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配套政策情况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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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409
颗粒名称: 土地配套政策情况
分类号: F830.591
页数: 1
页码: 980
摘要: 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政策土地配套政策记述了1988年至1997年后的土地出让费、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抵押等。
关键词: 烟台市 开发区 土地政策

内容

1988年5月23日,开发区管委印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11月10日印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全区国有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用地期限届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可以申请续期;用地期限届满,受让人不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全部基础设施及地面建筑物由管委无偿收回,同时注销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期限未满,由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管委可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但须在6个月前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拥有人。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应给土地使用权人以合理的补偿。
  土地主要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1997年前,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一般为20年左右,公建及住宅用地一般为50年。1997后,工业用地一般为50年,公建及住宅用地一般为50-70年。
  土地出让费按科研文教卫生用地、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用地、一般工业用地、公用及住宅用地等用途规定标准,不同用途价格不同。土地出让费一般要求一次性缴纳。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分期在最多不超过2年内缴清。土地出让费标准分期对外公布。依据各个时期的招商重点,对重要项目的土地出让费给予不同的优惠待遇。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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