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出入境及往来港澳台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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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816
颗粒名称: 第七节 出入境及往来港澳台人员管理
分类号: D035.3
页数: 5
页码: 1254-1258
摘要: 本节包括了烟台市公安的出入境及往来港澳台人员管理的公民因私出境管理、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公民因私往来港、澳地区管理、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境外人员居留管理、查处涉外案件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烟台市 公安 治安组织

内容

公民因私出境管理 1978年执行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放宽和改进归侨、侨眷出境审批的意见》,全区办理申请出境195人。1984年按照公安部《关于放宽因私出国审批条件的请示》的有关规定,对公民因私出国审批工作进行调整,全市办理申请出境418人,比1978年增加114%,比1983年增加65%。
  1985年10月,省公安厅授权烟台市为护照发放点,取消出入境回执规定。1986年,全市受理审批因私出国人员169名,前往14个国家,其中去日本、美国、朝鲜的占77%;探亲的占62.93%。1989年,市公安局规范审批工作,上报申请材料合格率、申请材料报批意见准确率和审批时限合法率提高。全市因私出国人员215人。
  1990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烟台市审批公民因私出境公开办理制度》,明确规定公民因私出境的审批权限、审批条件、受理工作程序以及工作纪律、违纪处理和监督措施。全市因私出国335人。1992年经市政府批准,公民因私出境审批时间由法定1个月缩短到20天。1993年放宽公民因私出境的受理范围,除以境外官方名义邀请的外,公民申请出境皆予以受理,并受理以亲属名义邀请的5人以上团组赴菲律宾、印尼探亲的申请。个体经营者出境洽谈业务,可以探亲名义申请办理出境手续。由非亲属担保出国自费留学人员,只要出具“入学通知书”和“经济担保书”,没有公证和认证也可受理。全市因私出国443人。1995年,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烟台市外派劳务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细则》,规定外派劳务人员申请出国培训、研修或应聘者,申请人在户口所在地公安局申请出国(境)时必须同时提供烟台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批件。全市因私出国1502人,是1987年的9.6倍。
  1997年1月1日起,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公民出国旅游证件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全市各县市区公安局依法直接受理本地区公民出国旅游的申请,报市公安局审批。全市因私出国4049人。1999年全市办理公民因私出国手续7006人次,通报备案法定不准出境人员279名,依法堵截27名有严重经济、刑事问题人员出境,查处骗取假护照案件25起。
  2000—2002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开展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护照的收缴工作。2000年全市公民因私出国9422人次。2002年始,实施按需申领护照。全市公民因私出国15481人,是1995年的10.3倍。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1978—1983年,依据《外国人入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结合有关规定进行管理。1984年4月,烟台市公安局根据来烟台进行技术指导、洽谈贸易、业务考察、游览观光的外国人日渐增多的实际情况,设立港口分局,经公安部授权直接办理烟台、威海、龙口港等口岸外国人入出境签证和过境证。10月,市公安局外事处成立后,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外国人旅行签证随到随办。
  1985年2月15日,烟台市列为甲类开放城市,除外国人前往长岛县仍需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外,不再办理旅行手续。2月26日,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全市列为甲类开放地区后的工作安排意见》,市公安局在北马路27号设外国人签证处,承担来烟台的外国人、外籍人、国际海员入境、出境、居留、旅行等签证业务。1989年经省公安厅授权,栖霞、龙口、莱州、莱阳等市县公安局承办审批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及其延期加签工作。
  1991年,针对“三资”企业外方人员逐年增多和外商因联系业务需临时决定出入境的次数及频率增加的情况,市公安局对各类签证的签发对象及需转交的证明材料、受理口岸签证的有关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1994年8月27日,烟台至韩国釜山客货班轮航线开通,年内签证330余件。1995年8月和12月,烟台至韩国汉城、烟台至澳门班机试飞成功,口岸签证1883件,古签证总数的93.8%。1997年,全市有韩资企业130余家,办事机构34处,有韩国留学生115名,每年临时来烟台韩国人7000余人次。
  1998年,实现口岸签证联网,实行出境卡和海空口岸签证计算机操作。1999年,全市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非法居留、非法入境、非法就业专项治理活动,查处“三非”案件77起,依法遣送境外人员13批24名。全市口岸办理各类签证、证件5222件,并堵截遣返2人。
  2002年,全市空、海港7条国际航线,每周航班21次,年内办理口岸签证2336件。外国人临时入境34650人次,其中旅游5470人次,商务22222人次,访问3385人次,公务2402人次。
  公民因私往来港、澳地区管理 1978年6月始,烟台境内执行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放宽和改进归侨、侨眷出境审批的意见》。1984年执行公安部党组《关于放宽因私出国审批条件的请示》,减少审批环节,各县市区公民往来港澳的,由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报市局审核;芝罘、福山两区公民往来港澳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1986年,根据中国旅行总社、公安部《关于组织赴港澳探亲旅行团的实施办法》,全市公安机关配合烟台市中国旅行社做好组织归侨、侨眷和港澳台眷属赴港澳探亲旅行团审批工作。境内公民因私赴港澳地区231人次,港澳同胞来境内2978人次。
  1990年,境内公民因私赴港澳地区202人次,港澳同胞来境内2798人次。1996年境内公民因私赴港澳地区270人次,港澳同胞来境内2342人次。1997年1月1日始,公民申请赴港澳定居实行电脑计分,按得分多少的顺序放行。公民申请赴港澳夫妻团聚的,取消结婚时间限制,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申请赴港澳定居的取消年龄限制。1998—1999年,开展往来港澳多次商务签注的受理、调查审核工作。1999年,全市受理公民因私赴港澳地区829人次,港澳同胞来境内4702人次,分别是1996年的3.1倍和2倍。
  2001—2002年,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对亲子关系存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人进行亲子鉴定工作。2002年,全市受理公民因私赴港澳地区2491人次。
  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 1981年始,由台湾回大陆定居和探亲、旅游观光的台胞及其在大陆亲属到港、澳和国外会亲的人员逐渐增多。1982—1985年,接待来烟台的台湾同胞209人。1987年11月起,台湾放宽台湾居民到大陆探亲的限制,年内接待来烟台的台湾同胞320人。
  1988年11月,台湾有限制地允许大陆居民赴台探病、奔丧、处理有关事宜的有237人,其中23人赴台定居。1987—1991年,两岸交往呈现以下特点:1.数量逐年增多。1987年来烟台胞360人次,1988年3349人次,1989年2682人次,1991年6106人次;全市赴台探亲人员1989年为58人,1991年为110人。2.台胞来烟台进行旅游和经商、贸易的增加。人数由1989年占来烟台胞总数的8%上升到1991年的43%。3.多次来烟台的增多。1989年为483人,1991年增至1440人。4.来烟台胞的身份有变化。台湾当局现职党、政、军、警人员以及上层人物、知识分子逐渐增多。
  1987—1991年,全市滞留不归台胞203人,公安机关劝返88人。居住在涉外宾馆的台胞户口申报率100%,散居在城乡的户口申报率达90%以上。
  1992年5月,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规定,全市公安机关对常住台胞颁发暂住证。自5月1日起,台湾居民乘台湾渔货轮来烟台探亲旅行的,不再由边防部门办理台湾同胞旅行证,改由市公安局和龙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其办理一次入出境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大陆居民前往台湾途经香港,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年内接待来烟台的台胞6391人次。1993年改变签证办法,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停留延期签注权限下放到各地办理,投资办厂的台胞办理延期签注。公民因私或因公申请去台湾地区由县市区公安局受理(芝罘区的公民直接到市公安局申请),报市局审批。年内接待来烟台的台胞6331人次,全市赴台湾65人次。1995—1999年,全市因私赴台1589人次,接待来烟台的台胞15699人次。
  2000年10月始,根据公安部等部门规定,来烟台定居的台湾居民,由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报市公安局审核,由省公安厅审批,将批准定居情况通报当地台办。2002年全市因私赴台457人次,是1995年的2.4倍。
  境外人员居留管理 1978年始,来烟台的境外人员(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胞)逐年增多。1980年,在留宿境外人的宾馆、招待所普遍建立外国(境)人户口管理小组或户口管理员,负责有关境外人户口管理事宜。1984年对市区外国人户口管理小组和户口管理员进行全面整顿,在新开业的接待境外人的宾馆建立外管小组,全市建有境外人户口管理小组26个、户口管理员88名。年内临时来烟台境外人员15679名,户口申报率达98%。
  1985年临时来烟台境外人员11337人次。1986年全市对境外人开放的宾馆48个,建有户口管理小组的46个,户口管理员155人;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日报月查制度,户口申报率在98%以上。全市常住外国人12名,其中在合资企业任职4名、高校任教8名。1987年,年内临时来烟台境外人员27136人次,是1985年的2.4倍。
  1990年,开展争创“外管工作信得过单位”“优秀外管员”活动,对境外人员管理日趋规范化、制度化。年内,临时来烟台境外人员21121人次,常住境外人员273人。1991—1992年,全市先后推广福山古现派出所加强散居在城乡居民家中境外人员户口管理,龙口市对三资企业常住华侨、港澳台同胞实行申办暂住证办法,芝罘、海阳实行三资企业刻制印章由外管科核准承办和福山成立“三资企业外方人员管理办公室”等经验。1992年,全市临时来烟台境外人员40378人次,常住人员653人。
  1993年始,改变居留期限最长签1年的做法,根据需要和本人意向,最长可签5年;来烟台洽谈业务及在三资企业任职的管理技术人员,多次回头签证可延长签发半年至1年。将外国人居留证和临时居留证的签发、签证延期和加签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停留延期等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办理。全市推广蓬莱加强涉外留宿单位“四种人”(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胞)户口管理和芝罘、福山散居“四种人”户口管理及莱阳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经验。1994年烟台市开始对三资企业、外企常驻机构外国人和外国人购租房屋进行管理。年内临时来烟台境外人员32168人次,常住907人,分别是1990年的1.1倍和3.3倍。1997年临时来烟台境外人员38080人次,常住1063人。
  2000—2002年,全市公安系统开展金盾惠商、金盾护航活动;建立三资企业、境外常住机构、境外人员住宿普查和烟台外商协会、台商协会及三资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市公安局与三资企业、涉外留宿单位、复杂场所签订不容留“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境外人员保证书。2002年临时来烟台境外人员82310人次,常住人员1867人,分别比2000年增长20.4%和81.6%。
  查处涉外案件 1978年烟台地区公安局依据《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外国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限令出境、驱逐出境等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78—1985年共查处涉外案件85起。
  1986年全市处理涉外事件10起。198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全市查处涉外事件34起。1989年发生涉外事件16起70人,其中非法入境2起25人,对非法入境的24名越南人和1名朝鲜人,全部遣送出境。
  1990年发生涉外事件19起36人,其中非法入境12人,非法居留和停留3起,违章旅行7起,其他3起4人。1994年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境外人员的非法活动,均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裁决查处。全市发生涉外事件63起,其中非法入境、居留、就业21起,违反住宿登记37起。1996年查处涉外案(事)件56起96人。1997年和1998年,涉外案(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分别为77起和96起。1999年,发生涉外事件126起,其中“三非”42起,违反住宿登记76起,其他8起。
  2000—2002年,全市公安机关组织开展打击境外人员“三非”专项治理活动,3年共查处涉外案件272起,其中依法遣送非法入境人员30名。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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