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投资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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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406
颗粒名称: 第七节 投资政策
分类号: F830.591
页数: 3
页码: 978-980
摘要: 本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政策涵盖了产业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土地拍套政策,各种出台政策的调整和优惠。
关键词: 烟台市 开发区 投资政策

内容

产业政策 1984-1990年,烟台开发区投资的重点是依托烟台老市区,发展轻工食品、电子仪表、纺织服装、精细化工及新型建筑材料等,重点发展领域为轻工行业包括电脑纸、皮衣、聚氨酯运动鞋、玩具、首饰、宝石加工、铝合金新型建材及印刷包装等;食品行业包括果汁饮料、啤酒、威士忌酒、白兰地酒、精制花生油;电子行业包括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激光电视视频放像机、激光电视视盘、组合音响设备、彩色电视机及微型机应用软件等;纺织服装行业包括牛仔布、氨纶纤维、氨纶包芯纱、异型涤纶长丝、丝绸西服等;机械行业包括测量组合机、圆锥轴承、轴瓦等;化工行业包括全成香料、高档橡胶密封件、聚氨酯橡胶等。
  1991-1994年,烟台开发区管委鼓励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重点发展领域是电子信息技术包括通信与广播电视设备、计算机技术、激光与电子技术、微电子与基础电子元器件;机电一体化技术包括仪器仪表、机床电器及建筑工程机械、化工机械、农业机械等;新材料技术包括电子信息材料、复合材料、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陶瓷材料、有机分离膜及其制品、特种合金及稀有金属、特种纤维及功能纤维、非晶体材料、人工晶体、磁性材料;生物工程技术包括现代微生物发酵技术、酶(非细胞)固定技术、现代生物反应器及分离纯化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技术、海洋生物技术。机械行业重点发展汽车、摩托车及配件、机床、工程机械;电子行业重点发展计算机与外围设备;纺织行业重点发展各类化纤及纺织品;化工行业重点发展精细化工。
  1995-1996年,烟台开发区管委依据国家投资导向,调整产业政策:鼓励兴办高新技术项目和生产性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引进先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项目;外商及港澳台商独资项目和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比例较大的项目。鼓励投资产业有汽车工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食品工业、化纤纺织工业、医药工业、精细化工业、生物工程、新材料、轻工业、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能及国家限制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的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及一般娱乐性项目。禁止兴办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可能造成严重污染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项目;国家禁止兴办的项目。
  1997-2002年,烟台开发区管委依据国家投资导向,调整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国家鼓励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的产业。着力发展汽车、机械、电子信息、精细化工、医药及生物工程、化纤纺织及服装加工、食品、轻工、新材料等行业,加快吸收外资开发第三产业。鼓励发展投资规模较大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大中小项目并重;着力引进跨国公司,建设跨国公司的研发、制造业基地。鼓励发展外商及港澳台商独资和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比例较大的项目,坚持走“中中外”(指两个中方内联企业与外资嫁接合作的形式)的路子,积极探索国际上通行的合作方式。鼓励产品外销但不限制内销。
  税收优惠政策 流转税 1985-1990年政策: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在投产后3年内缴纳工商统一税有困难的,可以减免。区内管理机构和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和管理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和建筑器材、自用的交通工具及办公用品(限合理数量),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在区内投资并居住的客商及在区内工作和居住的中国境外技术人员,进口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限合理数量)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1990年以前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
  1991-1993年增加和变更的政策: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为解决外汇平衡,实行综合补偿而出口的产品,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在一定期限内,可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
  1994-1997年增加和变更的政策:1994年起,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出口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1998-2000年增加和变更的政策:1998年起,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项目,凡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家《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贸易项目进口外商及港澳台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国家《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在1998年12月31日前生产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1994年1月1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国税机关,经核准后免征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实行全额保税。产品全部出口后,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不能出口部分,予以补税核销。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2001-2002年增加和变更的政策: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或委托加工产品出口后,可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复出口后,免征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对鼓励类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可按规定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抵免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 1985-1988年政策:客商投资开办生产性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按15%征收。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即“两免三减半”。客商投资开办生产性企业的地方所得税,从1985年起10年内免征。从1985年起,客商在3年内投资兴办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或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除“两免三减半”外,还可继续减免1-3年所得税。客商从合资企业中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本企业或区内其他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额的40%;对技术特别先进的,可适当扩大退税比例,以至全部退还。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税弥补,期限不超过5年。客商有来源于区内设立机构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外,其他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优惠的,或者转让先进技术的,可再减免所得税。
  1989-1990年增加和变更的政策: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再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公司、企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1991-2002年增加和变更的政策: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额的40%;在中国境内再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税弥补,下一年度所得税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外商及港澳台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和外国职工税后的合法收入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从事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600万美元以上或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且达到或超过原注册资本50%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土地配套政策 1988年5月23日,开发区管委印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11月10日印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全区国有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用地期限届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可以申请续期;用地期限届满,受让人不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全部基础设施及地面建筑物由管委无偿收回,同时注销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期限未满,由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管委可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但须在6个月前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拥有人。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应给土地使用权人以合理的补偿。
  土地主要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1997年前,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一般为20年左右,公建及住宅用地一般为50年。1997后,工业用地一般为50年,公建及住宅用地一般为50-70年。
  土地出让费按科研文教卫生用地、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用地、一般工业用地、公用及住宅用地等用途规定标准,不同用途价格不同。土地出让费一般要求一次性缴纳。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分期在最多不超过2年内缴清。土地出让费标准分期对外公布。依据各个时期的招商重点,对重要项目的土地出让费给予不同的优惠待遇。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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