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抚恤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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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86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抚恤补助
分类号: D632.3
页数: 4
页码: 1304-1307
摘要: 本节记述了烟台市民政1978年-2002年抚恤补助,包括有牺牲病故抚恤、定期抚恤、伤残扶恤等工作内容的概述。
关键词: 烟台市 民政 抚恤补助

内容

牺牲病故抚恤 一次性抚恤 1978年,全地区根据《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发放一次性抚恤金4600元。1979年发放2.5万元。1980年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关于给对越自卫反击作战牺牲人员家属增发抚恤金和提高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在1979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0元,共发放4.8万元。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按照1985年10月29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抚恤标准发给,即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军人和其他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40个月工资计发。1985年,全区共计发放一次性抚恤金4万元。1986年7月1日以后因公牺牲病故的,按照1986年3月27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抚恤标准发给,即从1986年7月1日起,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计发;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1986年发放2万元。1988年8月1日以后因公牺牲病故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8号)的规定,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办理。
  1989年,民政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提出,原规定的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最高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限制予以取消,当年发放2万元。1994年7月1日起,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原统一由死者家属户口所在县(市)民政部门发放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同年,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规定,取消1986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限制,当年发放2.3万元。2002年发放12万元。
  定期抚恤 1985年以前,全市对“三属”进行定期定量补助。1985年1月10日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通知》规定,自1985年1月1日起,将“三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基本标准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20~25元;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30~3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5~20元;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25~30元。对孤老的“三属”,其定期抚恤金标准,可以根据他们的实际生活情况适当提高。1985年烟台市为14567名“三属”人员发放定期抚恤金355.4万元;为27061名在乡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发放定期定量补助327.04万元。
  1989年3月4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对“三属”的定期抚恤金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基本标准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5~40元;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0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0~35元;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0~45元。“三属”中孤老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适当高于上述规定的标准。同年全市发放672万元。2002年发放2100万元。
  伤残抚恤 在乡革命伤残军人抚恤 根据1977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在乡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规定,自1978年1月起,调整在乡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按不同等级,每人每年发给80~520元,当年发放353万元。1984年,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要求,自1984年7月1日起,每人每年调整为140~570元,当年发放482万元。1988年,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自1988年1月1日起,提高到272~1200元,当年发放857万元。1991年,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调整为342~1560元,当年发放1180万元。1994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提高到442~2240元,当年发放1638万元。1996年,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调整为526~3240元,同年发放1936万元。1998年,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提高到646~3540元,当年发放2200万元。1999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调整为780~5340元,当年发放2600万元。2001年,省民政厅、财政厅印发《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提高到1050~7000元,当年发放3700万元。2002年,省民政厅、财政厅印发《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调整为1210~8400元,当年发放4100万元。
  1979年,境内对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不超过当地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当年发放21.6万元。1981年,在乡的特等、一等参战伤残民兵民工,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由民政部门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每月不超过当地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当年发放28.8万元。1983年,在乡的特等、一等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可参照在乡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的护理费标准,发给护理费,当年发放36万元。1984年,离休、退休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参照国发〔1978〕104号、〔1980〕2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发放离休费、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当年发放43.2万元。2002年发放192万元。
  在职革命伤残军人抚恤 根据1982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在职革命残废军人残废金标准的通知》要求,自1982年4月1日起,境内调整在职革命残废军人抚恤标准,按不同等级,每人每年发给36~90元,当年发放16.6万元。1984年,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自1984年7月1日起,调整为56~132元,当年发放28.1万元。1988年,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从1988年1月1日起,提高到82~240元,当年发放42.7万元。1994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自1994年1月1日起,调整为122~450元,当年发放85.6万元。1996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自1996年7月1日起,调整为160~600元,当年发放123.2万元。1999年,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从当年1月1日起,提高到160~1000元;当年又印发《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从7月1日起,调整为195~1000元,当年发放136万元。2001年,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自1月1日起,提高到310~1500元,当年发放192万元。2002年,省民政厅、财政厅印发《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从当年1月1日起,调整为360~1800元,当年发放212.8万元。
  定期定量补助 1980年,烟台地区以县为单位开始对优抚对象的全面普查、摸底工作,放宽补助条件,提高补助标准,具体按农村每人每月6~8元,孤老烈属以及条例定补条件的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8~10元,城市每人每月15~20元的规定实行补助。
  1982年烟台地区调整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补助。其中烈属定补13139户,定补面占74%,每人每月平均补助8元;复员军人定补11985人,定补面占30%,每人每月平均补助7元。全区全年拨发定期定量补助款253万元。
  1983年3月7日民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孤老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孤老烈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失踪军人家属)定期定量补助,一律在原享受实际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
  1983年全市4万多名烈属和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年补助款390多万元。自1985年起,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实行定期抚恤,不再享受定期定量补助。自1986年起,对所有在乡复员军人进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的标准为城镇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当年发放540万元。1989年,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元,当年发放864万元;1996年,每人每年增加60元,当年发放1026万元;1997年,每人每年增加120元,当年发放1350万元;1999年提高了两次,每人每年增加480元,当年发放2646万元;2002年,每人每年增加360元,每人每月达到110元,当年发放3618万元。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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