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优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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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860
颗粒名称: 城镇优待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1303-1304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78年-2002年烟台市城镇优待工作开展的情况。
关键词: 烟台市 优抚 城镇优待

内容

1978-1985年,城镇优待主要是由优待对象所在单位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和救济。1985年,全市开始对城镇义务兵实行优待。同年,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局对城镇义务兵优待作出规定:对在职义务兵保留其原标准工资,由原单位按月为本人发放;对社会青年入伍的,可根据家庭生活状况,每年发给200元左右的优待金。1986年,全市对城镇入伍的待业青年实行招工,由所在单位按学徒工发放生活补贴和福利。1985-1986年,全市每年有1000多名城镇义务兵享受优待。1987年,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印发通知,规定由义务兵所在单位按其工资标准发放优待金。1987-1989年,全市每年有1600多名城镇义务兵按月领到优待金。
  1990年,全市对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社会统筹。优待金主要从县市区以上(含中央、省属)企业单位以及城镇户口的个体经营者中筹集,由财政、税务、工商部门收取,由民政部门发放,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2元。1990-1993年,全市每年有2300多名城镇义务兵领到优待金。
  1994年,市政府印发《关于改变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优待金筹集办法的通知》,规定自1994年起,改变对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优待金筹集办法,从单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由入伍前所在单位发放优待金;入伍前无工作单位的待业青年,优待金由其父母双方各自单位分别负担50%;父母只有一人有工作的,由一方所在单位全部负担;父母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负担。城镇义务兵家属年优待金为800元。1994-1998年每年有2500多名城镇义务兵享受优待。
  1999年,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改由政府发放,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由每年800元提高到1000元。芝罘区范围内城镇优待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其他县市区根据财力状况采用财政负担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办法负担。到2002年,全市每年有2100多名城镇义务兵领到优待金。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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