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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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820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11
页码: 1267-1277
摘要: 本章节包括了烟台市检察的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贪汚贿赂检察、渎职与侵权检察、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烟台市 公安 检察

内容

第一节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1978年8月23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烟台分院及所辖各县检察院相继重建。10月1日,烟台分院及所辖各县院正式办公。12月,即墨县人民检察院划归青岛市检察院领导。1979年,烟台分院内部机构设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办公室。1980年4月2日,批准成立检察委员会。1982年2月,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
  1983年11月,烟台撤地设市,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烟台分院改称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原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和福山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更名为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和福山区人民检察院。莱西县人民检察院划归青岛市检察院领导。1984年10月,业务科改称处,增设检察技术处、政治处、调查研究室,各县市区院由股改称科。1986年8月,增设经济侦查处。1987年9月,环翠区、荣成、乳山、文登县检察院划归威海市检察院领导。10月,设立纪律检查组。11月,中共烟台市委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政法委移交到烟台市人民检察院。1988年8月,设教育办公室;10月27日,设经济罪案举报中心。1990年2月6日,将经济检察处和经济侦查处分别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处和贪污贿赂侦查处。2月16日,设立烟台市检察院税务检察室,派驻烟台市税务局。4月19日,组建市检察院派出机构——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6月1日,设立烟台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
  1991年3月8日设立监察室,与纪检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1993年5月27日,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处。1994年6月2日,建立烟台市检察官培训中心,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为科级。11月,组建莱山区人民检察院。1995年8月18日,成立烟台市检察学会。
  1997年9月29日,市检察院内部机构设办公室、审查批捕处、审查起诉处、反贪污贿赂局(内设3个处:综合指导处、侦查一处、侦查二处)、法纪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教育训练处、行政装备处、政治处。10月22日,设烟台监狱检察室,为烟台市院的派出机构,科级。12月17日,撤销税务检察室。1998年4月29日,法纪检察处更名为渎职犯罪侦查局。1999年1月11日,增设警务处(对外称法警支队)。2000年10月23日,撤销烟台监狱检察室。烟台监狱的检察工作由莱阳市检察院负责。
  2001年12月30日,烟台市检察院机构改革后,内设办公室、政治部、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内设综合指导处、侦查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渎职侵权检察局、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挂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警务处、行政装备处。
  2002年,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管辖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开发区、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蓬莱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长岛县共13个县市区的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审查批捕 1978年10月,烟台地区检察系统恢复行使审查批捕职权。1979年,主要打击反革命和杀人、强奸、盗窃惯犯以及其他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批捕256人,其中杀人犯23人,强奸犯98人,盗窃犯73人。1981—1983年上半年,批捕杀人犯、抢劫犯、放火犯、强奸犯、爆炸犯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占总批捕数的45.5%。
  从1983年8月至1984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开展“严打”第一战役。贯彻中央提出的“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重点指向七类犯罪分子。1983年批捕4999人,从8月10日至年底批捕4460人,是1979—1982年批捕人犯总数的1.2倍,是历史上批捕刑事犯罪最多的一年。从1984年8月至1986年1月开展“严打”第二战役,1984年批捕案犯比1983年下降66.55%;1985年,审查批捕1139人,其中属于重点打击对象510人,占44.8%。1986年2月至1987年1月,参加“严打”斗争第三战役和反破坏斗争,从重从快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分子,促进了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好转。1988年7月—8月,把团伙犯罪和流氓滋扰活动确定为打击重点,全市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331人,批捕268人。
  1994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1841件2890人,批捕1632件2569人;受理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177件203人,决定逮捕152件176人。1996年,批捕案件做到“四无”(无错捕、无漏捕、无捕后免诉和无赔偿案件),案件质量名列全省第一。1997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1839件2706人,经审查批捕1567件2379人。1999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1990件2954人,批捕1742件2490人。
  2000年,参加“打流窜”“追逃犯”“扫黄打非”“反走私”“打拐”“禁毒”等专项斗争,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3555人,批准逮捕3073人。审查决定逮捕贪污贿赂犯罪、侵权渎职犯罪嫌疑人111人。2001年4月始,重点“严打”有组织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批捕山东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犯罪嫌疑人徐某、宋某某等流氓恶势力团伙犯罪案2件32人。2002年共受理侦查机关提请逮捕2275件3367人,批捕2185件3258人。
  审查起诉 1978年10月始,基层检察院担负审查起诉工作。1980年3月,烟台分院直接审查起诉海阳县李某某、烟台市邵某某杀人案,开启烟台分院审查起诉工作。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601件699人,决定起诉505件577人,烟台分院审查起诉15件。1984年全市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864件2511人,决定起诉1717件2218人。1988年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259件,决定起诉1017件1397人,其中市检察院决定起诉54件74人。
  1992年全市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271件3324人,决定起诉1410件2020人。同年,莱州市孙某某不服管理在市场上公开杀死协税员彭某某,发案第三天检察机关就介入侦查,受案后2天即起诉,案发后第26天法院就对被告人孙某某作出判决。
  1996年12月起,审查起诉依据新的《刑事诉讼法》运行。1997年,全市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2483件3593人,决定起诉2263件3539人。
  2000年,市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尝试证据开示,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专家、学者在烟台召开专题座谈会,引起舆论界和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全市检察系统全面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通过业务考试、实绩考评等,全市竞争产生47名主诉检察官。2002年,全市共受理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3872件5767人,决定起诉3464件5078人。
  出庭公诉 1978年10月,支持公诉只在个别县试行性开展。1979年,全区各县检察院相继开展审查起诉业务。当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出庭170次,发表公诉词64篇。1980年5月10日—14日,分别在海阳县和烟台市开庭审理的2起杀人案中出庭支持公诉,为烟台分院重建以来的最初尝试。1986年全市检察系统共出庭公诉990次。
  1992年市检察院提出公诉人队伍培养的第一个“三年计划”。1996年10月1日,市检察院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全市刑事案件庭审观摩活动。1997年,采取跟踪考察、重点抽查、观摩学习和公诉人评比等方法,提高公诉人适应庭审改革的能力。全市127名公诉人,有5人被评为省级优秀公诉人,25人被评为市级优秀公诉人。1998年,王滨和修俐俐在全省优秀公诉人评选中分获A、B组第一名;10月,市检察院推荐的3名女检察官在参加全国女检察官对抗论辩赛选拔中均取得优异成绩。1999年8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杀人、抢劫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厅在全国的三个示范庭之一,是全国审查起诉部门出庭公诉工作的范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全国部分省市检察院观摩烟台市检察院率先在全国首创的出庭公诉的“证据开示”。
  2001年,在全市尝试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化审理。到2002年10月,采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130多件,案件的庭审时间平均缩短2.5个小时。为更好地适应庭审方式的变化,有5个基层检察院配备多媒体示证系统;在重大案件出庭公诉时运用多媒体示证的占23%。
  2002年8月,市检察院在芝罘区召开试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现场会。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推广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的做法。同年,全市共有72人取得全省主诉检察官资格。
  侦查监督 1979年始,全区检察机关恢复侦查监督工作。1979—1985年,执行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中,不批捕1142人,退查311人,追捕95人。1988年防错捕24人,追捕漏犯12人,纠正侦查违法行为41次。1989年,追诉漏罪23件,追捕漏犯40人。
  1990年,不批捕87件170人,退回补充侦查29件29人,防错捕41人,追捕漏犯17人,免予起诉413件613人,不起诉13人。1992年,纠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43件次,追捕31人,追诉追免68人。1993年经审查,防错捕46人,追捕漏犯34人,发现漏罪11条,改变公安机关定性案件37起,不批捕70件168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43件65人。市检察院对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经济案件,不批捕16件19人。全市共免诉150件357人,不起诉9人,防错诉53件,追诉漏犯126人,追诉漏罪56条,建议撤案35件39人。1995年不批捕115件237人,退回补充侦查82件123人,防错捕54人,追捕漏犯54人,改变公安机关定性57起,发现漏罪18条。对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不批捕16件19人。全市防错诉77人,追(免)诉126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46件61人。纠正公安机关有罪不纠、以罚代刑人犯19人,自行立案查处9人。1997年,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批捕后改变强制措施、超期羁押和逮捕执行情况作为监督重点。全市检察系统共纠正公安机关改变强制措施2起,超期羁押13起,追捕21人,防错捕104人,改变定性40起,防错诉61件81人,追诉42人。通知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25起33人,通知立案25起33人。
  2000年,对“11·24”海难案件重特大案件做到提前介入,对案件的每一细节进行监督。共追捕29人,防错捕119人,纠正违法34次。2001年纠正公安机关超期羁押和违反办案期限案件18件18人,追捕79人,防错捕205人,纠正公安机关违法变更强制措施4件4人。共追诉102人,其中3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立案监督的案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案件33件34人,其中10年以上3件3人。蓬莱市院监督立案的犯罪嫌疑人邢某涉嫌绑架、抢劫案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招远市院监督立案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强奸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2002年,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和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介入引导侦查等制度,把侦查监督工作延伸到侦查环节,加快办案节奏。全年召开联席会、座谈会20余次。
  审判监督 1980—1985年,全市检察系统依法提出抗诉共23人,其中法院改判8人,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25次。1986—1989年,提出抗诉11人,法院改判1人。1990—1996年,提出抗诉5人,法院改判3人。1997—2002年,全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50件,法院改判4件,发回重审3件,维持原判20件。
  第三节 贪污贿赂检察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1978年10月,境内检察院恢复经济检察业务,至1979年全区共立案侦查经济案13件,其中追究刑事责任2件。1979年至1980年3月,各县市检察院深入农村、厂矿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全区共调查34个单位,掌握一批案件线索。黄县检察院率先立案侦查城关公社西北隅大队修理组王某等9人合伙贪污0.8万余元一案,为全区检察机关经济检察机构建立后查办的第一起案件。期间,全区共受案175件,立案侦查49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36万元。1981年全区共受理案件224件,其中立案69件,查处万元以上贪污大案2起,挽回经济损失12.2万元。
  1982年,全区检察机关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的《紧急通知》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推广招远县检察院实行办案责任制的经验。全区共受案297件,立查154件,其中重大案件19件,涉案县级干部1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5万余元。烟台分院立案侦查了交通部烟台海难救捞局商务处副处长马某某接受港商贿赂案、烟台外贸食品公司车队采购员杨某某贪污受贿案等一批重大案件。杨某某贪污受贿6万余元,1983年4月27日被烟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这是烟台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查办的经济犯罪案件中第一起被判处死刑的案件。1983年8月—12月,大多数干警投入严打经济犯罪和破坏经济犯罪的斗争,全区共立案61件,占全年立案82件的74.4%。
  1985年,全市立案86件,其中大案18件,逮捕60人,挽回经济损失153.2万元。1986年市检察院组成经济案件指导、侦查、起诉工作班子,立案11起,其中大要案7起。8月,中共烟台市委召开全市检察系统打击经济犯罪庆功表彰大会。
  1988年10月,全市检察机关普遍设立举报中心,广辟案源,在两个多月时间里立案12起。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至10月底,全市共有78人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市检察院和市法院相继召开宽严兑现大会,对23名自首人员予以从宽处理,对拒不坦白罪行的从严惩处。
  1990年,全市先后在建筑、公路、矿山、外贸、海产养殖、运输等行业和单位挖出贪污、受贿犯罪团伙29个,立案150多起。1991年1月31日,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正式对外办公。8月根据市委主要领导关于到“老大难”后进单位深挖经济犯罪的指示精神,先后在运输、建材、粮油、水利等87个管理混乱、亏损严重、群众意见大的单位和系统挖出3人以上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团伙15个,查处“窜案”“群案”202件。1993年,全年立查282件,其中大要案166件,挽回经济损失共1994.89万元。
  1995年,全市共立查584件,其中贪污贿赂案314件,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142万元。1996年全市检察机关清理一批积案,并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试办20多起经济犯罪案件。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烟台中心支行报案称,原市人民银行芝罘区管理处有人在1996年1月31日盗取银行电子联行资金1.33亿元。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全力以赴,经过半年多的艰苦奋战,逮捕涉嫌犯罪人员5名,查清涉案资金发生额3.43亿元,挽回经济损失3400多万元。
  1999年,市检察院从查办海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于某某重大贪污、受贿案中,挖出该市土地局等单位以地谋私的系列案件7件,扩大办案成果。2000年,芝罘区检察院推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加强组织指挥、协作联动,全年立案39件,其中大要案27件,列全市第一。2001年全市共抓获职务犯罪逃犯8人,督促投案自首4人,配合其他省市检察院抓获职务犯罪逃犯3人。
  2002年初,市检察院设立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先后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库、大要案线索库、大要案备案审查数据库。5月17日,山东省检察院在烟台召开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建设现场会,推广烟台的经验。同年,全市共立查256件,其中贪污案126件,贿赂案72件,挪用公款案57件,其中大要案187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236.97万元。
  税务检察 1985年,福山区人民检察院查获一起重大偷税案。犯罪分子周某某等两人在与江西萍乡湘东新城供销公司销售兔毛中,一次偷税达12.5万元。这是全市检察机关查办的第一起偷税案。1987年5月25日,全市检察机关对涉税犯罪案件进行检察。1990年2月16日,市检察院税务检察室成立。1990年3月22日,招远县检察院立案查处全国首例被告人李某某抗缴个人收入调节税案,开创了法制史的先河。1988—1997年,全市共立查偷税案651件,抗税案71件,属于法人单位涉税犯罪案件157件。其中,犯罪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18件,100万元以上的12件。
  1994年,全市立查偷税抗税案件86件,其中法人偷税24件,把查办涉票犯罪案件作为重点,共立查14件,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2件,倒卖增值税发票案2件。市检察院查办的石某、刘某某、石某某虚开发票价税合计2.19亿元案,董某某虚开发票价税合计6219.86万元案;栖霞县检察院查办的王某某、刘某某合伙伪造、倒卖发票案等,在全市乃至全省产生重大影响。1995年,立查偷税抗税案件164件,其中法人偷税69件。
  1988—1997年,全市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260多次,协助税务机关拔掉长期拖欠、拒交税款的“钉子户”“难缠户”6200多个,协税护税入库额达1.9亿多元。蓬莱市对屠宰业户、羊毛衫生产厂家、渔业户的整治,海阳市对海阳路、海河路、海政路三条主干路600多个商户的整治等,都取得明显成效。龙口市检察院查办的孙某某和吕某某逃避追缴欠税案,取得查办一案、震慑一片的效果。
  1997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涉税犯罪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1997年11月,全市检察机关税务检察室全部撤销。
  预防职务犯罪 80年代中期,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打防并举”方针,深入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分子斗争。1991年,共召开新闻发布会7次,深入到89个重点单位和系统宣传发动。海阳、龙口、招远检察院分别在一些亏损企业挖出一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
  1992年,市县两级检察院组织检察干警选择发案多的重点行业、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开展法律咨询947次,就案讲法141场,建立业务工作联系点56个。
  1998年,莱阳、海阳、招远、龙口市建立由市委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同年,全市共结合办案进行个案预防87起,提出检察建议228条,被采纳160条,法制宣讲87场次,受教育人数达11万人次;组织协作预防网络78个,收到明显成效。
  2000年,与银行、保险、税务、建委等系统建立上下联动的两级协作预防网络,积极开展各种预防活动。市检察院先后召开海阳徐家店现场会和个案预防经验交流会;牵头组织有关协作网络单位到烟台监狱让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到市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地税局等单位上预防课。全市共开展个案预防173起,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320场次,受教育者达3万多人次;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173条,对12项重大工程实施同步预防。10月,举办《烟台市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图片展》。2001年,市检察院提出“以党委领导为龙头、以网络协作为形式、以警示教育为内容、以调查研究为先导、以个案预防为重点”的工作思路,共向78个单位提出检察建议112条,帮助发案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65条。在206国道改造等8个投资总额近亿元的国家大型重点工程建设中开展同步预防工作,参与政府采购中的招投标等经济活动,做到“经济合同”“廉政协议”一起签,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第四节 渎职与侵权检察
  1979年,区内法纪检察工作全面展开,具体受理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破坏选举等18类案件,重点查处“三类案件”(侵权、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1980年1月,全年立查案件47起,其中非法拘禁8起,刑讯逼供4起,诬告陷害13起。1984年5月,莱阳县检察院对莱阳县公安局侦查员陈某某、纪某某等9人,在审查于某某一案时,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立案侦查。起诉后,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0年,纪某某有期徒刑7年等。1985年立查案件18起,其中非法拘禁5起,重大责任事故7起。
  1991年,全市立查案件63起,其中非法拘禁14起,刑讯逼供4起,玩忽职守5起,重大责任事故34起。1995年,全市立查案件200起,其中非法拘禁39起,玩忽职守45起,重大责任事故87起,徇私舞弊8起。1997年,全市立查案件77起,其中非法拘禁18起,玩忽职守21起,重大责任事故19起,伪证陷害7起,徇私舞弊5起,其他7起。
  1998年,法纪检察改称渎职、侵权检察。同年,共受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0件,立查26件,其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14件14人,行政执法人员4件4人。
  1999年,全市共受理渎职、侵权案54件,立查20件,其中大案13件。2000年,烟台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等11个部门和单位建立案件联席会议制度,从违法违纪和信访案件中发现案件线索,及时打击滥用职权、执法不公的犯罪案件。全市立查案件20件,其中滥用职权4件,玩忽职守6件,徇私舞弊6件,侵犯公民权利4件。
  2001年,共查办涉及新领域或新罪名案件32件,共立查重特大案件42件,占立案总数的63.9%。其中,招远市检察院立查的招远市民政局原局长栾某某玩忽职守造成损失218万元、受贿6万元案;莱阳市检察院立查的莱阳劳动保险事业处主任闫某某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多万元案,都引起较大反响。
  2002年,全市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53件,其中滥用职权案20件,玩忽职守案16件,徇私舞弊案8件,非法拘禁案7件,其他2件。
  第五节 监所检察
  驻所、驻狱检察 1978年10月,烟台地区恢复监所检察工作。1981—1985年,依法敦促有关机关及时对在押人员逃跑、自杀、超期羁押等问题进行处理。1983年8月7日,山东省检察院在掖县召开监所检察现场会,总结推广烟台、掖县等开展监所检察的先进经验。1984年12月,莱阳县检察院组织驻劳改支队检察组,驻厂工作,履行检察职责。
  1986年始,建立健全监狱、看守所检察各类登记表、检察记录。1989年针对在押犯多、团伙犯多、重型犯多的特点,加强重大节日期间的安全检察,防止事故发生。市检察院与公安部门联合检察188次,提出建议413条,全市11处看守所和1处劳改队,没有发生重大事故。
  1990年与公安部门对在押犯进行联合检察180次,有475名人犯坦白余罪、检举揭发犯罪线索1230条,其中经济案件线索83条。经查证落实构成犯罪的86名,其中立查经济案件17起,共收缴赃款赃物折价50万元,起诉18名,免诉18名。全市共检察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3500余份,刑满释放通知书836份,纠正不符合留所服刑规定的3起4人。1991年,烟台市检察院3次派员深入基层,两次与公安、武警支队组成联合检察组对全市11处看守所进行联合大检察,共检察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8000余份,检察减刑、假释裁定682份。1993年,对收押、释放人犯的凭证和法律手续是否合法、齐全进行认真检查,共检查法律文书5533余份。全市检察系统建立羁押期限登记制度,实行市县两级分级检察责任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82条,提出检察建议87条。1994年全市共纠正超期羁押案件11起,法律手续不完备的9起,不符合收押条件的8起,应释放未释放的4起。共检察裁定减刑、假释和决定保外就医案件901起。1995—1996年,重点纠正超期羁押、虐待被监管人员等违法行为,开展安全检察和教育人犯活动。1997年,重点对在押的贪污贿赂罪犯和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的监管开展检察。市检察院制定《对在押经济犯罪嫌疑人监管检察十条规定》,有效防止内外串供、通风报信事件的发生。1998年,全市共督促看守所催办各类案件765起,纠正超期羁押169人,纠正法律手续不完备的37人,不符合收押条件的37人,应释放而不释放的23起,不及时交付执行的88起。
  2000年,重点清理历史上的超期羁押案件,第一次实现全市无超期羁押。2001年,制定《烟台市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二年规划》,全面展开监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2001—2002年,开展争创省级规范化检察室活动。全市派驻监管改造场所的检察室(长岛除外)全部达到二级标准,提前一年完成全省规范化检察室达标任务。
  监外执行检察 1978—1984年,在社会上执行刑事判决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犯监外执行的人数较少,一般每年在500人左右。1983年全市共有监外罪犯498人,脱管失控99人。1985年监外罪犯704人,1993年2513人,1995年上升到3000人。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和“严打”整治斗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开展,帮教组织逐步建立,脱管失控等违法现象明显减少。1996—2002年,监外罪犯年均3000人左右,最多时达3300余人。2001年芝罘区检察院开发出《监所检察软件》并在全市推广,将监外犯罪的有关资料输入微机。
  办理控告申诉和又犯罪案件 1979年,烟台分院受理被监管人员张某某申诉案,经过复核,认为申诉有理,其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原侦查、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认识不一致,该申诉案经过3年的协调,1981年申诉人终于被无罪释放。
  1986—1992年,监所办案重点是打击组织反革命集团、伤害干警、报复杀人、组织暴狱、脱逃等重大犯罪案件。对“五种人”的检察,使其“墙外”安置、帮助教育,促进“墙内”思想改造。监所检察部门共办理各类案件47件,在押人员和监外罪犯又犯罪案件12件,控告申诉案件35件。
  1993年,共办理各类案件15起,其中在押人犯重新犯罪案件3起。1996年,共受理各类案件81件112人,审查起诉在押人员和监外罪犯又犯罪案件59件86人,法院全部作有罪判决。1998年,共受理各类案件47件61人,其中审查起诉在押犯罪嫌疑人和监外罪犯重新犯罪案件37件51人。1999年共审查起诉各类案件47起,起诉准确率达100%。
  2000年,共审查起诉各类案件51件;审查批捕4起5人;立案监督1起;追诉1起1人,办理自侦案件2起。2002年,全市监所检察部门共办理审查批捕案件19件25人;审查起诉案件42件71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16件,其中立案复查6件。
  第六节 民事行政检察
  1988年8月10日,烟台市检察院和芝罘区检察院开始民事审判活动监督工作试点,烟台市检察院参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庭审10余次。
  1993年5月27日,烟台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成立。9月,在办理牟某某不服牟平县法院执行裁定一案中,抓住已执行的标的物是否属于案外人所有这个关键,深入到6个乡镇调查取证,收集各种证据材料56份,以充分、确凿的证据推翻原裁定认定的事实。提起抗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定执行。同年,共受理不服法院已发生效力民事判决、裁定76件,立案审查6件,向法院提起抗诉1件,提出检察建议3件。
  1997年,坚持以办理抗诉案件为重心,狠抓办案效率、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全市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15件,立案审查190件,提请抗诉71件,建议提请抗诉24件,提出抗诉30件,提出检察建议18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8件;各县市区检察院共提请市院抗诉59件,决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30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再审结案18件,改判14件,改判率达77.78%。经山东省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结案3件,改判2件。
  1999年,全市检察系统推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创造条件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基层院提请抗诉案件的成案率达到73.2%,比1998年提高了16.7%。人民法院对抗诉的案件再审结案39件,改判和撤销原判28件,改判率为71.8%。
  2001年,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结案69件,其中改判52件(含调解12件),改判率为75.36%。
  2002年,各级检察院对法院正确的判决、裁定,从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出发,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通过疏导、教育,共息诉78件,避免集体上访事件96起。全市有5个基层检察院成功办理14起抗诉案件,挽回经济损失659万元。
  第七节 控告申诉检察
  来信来访1981年,全区检察系统共有22人从事信访工作。受理来信来访4746件次,其中来信3335件,来访1411人次。检察长批阅来信1165件,接待来访264人次。1985年,安排专人处理来信。
  1989年,制定接访人员守则和来访人须知,与检察长接访制度一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年内各级检察长接访274人次,阅信2368件次。
  1993年,制定《烟台市检察院文明接待室评比标准》,全市90%以上的检察院设立专门接待室和举报电话。1997年3月,市检察院信访接待室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文明接待室”称号。1998年始,市检察院规定每月双周五为检察长接待日,检察长轮流接访。1999年两级检察长接访648天,接待群众1216人次。
  2002年8月15日—25日,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7起,处结15起。对已结案件进行重点排查,排查出企业濒临倒闭、职工有上访苗头的告急访案件2起,不服检察、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处理决定和不服法院刑事、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14件。
  控告举报 1981年,烟台地区检察系统通过信访提供控告举报案件线索310件,立案侦查53件,免予起诉14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2件。1982年始,对检举、揭发控告经济犯罪的案件,坚持先予接待、先予审查的原则,及时提供给经济检察部门。至1983年,共受理检举、揭发经济犯罪610件,向经济检察部门提供线索292件,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5起16人,作其他处理的102起105人。1984年配合“两打”斗争初查90起,向公安、法院提供案件线索446件,深挖犯罪分子16名,向其他业务部门提供案件线索637件。1988年10月,全市检察机关相继成立经济罪案举报站。至年底共受理各种举报案件641件次,其中立案12件,挽回经济损失10万余元。
  1990年,全市检察系统深入农村、厂矿企业挖出经济违法犯罪分子40人,共受理经济犯罪1370件,向其他部门提供经济犯罪线索767件。1995年推广莱阳市检察院筹集举报奖励基金的经验。全市共筹集资金52万元,年内奖励举报有功人员57人次,发放奖金5.4万元。烟台做法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肯定,并被确定为举报工作联系点。1996年全市共筹措举报奖励基金63万元,其中莱阳、海阳、招远突破10万元。共奖励举报有功人员85人次10.1万元。
  2000年受理举报线索1700余件,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检察院转来举报信900余件。2001年开展主题为“责任重于泰山,依法惩治渎职犯罪”宣传周活动,全市共受理举报线索2847件,其中受理首次举报线索2016件。2002年,全市开展“为预防职务犯罪、大家来参与”宣传活动,接待咨询5145人次,直接受理控告、举报案件257件。
  刑事申诉与赔偿 1987年,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精神,全市控申部门配备专职刑事申诉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检察机关所作的免诉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共查阅4100多份案卷,复查777件803人次,纠正18件19人。1988年8月,市检察院在龙口召开现场会议,推广龙口市检察院办理申诉案件的经验。
  1992年,把复查申诉案件作为完善检察机关“双重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内容。市检察院受理立案查处申诉案件20件,经查予以纠正和部分纠正10件。1999年,积极开展复查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全市共受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100起,立案复查19起,改变原决定的2起。
  2000年10月14日,烟台市检察院在莱阳市检察院组织首次刑事申诉案件听证会,对莱阳市姜某不服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对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作了新的尝试。2001年,申诉赔偿案件数量明显增多,共受理110件,其中请求赔偿和起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19件,请求返还财产的46件。全年立案70件,办结46件,维持35件,纠正11件,决定返还9件,金额64.89万元。2002年,市检察院对受理的可能形成上访的老户和积案,与各县市区检察院签订“专项清理责任状”。全年市检察院共办结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申诉案件4件,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7起,处结15起。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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