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婚丧与收养登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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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909
颗粒名称: 第九章 婚丧与收养登记管理
分类号: D632.1
页数: 4
页码: 1337-1340
摘要: 本章记述了烟台市1978年-2002年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内容的概况。
关键词: 烟台市 民政工作 婚丧 收养

内容

第一节 婚姻登记管理
  婚姻登记 1984年以前,烟台婚姻登记由人民公社、街道司法部门管理。1985年7月,民政部门开始接管婚姻登记工作,但仍有64个乡(镇)不属民政管理。10月,各县市区对婚姻登记工作进行全面改革,乡(镇)设立婚姻登记处,街道如仍承办婚姻登记工作,也设立婚姻登记处,婚姻登记工作全部移交民政部门管理。婚姻登记机关成立后,不断加强设施、队伍建设,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1986-1993年,全市共清查出1981年以来的违法婚姻6000多对,全部进行了妥善处理。到1987年,有10个县市区做到集中统一管理婚姻档案,全市集中统一保管婚姻档案2800卷,开始出具婚姻证明,同年出具93份。1989年,芝罘区在城区设立婚姻登记处,对城区人口实行集中登记。1991年,全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会议在烟台召开,对这一做法给予肯定。到1995年,各县市区全部成立城区婚姻登记处。
  1997年,全市改革婚姻登记管理体制,即由乡(镇、街道)办理婚姻登记改为县市区民政直接办理婚姻登记,并对偏远乡镇实行定期巡回登记。市编办和市民政局对婚姻登记管理机构的性质和人员配备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要求人员编制按县市区总人口的十万分之一左右配备。同年11月底,全市有11个县市区实行集中登记。全市13个婚姻登记处单设婚姻登记档案室,确保集中登记后的婚姻登记全部有档可查。从1999年起,婚姻档案全部实行微机化管理。1998-2002年,全市开展婚姻登记管理处达标活动,要求登记处环境优美、设备齐全、管理规范,并加强对婚姻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考核制度,使之按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守则》依法行政。全市先后3次对婚姻登记员进行培训,有71名婚姻登记员取得上岗证。1999年全省婚姻登记执法大检查中,烟台市有芝罘区、龙口、莱阳、莱州、栖霞5个登记处被评为全省先进婚姻登记处。
  1987-2002年,全市共办理结婚登记827432对,其中再婚139535人,复婚3040对;办理离婚登记36369对;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1.2万份,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1600份。
  港澳台同胞和涉外婚姻登记 1992年以前,全市公民涉外婚姻和涉台婚姻在青岛办理登记,涉华侨、港澳同胞婚姻登记在各县市区办理。1992年6月,市民政局承办全市范围内公民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台婚姻登记。1993年3月20日起,港澳同胞、华侨婚姻登记工作由市民政局统一办理。1997年6月,烟台市公民涉外、涉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婚姻登记全部由市民政局统一办理。1993-2002年,全市共办理涉外、涉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结婚登记944对。其中涉台结婚登记占40.5%,涉港澳占9.7%,涉华侨占16.9%,涉外占32.9%。共涉及韩国、日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
  第二节 殡葬管理
  烟台地区的遗体火化工作从1966年开始。到1978年,全区除长岛外,均建立火化场,基本实现火化。1978年死亡人数为61115人,火化遗体56397具,火化率92.28%,其中不留骨灰的9873具,占火化遗体的17.5%。1978年以后,对个别地方出现的土葬遗体和旧的丧葬习俗回潮问题采取整治措施,巩固了殡葬改革成果,全市火化率稳定在98%以上,处于全省前列。
  殡仪馆 全市第一处殡仪馆是烟台市殡仪馆,始建于1965年,1966年5月建成,8月16日开炉火化。至1979年1月,烟台市除长岛外,其他都建有殡仪馆并投入使用。
  1990年,全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在烟台市召开,7月开始,各殡仪馆开展争创国家等级馆活动,全市共筹措改造经费2000多万元,对殡仪馆进行更新改造。殡仪馆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政策依据、服务程序明码上墙,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服务质量不断提高。1992年,海阳殡仪馆被评为全省第一批国家二级馆。1993年芝罘馆、龙口馆、蓬莱馆,1995年莱州馆,1997年栖霞馆、招远馆,1998年牟平馆、福山馆、莱阳馆先后被评为国家三级馆,至此,全市10处殡仪馆全部达到国家级三级殡仪馆以上标准。1999年,芝罘区殡仪馆由三级馆直接被评为一级馆。2001年龙口市殡仪馆被评为国家二级馆。至2002年底,全市10处殡仪馆共有职工258名,火化炉36台,年均火化遗体4万具左右。
  城市经营性公墓 1994年始,烟台市先后兴建芝罘永安公墓、蓬莱登州公墓、龙口凤凰山公墓、莱州大基山公墓、烟台英灵山公墓、牟平长安公墓、烟台云龙山西陵园公墓,2002年又为烟台市华侨公墓补办了审批手续。至此,烟台市建成对外经营服务的公墓8处,其中烟台华侨公墓由芝罘区侨务办公室经营管理、烟台云龙山西陵园公墓由个体经营管理,其他6处公墓由民政部门经营管理。经营性公墓的墓穴面积、墓碑高度执行《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单穴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双穴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墓碑高度不超过0.8米。经营性公墓实行企业化管理,墓穴价格由市场调节,收费标准按墓穴设施材料、工艺而定,低价位的2000~3000元,高价位的2~3万元。
  村骨灰堂和公益性墓地 农村骨灰堂是为方便村民安放骨灰需要又节约耕地、节约经费而兴建的公益性骨灰堂。公益性墓地是为解决村民安葬骨灰需要,在指定的非耕地内建立的公益性骨灰墓地。为加强殡葬管理,有效解决骨灰乱埋滥葬问题,市政府于1991年把做好这项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并作为同年为群众办好的12件实事之一。此后,各级政府加大骨灰多样化处理力度,加强对公益性墓地的管理,对耕地、旅游区内和公路、铁路两侧的坟头进行清理,并鼓励农村建设骨灰堂。至2002年,全市农村共建骨灰堂87个,公益性墓地5956个。
  第三节 收养登记管理
  1992年4月1日开始,市民政局负责办理烟台市范围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收养登记。其他形式的收养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同年10月9日,市民政局办理了第一件收养登记,至1999年4月1日,全市共办理收养登记405件。1999年执行民政部当年5月发布《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的发现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修改后的《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同年4月1日,市民政局停止具体办理内地公民收养登记。6月,山东省收养登记员培训班在烟台举办。培训班结束后,本地居民收养登记即由各县市区开始办理,全年各县市区共办理收养登记109件。至2002年底,全市共办理收养登记1163件。
  华侨、港澳台同胞收养登记1999年以前由省民政厅办理,1999年后由地市民政局办理。至2002年底,全市共办理此类收养登记7件,全部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间的收养。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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