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老干部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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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54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老干部安置
分类号: D632.2
页数: 2
页码: 1063-1064
摘要: 本节烟台市中共地方组织老干部工作老干部安置概括了易地安置、住房政策等。
关键词: 烟台市 老干部工作 机构

内容

1982年,烟台地委印发地委组织部《关于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服务工作的暂行规定》,具体包括:原则上老干部在哪个地方离休退休,就安置在那个地方,一切服务工作由原单位负责,住房按在职同级干部标准给予安排。回农村原籍安置的,要积极为老干部安置提供方便,并按规定发给修建住房和安家补助费。对本地籍在区外、县外工作的老干部,要求回原籍安置的要热情欢迎,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烟台地区干部休养所负责接收安置烟台地区以外的地、厅级以上职务离休干部,以及地委、行署机关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行政14级以上,本人又愿意去干休所居住的县级离休干部。有条件的县市也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干部休养所,负责接收安置回来的本县市部分离休干部。莱阳、威海、蓬莱三个县市的干部休养所,同时负责接收烟台地区统一安排的,一些在区外工作的县级以上离休干部。1987年3月,制定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工作的规定》,规定在市外工作的烟台籍离休干部和市区内跨县市区安置的离休干部,原则上原籍是哪个县市区的,即由哪个县市区安置;厅局级以上的离休干部,要求到烟台市驻地安置的,经市委批准,由市委老干部局接收安置。所需经费由离休干部原单位供给。老干部离休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指本县无子女的),可调一名子女(含已婚配偶)到老干部居住地安排工作。
  易地安置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享受的政治待遇和日常服务与当地同级离休干部同样对待,其他事宜由原单位负责。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150元;安置到农村生产队的,发给300元。到烟台市工作的子女处安置的离休干部,必须是外地无其他子女。2002年底,烟台市共有外出安置的离休干部1343人,其中出省安置96人,到省内其他地市安置474人,在本市其他县市区安置773人;接收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5478人,其中省外1899人、省内其他地市1772人。
  住房政策 在城镇安置的离休干部住房,由原工作单位按照规定的建筑面积和安置地区的造价标准,将建房费一次性拨交接受地区或单位。接受地区或单位作为自筹基建,列入计划,抓紧筹建。有条件的,也可在安置地区购买统建的商品房。新建或购买的房屋,产权归接受安置单位或安置地区的房管部门,由离休干部租用。1991年2月起,离休干部回农村原籍安置,家中住房需要修缮的,可在1500元内补助;必须新建和扩建住房的,每人按4500元补助。1995年烟台市房改政策制定后,离休干部租用的住房陆续由其个人购买。回到农村原籍安置的,家中住房需要修缮的,可在500至1000元内补助;必须新建和扩建住房的,经有关部门审定,可在2500到3000元内补助。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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