牺牲病故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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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863
颗粒名称: 牺牲病故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1304-1305
摘要: 本节记述了烟台市1978年-2002年牺牲病故抚恤金额的工作概况。
关键词: 烟台市 抚恤补助 病故

内容

一次性抚恤 1978年,全地区根据《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发放一次性抚恤金4600元。1979年发放2.5万元。1980年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关于给对越自卫反击作战牺牲人员家属增发抚恤金和提高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在1979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0元,共发放4.8万元。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按照1985年10月29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抚恤标准发给,即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军人和其他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40个月工资计发。1985年,全区共计发放一次性抚恤金4万元。1986年7月1日以后因公牺牲病故的,按照1986年3月27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抚恤标准发给,即从1986年7月1日起,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计发;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1986年发放2万元。1988年8月1日以后因公牺牲病故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8号)的规定,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办理。
  1989年,民政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提出,原规定的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最高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限制予以取消,当年发放2万元。1994年7月1日起,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原统一由死者家属户口所在县(市)民政部门发放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同年,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规定,取消1986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限制,当年发放2.3万元。2002年发放12万元。
  定期抚恤 1985年以前,全市对“三属”进行定期定量补助。1985年1月10日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通知》规定,自1985年1月1日起,将“三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基本标准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20~25元;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30~3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5~20元;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25~30元。对孤老的“三属”,其定期抚恤金标准,可以根据他们的实际生活情况适当提高。1985年烟台市为14567名“三属”人员发放定期抚恤金355.4万元;为27061名在乡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发放定期定量补助327.04万元。
  1989年3月4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对“三属”的定期抚恤金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基本标准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5~40元;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0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0~35元;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0~45元。“三属”中孤老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适当高于上述规定的标准。同年全市发放672万元。2002年发放2100万元。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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