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户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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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815
颗粒名称: 第六节 户政管理
分类号: D035.3
页数: 4
页码: 1251-1254
摘要: 本节包括了烟台市公安的户政管理的城镇户政管理、农村户口管理、流动人口暂住管理、居民身份管理、人口基本信息管理、户口迁移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烟台市 公安 治安组织

内容

城镇户政管理 1978年,全地区公安机关结合人口统计对户口管理工作进行整顿,各项制度逐步恢复和完善。1981年按《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纠正职工工作调动、单位搬迁、住址变动不迁户口的现象和出生不登记,死亡、参军、出国和被逮捕不注销户口、不申报变更更正登记等问题,重申7项登记制度。1985年推广芝罘、福山两区经验,改革城镇户政管理工作,由限制太多、管得过死转变为便民利民管理。同年,全市为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办理自理口粮落户手续108002人(含威海市)。1986年10月始,全市开展集中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同时进行户口、街道命名、编订门牌号码核对工作,规范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1988年,推广芝罘区对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进行分层次管理的经验。
  1990年,市公安局设立户政处,各县市区设户政科,城市城镇户政管理工作步入正规化。1993年对城镇户口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全市公安机关会同地名办公室和建委、市政、房管等部门,对10个县市区的城镇600条街道名称进行核实命名,编订门牌号码,以户为单位统一发放户口簿,实行户口簿填写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准的原则;对在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户口进行并户;制定户口簿、门牌使用管理规定。1998年完成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户口簿的换发工作。至1999年,累计发放居民户口簿1997936本、集体户口簿7869本,换发常住户口登记表6255344张。
  2000—2002年,结合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市公安机关对户政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整顿。全市共入户核对常住人口200余万户、600余万人,核查各类户口差错8.6万余次,登记暂住人口274230人,检查租赁房屋4万余户、4.7万余人。对6000余名各类未登记户口人员按照政策进行落户,为5万余名公民办理变更更正登记。2002年,贯彻执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人口迁移政策,放宽落户条件,解决全市新生婴儿出生登记、未成年人投靠、夫妻分居投靠和老年人投靠子女的户口落户;做好投资、务工经商和购房人员城镇居民户口落户工作。利用城区撤镇设办事处之机,在县级市城区建立与城区建设相适应的户口管理体制,实行以居住地登记户口的管理制度和派出所对城区居民户口一级管理。
  农村户口管理 1966年前,烟台农村户口管理方式是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发放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为卡笺式。公社为户口登记机关,生产大队设专人协助公社办理户口登记。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实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项登记制度。1981年结合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各地组织专门班子深入基层检查指导,纠正部分公社超计划生育的婴儿不予落户、户口卡片和卡床残缺不全、户口登记制度不健全、户卡不符等问题,建立健全户口管理的四项登记制度。1982年始,凡设立公安派出所的公社,户口登记逐步由公社转由其负责。1984年全市人民公社改设乡、镇建制后,公安派出所全面设立,农村户口登记全部由其承担。1985年始,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量越来越大,在实行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乡镇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对本乡镇以外的来人拟暂住3日以上的实行暂住登记。1986年10月始,全市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公安机关通过入户核对户口、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并结合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查验,使农村户口管理工作规范化。
  1990年,结合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对农村户口管理工作进行整顿。市政府印发《关于对全市城镇农村户口实行城市化管理的意见》,11月在莱州市召开城镇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现场会。1992年全市农村户口城市管理工作全面推开,到6月底全市实现“一村一图一板”“一户一簿一牌”的户口管理模式(即:派出所有各村平面图,村有居民住宅平面图看板,户有户口簿,门有牌)。全市共发放户口簿1707440本,编钉门牌1947274个,绘制村居民住宅平面示意图、看板13342块(份)。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户口簿使用管理规定,设置村户口协管员,完善管理机构。
  流动人口暂住管理 1975—1980年,境内年均流动人口1661人。1981年始,对进入城镇的农民包工队、运输队、副业队、建筑队及厂企单位的外来临时工、合同工等进行调查摸底。
  1985年全市进城务工经商的暂住人口128002人(含威海市),公安机关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立卡建档,颁发《暂住户口证》106135人,占总数的82.9%。在暂住人口中查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08人。1987年在暂住人口集中的地方成立专门管理机构,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责成用工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务用工单位治保组织建设,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共同加强管理。同年,境内流动人口12.6万人。
  1988年10月,市政府印发《烟台市城镇暂住人口管理若干规定》,对暂住人口进行规范化管理。推广芝罘区、龙口市的经验,开展暂住人口管理站建设。全市共建暂住人口管理站97个,有管理人员288名。年内全市登记暂住人口172873人,比1987年增加37.2%,按规定发证156250人。
  1994年建暂住人口管理站186个,聘用管理人员650人,协管员9630人;在劳务团体中建立治保会2157个。全市形成派出所、管理站、单位、村和居委会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暂住人口管理网络。
  1995年执行公安部颁布的《暂住证申领办法》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发放租赁房屋治安安全许可证21511份,对412户不遵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出租户责令停止出租,对21872名申报登记的暂住人员补办了暂住证。1997年市公安局配合春季严打整治斗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暂住人口、租赁房屋清理整顿。1998年,为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对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或外地来烟台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业主,均及时为其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2000年,结合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对暂住人口中务工经商人员和无合法证件、无固定居所、无正当经济来源的人员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在全市推行龙口市“全方位管理,多层次服务”暂住人口管理模式,实现暂住人口信息化管理,派出所对暂住人口实行计算机管理,市公安局建立了全市暂住人口数据库。2002年,全市有暂住人口管理站151个,暂住人口专管员543名,协管员9563名;登记暂住人口218386人,其中务工141063人,务农8347人,经商25027人,服务17392人,旅游12082人,按规定办理暂住证160302个;登记租赁房屋25271处,全部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公安机关与用工单位、外来务工单位、社会办学单位负责人及个体业主签订治安责任书23473份,发暂住人口调查函137359封。通过暂住人口管理,破获各类刑事案件581起,查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718名;查处治安案件1130起,治安处罚1415人。
  居民身份证管理 1986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有关规定,烟台市对16周岁以上常住户口居民颁发居民身份证。颁证工作在芝罘区、福山区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1987年6月,市公安局设立居民身份证制作所(原为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1988年改称),承担全市16岁以上公民的制发证任务和威海、潍坊两市的技术制证任务。至1989年底,全市集中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全部结束,共颁证449万个,占全市16周岁以上人口的97.8%。1989年9月,居民身份证正式启用。10月,芝罘公安分局在旅馆业推行使用居民身份证办理住宿登记的做法。按照公安部《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全市对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尚未领到或者因居民身份证丢失、损毁尚未补领到的公民及16周岁以上常住户口规定的公民制发临时身份证。
  1991—1992年,全市12个县市区有10个设有户政管理机构,配备居民身份证管理人员,不设户政科的长岛县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治安科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居民身份证工作。1994年市公安局制定《居民身份证制证、发证管理规定》,进入16周岁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办证率城市城镇达到98%,农村达到95%。
  1996年,公安机关按照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的管理规定,为全市3万余人换发居民身份证。年内,启用新工艺制作防伪居民身份证。1997年按照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民身份证编号清理纠错工作的通知》,在全市开展居民身份证清理纠错工作,到1998年5月结束,纠错证27297个。
  2000年,全市实施公民身份证号码赋码升位,为516万人口升位并注改常住户口登记表,为128万16周岁以下的人口进行编号赋码并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为212万家庭户打印并印发公民身份证号码登录表。2001年根据公安部和军委四总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和武警部队人员公民身份证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在全市实施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的编制工作,至2002年全部完成。2002年为全市87961名年满16周岁的公民办理发放居民身份证,为92736名公民换发有效期满的居民身份证,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公民补发证20894个。
  人口基本信息管理 1978—1984年,境内人口基本信息采用人口卡片形式进行管理。1985年按照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在全市开展城市人口建卡工作。1986年,以居民身份证底卡代替人口卡片。
  1992年,芝罘公安分局建立全区“人口基本信息”派出所微机管理系统,全区21个派出所51万人基本信息录入任务全部结束。1994年,推广牟平公安局养马岛边防工作站建立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经验,把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信息推向前台办公。1995年按照“以点带面,梯次展开,集中开发,成片见效”的原则,全市有119个派出所建成人口信息微机管理系统,共录入人口信息2192420人。到1998年,全市82%的派出所建立了人口信息管理系统。1999年,市公安局实现与省厅、公安部人口信息联网查询。
  2000—2002年,全市有户籍管理任务的派出所全部完成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信息系统的建设任务,10个县市区完成人口信息网络建设,全市人口信息网络初步形成。
  户口迁移 1978年,境内从省内外迁入154424人,迁出198344人(含威海市)。全区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集中办理一批国家机关干部、知识分子和老职工家属“农转非”手续,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1980年根据省公安厅、粮食厅的有关规定,为全区教育、卫生、银行系统女职工667名子女办理“农转非”手续。1984年7月,按照国家规定,为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和老职工家属办理“农转非”。1985年着重解决城镇中的“黑人黑户”、女干部女职工留在农村的子女、病故或离婚撇在农村无依无靠的子女、老干部和老职工的确有病残的家属、干部或职工因工致残需要人照顾的家庭等相关人员“农转非”问题。全市公安机关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为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办理自理口粮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1986—1988年,按照国务院《建设征用条例》有关“生产队的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备迁队、并队条件的,可转为非农业人口或城镇户口”的规定,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经省政府批准,先后为9个县市区和煤矿、渔业公司等单位4.7万余人集中办理“农转非”手续。1988年“农转非”审批权限下放,各县市每年按非农业人口户总数一定比例自行研究审批。芝罘、福山和开发区报市公安局审批。对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在城镇购房定居的,准予落非农业人口。当年,从省内外迁入境内89847人,迁出79460人。
  1991年使用《农转非计划指标凭证》,使用范围为:招工顶替、科技干部家属、华侨投资建房亲属、特一等伤残军人及家属、对越防御作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劳改干部家属、检察院驻劳改单位干部家属、落实政策人员、市城镇职工居民家属等。1996年市公安局制定《户政工作文明管理、优质服务若干规定》,对军官家属“农转非”、退伍复员军人家庭户口变迁,随报随审批。对老、弱、病、残及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办理户口实行上门服务,符合政策、手续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1998年贯彻国务院《关于认真解决好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按照在常住登记地登记户口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出生落户。已随母办理登记落户要求随父落户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按照落户手续开具准迁证,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作为迁出予以迁移。2000—2002年,执行市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市区、县级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的城镇户籍管理政策进行调整,扩大城镇居民户口的范围,放宽落户条件。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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