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关关税征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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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329
颗粒名称: 烟台海关关税征收情况
分类号: F752.59
页数: 3
页码: 937-939
摘要: 烟台海关关税征收概括了征收关税、代征税费、减免关税等介绍,烟台海关关税征收执行国家统一规定。
关键词: 海关 关税征收 烟台海关

内容

、统一商品范围、统一解释。烟台海关征收的税费主要有关税和代征税。代征税主要有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等。
  征收关税 进口税。1978年,烟台分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1980年,海关对外贸专业公司的进出口货物恢复单独计征关税,规定凡由外贸部所属外贸总公司定购并承付货款的进口货物仍集中纳税;凡总公司向国外代为定购由其他单位自行承付货款,或地方外贸公司自行定购或代其他单位定购,包括各工业部门成立的进出口公司自行定购的货物在海关纳税。1985年,烟台海关共征收进口关税1927.26万元。1989年,国家对进口商品扩大许可证管理范围,调整部分消费品进口税率,推广转关运输办法,烟台口岸进口货物猛增至339.38万吨。1990年,烟台海关全年征收进口关税首次突破1亿元。
  出口税。1978年,烟台分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对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原则是既要服从于奖励出口的政策,又要控制一些商品的盲目出口。1979年始,应征出口关税货物除来料加工复出口免征和经特准免征外,不论经营成分、贸易方式均照章征税。煤炭从量征税,其余从价征税。烟台口岸主要出口产品有农产品、水产品、服装和电子机械产品。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如从内地起运,需在离岸价格中扣除从内地至口岸所支付的国内运输费用。出口货物以外国口岸CIF成交的,应当扣除离开中国口岸后的运费和保险费等,扣除办法实行扣除保险费和运输费等费用后再计算完税价格。
  船舶吨税。1978年,烟台分关执行海关总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1986年10月1日起,海关征收的船舶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1987年1月1日始,船舶吨税的计征改为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由纳税人自行选择。船舶吨税分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优惠税率适用于同中国订有海运船舶税费互惠条约协定的国家的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自用或租用的中国籍船舶。船舶吨税按照该船注册的净吨位为准,自该船由国外首次进入烟台港之日起征收。吨税执照期满时若该船舶仍停泊烟台港,则从期满的次日起续征。
  代征税费
  代征工商统一税。1978年,对国内工商企业的进口商品按照1972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例(草案)》代征工商税。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其他外国人的进口货物和物品仍按《工商统一税条例》的规定征税。《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分为两大部分,即工农业产品部分和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部分。最低税率为1.5%,最高税率为66%,不能归类、货未列明的工业产品均收入其他工业产品栏中按5%计征。至2002年,代征税费14.33亿元。
  代征产品税和增值税。1984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产品税应税产品共24类、270目,税率由3%至60%共25个税计。增值税应税产品分为甲乙两类,甲类5个税目,最高税率10%;乙类7个税目,最高税率80%,最低16%。1984-2000年,烟台海关共代征产品税和增值税款41.4亿元。
  代征特别消费税。1988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电视机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决定》,规定对进口彩电12英寸以下每台征收400元,14英寸以上每台征收600元。1989年3月,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进口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对外国驻华使馆和领事馆人员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在华机构的代表进口的小轿车、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小轿车和按规定免税进口的小轿车免征特别消费税外,还对外国企业、新闻代表机构在华的常驻人员和外商企业在华常驻的技职人员以及海关规定免税进口的小轿车也免征特别消费税。烟台海关依据上述规定征收特别消费税。
  代征进口调节税。1985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对若干商品开征进口调节税的通知》,规定对某些商品在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同时,开征进口调节税。品种有:小轿车、旅行车、工具车、越野车和其他机动小客车、摩托车、录像机、复印机、彩色投影电视机、电视显像管、电子计算器、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涤纶加工丝、化纤织物等,税率20%至80%不等。
  减免关税
  1979-1992年,国家共制定50项关税优惠措施,涉及157项优惠规定。1998年1月1日,国家开始实行鼓励发展内外资项目的减免税政策,这是中国海关减免税审批中业务量最大的一项特定减免税。1999年,烟台海关减免税额为12926万元。
  法定减免。改革开放以后,烟台口岸享受法定减免的货物剧增。1979年后,为鼓励发展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补偿贸易,海关按照国务院决定对上述贸易形式实行关税优惠。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特定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他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税或者免税。1985年烟台海关根据新的《进出口关税条例》法定减免税的货物有: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用食品;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暂准进口的货物,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免、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免税限量表以内的个人进出口物品,免于征税。
  特定减免。1984年10月国务院批准烟台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之后,烟台海关比照全国14个沿海开放城市的规定办理特定关税的减免。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进口用于开发区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等和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免于征税。对烟酒和其他生产资料及投入市场的所有物资给予减半征税。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生产出口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临时减免。临时减免又称特案减免或专案减免。减免金额在50万元以内者,海关总署自行审批,超过50万元则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审批。减免税额较大或涉及的政策面较广的,由海关总署、财政部报经国务院审批。烟台海关在执行临时减免税政策方面,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凡是向海关申请减免税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符合减免税要求的,均按规定上报。
  1993年下半年国家停止关税的临时减免,并于1994年1月至1997年年底,采取“一次清理,分步到位”的方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废止和调整大部分减免税文件。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开始大幅降低进口关税的税率,一些不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内容逐步被取消,符合国际惯例的关税优惠得以完善和发展。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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