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老干部待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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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54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老干部待遇
分类号: D632.2
页数: 2
页码: 1064-1065
摘要: 本节烟台市中共地方组织老干部工作老干部待遇概括了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等介绍.
关键词: 烟台市 老干部工作 老干部待遇

内容

政治待遇 1978年以后,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主要有:1.组织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2.按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政治、文化活动。3.根据离退休干部的居住情况,就近建立学习小组,组织学习活动。4.凡有三人以上党员离退休干部的单位,建立党小组;党员人数较多,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和干部休养所,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立党的活动制度,保证老干部过好党的组织生活。至2002年底,烟台市12200党员离休干部,设立党总支20个、党支部561个、党小组2254个。5.建立老干部活动室,保证离退休干部开会、学习、活动有固定场所。6.集体组织老干部的参观活动。7.组织有益于老干部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等。8.领导干部定期走访看望老干部。9.各级党委、政府每半年向老干部通报一次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面情况,有关重大问题随时通报。老干部工作部门可根据情况需要,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老干部通报有关情况。
  生活待遇 老干部离休后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包括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1937年7月6日以前、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时的标准工资,每年分别增发两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烟台市对离休干部实行享受居住地区同级在职干部的医疗待遇,各级医院都按规定设立离休干部优先诊室,对离休干部在挂号、诊治、计费、取药、住院等方面从优照顾。对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凡在规定范围内的据实报销,不得包干到人。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和省卫生厅1990年文件要求,烟台市从1991年2月起,对市直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实行一类医疗保健。
  护理费 自1980年8月份起,烟台执行对已离休和符合离休条件尚未离休的干部,凡因身体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饮食起居必须有人扶助的,经地、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由发工资的单位发给护理费,其标准暂定每月36元。享受护理费的离休干部,在生活自理能力恢复以后,护理费应予取消。1983年7月起,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月45元(含副食品价格补贴)。同时规定,凡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年满70周岁的厅、局(地)级(含享受厅局级待遇)离休干部,体弱多病生活需要有人照顾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1986年11月,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月51元。1994年5月,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月70元(不含价格补贴)。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离休老干部的关心和照顾,从1996年9月起,对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发放护理费,每人每月70元。1998年7月,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月100元。2000年12月起,对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原未享受护理费的离休干部,确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发放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2001年9月起,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全部发放护理费,标准不变。
  交通费 烟台市从1985年8月份起,对厅、局级(含享受厅、局级待遇的)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按照150公里的用车标准计算,发给乘车费15元,包干到人,用车收费,节约归己,超支自负。在规定车公里限额以内的,按每公里0.1元收费,超过规定车公里限额的用车,按每公里0.3元收费。除到医院看病和开会外,用车时间超过两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加收0.5元。处级以下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按每人每月一张市区通用月票的费用发给,并随着月票价格的调整而相应调整交通补助费的数额。1991年2月,厅、局级(含享受厅局级待遇的)离休干部乘车费,由每人每月15元提高到30元,县处级(含享受县处级待遇的)由每人每月8元提高到15元,一般离休干部由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10元。乘车收费由每公里0.1元提高到0.2元。1995年3月起,离休干部乘车费标准提高为厅局级40元、县处级30元、一般干部20元,乘车收费标准仍按0.2元/公里计算。
  公用经费 从1983年起,对易地来烟安置仍由原单位发工资的离休干部,每年收取公用经费标准作以下调整:省级每年600元,厅(地)级每年400元,其他级别的每年200元。1991年,市直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按所在单位在职干部标准核定,但最低不能低于650元。同年,对易地来烟安置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标准作以下调整:厅(地)级以上的每人每年800元,处(县)级以下均按每人每年650元收缴。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按在职干部的标准由所在单位列入预算,主要用于离休干部因公外出差旅费、到外地就医路费、单位自行组织的老干部外出参观路费,以及为老干部设立活动室、阅览室购置各种家具、文娱用品、取暖与防暑设备和购买订阅报刊、书籍、资料、学习文件等费用。
  特需经费 为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救济,购置病残工具补助费,因重病抢救所需临时看护费,节日慰问离退休干部,看望因病住院的离退休老干部等,公用经费不能报销的特殊开支,根据劳动人事部的规定,烟台市从1983年开始,对每位离休干部每人每年提取150元特需经费。从1986年开始,对工资改革后和工资改革前离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2元特需补助费,所需经费从老干部特需经费和公用经费中各列支50%。1991年,将原发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2元的特需补助费,从离休干部公用经费和特需经费中划出,由各级财政部门单独安排。2002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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