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矿产资源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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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304
颗粒名称: 第七章 矿产资源管理
分类号: F407.1
页数: 6
页码: 890-895
摘要: 本文记叙1993年到2002年烟台市矿产资源管理情况,其中包括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产业权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等。
关键词: 烟台市 矿产资源管理

内容

1993年以前,烟台矿产资源管理由计划、经济及相关工业部门分头负责。1994年烟台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成立后,统一管理全市矿产资源。根据国家规定,境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合法经营矿业生产的企业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据实定点划界、登记发证;对矿产开发实行动态监控,阶段性开展矿产资源调查;开展矿产资源秩序整顿,对违法生产者进行清理、打击,使矿业生产走上依法、有序和科学发展轨道。
  1996年起,矿产资源管理增加地质环境监督内容。2000年,市政府制定《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烟台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确保重点、积极保护、合理开发”原则进行矿业生产和地质环境保护,对因矿业生产引发的地质灾害采取“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措施进行治理。2001年,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划归烟台市国土资源局。2002年,市政府组成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委员会,编制《烟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全市2001—2005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环境保护作出统筹规划和总体安排。
  第一节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
  1999年,烟台市开始矿产资源规划基础准备工作。2002年,市政府组成由市国土资源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科技局、规划局、统计局、林业局、旅游局、黄金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委员会,同时组成以部门管理人员和资深专家为主的工作班子,编制出《烟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划成果包括:总体规划文本、规划编制说明、13种规划附表、3张规划图件和3个专题研究,其中规划文本包含矿产资源形势,规划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利用外部资金、资源和市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矿山开发动态监督管理,规划实施保证措施8个部分。《规划》对全市2001—2005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资源和矿山环境保护等作出总体安排。市政府确定招远市、莱州市、龙口市、蓬莱市、栖霞市、莱阳市、海阳市、福山区和牟平区等9个矿产开发活动较多的市、区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要在上级规划调控和指导下进行编制的原则,县级规划编制与市级规划编制压茬进行。上述有关市、区从2002年4月开始组织编制各自矿产资源管理规划。
  第二节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资源储量分类与套改 1978年后,烟台矿产储量管理权仍在省级以上储量管理部门,并延用以矿产勘查程度和资源可靠性为基础的储量分类分级管理方法。1999年6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为3大类16种类型。从2000年2月开始,烟台市县两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截至1998年底《矿产储量表》的上表储量分批进行套改工作。首批套改了27种重要矿产、188个矿区的储量,于4月完成,并顺利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的审查验收。第二批套改针对没上《矿产储量表》的21种甲类矿产、250个矿区,于11月基本完成。到2002年末,全市上《矿产储量表》的矿区增加到323个,并建立起全市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1995年1月,地质矿产部发布《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开始,烟台市县两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开始进行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至1999年底,全面完成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与统计,并进行小矿储量简测837处,提交各类检测资料556份。全市共登记矿山占用储量981处,储量22080万吨。1999—2002年,全市逐年组织矿山企业及时填报相关报表,掌握全市矿产储量动态变化,协助省以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产储量评审、认定、汇总和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三节 矿业权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烟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可依法转让,国家对于探矿权、采矿权及其转让实行分级管理。
  探矿权管理 矿产资源勘查审批、发证权在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市、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只对勘查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协助省以上主管部门调处勘查纠纷,并对勘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1988年初,烟台有24个勘查单位,在市域登记矿产勘查项目194个,其中金矿勘查项目占80%以上。以后逐年增多,至1994年,全市有32个勘查单位,登记勘查项目324项。之后,国家实行矿产勘查投资体制改革。到1995年,市域在登记勘查减少到20个单位、116个项目。1996年开始出现“矿费项目”。1997年矿产勘查市场活跃,出现72个企业投资勘查项目,使当年在登记项目增至158项。1998年国务院发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经市县两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促成,武警烟台黄金十支队与蓬莱市大柳行金矿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实现蓬莱市后大雪金矿探矿权首例转让。1998、1999年,烟台市根据国务院新发布的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换发探矿许可证,同时矿业权可以依法转让,使探矿权的资产属性增强,勘查登记项目显著增多,2000年达到261项(占全省登记项目的1/3),2002年升至349项。
  采矿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发布实施前,矿产资源开采由政府计划部门和工业主管部门作为矿山建设项目审批管理。1987年以后,市、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相继建立,开始依法、按事权划分统一管理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发证工作,矿产开采由无序逐步走上有序的法制轨道。1988—1990年,在对全市矿产资源及开采情况进行调查、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的矿山定点划界,办理申请登记手续,补发采矿许可证。到1990年,全市补登记、发证矿山1047个,占应补登记发证矿山总数的91.2%。除了有待继续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部分金矿山以外,其他门类矿山发证率近100%。之后,除完善补登记发证工作外,采矿权管理主要转入新发证、续发证和换发证,以及维护矿产资源所有权和合法采矿权等方面。1996年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和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对采矿权管理制度实行改革。改革后的采矿权增加了资产属性。1998年烟台市开展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同年8月,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在莱州、龙口和蓬莱市试点,取得换发证经验。在实施换证过程中,调处探矿权与采矿权重叠问题105件,矿区范围重叠34处,有341个规模小、效益差、浪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矿被取消换证资格。全市共换发采矿许可证1107个,提前完成换证任务,1999年11月经省国土资源厅核查验收合格。2001年,海阳市郭城金矿因企业改制,成为首例采矿权转让。2002年,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经过采矿权评估,试用公开拍卖和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小宗普通矿产采矿权。
  第四节 矿产开发监督管理
  矿产勘查监督管理 从1988年开始,烟台市对市域内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从勘查登记中申请资料的初审,到在登记项目实施情况,再到勘查结果及地质资料汇交,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控。坚持勘查年检制度,及时调处勘查纠纷,协助登记发证机关查处违法勘查行为,维护了矿产勘查秩序。黄金矿山企业年投入勘查资金4000~6000万元,新增探明资源储量30~40吨,缓解了金矿资源供需矛盾。2001—2002年,石灰岩勘查活跃,累计探明储量近亿吨。
  矿产开发动态监控 1987年烟台市首次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情况调查,已发现矿产59种,产地670处。已探明储量矿产33种,资源地140余处。已建国有矿山企业25处,县、乡集体矿山企业101处,村办和个体采矿1277处,从业8万余人。1987年开采矿产46种,开发总量904万吨,总产值4.6亿元。其中有金矿山50处,从业3万人。年产黄金36万两,比1978年增加1倍多。保有金矿储量454吨。
  1990年,烟台市再次开展矿产资源及其开发情况调查。已发现矿种70个,产地773处。探明储量矿产37种,资源地125处。经过清理整顿和采矿补登记发证统计,年末矿山数为1148处,已发证1047处,发证率91.2%。开采40种矿产,开发总量1600万吨,总产值9.5亿元。其中黄金产量为43万两。1990年起,建立矿产开发利用情况年报制度。
  1995—1998年,烟台市及各县市区编辑《地质矿产概论》,经调查统计核实,全市1995年末已发现矿产74种,矿产地1177处。已探明储量的矿产40种,资源地149处。有各类矿山13297处,从业9万人。开采40多种矿产,开发总量2939万吨,总产值28.57亿元。其中金矿山237处,年采选金矿石630万吨,产黄金72万两。1995年底保有金矿储量627吨。
  2002年,烟台市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时统计核实,2000年末已发现矿产74种,矿产地1182处。探明储量的矿产40种,资源地207处。矿山总数1052处,从业8万人。开采矿产36种,开发总量3937万吨,总产值30.73亿元,产量和产值分别比1987年增长3.3倍和5.6倍。其中黄金矿山248处,年选矿石950万吨,产黄金113万两,比1978年增长6.5倍,达到历史高峰。年末保有金矿储量560吨。
  采选“三率”考核监督 1990年始,烟台市对矿山矿产采选回采率、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简称“三率”)进行考核监督,方式为年前由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与有关工业主管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商,联合下达“三率”指标,年末或结合“年检”进行考核监督检查。主要考核检查对象是乡镇以上矿山和有管理考核条件的村办矿山。1992年全市金矿开采回采率达到90.5%,比预定指标87.2%升高3.3个百分点;选矿回收率达到86.6%,比预定指标85.4%上升1.2个百分点;采矿贫化率15.4%,比预定指标14.8%高0.6个百分点。龙口矿务局煤矿采区回采率96.8%,比部颁标准高1.8个百分点;地方煤矿采区回采率比核定指标高5个百分点以上。到2000年,金采矿回采率达到92%,比1990年提高6个百分点;选矿回收率达到92%,比1990年提高8个百分点。
  矿业纠纷调处 1998年,烟台市根据《矿产资源法》关于矿业权不得重置的规定,对此前形成的105处探矿权与采矿权重叠问题开展协调处理,同时对以往由于登记发证工作不慎造成的矿业权重叠问题一并加以解决。此后,市县两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每年查处违法探、采案件不下百起,调处矿业纠纷20~30起。其中影响较大、反复性强、拖延时间长的重大矿业纠纷有:莱州(三元)萤石矿与招远(东庄)氟石矿矿界及采矿纠纷(1988—1998年);长岛县海运公司登州浅滩采矿与蓬莱西庄村海岸的环境纠纷(1990—1992年);莱州山上杨家等与招远蚕庄金矿黄埠岭矿区采金纠纷(1990—1991年,2000—2001年);招远夏甸金矿与莱西芝下金矿矿界及采矿纠纷(1991—1995年);牟平金矿与乳山某金矿矿界及采矿纠纷,龙口双顶山金矿与招远纪山金矿采矿纠纷(1991—1992年);山东黄金集团公司玲珑金矿与矿区内村办采金的纠纷(1987年前—2002年);栖霞与蓬莱交界探、采金矿纠纷(1999—2000年),龙口矿务局采煤与龙口市城乡建设矛盾问题(1991—2002年)。在大量的矿业纠纷调处中,矿产管理部门总结出“预防为主,积极调处”的工作原则,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使矿业纠纷呈减少趋势。
  矿业秩序整顿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发布实施后,烟台市先后进行过5次矿业秩序整顿,使矿产勘查、开发走上依法、有序和科学轨道。
  1988年,烟台市开展首次矿业秩序清理整顿,市县两级政府各组成以分管副市(县、区)长为组长,计委、经委、矿管局、乡镇企业局、劳动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电业局和各有关工业主管局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经清查,全市共有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1404处,其中国有矿山企业25处,乡镇以上集体矿山企业101处,村办个体采矿1278处。到1988年底,有22个国有矿山企业、91个乡镇以上集体矿山企业和919个村办个体采矿依法办理采矿补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占应登记矿山总数的80%。1988年的矿山安全事故和伤亡人数比上年下降14.7%和10%。
  1989年4月,市政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部署开展以黄金为主的矿业秩序清理整顿。要求取缔个体(含联户)采金和无证采矿;对村办金矿必须按省政府文件规定标准进行清理整顿,重新申办采矿许可证;取缔个体选冶生产,查封小氰化、小汞板、小流槽等选冶点;关停原有村办25吨/日以上、采选不配套、不符合标准的选厂和25吨/日以下选厂,不准再新办村办选厂;金矿山开采登记证须由市级以上矿管部门与黄金管理部门联合签发,其他任何部门擅自签发的一律无效;重点产金县和乡镇建立公安派出机构,实行封闭式管理。此次整顿,省政府工作组3次到烟台检查指导工作。市政府8月3日召开黄金整顿工作会议,部署整顿工作。10月初,市政府派工作组进驻玲珑矿田。10月20日,工作组向市政府提交《玲珑矿田招远金矿矿区内群众采金清理整顿意见的报告》,招远县政府等据此制定清理整顿方案,取缔矿区内非法采金点;对安置于矿区内的村办采金,“定点划界”,颁发采矿许可证。这次清理整顿取缔个体采金点477个,非法选冶点325个,炸毁土氰化池540个,查封土机磨(汞碾)1917盘,没收非法采、运矿石1447吨(折黄金5277克),没收走私黄金4638.6克,罚款70万元,个体采金得以遏制、村办金矿受到限制,促进黄金业向正规化、规模化发展。1990年全市产金达到43万两,比两年前增加20%。全市矿业秩序基本好转,并进入全国矿业秩序先进行列。
  1996年,市政府组织开展第三次矿业秩序重点治理整顿,目标是解决重点矿种、重点矿区、重点问题。通过治理整顿,解决了玲珑矿田、金牛山矿田、蓬莱东南部等采金秩序热点、难点地区和其他突出矛盾问题,促使假村办真个体承包采金走向集体办矿,严厉打击违法采矿者,解决或缓解县际边界积怨很深的采矿纠纷。
  1998年,根据市政府1997年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治理整顿,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决定》,结合贯彻国务院新发布的关于矿业勘查登记、开采登记和矿业权转让等管理办法,全市开展换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工作,开展第四次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清理无证采矿,治理、巩固采金重点地区的矿业秩序,使矿业开发向集约化、科学化方向发展。1998年8月通过省政府检查验收。10月,国土资源部在烟台召开全国矿业秩序治理整顿现场经验交流会。
  2001年6月开始,开展第五次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集中治理违法采矿、采石活动,严厉查处县际间重大违法采金案件,清除治安隐患,促进社会安定。11月22日在招远市召开现场会,推进村办金矿向镇以上办矿体制发展,实现规模开采、集约经营。招远市、莱州市、蓬莱市、龙口市采取措施,解决一些采矿生产中的老大难问题。栖霞市以整治滑石开采为重点,炸毁填平17处违法矿井。
  第五节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1984年4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烟台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产资源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产资源管理费皆以矿山企业和其他采矿者的矿产品销售收入为基数乘以费率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煤炭1%、金矿及其他金属矿产2%、非金属矿产3%~5%、砂和土10%;矿产资源管理费费率为1%。上述两费由县级矿管部门统一征收,从乡镇以上矿山征收的费用按40%、从村办个体矿征收的按30%上缴市矿管局。在实际征收中,由于来自多方面的阻力较大,收取率较低,到1992年尚不足60%。
  1994年7月,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召开各县市区分管领导会议,部署收费工作,市县两级矿管部门连年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征费指标,矿费征收一直走在全省前列。至2002年,矿费征收面和上交国库率达到100%,征收率达到90%。
  第六节 地质环境监督管理
  1996年,烟台市矿产资源管理增加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内容,设置相关机构,逐步开展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质环境保护管理 1998年起,烟台市按规定逐步关闭城市规划区、主要交通干线和海岸线面海一侧可视范围内的85处露天采矿点,并对裸露山体、采砂坑进行恢复性治理。2000年1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4月印发《烟台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作出若干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发文推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履约保证金制,按照“统一规划、确保重点、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围绕古生物化石、古火山遗迹、山体风貌、沿海沙滩和自然景区等方面,提出保护意见和措施。同年,在市域内划定地质遗迹保护区7处,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29处,总面积589.41平方公里。保护区所在县市区发布通告,设立公告牌。2002年对长岛地质公园进行调查,园内以海岛、海岸地貌景观为主,面积55.9平方公里,申报首批省级地质公园,同年底被批准。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市域内由于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很少,由基础工程、矿产开采和过量取地下水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渣)石流及海(咸)水入侵等地质灾害较多。1998—2001年,招远市、莱州市、龙口市和栖霞市等重点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及全市调查统计,地面塌陷、地裂缝主要发生在煤矿、金矿、滑石和萤石等地下开采矿区,到2000年累计塌陷面积达1250公顷;崩塌、滑坡、泥(渣)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露天采矿场、矿山废渣堆和尾矿库,露天采场总面积达692公顷,矿山废石、尾矿积存量1.17亿吨,占压土地1615公顷,其中一部分存在灾情隐患。为此,全市采取“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法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龙口市先后整治采煤塌陷地650公顷。招远市投资2700万元治理采金塌陷19处,治理存在致灾隐患的废石堆、尾矿库96处,复垦土地100公顷。2000年,焦家金矿投资8000万元整治望儿山尾矿库,仓上金矿投资262万元回填露天采场90万立方米,复垦土地12公顷。栖霞庙后镇投资20万元,填平滑石矿采空塌陷6.4公顷。全市累计整治复垦采空塌陷和废渣、尾矿占压土地1413公顷,占矿山用地面积的30%以上。蓬莱市投资700万元加固蓬莱阁所在地丹崖山体。芝罘区投资250万元治理芝罘岛崩塌隐患和裸露山体。2000年,全市矿山废渣、尾矿年利用率达到36.5%。2002年,在制定《烟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时,进一步明确至2010年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整治重点,并加大防治管理措施。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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