第十一章 民间组织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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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930
颗粒名称: 第十一章 民间组织管理
分类号: D632.9
页数: 1
页码: 1342
摘要: 本章分为社会团体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两部分。
关键词: 地名管理 民政工作 民间组织

内容

第一节 社会团体管理 80年代初期,社会团体在全区开始发展,多由各个主管部门自行成立。文化艺术行业和工会成立社团较多,学术性、专业性较强,以开展学术交流、信息传递、技术咨询等服务为主。1989年10月国务院制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将社团登记管理工作归口由民政部门负责。1991年3月,境内对已有的各类社团进行复查登记,予以清理整顿。市民政局和11个县市区都设立社团管理科(股),配备专职社团管理干部。通过摸底,时有乡镇以上各类社团1510个。通过认真审查及与主管单位沟通协商,分别采取保留、限期整改、合并、撤销、取缔等方式予以全面清理,对于符合条例要求标准的1714个社团予以注册登记,其中全市性社团345个。
  至1997年10月,全市共有社团1758个,其中县级以下社团1333个。同月,市民政局对全市社团进行清理整顿,经过社团自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对33个社团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18个社团予以撤销登记。至1998年10月底,全市社团主动申请注销1139个,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26个,对保留的593个社团换发新证,其中全市性社会团体277个,县级以下社会团体316个。大多数乡镇级以下社团在注销后变为县级同类社团的分支机构,精简率达67%。
  2001年7月,市民政局在全市组织开展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活动。10月,组织专人对157个全市性社团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20个不达标社团通报批评。经过整改,对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5个社团予以保留,对10个处于瘫痪状态的社团予以注销登记,对5个内部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的社团和1个社团分支机构予以撤销。2002年,全市共登记社团466个,其中学术性87个,行业性120个,专业性212个,联合性47个;新成立28个学术性团体。各社会团体按照章程积极开展各种公益性活动,发挥自身优势,开展社会服务。
  第二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 改革开放后,烟台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始大量涌现,并由民政、教育、卫生、科技、劳动、文化、体育等部门各自审批、管理。1989年,国务院第一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1998年国务院修订该条例并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对民间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体制,即民政部门监督管理,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烟台市各级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对民间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监督民间组织是否依法及时办理成立、变更、注销手续,对民间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民间组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反两个《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999年省民政厅部署对全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2000年省民政厅对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初步调查摸底。2001年4月,市民政局开始对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复查登记,并选定招远市作为试点。5月份在招远市召开全市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全市的复查登记工作。会后各县市区都成立领导小组,11个县市区在民政局内部设立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科),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至11月底,烟台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结束,共依法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4311个。
  2002年,全市共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4653个,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劳动、科技、体育和民政等行业,其中教育类1866个,卫生类2276个,文化类9个,劳动类20个,科技类37个,体育类8个,民政类95个。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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