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最低生活保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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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89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最低生活保障
分类号: D632.5
页数: 3
页码: 1330-1332
摘要: 本节记述了烟台市1995年-2002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内容。
关键词: 烟台市 民政 生活保障

内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5年3月,市民政局开始进行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探索,在芝罘区开展为期3个月的调研活动,12月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关于城市低收入家庭困难情况的调查报告》。1996年2月5日,市政府印发《烟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确定自5月1日起在芝罘区、莱山区建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公布1996年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4月24日,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局、统计局4部门印发《烟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实施细则》。年内,两区共保障483户、627人,共发放低保金35.3万元。
  1997年7月8日,市政府确定自当年7月1日起,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120元调整为140元。同时,扩大城市低保实施范围,要求各县市区普遍建立并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6月9日,市建委、计委、经贸委、物价局、财政局、房管局和民政局7部门规定对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烟台市城市居民社会保障金领取证》的用热户,免收用热费。9月13日,市卫生局规定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烟台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的困难居民,就医的床位费、手术费、透视费、一般治疗处置费、常规检验费、彩色B超、CT、核磁共振费用降低30%。12月4日,市教委规定持《烟台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小学、初中学生可免交杂费,高中段(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市属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可免交学费。至12月底,除芝罘、莱山区外,福山、牟平、开发区、龙口、莱州、蓬莱和招远市也建立并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共有800户、1251人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年内发放低保金96.24万元,并有491人次享受优惠政策免交医疗费、学杂费、供暖费、房租费等共计7.58万元。
  1998年3月1日,市政府专题研究通过新的《烟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并于4月2日印发。《暂行办法》将市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月人均140元提高到150元;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范围扩大到全体城市居民,特别将特困企业职工家庭和下岗人员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增加保障对象租住公房免除全部新增房屋租金、免收煤气补贴费等新政策;将保障对象就医减收八项费用的30%调整为减收70%。年内,全市有城市低保对象1950人,发放低保金161.27万元,减免医疗费、学杂费、供暖费、房租费达36.8万元。
  1999年9月11日,市政府决定自当年7月1日起,将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195元。县市区原则上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30%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的保障标准。年内,全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374户、2606人,发放低保金291.73万元,减免医疗费、学杂费、供暖费、房租费达73.72万元。
  2000年7月13日至9月18日,市监察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局在全市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10月30日至11月30日,在全市开展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调查工作。全市共调查登记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7488户、17804人,占非农业人口的0.92%。经汇总,低收入家庭中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家庭98户、314人,占低收入家庭人数的1.8%;中央属企业职工家庭144户、461人,占低收入家庭人数的2.6%;省属企业职工家庭589户、1885人,占低收入家庭人数的10.6%;市属企业职工家庭1962户、5493人,占低收入家庭人数的30.9%;县属及县以下企业职工家庭3003户、8419人,占低收入家庭人数的47.3%。年内,全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758户、3360人,发放低保金417.17万元,减免医疗费、学杂费、供暖费、房租费68.98万元。
  2001年2月4日,市民政局对2000年度全市社会救助规范化乡镇(街道)示范村(单位)和示范户进行通报表彰。年内,全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5700人,发放低保金587.39万元,减免医疗费、学杂费、供暖费、房租费105.5万元。
  2002年11月19日,市政府确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将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95元调整为220元,芝罘区、莱山区的城市低保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调整为市财政负担60%、区财政负担40%。同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内,全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4752户、10326人,发放低保金1225.72万元,减免医疗费、学杂费、供暖费、房租费139.5万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996年3月,民政部确定烟台市为全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市,各级政府加快保障体系的建设步伐。4月,市民政局抽调300多名民政干部开展“百村千户”调查活动,对全市年人均收入650元以下的农户进行全面调查,历时1个月。9月10日,市政府印发《烟台市农村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确定在全市建立并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规定》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实行一县(市区)一线,一般不应低于年人均收入550元的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乡、村一般按30%、30%、40%的比例负担,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自定;规定救济补助是指农民领取的40%老弱病残职工救济款和定期定量救济款。芝罘区、莱山区、招远市和开发区于10月1日起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共有1167户、2412人享受低保待遇,领取低保金15.11万元。
  1997年7月22日,中央电视台一套节目在《新闻30分》栏目中,以《烟台市建立起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标题,用3分多钟时间予以重点报道。年内,全市13个县市区普遍建立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至12月底,共有7478户、17296人享受低保待遇,年领取低保金375.72万元,还有4.02万人次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免三提五统、义务工、特产税、学杂费等共计192.63万元。
  1998年4月,全市开展以“完善保障资格审批(注销)程序、完善保障金发放程序、完善保障金标准调整程序,落实保障资金、落实优惠政策、落实档案管理制度,实行向保障对象公开、向居民公开、向社会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三个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建设活动。至12月底,全市共有6570户、15068人享受低保待遇,年领取低保金333.31万元,还有4万人次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免三提五统、义务工、特产税、学杂费等共计190.33万元。
  1999年,各级民政部门开展社会救助规范化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强化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至12月底,全市共有7796户、19561人享受低保待遇,年领取低保金400.44万元,还有6.22万人次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免三提五统、义务工、特产税、学杂费等共计438.49万元。
  2002年,全市共有8746户、21604人享受低保待遇,年领取低保金595.3万元,还有7.58万人次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免三提五统、义务工、特产税、学杂费等共计342.2万元。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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