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制建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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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634
颗粒名称: 第六章 法制建设
分类号: D920
页数: 9
页码: 1142-1150
摘要: 本章分八节,分别记述了机构、法治宣传、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领导干部法律学习、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清理、行政执法监督与检查、依法行政、行政复议应诉等几方面内容。
关键词: 烟台市 地方政府 法制建设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1986年3月,烟台市政府办公室设立法规科,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专门从事政府法制工作协调、指导工作。1988年4月12日,烟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成立,为副县级行政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代管。实有8人,内设法规科、综合科。1990年7月21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增设行政复议应诉科。至年底,共有综合科、法规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科、行政复议应诉科4个科,编制10人。各县市区政府相继成立法制办公室,人员编制86人。乡镇政府60%以上设立法制办公室,配备了法制助理员。
  1995年,市级机构改革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更名为市政府法制局,升格为正县级,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内设办公室、法规科、行政执法监督科和行政复议应诉科4个职能科室,编制18人。2001年,市级机构改革中,市政府法制局更名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仍为正县级行政单位。内设秘书科、法规科、复议应诉科(挂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协调监督科,编制17人。
  第二节 法治宣传
  国家法律宣传
  1990年4月和9月组织开展两次宣传月活动,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先后两次发表电视广播讲话,编印10余万字学习宣传材料6000余册(份)。同年9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召开全市行政诉讼法研讨会,围绕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进行广泛的探讨和研究,有16篇学术论文进行交流。到1995年,全市各级政府举办20多个宣传月、宣传周活动,印发各种宣传材料10万多份,举办知识竞赛10余场,参加竞赛的干部群众达5万多人次。
  1996年,从4月开始,市政府法制局先后组织3次大规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宣传咨询活动。参加宣传咨询的人数达3000多人次,发放《行政处罚法》等学习宣传材料25万多册(份)。同年9月,市政府法制局在全市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法》宣传月活动。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颁布后,从9月下旬开始,组织广大法律工作人员上街下乡开展群众法律咨询活动,面对面地向群众解答行政复议问题。在市区主要街道和县、乡政府驻地,共设立咨询点140多个,出动宣传车40多辆,印发各种宣传材料8万多份,张贴宣传标语、制作宣传刊板1300余条(块),解答群众法律咨询2600多人次。
  政府法制工作宣传
  市政府法制部门通过编印通讯、简报,对内发行、对外交流、向上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信息等形式,宣传政府法制工作。1988年6月和9月,《依法治市通讯》期刊和《烟台法制工作》简报相继出版发行,受到全市法制工作者的欢迎。《依法治市通讯》每年编印4~6期,发行3000册左右。1994年停刊,共出版发行32期,约2万册。《烟台法制工作》(1995年改名《烟台政府法制》)每月编印两期。1989年向上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法制信息20多份,被国务院法制局、省政府法制局采用11篇。1990年向上级报送信息40多份,被国务院法制局采用2份,其中《烟台市依法行政考核标准》以内部参阅件报送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国务院各委员等领导参阅;被省政府法制局采用6份。1995年刊发信息、经验介绍以及各类指导性文章60多篇,其中被省政府法制局《政府法制工作》转载7篇。
  第三节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1989年7月和11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举办两期培训班,培训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县处级领导干部90多人,政府法制工作干部50多人。1990年,结合全市第五次政府法制工作会议,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来烟辅导《行政诉讼法》。同年,举办3期市县两级行政机关干部培训班,培训领导干部280多人;举办1期全市政府法制工作干部培训班,65人参加培训。1991年,先后举办规章性文件制定、行政复议应诉法、政府法制宣传教育3期培训班,共培训专业人员180多人次。1994年下半年,对全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进行“两法一条例”的知识培训,有800多人领到由省高级法院、省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局联合颁发的“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至1995年6月底,市县两级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84期,全市60%以上的乡镇政府领导干部参加集中培训;80%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接受专门培训;90%以上的行政复议应诉人员接受脱产培训。1996年7月—9月,市政府分期分批举办14期《行政处罚法》培训班,系统培训1600多名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和行政执法骨干。到10月1日《行政处罚法》实施时,全市各级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普遍培训一遍。1997年,市政府专门举办全市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资格培训班,培训行政执法人员480多名。各级各部门通过联办、协办等形式培训行政执法人员5600余人。1998年举办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班,培训行政执法人员37900人次。8月22日,市政府法制局在市直和各县市区共设立14个考区、300个考场,同时进行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在全市申领执法证件的1.59万余人中,除免试或因特殊情况请假外,有1.4万余人参加第一次考试,参考率达98.68%,总合格率达99.5%。在8月23日执法证件首发仪式上,全市有15749人领到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市直2124人,县市区13625人。1999年《行政复议法》颁布后,从8月下旬开始,市政府法制局在龙口市举办全市行政复议法培训班,分4期集中培训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部分行政执法骨干共700多人。到9月底,全市共培训行政执法人员1.4万余名。
  2000年11月,市政府法制局在龙口市举办全市基层政府法制工作研讨会,分别就《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如何搞好基层政府法制工作开展研讨。牟平区宁海镇、龙口市城关镇、开发区长江街道等8个乡镇(处)交流了经验。2001年2月,市政府法制局在福山区组织召开全市第一次行政复议疑难案件研讨会,围绕土地确权、房产纠纷、计划生育、证据保全、人事争议等8个方面、10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研讨。2002年9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举办有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复议骨干人员近50人参加的复议疑难案件研讨会,提高行政复议人员应付疑难案件的能力。同时,抓住审验行政复议应诉资格证的契机,对全市500多名行政复议人员和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为期5天的培训考试。
   第四节 领导干部法律学习
  学法制度
  1989年,烟台市政府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1990年1月31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决定建立市政府领导成员法律课制度,确定每两个月安排半天上一次法律课,主要学习新颁布或与经济、社会形势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烟台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法律学习规划》。当年,市政府领导成员按计划学习《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各部门也普遍建立学法日制度,制定学法计划。
  1991年起,每年组织的领导干部读书会都专门设置法制教育课,请专家、学者讲法;把法制教育列入党校干部培训内容,5年中市县两级党校共举办各类干部培训班700多期,轮训干部4万多名;组织领导干部参加法律考试。
  到2002年底,市政府领导成员组织法律课30多次。各县市区组织领导干部学习法律、法规达3万余人次。
  法制讲座
  1996—2002年,市政府举办法制讲座14次。1997年“七一”前夕,为迎接香港回归,组织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系统地学习《香港基本法》。中共十五大召开后,市政府邀请国务院法制局局长杨景宇来烟作《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的专题报告,市领导和1200多名市直科级以上干部参加报告会。1999年,市政府把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学法活动贯穿到“三讲”教育之中,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要求各级领导学习行政法律、法规。
  第五节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清理
  规范性文件制定 从1986年3月市政府法规科成立到2002年底,市、县共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1900多件。其中,市政府制定发布300多件,县市区政府制定发布1600多件。
  1988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行政规章制定工作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规定》改进规范性文件发布形式,第一次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凡需人民群众应知道和遵守的,一律公开发布,见诸报端。1993年,相继制定《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行政规章制定工作的若干实施细则》《承办审理地方行政规章实施办法》等与之相配套的规范制度,保证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在做好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备案的同时,开展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先后制定《烟台市地方行政规章备案办法》《备案地方行政规章受理审查实施办法》,使备案审查工作有章可循。1996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备案的56件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审查,并向备案部门反馈审查意见,保证了各县市区和市政府部门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规范性文件清理 1989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初步集中力量对1987年至1988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共清理规范性文件247件,其中继续有效的165件,需要修改的34件,废止的32件,失效的16件。1990年,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从有关部门抽调5人组成清理小组,采取“谁起草、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市政府制定发布和批准部门发布的51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继续有效的246件,需要修改的66件,应予废止的202件。同时,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和市政府部门清理各自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共清理出规范性文件2669件,其中继续有效的1774件,需要修改138件,应予废止的757件。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对现行的行政行为,特别是“三乱”(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进行清理。共清理出现行的具体行政行为1709项;清理收费、罚款、摊派文件126件,其中属于“三乱”文件53件。市政府法制办还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进行全面清理,共清理具体行政行为3365项;清理收费、罚款、摊派文件900件,其中属于“三乱”文件262件,已经取消“三乱”行为355项,合理降低收费标准290项,减少不合理收费1132万元。
  1992年,市政府法制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发布的文件进行两次集中清理。上半年,对全市在三年治理整顿时期所发布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共清理文件2614件,其中应废止的78件,应修改的86件。下半年,对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简称《条例》)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到年底,共清理出有问题的文件100多件,其中应废止的22件,其余部分商同有关起草部门进行处理。1993年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所有文件,共停止、废止涉及农民负担文件86件,清理涉及农民负担项目143个,直接减轻农民负担2亿多元。
  1996年,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作方案》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坚持“谁发布、谁负责,谁起草、谁清理,部门清理与政府法制机构清理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对1983年以来本级政府制定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到年底,全市共清理各类规范性文件3800多件。经过审查,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或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取代的260多件予以废止;对主要内容合法且实际工作仍需要的,但个别条款与《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180多件进行修改;对继续有效的由市政府重新予以公布,继续执行。
  1999年,市政府法制局组织人员深入到各部门,对烟台地改市后发布的588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245件,应废止的260件,需要修改的83件。在治理“三乱”中,按照市政府法制局的职责分工,对33件涉及收费的规范性文件逐一依法做出处理:废止的18件,修改的4件,保留的11件。
  2002年,为确保烟台市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违背WTO规则和中国对外开放承诺,市政府法制办从有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清理工作办公室,本着“谁制定、谁清理、总把关”的原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83年地改市以前烟台地区行政公署、烟台地区革命委员会、山东省烟台地区行政专员公署所发布的文件全部予以废止;废止1983年烟台地改市以后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450件,并以市政府第91号和92号令的形式在《烟台日报》上予以公布。
  第六节 行政执法监督与检查
  行政执法监督 从1988年开始,烟台市各级政府不断完善约束行政执法监督机制。1989—1990年,全市开展行政执法试点并制定《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若干规定》。在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方面,建立实行重大政务事项决策前进行法律审查制度。凡制定重大行政措施和政策都严格按法定程序审查,保证政府决策的合法有效;凡以部门名义向企业发布涉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4项权利的规定性、政策性文件,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会签,并联合发文。同时又确定19个企业作为监督联系点,定期反馈情况,以制约政府部门对企业可能出现的不当干预。
  在具体行政行为执法监督方面,市县两级政府普遍建立以下制度:1.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1992年,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制定《烟台市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由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1991—1995年,行政执法部门向市政府报告200多件法律法规实施情况。2.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分析制度。市政府责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对县市区和市政府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依法行政的领导,解决出现的问题。3.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从1992年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把市政府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直接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纳入行政执法监督范围。市政府制定《烟台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管理办法》,确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和市政府部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进行普遍检查,对存在的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文书制作不规范等问题予以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4.行政执法协调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协调土地、水利、矿管、卫生、环保、文化市场、城市管理等20多个方面的行政执法争议问题,理顺这些方面的执法问题。1997年,针对市卫生部门与大连市卫生部门在内航船舶的检疫问题上存在的分歧,由市政府法制局主要领导带队,会同卫生检疫部门先后两次赴大连,与大连市政府法制办、卫生局、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协调,取得满意的效果。5.行政执法投诉和市长公开电话制度。在市政府法制局设立执法投诉电话,具体负责查处企业和群众反映的投诉案件。1989—1995年,市政府法制局直接查处投诉案件20多起;市长公开电话共受理人民群众投诉电话1万多个,处结率达96%。另外,还制定并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文件解释制度。
  在执法程序监督方面,加大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建立一条龙办公制度。到1995年6月,市直30多个部门都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在所有政府部门和窗口单位推行公开化办事制度。市政府重点抓工商、税务、供电、供水、农转非等23个方面公开化办事制度,提高执法水平。建立政府工作催办制度。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普遍建立行政监督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将政府各项工作纳入催办系统。
  权力监督和社会监督 市政府制定《烟台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规定》,市县两级政府坚持与人大、政协以及民主党派的工作联系制度,对一些涉及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认真听取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1988—2002年,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近200件次;办理人大代表批评、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7000多件,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各级政府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把行政执法活动置于监督之下,对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及申诉依法及时处理。同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假冒伪劣、社会治安等方面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采取新闻媒体追踪报道、暗访等有效形式进行公开曝光。
  政府内部层级监督 从1996年开始,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发〔1996〕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对同级行政处罚主体进行全面清理,经过严格审查和汇总分类确认,市级政府依法确认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58个,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组织15个,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20个,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单位21个。对依法确认的114个行政处罚主体,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从1997年开始,对全市17734名行政执法人员发放全省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为接受群众监督创造条件;建立健全证件注销、收回吊销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动态管理。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关把依法行政纳入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逐步建立和完善评议考核制度。1998年初,由市政府法制局牵头组织招远、莱州、蓬莱、莱阳、牟平等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和市交通委、土地局、规划局等部门法制科室负责人组成考察团,先后赴大连、本溪、沈阳、天津等地学习考察,之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层层分解责任。对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确定详细的考核内容,逐条量化细化,列出分值,实现对各部门依法行政的约束和监督。2002年初,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配合市岗位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规定的评议考核标准和评分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增强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实施罚缴分离制度 1999年5月1日起,全市实行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的制度。市政府法制局组织召开了实施罚缴分离制度新闻发布会,及时清理、公布行政处罚主体。市县两级政府对本级及外地驻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主体(组织)进行确认,其中市政府向全社会公布行政处罚主体114个。同时,规范全市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规范、适用的一式四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专门印发文件,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有关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规定比较原则的条款作详细解释,进行严格准确的界定。与财政局、人民银行、代收机构一起制作代收代缴协议书,并组织其与各行政执法机关签订;协助财政部门和代收机构制定代缴罚款上缴国库等方面的程序规定。通过统一检查、督导、定期召开协调会、碰头会等方式,有效杜绝逃避罚款的现象,保证罚缴分离制度顺利实施。自1999年5月1日至年底,全市行政处罚罚款代收机构共收缴罚款3700多万元。
  2000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批准烟台市作为试点城市,开展行政处罚权试点。市政府制定《烟台市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2001年开始试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城市管理局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协调解决城市规划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绿地管理、公安交通和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等7个方面的职权划转和交叉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2001年上半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召开全市行政审批收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从有关部门抽调11人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具体组织审批项目的清理审查。按照“简化放权,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采取部门自查、小组审查、统一把关、反馈意见等步骤,对64个部门和单位,总计901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审查,共取消177项,合并120项,下放50项,变更80项,减少幅度为38.5%,变更幅度8.8%,减少和变更的总幅度为47.3%;保留行政审批事项554项,其中批准事项110项,核准事项198项,审查事项200项,备案事项46项。2001年,按照“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的模式要求,在清理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建立行政审批大厅。对那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集中办理,向社会公开审批依据、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条件、公开审批时限、公开收费标准,实现“阳光操作”。成立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实行“点到点、点到线、点到面”的网络化管理,实现行政审批网上查询、网上催办、网上统计、网上考勤等;建立窗口工作人员管理、窗口审批事项管理、窗口收费管理、行政事务管理4大管理系统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监督服务运作机制。
  行政执法检查 至2002年,全市共对300多个法制、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组织5次行政执法大检查。
  1989年,围绕整顿流通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促进廉政建设,先后组织和会同有关部门对《统计法》《矿产资源法》《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涉外活动中收受礼品的规定》执行情况。共查处违犯税收法规金额6011万元,补交税款2301万元;查处违价金额781万元,没收非法所得718万元;查处违控金额641万元,罚款47万元;查处小金库103个,金额72万元,上缴财政37万元;清理整顿公司1637个,撤并138户,改变登记范围323户;查处违法占地案件624起;查处违法采矿案件20余起;没收违法度量衡器具172件;鉴证经济合同1575份;避免经济损失4052万元;查处倒卖主要生产资料140起。8月,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情况时,对机动车辆重复检验收费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主管部门当月制定《机动车车况月检验发证制度》。
  1990年,根据市政府依法治市的工作意见,将确定的18个重点检查项目进行抽查及专项检查。检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档案法》《商检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过信访或举报渠道受理查处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8个。同年11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召开全市第一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会议,推广莱州、栖霞、龙口、招远、芝罘、牟平6个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税务局、公安局、土地管理局、环保局4个政府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面的经验,研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以及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的职责权限等。
  1995年,市政府法制局组织开展对22个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检查。市政府法制局向执法部门制发“报告执法情况通知书”38件,督促执法部门报告40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向联系点印发《关于前段联系点工作情况及今后的工作意见》《市政府部门以企业为对象发文及执法情况调查表》90多份,反馈部门发文及执法情况信息30多个,审查部门以企业为对象投改的政策性文件4件;结合半年和年终总结,对各县市区和市政府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情况进行统计,上半年县市区报表率在90%以上,市政府部门报表率在75%左右;宣传市政府发布的《烟台市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管理的暂行规定》,受理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18件。
  1997年,市政府法制局对148个行政执法单位调查摸底和审查复核,确认4类具有行政处罚主体得以理顺。对全市的行政执法证件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制定烟台市行政执法证件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牵头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对《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法》《档案法》《城市规划法》等20多个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大检查。
  2001年3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组织人员检查7个县市区和10个市政府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情况。从9月份开始,组织对全市15777个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审验,对849个执法证件登报声明作废,收回执法证件1670个,更新执法证件400多个,新发行政执法证件900多个。整个审发证件工作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一次通过。9月份印发《关于做好〈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资格证〉审验工作的通知》,全市共审验证件366个。对全市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所持的资格证全面进行审验,对已调离岗位的人员所持的证件予以收回。
  第七节 依法行政
  1990年,烟台市政府作出《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政府法制建设纳入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同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制定《烟台市依法行政考核标准》。国务院法制局将此报国务院领导参阅,省政府法制局在全省进行推广。1990年始,市政府领导成员普遍建立依法行政联系点。在县级机构改革中,多数县市区按照省、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县级法制机构,在乡镇明确兼职法制机构。开展乡镇政府法制建设和企业法制建设调查,多次召开乡镇政府法制工作和依法行政现场会,开展“细胞工程”“法律进万家”及村、厂、校、店的依法治理工作。
  1990年,省政府确定该年为依法行政年后,市政府制定《烟台市政府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确定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政府法制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原有10人编制的基础上,又增加8人;11个县市区和开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人员编制由47人增加到86人。市政府89个部门中有73个部门设立专兼职法制工作室;全市乡镇政府有60%以上设立法制办公室;县市区各部门普遍设立法制联络员,全市初步形成法制工作网络。4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召开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全面回顾总结前段政府法制工作,以市政府的名义表彰龙口市、莱州市、栖霞县和市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建委、土地管理局等8个依法行政、依法治市的先进单位,总结推广16个依法行政、依法治市的典型经验。7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召开全市政府法制工作座谈会,制定了《烟台市依法行政年政府法制建设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组织全市依法行政大检查。市县两级政府法制办公室严格审查规范性文件,建立送审催办、送审前指导规划预测,备案审查等制度,积极组织起草、进行协调,解决疑难问题,提高政府抽象行政行为水平。市政府领导成员建立上法律课制度,并制定《烟台市政府领导成员法律学习规则》。烟台市依法行政年的活动受到全国人大和省人大的高度重视。1990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组织新华社和《中国日报》等首都9个新闻单位抵烟进行采访,先后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芝罘区东山街道依法治街、栖霞县蛇窝泊镇依法治镇的情况汇报,对烟台市的依法行政进行广泛报道和宣传。
  1991年,制定《烟台市依法行政“八五”规划》。1991—1995年,市政府先后两次召开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多次召开全市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专题会议。
  1996年初,市政府召开全市第八次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研究制定烟台市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1996年后,各级各部门建立健全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落实力度。
  2000年,市政府制定《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办法》,把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与业务目标结合起来,与各部门领导责任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议考核,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整体效能和水平。2001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与人事部门按照《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采取查访谈的办法,对51个市政府部门进行综合评议考核,并按照《办法》的要求,逐项进行评分。2001年初召开全市第十二次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对“二五”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同年,在全省依法行政会议上,龙口市政府被评为全省依法行政先进单位,烟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招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被评为依法行政先进集体。
  第八节 行政复议应诉
  1990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设立行政复议应诉科,负责受理和组织审理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综合指导各县市区和市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到1993年,全市12个县市区中有7个设立本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有5个配备专职复议应诉人员。其中莱州市政府成立“莱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办公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1994年,县级机构改革中,各县市区复议应诉机构被撤销,由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应诉工作。1995年,市政府部门有15个设立行政复议应诉机构,7个成立行政复议应诉领导小组,其他有复议任务的行政部门配备专兼职行政复议应诉人员。1996年后,随着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上升以及行政复议制度影响的扩大,各县市区先后恢复行政复议应诉机构。1999年,市县两级政府及95%以上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都设立行政复议办公室(或法制科室)、复议接待室、复议案件审理室;配备2~4名有行政复议应诉资格的专兼职人员。市县两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大都将复议专项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计划。2000年上半年,在全省实施行政复议法大检查中,烟台市名列全省第一。
  工作制度 1990年,市政府先后在招远、蓬莱和市税务局、公安局、环保局等5个单位进行行政复议和应诉试点,起草《烟台市政府应诉规则》。10月召开全市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广试点单位的经验。1991年,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制定《烟台市行政复议应诉管理办法》以及《烟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则》《烟台市复议文书格式》。1995年,市政府制定《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各县市区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情况;印发《关于报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的通知》,对实施《行政诉讼法》五年来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在对全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进行培训的基础上,对合格人员颁发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1999年,制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程序规定》等内部制度。2000年,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制定《将有关信访案件移交行政复议机构受理的规定》,使大量的行政争议得到解决。
  案件受理 1991年,按照“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先后受理行政复议案件4起,依法维护了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申请复议人的合法权益。召开全市第一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会议,总结推广招远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公安局等4个单位的经验,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8起。至1995年底,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复议申请244起,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194起,经复议维持的108起,撤销的15起,变更的26起,申请人撤回申请的41起,其他的4起。对复议决定不服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占整个复议案件的20%,经法院审理后有80%得到维持。全市行政机关共应诉案件756起,经审理后维持的145起,撤销的42起,变更的1起,原告主动撤诉及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368起。
  1996年后,行政复议案件呈上升趋势,至2000年全市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856起,是1991—1995年的3.51倍。1997年,市政府复议应诉机构受理行政复议案件30多起,是1996年6起的5倍。1999年,全市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75起。其中,市政府受案122起,比1998年增加213%;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受案157起,比1998年增加45.5%。1998年在受理36起案件过程中,改革审理方式,变以往主要靠书面审理为公开质证审理,邀请当事人旁听,办案人员当庭质询对证。1999年代市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22起。
  2001年,全市行政复议应诉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31起。其中,市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39起;劳动关系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占受理案件的19%;信访部门移交的案件、治安处理侵权方面的案件居多。
  2002年,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2起,其中审查不予受理的3起,维持的16起,变更的1起,撤销的2起,撤回申请和中止的13起。在受理的39起案件中,土地、房产确权案件占40%。积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全年代市政府出庭应诉11起;办理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4起;代市政府办理大马路拆迁行政裁决案5起;先后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涉及夹河大桥停止收费、夹河沐浴河段挖沙伐林、龙口粉丝地域保护和地域标志等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和案件10余件。夹河大桥停止收费及处置事项的处理,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交通部领导以及省调查组的肯定。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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