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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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82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7
页码: 1278-1284
摘要: 本章节包括了对烟台市审判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纠纷审判、行政审判、审判监督、案件执行、派出法庭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烟台市 审判 法院

内容

第一节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1966年12月,山东省烟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被“军事管制”。1973年1月恢复办公,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80年刑事审判庭析为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增设经济审判庭。1981年11月7日,增设信访科。
  1983年11月,山东省烟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改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烟台中院),辖掖县、黄县、招远、蓬莱、栖霞、海阳、莱阳、牟平、长岛、文登、荣成、乳山县和威海市、芝罘区、福山区15个基层法院。1984年8月8日,烟台中院内设办公室、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执行庭、政治处、申诉庭、调查研究室,撤销信访科。1987年9月27日,威海市(环翠区)、荣成县、文登县、乳山县人民法院划归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988年,烟台中院撤销刑二庭、申诉庭,改设告诉申诉庭,增设行政审判庭、涉外案件审判庭、技术处。1989年设监察室,与中共烟台市纪委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纪律检查组合署办公。1990年设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审判庭。1991年设经济纠纷调解中心。1992年6月6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审判庭撤销,组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时为全国第一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1993年12月9日,行政执行庭更名为执行庭。1994年2月17日,经济审判庭、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分别更名为经济审判第一庭、经济审判第二庭。1997年10月,设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财务装备处。
  2001年12月,烟台中院内设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第三庭、第四庭,行政审判庭(挂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审判监督庭、研究室(挂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监察室、技术室、法警支队、政治部(内设组织人事处、教育培训处),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和行政装备管理处,共17个职能部门。
  2002年,烟台中院辖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蓬莱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和长岛县共13个县市区法院。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78年始,烟台两级法院按照刑事法律规定和党的有关政策进行刑事审判。至1979年,共受理刑事一审案件927件,审结998件(含旧存)。至1982年,共受理刑事一审案件3032件,审结4002件(含旧存)。1983年8月10日,全市法院与公、检、司部门协同作战开展“三年为期,三个战役”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以下简称“严打”)。到1986年8月,共受理刑事一审案件6582件,审结6517件,结案率为99%。1987—1992年,全市法院刑事审判贯彻党中央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抓紧从严”打击经济犯罪的方针,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9830件,审结9745件,结案率99.1%。1993—2002年,两级法院配合各级公安机关,继续开展“严打”斗争,共受理刑事一审案件31444件,审结31357件,结案率99.7%。
  1979年始,境内法院开始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冤假错案。1980—1997年,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9336件,审结10132件(含旧存)。其中,维持原判的占结案数的67.78%;改判2610件,占25.76%。在改判的案件中,加重刑罚的占改判人数的0.37%,减轻刑罚的占39.2%,免于刑事处分的占6.95%,宣判无罪的占48.67%。
  1978—1990年,全市法院刑事审判方式以庭审为基本形式,以巡回、就地审判为补充形式,同时根据“严打”斗争的需要,适时召开一些较大规模的公开宣判大会。1983—2002年,两级法院共召开公判大会1860场次,旁听群众1426万人次。1997年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的刑事审判方式,制定《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提纲》,使全市法院刑事审判按“控辩式”要求进行。2001年7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并实施《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庭审暂行规定》,提高了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刑事案件审判 1983年8月10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程序的决定》进行刑事案件审判。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979件,审结2902件,结案率97.4%。1983年8月至1986年8月,全市法院在已结案的6517件中,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5793件,对其首犯、主犯、惯犯、累犯及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严重的罪犯,依法从重判处。经过三年“严打”斗争,1986年4月—9月全市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比1983年8月至1984年1月下降72%,其中强奸、流氓、盗窃、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下降82.5%。
  1988年始,重点打击杀人、抢劫、强奸、故意伤害、重大盗窃、流氓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以及报复厂长、经理、企业家的犯罪分子。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261件,审结1259件,结案率99.8%。1991年,受理刑事案件1936件,审结1821件,结案率94.1%。1988—1992年,全市共受理危害社会治安的一审刑事案件8329件,审结8341件(含旧存)。
  1993—2002年,全市共受理杀人、强奸、抢劫、流氓、重大盗窃、贩毒、车匪路霸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重大刑事犯罪案14136件,审结14074件,结案率99.6%。
  经济犯罪案件审判 1982年始,全区法院开展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到198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经济犯罪案件1104件,审结1099件,审结率为99.5%。
  1989年8月,全市法院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积极宣传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期限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到9月底,全市共有34人在期限内向法院投案自首。近1000名群众对一些经济犯罪进行检举和举报,使经济犯罪受案数量较1988年增加44起,其中贪污、受贿和投机倒把数分别增加10起、6起和2起。
  1994年,全市法院把依法严厉打击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严重经济犯罪作为工作重点。全年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414起,审结409起,是1982年以来的最高数,其中贪污犯罪受案数增长2倍,受贿犯罪数增长7倍。
  199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经济犯罪案397件,其中诈骗案74件,侵占案37件,为经济犯罪中收案数较高的两类犯罪。2000年受理虚报注册资本罪2件、票据诈骗罪6件;2001年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件、信用卡诈骗罪2件;2002年受理经济犯罪425件,其中贪污罪58件,合同诈骗罪10件。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78年始,境内法院按照国家民事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同年,受理民事一审案件1076件,结案930件,结案率为86.4%。1985年受理民事一审案件6229件,结案6169件,结案率99%,比1978年提高12.6个百分点。1986年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审判民事案件。全年收案6202件,结案6151件,结案率99.2%。1995年,收案18559件,结案18146件,分别比1990年增加1倍和96.3%。2000年收案28041件,结案29065件,分别比1995年增加51.1%和60.2%。2002年,收案34980件(含商事案件),结案35688件(含旧日存),结案率101.96%。
  婚姻案件审判 1978年始,境内法院的婚姻案件审判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受理的案件包括“文化大革命”期间积压和遗留的一些婚姻纠纷。198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婚姻案件开始增多,占同期民事案件的首位。1984年始,因草率结婚、以金钱物质作交易及第三者插足等引起的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全年受理婚姻案件2065件,占民事收案总数的36.7%。1990年,审理婚姻案件3774件,占民事收案总数的41.2%。1995年,审理6752件,比1990年增加78.9%。1999年审理9166件,比1995年增加35.8%。2000年始呈下降趋势。2002年审理7841件,比1999年减少1325件;占民事收案总数的29.6%。每年的收结案基本保持平衡。
  继承案件审判 1978年始,随着一系列政策的落实,公民的合法财产继承权逐步得到保护。1981年境内法院受理继承案315件,占民事收案总数的6.41%;1983年受理312件,占4.76%;1984年受理304件,占4.28%。1985年4月10日,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继承法》,使继承权得到明确、具体的法律保障。同年,全市受理继承案32件,占民事收案总数的5.2%。1987年受理308起,占4.54%。1988—2002年,年均受理继承案280件左右,占民事案件收案数的比例降至2002年的0.9%。每年的收结案基本平衡。损害赔偿案件审判 1980年,境内法院共受理损害赔偿案件450件。至1996年达到2368件,是1980年的5.3倍。2000年收案4660件,比1998年增长32.12%。2002年收案4917件,比2000年增长5.52%。1980—2002年受理的损害赔偿案件中,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数约占80%以上。
  债务案件审理烟台 1980年受理债务案40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21%。1981年始呈上升趋势,1985年受理619件,比1980年增长14.5倍。1990年受理2277件,是1985年的3.7倍。1999年受理12161件,为历年数量最多,占民事收案总数的39.34%,是1991年的6.6倍。2001年受理9306件,比1999年减少2855件。
  宅基地案件审判 1985年始,境内农村因建住房引发的宅基地案件时有发生。同年,招远县发生宅基地纠纷510起,占民事纠纷数的27.4%;掖县柞村乡宅基地纠纷占民事纠纷的比例,由1981年的8.5%上升到22%。1986年始,各基层法院对宅基地纠纷案采取就地开庭、就案讲法、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依法处理,使宅基地纠纷逐年减少、比重逐年降低。到1994年,全市法院仅收宅基地纠纷案25起,占民事收案数的0.2%。1996年收案23起,占0.1%。2002年收案14起,占0.06%。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1993年始,境内出现劳动争议案件。至1994年,全市法院共受理3起。1995年后逐年增多。2000年受理441起,是1995年的27.6倍。2002年受理1598起,是2000年的3.6倍,结案1528起,结案率为95.6%。
  第四节 经济纠纷审判
  1979年12月,烟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设经济审判庭。1980年选择受理6起经济纠纷案件,调解结案4起。1981年1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各县市区法院开展经济审判工作,莱阳、掖县于1981年上半年建立经济审判庭;至年底,境内除栖霞、黄县、长岛法院外,其他县市区法院均建立经济审判庭。当年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51件,审结43件,结案标的额61万元。
  1982年6月—7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烟台市法院进行适用《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试点,总结经验在境内推广。境内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347件,审结310件,结案标的额262万元,分别是1981年的6.8倍、7.2倍和4.3倍。1984年全市收案1208起,占全省经济纠纷案件收案数的五分之一,列全省各中院之首。
  1991年始,经济纠纷案件再度上升,当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8765件。1992年受理14012件,1996年达到23941件。1998年始,经济纠纷案件明显下降。2001年全市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8861件,比1996年下降63%。2002年受理17544件,结案17855件(含上年旧存),结案标的额31.4亿元。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审判 1983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472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316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简称工程合同)纠纷案10件,加工承揽合同(简称加工合同)纠纷案31件,借款合同纠纷案9件,分别占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简称类案)的67.2%、2.1%、6%、1.9%。1985年始,经济合同纠纷案呈逐年上升趋势。当年受理3094件,是1983年的6.6倍,其中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1221件,占类案的39.5%。全市法院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并通过开展法律咨询、建立法律服务联系点、实行经济司法联络员制度、开办企业厂长(经理)法律培训班等形式,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1990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经济合同纠纷案3451件,比1988年2084件增长64.3%,其中购销、借款、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分别增长46%、91%、209%。2000年,受理一审经济合同纠纷案9923件,是1990年的2.9倍;比1997年的20185件减少10261件。2002年,受理一审经济合同纠纷案17543件,其中购销、工程承包、加工、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分别占类案的27.9%、2.4%、0.4%、23.4%。
  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 1992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1起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案。1993年受理19起,其中商标侵权、非专利技术侵权、环保纠纷损害赔偿案件各1起,产品责任纠纷损害赔偿案件2起。1994年受理14起,其中专利侵权案件1起,环保纠纷损害赔偿案件2起,产品责任纠纷损害赔偿案件3起。1995、1996、1997年各受理1起。1998年受理12起,其中商标侵权案件2起,产品责任纠纷损害赔偿案件3起。1999年受理13起,其中专利侵权案件1起,产品责任纠纷损害赔偿案件4起。2001年受理20起,其中商标侵权案件2起,产品责任纠纷损害赔偿案件7起。
  企业破产案件审判 1987年始,全市法院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受理企业破产案件。1997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企业破产还债案件审理规程》,确保审判企业破产案件的效果。同年,市政府列入破产计划的12个企业破产案件全部审结,标的额29699万元,拟核销银行呆、坏账准备金13421万元。1987—200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合同破产案件374起,占类案总数的0.18%。
  涉外经济(含民事)纠纷案件审判 1988年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涉外案件审判庭,专司涉外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到1993年,芝罘、牟平、蓬莱、龙口、招远、莱州、栖霞、莱阳等8处基层法院相继设立涉外案件审判庭。
  1987—199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涉外经济纠纷案件1266起。1988—1997年10月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涉外民事和涉外经济纠纷案件299起。其中,涉港澳台案件53起(经济纠纷37起,民事纠纷16起),占17.7%;涉外(日本、韩国、美国等)案件54起(经济纠纷35起,民事19起),占18.1%;涉“三资”企业经济纠纷案件192起,占64.2%。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72起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中,购销合同纠纷48起,借款合同纠纷7起,企业承包租赁合同纠纷5起,外贸代理纠纷3起,其他案件9起;在受理的35起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中,房地产纠纷15起,婚姻纠纷8起,债务纠纷7起,继承纠纷2起,劳动报酬纠纷3起。1997年10月,根据上级法院的指示,烟台市法院系统停止受理涉外案件,审判庭撤销。
  第五节 行政审判
  1983年,全市法院开始受理有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到1990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8起,涉及公安、土地、工商、林业、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食品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
  1990年10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市两级法院组织干警到土地、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和170个乡镇政府进行调查研究,扩大行政审判工作的影响。同时,利用新闻媒介、开展法律咨询、举办干部培训班、设立行政司法联络员等宣传《行政诉讼法》,消除公民和法人不敢“告官”、行政执法机关不愿当被告等疑虑。到7月底,全市法院依法审理一、二审行政案件90起,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讼行政案700件。
  1988—200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4286起。其中,公安行政案件814起,占一审行政收案总数的18.99%;土地行政案件458起,占10.69%;城建行政案件510起,占11.90%,这三类案件占收案总数的41.58%。另外,工商行政案件75起,占1.75%;卫生行政案件54起,占1.26%;文化行政案件7起,占0.16%;林业行政案件33起,占0.77%;矿产行政案件41起,占0.96%;渔业行政案件31起,占0.72%;计划生育行政案件57起,占1.33%;物价行政案件11起,占0.26%;环保行政案件38起,占0.89%;交通运输行政案件143起,占3.34%;技术监督行政案件65起,占1.52%;民政行政案件34起,占0.79%;税务行政案件77起,占1.8%;邮电、统计、财政、审计、烟草专卖及其他行政案件1717起,占40.06%。
  1983—2002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行政案件4295起。其中,撤诉的1856起,占结案总数的43.21%;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632起,占14.71%;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389起(其中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14起),占9.06%;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49起,占1.14%;判决变更的14起,占0.33%;裁定驳回起诉的499起,占11.62%;移送的64起,占1.49%;终结的48起,占1.12%。
  第六节 审判监督
  1980年,烟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第二庭,专司刑事案件的申诉和复查工作。1984年设申诉庭,负责来信来访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申诉工作。1988年撤销刑二庭和申诉庭,组建告诉申诉庭,专司告诉申诉和来信来访工作。1997年11月撤销告诉申诉庭,设审判监督庭,负责审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再审案件。
  申诉案件处理 1980—2002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申诉案件14854起,审结15590起(含旧存),结案占收案总数的104.95%。
  刑事申诉 1980—200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9547起,占申诉收案总数的64.27%;审结10343起(含旧存),占108.34%。在已结的刑事申诉案件中,维持原判的6970起,占结案数的67.39%;改判的2659起,占25.71%;撤诉、终止和其他处理的706起,占6.83%。在改判的2659起案件中,加重刑罚的占改判人数的0.6%,减轻刑罚的占48.21%,免于刑事处分的占8.49%,宣判无罪的占37.4%。
  民事申诉 1980—199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民事申诉案件1754起,占申诉案件收案总数的14.66%;审结1767起(含旧存),占100.74%。其中,维持原判的1116起,占结案数的63.16%;改判的249起,占14.09%;撤诉、驳回、调解和其他处理的402起,占22.75%。1998—2002年,共受理民事申诉案件1686起,审结1669起,占收案数的98.99%。其中,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520起,占结案数的31.16%;查报的69起,占4.13%;转处的819起,占49.07%;调解、撤诉等其他处理的218起,占13.06%。
  经济纠纷申诉 1993—199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经济纠纷申诉案件827起,占申诉案件收案总数的6.91%;审结810起,占97.94%。其中,维持原判的521起,占结案数的64.32%;改判的96起,占11.85%;撤诉、发回、驳回、调解和其他处理的193起,占23.83%。1998—2002年,共受理经济纠纷申诉案件841起,审结830起,占收案数的98.69%。其中,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175起,占结案数的21.08%;查报的19起,占2.29%;转处的587起,占70.72%。
  行政申诉 1980—199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行政申诉案件47起,占申诉案件收案总数的0.39%;审结48起(含旧存),占102.13%。其中,维持原判的36起,占结案数的75%;改判的1起,占2.08%;发回重审的3起,占6.25%;撤诉的2起,占4.17%;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3起,占6.25%;其他处理的1起,占2.08%。1998—2002年,共受理行政申诉案件38起,审结38起,其中驳回申诉的35起,占结案数的92.11%。
  再审案件审理 1980—2002年,全市法院共审理再审案件8688起。其中,刑事再审改判案件2638起,占再审案件总数的30.4%;民事再审案件1706起,占19.6%,其中改判的94起,撤诉的237起,驳回的514起,调解的161起,其他处理的700起;经济再审案件930起,占10.7%,其中改判的455起,发回重审的42起,撤诉的117起,驳回的261起,调解的55起;行政再审案件18起,占0.2%,其中改判的7起,发回重审的5起,撤诉的3起;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3起。其他再审案件3396起,占39.1%。
  第七节 案件执行
  1984年,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组建行政执行庭。1993年更名为执行庭,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依当事人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1997年,全市法院采取执行会战、集中执行、突击执行等措施,实行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开庭执行等执行方式。同年收案15275件,结案12612件,标的额13.5亿元。
  1999年,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全市两级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执结案件数和结案标的额逐年上升,1999—2001年保持在全省地市级法院前列。
  2001年12月,市县两级法院均成立执行局,行使行政管理和司法监督双重职权。对抗拒、规避、阻挠执行的公民和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用足、用活、用好法律赋予的执行措施,通过查封、拘留等强制措施有效缓解“执行难”问题。2002年,全市法院收案25409件,结案26193件(含旧存),结案率为103.1%。
  第八节 派出法庭
  1985年,全市法院派出在基层的法庭109处。1986年增加到143处。到1987年底,全市法院共设立基层法庭201处,基本形成1个乡镇(街道)设1处人民法庭。1998年为集中审判力量,提高办案质量,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3~5处乡镇设一个法庭的模式对基层法庭进行合并,全市合并为57处。2002年,全市法院共设基层法庭50处。
  受理诉讼案件 1988—1997年,全市法庭共审结各类案件199007起,占同期全市法院民事、经济结案总数的72.34%。至2002年,在法庭所结案件中,调解结案的年均约占60%以上,最高年份达85%。
  宣传法律 各法庭通过广播讲座、宣传栏和编写发放《法律顾问》宣传手册等形式,宣传国家法律、政策,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1985—2002年,全市法庭在乡村宣传法律政策年均200余场次,受教育群众达1000余万人次。
  基层调解指导 各法庭主动协助、配合基层司法行政等部门,指导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建设。1989—1991年,牟平县高陵镇共发生各类民间纠纷900多件,法庭及时对司法助理和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96%的纠纷得以调解解决,形成诉讼的仅占纠纷总数的4%。2002年9月28日,海阳市留格庄人民法庭获“全国法院系统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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