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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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85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优抚
分类号: D632.3
页数: 7
页码: 1302-1308
摘要: 本章记述了烟台市1978年-2002年,群众优待、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疗养三部分工作的情况介绍。
关键词: 烟台市 民政 优抚

内容

第一节 群众优待
  农村优待 1978-1981年,农村优待工作仍沿用人民公社时期的工日优待办法,全地区每年有8万多户享受优待。1979年,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老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共计25.5万户,优待户数为8.2万户,优待工分折现800多万元,平均每户优待97.56元。
  1982年,全区实行工日优待和现金优待相结合的办法。1983年,蓬莱、莱阳、海阳等县率先实行现金优待,牟平、栖霞、掖县等县则实行现金优待和粮食优待相结合。从1984年开始,全部实行现金优待。同年,全市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共计25万户,优待66743户,优待金1700多万元。其中,烈属10794户,户均457元;义务兵33652户,户均278元;残废军人8817户,户均254元,优待面42.7%;复员军人6184户,户均203元,优待面1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996户,户均271元,优待面15.8%。
  1985年,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优待工作的通知》,对优待对象、优待标准、优待款的筹集和兑现进行规范。1985-1991年,全市对烈属、义务兵家属和二、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实行全部优待,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进行优待。烈属每户每年优待所在乡镇1.2个人的平均经济收入,义务兵优待1个人的平均经济收入,其他优待人均经济收入的一半。优待款全部实行乡镇统筹,夏季兑现20%,秋季兑现80%。其中1988年,全市优待户数77455户,优待款3261万元。烈属9734户,户均款数676元;农村义务兵21682户,户均款数564元;残废军人17860户,复员军人27297户,退伍军人936户,户均282元。
  1992年,市政府印发《烟台市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复员军人办法》,对农村烈军属和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及老复员军人普遍给予优待。其中乡(镇)政府对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的优待,采取统筹的办法。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每户每年优待其所在乡(镇)1.2个人均纯收入的数额;对义务兵家属,优待1个人均纯收入的数额;一户有两个以上应征入伍的,优待金额按入伍义务兵人数计发;对在乡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优待0.5个人均纯收入的数额;对年满60周岁和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的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优待0.5个人均纯收入的数额;对孤老“三属”的优待,略高于同类属别的标准。对失去劳动条件的孤老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的优待,不低于乡(镇)1个人均纯收入的标准。优待金标准以乡镇为单位确定,优待金从农村群众“三提五统”经费中提出,每年年底兑现。1992-2001年,全市每年有近7万户优待对象享受优待。2001年,全市优待68314户,优待金为7539万元。其中“三属”9366户,户均2300元;义务兵家属8210户,户均1900元;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19124户,老复员军人27689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3925户,户均850元。
  2002年,全市农村进行税费改革,全市优待金改为乡镇财政列支,乡镇统一发放。全市优待67876户,优待金为8376万元。其中,“三属”9306户,户均2400元;义务兵8221户,人均1960元;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18972户,复员军人27457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3920户,户均900元。
  城镇优待 1978-1985年,城镇优待主要是由优待对象所在单位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和救济。1985年,全市开始对城镇义务兵实行优待。同年,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局对城镇义务兵优待作出规定:对在职义务兵保留其原标准工资,由原单位按月为本人发放;对社会青年入伍的,可根据家庭生活状况,每年发给200元左右的优待金。1986年,全市对城镇入伍的待业青年实行招工,由所在单位按学徒工发放生活补贴和福利。1985-1986年,全市每年有1000多名城镇义务兵享受优待。1987年,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印发通知,规定由义务兵所在单位按其工资标准发放优待金。1987-1989年,全市每年有1600多名城镇义务兵按月领到优待金。
  1990年,全市对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社会统筹。优待金主要从县市区以上(含中央、省属)企业单位以及城镇户口的个体经营者中筹集,由财政、税务、工商部门收取,由民政部门发放,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2元。1990-1993年,全市每年有2300多名城镇义务兵领到优待金。
  1994年,市政府印发《关于改变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优待金筹集办法的通知》,规定自1994年起,改变对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优待金筹集办法,从单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由入伍前所在单位发放优待金;入伍前无工作单位的待业青年,优待金由其父母双方各自单位分别负担50%;父母只有一人有工作的,由一方所在单位全部负担;父母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负担。城镇义务兵家属年优待金为800元。1994-1998年每年有2500多名城镇义务兵享受优待。
  1999年,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改由政府发放,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由每年800元提高到1000元。芝罘区范围内城镇优待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其他县市区根据财力状况采用财政负担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办法负担。到2002年,全市每年有2100多名城镇义务兵领到优待金。
  爱心献功臣行动 1999年,市政府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向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革命功臣献爱心。全市募集资金600多万元,向1.5万多名革命功臣奉献爱心;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企业结对帮助困难户3317户,帮扶资金360多万元,修房屋270间,送大米面粉53万公斤,花生油9000多公斤。全市12个县市区均被评为全国爱心献功臣行动先进县市区。从2000年开始,爱心献功臣行动转入常态化。2001年,全市募集资金500多万元,为1.6万多名困难革命功臣修房屋310间,送大米面粉55万公斤、花生油1万多公斤。2002年,全市募集资金600多万元,为1.5万多名困难革命功臣修房屋350多间,送大米面粉58万公斤、花生油1.2万多公斤。
  第二节 抚恤补助
  牺牲病故抚恤 一次性抚恤 1978年,全地区根据《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发放一次性抚恤金4600元。1979年发放2.5万元。1980年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关于给对越自卫反击作战牺牲人员家属增发抚恤金和提高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在1979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0元,共发放4.8万元。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按照1985年10月29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抚恤标准发给,即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军人和其他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40个月工资计发。1985年,全区共计发放一次性抚恤金4万元。1986年7月1日以后因公牺牲病故的,按照1986年3月27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抚恤标准发给,即从1986年7月1日起,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计发;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1986年发放2万元。1988年8月1日以后因公牺牲病故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8号)的规定,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办理。
  1989年,民政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提出,原规定的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最高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限制予以取消,当年发放2万元。1994年7月1日起,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原统一由死者家属户口所在县(市)民政部门发放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同年,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规定,取消1986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限制,当年发放2.3万元。2002年发放12万元。
  定期抚恤 1985年以前,全市对“三属”进行定期定量补助。1985年1月10日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通知》规定,自1985年1月1日起,将“三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基本标准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20~25元;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30~3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5~20元;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25~30元。对孤老的“三属”,其定期抚恤金标准,可以根据他们的实际生活情况适当提高。1985年烟台市为14567名“三属”人员发放定期抚恤金355.4万元;为27061名在乡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发放定期定量补助327.04万元。
  1989年3月4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对“三属”的定期抚恤金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基本标准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5~40元;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0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0~35元;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0~45元。“三属”中孤老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适当高于上述规定的标准。同年全市发放672万元。2002年发放2100万元。
  伤残抚恤 在乡革命伤残军人抚恤 根据1977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在乡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规定,自1978年1月起,调整在乡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按不同等级,每人每年发给80~520元,当年发放353万元。1984年,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要求,自1984年7月1日起,每人每年调整为140~570元,当年发放482万元。1988年,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自1988年1月1日起,提高到272~1200元,当年发放857万元。1991年,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调整为342~1560元,当年发放1180万元。1994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提高到442~2240元,当年发放1638万元。1996年,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调整为526~3240元,同年发放1936万元。1998年,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提高到646~3540元,当年发放2200万元。1999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调整为780~5340元,当年发放2600万元。2001年,省民政厅、财政厅印发《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提高到1050~7000元,当年发放3700万元。2002年,省民政厅、财政厅印发《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调整为1210~8400元,当年发放4100万元。
  1979年,境内对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不超过当地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当年发放21.6万元。1981年,在乡的特等、一等参战伤残民兵民工,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由民政部门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每月不超过当地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当年发放28.8万元。1983年,在乡的特等、一等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可参照在乡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的护理费标准,发给护理费,当年发放36万元。1984年,离休、退休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参照国发〔1978〕104号、〔1980〕2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发放离休费、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当年发放43.2万元。2002年发放192万元。
  在职革命伤残军人抚恤 根据1982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在职革命残废军人残废金标准的通知》要求,自1982年4月1日起,境内调整在职革命残废军人抚恤标准,按不同等级,每人每年发给36~90元,当年发放16.6万元。1984年,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自1984年7月1日起,调整为56~132元,当年发放28.1万元。1988年,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从1988年1月1日起,提高到82~240元,当年发放42.7万元。1994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自1994年1月1日起,调整为122~450元,当年发放85.6万元。1996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自1996年7月1日起,调整为160~600元,当年发放123.2万元。1999年,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从当年1月1日起,提高到160~1000元;当年又印发《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从7月1日起,调整为195~1000元,当年发放136万元。2001年,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自1月1日起,提高到310~1500元,当年发放192万元。2002年,省民政厅、财政厅印发《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从当年1月1日起,调整为360~1800元,当年发放212.8万元。
  定期定量补助 1980年,烟台地区以县为单位开始对优抚对象的全面普查、摸底工作,放宽补助条件,提高补助标准,具体按农村每人每月6~8元,孤老烈属以及条例定补条件的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8~10元,城市每人每月15~20元的规定实行补助。
  1982年烟台地区调整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补助。其中烈属定补13139户,定补面占74%,每人每月平均补助8元;复员军人定补11985人,定补面占30%,每人每月平均补助7元。全区全年拨发定期定量补助款253万元。
  1983年3月7日民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孤老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孤老烈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失踪军人家属)定期定量补助,一律在原享受实际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
  1983年全市4万多名烈属和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年补助款390多万元。自1985年起,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实行定期抚恤,不再享受定期定量补助。自1986年起,对所有在乡复员军人进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的标准为城镇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当年发放540万元。1989年,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元,当年发放864万元;1996年,每人每年增加60元,当年发放1026万元;1997年,每人每年增加120元,当年发放1350万元;1999年提高了两次,每人每年增加480元,当年发放2646万元;2002年,每人每年增加360元,每人每月达到110元,当年发放3618万元。
  第三节 优抚对象疗养
  烟台优抚对象疗养工作主要由莱州、龙口、海阳三所荣军医院承担。莱州荣军医院为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龙口、海阳荣军医院为复员军人慢性病医院。1978年,三所荣军医院共有床位340张,收治优抚对象918人次。1984年,床位增至350张,收治优抚对象972人次。1993年,床位增至370张,收治优抚对象1083人次。2002年,三所荣军医院共有床位370张,收治优抚对象1092人次。
  1983年,龙口荣军医院新建2437.32平方米的病房大楼,并于1998年、2001年两次进行维修和扩建。在医疗设备方面,1978-1979年,为海阳荣军医院购置电动离心仪、电泳仪;1980-1989年,海阳荣军医院购置超声波机、电疗仪、恒温箱、电动吸引器、显微镜、超短波治疗仪,龙口荣军医院购置X线机、心电图机;1990-1999年,莱州荣军医院购置了B超、脑电图仪、血球计数仪,龙口荣军医院购置B超、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海阳荣军医院购置中风预测仪、超短波治疗仪、消毒器、X光机、心电图机、B超、多普勒诊断仪、心脏监护仪等;2000-2002年,龙口荣军医院购置X光机,龙口荣军医院购置彩超、心电工作站、理疗诊疗仪,海阳荣军医院购置电脑牵引床、脑血管治疗仪、前列腺治疗仪、风湿病治疗仪、岛津SET4800-Z型CT机等。
  1985年荣军医院开始脑血管病治疗,1988年采用物理疗法治疗面神经麻痹等病症,1989年研发中药汤剂治疗糖尿病及其并发症,1990年开展中风预测,1999年采用针刀疗法治疗慢性疼痛病,2002年开展牵引疗法治疗颈椎、腰椎等关节疾病。
  1978-2002年龙口荣军医院深入优抚对象家中进行结核病普查、收治和巡诊工作,共查体4000多人次。海阳荣军医院1987-2002年每年设立家庭病床60张,定期为优抚对象送药,治疗病人935人次;1993-2002年,定期到镇村为优抚对象免费查体6892人次。各荣军医院均设立工娱疗服务场所和设备,实现医、食、住、娱一条龙服务。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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