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群众优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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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85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群众优待
分类号: D632.3
页数: 3
页码: 1302-1304
摘要: 本节内容记述了1978年-2002年烟台市群众优待的开展,分述了农村优待、城镇优待、爱心献功臣行动等优抚工作的情况。
关键词: 烟台市 民政 优抚 群众

内容

农村优待 1978-1981年,农村优待工作仍沿用人民公社时期的工日优待办法,全地区每年有8万多户享受优待。1979年,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老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共计25.5万户,优待户数为8.2万户,优待工分折现800多万元,平均每户优待97.56元。
  1982年,全区实行工日优待和现金优待相结合的办法。1983年,蓬莱、莱阳、海阳等县率先实行现金优待,牟平、栖霞、掖县等县则实行现金优待和粮食优待相结合。从1984年开始,全部实行现金优待。同年,全市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共计25万户,优待66743户,优待金1700多万元。其中,烈属10794户,户均457元;义务兵33652户,户均278元;残废军人8817户,户均254元,优待面42.7%;复员军人6184户,户均203元,优待面1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996户,户均271元,优待面15.8%。
  1985年,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优待工作的通知》,对优待对象、优待标准、优待款的筹集和兑现进行规范。1985-1991年,全市对烈属、义务兵家属和二、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实行全部优待,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进行优待。烈属每户每年优待所在乡镇1.2个人的平均经济收入,义务兵优待1个人的平均经济收入,其他优待人均经济收入的一半。优待款全部实行乡镇统筹,夏季兑现20%,秋季兑现80%。其中1988年,全市优待户数77455户,优待款3261万元。烈属9734户,户均款数676元;农村义务兵21682户,户均款数564元;残废军人17860户,复员军人27297户,退伍军人936户,户均282元。
  1992年,市政府印发《烟台市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复员军人办法》,对农村烈军属和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及老复员军人普遍给予优待。其中乡(镇)政府对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的优待,采取统筹的办法。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每户每年优待其所在乡(镇)1.2个人均纯收入的数额;对义务兵家属,优待1个人均纯收入的数额;一户有两个以上应征入伍的,优待金额按入伍义务兵人数计发;对在乡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优待0.5个人均纯收入的数额;对年满60周岁和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的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优待0.5个人均纯收入的数额;对孤老“三属”的优待,略高于同类属别的标准。对失去劳动条件的孤老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的优待,不低于乡(镇)1个人均纯收入的标准。优待金标准以乡镇为单位确定,优待金从农村群众“三提五统”经费中提出,每年年底兑现。1992-2001年,全市每年有近7万户优待对象享受优待。2001年,全市优待68314户,优待金为7539万元。其中“三属”9366户,户均2300元;义务兵家属8210户,户均1900元;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19124户,老复员军人27689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3925户,户均850元。
  2002年,全市农村进行税费改革,全市优待金改为乡镇财政列支,乡镇统一发放。全市优待67876户,优待金为8376万元。其中,“三属”9306户,户均2400元;义务兵8221户,人均1960元;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18972户,复员军人27457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3920户,户均900元。
  城镇优待 1978-1985年,城镇优待主要是由优待对象所在单位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和救济。1985年,全市开始对城镇义务兵实行优待。同年,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局对城镇义务兵优待作出规定:对在职义务兵保留其原标准工资,由原单位按月为本人发放;对社会青年入伍的,可根据家庭生活状况,每年发给200元左右的优待金。1986年,全市对城镇入伍的待业青年实行招工,由所在单位按学徒工发放生活补贴和福利。1985-1986年,全市每年有1000多名城镇义务兵享受优待。1987年,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印发通知,规定由义务兵所在单位按其工资标准发放优待金。1987-1989年,全市每年有1600多名城镇义务兵按月领到优待金。
  1990年,全市对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社会统筹。优待金主要从县市区以上(含中央、省属)企业单位以及城镇户口的个体经营者中筹集,由财政、税务、工商部门收取,由民政部门发放,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2元。1990-1993年,全市每年有2300多名城镇义务兵领到优待金。
  1994年,市政府印发《关于改变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优待金筹集办法的通知》,规定自1994年起,改变对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优待金筹集办法,从单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由入伍前所在单位发放优待金;入伍前无工作单位的待业青年,优待金由其父母双方各自单位分别负担50%;父母只有一人有工作的,由一方所在单位全部负担;父母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负担。城镇义务兵家属年优待金为800元。1994-1998年每年有2500多名城镇义务兵享受优待。
  1999年,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改由政府发放,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由每年800元提高到1000元。芝罘区范围内城镇优待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其他县市区根据财力状况采用财政负担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办法负担。到2002年,全市每年有2100多名城镇义务兵领到优待金。
  爱心献功臣行动 1999年,市政府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向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革命功臣献爱心。全市募集资金600多万元,向1.5万多名革命功臣奉献爱心;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企业结对帮助困难户3317户,帮扶资金360多万元,修房屋270间,送大米面粉53万公斤,花生油9000多公斤。全市12个县市区均被评为全国爱心献功臣行动先进县市区。从2000年开始,爱心献功臣行动转入常态化。2001年,全市募集资金500多万元,为1.6万多名困难革命功臣修房屋310间,送大米面粉55万公斤、花生油1万多公斤。2002年,全市募集资金600多万元,为1.5万多名困难革命功臣修房屋350多间,送大米面粉58万公斤、花生油1.2万多公斤。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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