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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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29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务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8
页码: 811-828
摘要: 本文记叙就1978年到2002年烟台市税收征管收入介绍,其中包括税务机构、税制改革、税种说率、税收征收管理、依法治税、税收收入等。
关键词: 烟台市 税务

内容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税收征管措施的不管强化,境内税收收入逐年增加。1978年全区税收总计32766万元,1981年增加到37135万元,1984年为70728万元,1990年突破10亿元,至1993年达到20.77亿元。
  1994年国税、地税实行分税制后,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入,税收收入连年大幅度上升。1994年国税系统(不含海关代征)直接征收的税收收入为15.23亿元,到2002年增长到51.87亿元,年平均递增16.55%,高于全省平均增长速度。地税收入1994年为66664万元,1996年突破10亿元,1999年突破20亿元,2001年突破30亿元,2002年达到34.01亿元。
  第一节 机构
  烟台市税务局 1978年7月,烟台地区革命委员会财政局改称为烟台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内设税务科。1980年11月23日,财政局对外挂两个牌子,启用两枚印章“烟台地区财政局”“烟台地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仍由税务科办理。1983年11月1日,以烟台地区财政局税务科为主体成立烟台市税务局,行政编制30人,内设办公室、工商税科、所得税科、地方税科、计会科。1984年5月25日,烟台市税务局征收处成立。1986年6月15日,烟台市税务局涉外征收处成立。12月27日,成立烟台市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属市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级别为副县级。1988年3月6日,市税务局内部机构增设征管科和进出口税科。4月18日,市税务征收处改为烟台市税务局征收一处,增设烟台市税务局征收二处,均为副县级事业单位。1993年3月25日,烟台市税务局征收三处成立。
  烟台市国家税务局 1994年9月1日,烟台市国家税务局成立。10月14日,省国税局批复烟台市国税局行政编制为70人,内设办公室、流转税科、所得税科、征收管理科、计划财务科、人事科、监察室、行政装备科、机关党委;下设7个直属机构,即第一征收分局、第二征收分局、第三征收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分局、涉外分局、税务稽查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有3个事业单位,即烟台税务培训中心、税务信息中心、税务咨询事务科。
  1997年6月,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一、二、三分局撤销,成立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为副县级单位;设立烟台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为自主经营、自收自支的副县级事业单位。1998年4月,烟台市国家税务局设8个行政科室,5个直属机构,即办公室、流转税管理科(与所得税科合署办公)、征收管理科、计划财务科、政治工作科、人事科、监察室、政策法规科以及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烟台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和烟台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2001年3月,烟台市国家税务局设立8个行政科室,4个直属机构、2个事业单位,即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税政管理科、征收管理科、财务管理科、人事科、教育科、监察室以及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烟台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局、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评估管理局(2002年8月加挂国际税务分局牌子)、烟台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国税局人员编制45人。另外,撤销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烟台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和芝罘区国家税务局,设立芝罘区国家税务局,规格为副县级;设立烟台市出口加工区国家税务局,规格与加工区管委职能部门一致;同时设立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规格为正处级。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8月,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成立,内设办公室、人事政工科、流转税管理科、所得税管理科、地方税管理科、计划会计科、征收管理科、行政装备科及市地税局征收一分局、征收二分局、稽查分局和烟台市税务接待处4个直属单位。1995年1月1日烟台市地税局征税中心成立,7月设立烟台市税务代理事务所(正科级,2000年1月与市地税局脱钩)。1996年5月,人事政工科改为人事监察科,流转税管理科、所得税管理科更名为税收管理一科、二科,地方税管理科分设为税收管理三科、四科,计划会计科改为计划财务科,行政装备科改为装备票证管理科。同时设立烟台市地方税务局三站批发交易市场征收处(正科级,2002年9月更名为三站市场分局)。同年7月设立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副县级)。1997年10月地税局增设宣传教育科。1998年4月征收一分局、征收二分局更名为第一分局、第二分局。
  1998年10月,实行以省地方税务局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管理,由省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2000年2月,市地税局各科室进行调整,计划财务科分设为计划统计科和财务装备科,撤销装备票证管理科,征税中心计算机管理科划至市局直接管理,撤销税收管理三科、税收管理四科,原职能并入税收管理一科;成立调查研究室、培训部、机关服务中心非常设机构。2001年4月设立烟台出口加工区地方税务局,2002年9月,税收管理一科、税收管理二科撤销,成立税收管理科,撤销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征税中心,成立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至2002年底,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科、监察室、计划统计科、财务装备科、政治工作科(机关党委与政治工作科合署办公)、征收管理科、税收管理科、政策法规科9个科室及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涉外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三站市场分局、税务接待处(事业单位)6个单位。
  第二节 税制改革
  1980年税制改革 1980年烟台开始工商税制改革,全区共征收20种税。具体为:工商税一分为四,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对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开征资源税和利润调节税;开征固定资产税,将国有企业缴纳的固定资产占用费改为固定资产税,分行业设置税率,按固定资产原值计征;健全涉外税制,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的基础上,把涉外税收制度逐步完善健全起来;恢复征收和开征一些地方税,包括恢复征收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特种消费行业税、集市交易税以及新开征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税。1983年利改税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烟台从1983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对国有工业、商业、交通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主要内容:1.有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金融保险组织),均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企业税后利润中的一部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固定比例、调节税和定额包干的办法上缴给国家,其余留给企业自行支配。2.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照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缴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3.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均缴纳15%的所得税,国家不再拨款。4.县以上供销社,以县公司或县供销社为单位,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5.军工企业、邮电企业、粮食企业、外贸企业、农牧企业和劳改企业,仍按原办法执行。少数企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经委批准,实行首钢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在包干期满之前,暂不实行利改税。6.国有企业归还各种专项贷款时,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可用缴纳所得税之前贷款项目的新增利润归还。企业
  1996年烟台地税局征税大厅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时,必须有10%~30%的自有资金用于贷款项目。7.国有企业亏损补贴,凡属国家政策允许的亏损,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和计划补贴等办法,超亏不补,减亏分成,一定3年不变。凡属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由企业主管部门责成企业限期进行整顿。在规定期限内,经财政部门审批后,适当给予亏损补贴;超过期限的,一律不再弥补。8.实行利改税以后,遇有价格调整、税率变动,影响企业利润时,除变化较大,经国务院专案批准,允许调整包干上缴基数和递增比例、固定上缴比例、调节税率或定额包干上缴数以外,一律不作调整。9.企业税后留利总额的60%,用于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40%用于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1984年9月18日,烟台市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确定从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第二步利改税。主要内容:1.国有大中型企业所得税仍统一适用55%的比例税率;国有小型企业统一适用新制定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各级距之间的差距适当拉开,使每个级距之间的负担率都有所降低。降低最多的达9.5%,最少的也有3.1%,体现国家对小型企业的照顾。2.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一部分利润,统一征收调节税,取消递增包干、固定比例等上缴办法。3.调整国有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扩大适用国有小型企业征税办法的范围,适当减轻国有企业负担。
  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 1984年,烟台市根据国家规定,将原工商税按征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在第一步利改税中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全面改革后,共推出11个税种。主要税种有6个:1.产品税。将原工商税中对产品课征的部分分解出来,分立产品税税种,调整税目设置。变原工商税大部分按行业设置税目,为按产品和产品类别设置税目,以期通过调节产品利润水平,发挥税收调整产品结构的作用。对同一产品因生产能力或原材料结构不同,而利润水平高低悬殊的,则单独设置税目,分档定率。基本上采取差别比例税率形式,局部调整税负。2.增值税。为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解决重复征税的矛盾,设置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机器和机械、钢坯、钢材、西药、自行车、缝纫机和电风扇,以及印染丝织品等5类产品。采取扣税法消除重复征税。3.营业税。在恢复原税种基础上进行改进。对商业、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建筑安装服务等行业征收。分营业项目设置11个税目,改变过去对商业批发不征营业税的做法。4.资源税。对因资源差别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税种。以开采石油、天然气、煤炭和金属矿产品的企业和个人为纳税人(其中金属矿产品因价格未合理调整,暂缓征收)。5.盐税。将原工商税中的一个目划分出来,专立税种。为适应价格变化,调整盐税税额,并缩小工业用盐的负税范围。6.国营企业所得税。在第一步利改税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改进。对少数缴纳所得税后利润较多的国营企业,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
  到80年代末,除关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外,烟台市开征的工商税收共有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与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33个税种。
  1994年税制改革 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是一次涉及范围广、改革力度强、影响比较深远的改革。指导思想: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烟台市主要进行如下内容的改革:1.增值税改革。(1)扩大征收范围,由原来只对部分工业产品征收增值税,扩大到对整个工业生产、商业批发、零售、进出口商品及加工、修理修配全面征收。(2)采取17%基本税率,再加一档13%低税率和零税率的税率模式。(3)实行价外计征。即按不包含增值税税金的商品价格,依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4)实行根据发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5)对年销售额较少、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纳税人,实行按销售收入金额及规定的征收率6%计征增值税的简便办法。(6)改革增值税纳税制度。对增值税的纳税人进行专门的税务登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立对纳税人购销双方交叉审计稽查的体系。(7)除税法规定统一减免税的项目外,一律不予减税免税。2.消费税改革。原来征收产品税的产品全部改为增值税以后,对少数需要进行特殊调节的产品和改革后税负降低较多的产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一次消费税。消费税设11个税目,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种征收办法。3.营业税改革。改革后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共设19个税目。税率最低定为3%;娱乐业税率最高,由当地税务机关在5%~20%的幅度税率内确定;其他为5%。另外,对外资企业废除工商统一税,统一实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4.企业所得税改革。(1)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取消按国营、集体、私营等经济性质分立税种的制度。(2)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对部分盈利水平低的企业另设27%和18%两档过渡性照顾税率。(3)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以稳定和拓宽税基。(4)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以及国有企业上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5)取消国有企业在所得税前归还投资性贷款的优惠政策,建立新的规范化的企业还贷制度。(6)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后,对国有企业不再执行企业承包上缴所得税的做法。5.个人所得税改革。(1)把原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个人所得税。(2)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工薪所得的月扣除额定为800元。(3)对应税项目作适当调整。主要增加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4)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扣除、分项定率、分项征收办法。6.资源税改革。改革后的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所有矿产资源。同时配合增值税率的简并,适当调整税负。7.土地增值税改革。对房地产交易中的过高利润进行适当调节。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交易环节对交易收入的增值部分征收。房地产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从30%到60%共四档累进税率。8.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9.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燃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10.将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11.逐步取消对外资企业、外籍人员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实行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适当调高税率和税额。12.拟开征证券税和遗产税。13.税收管理体制方面进行改革,主要是推行分税制,即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根据各自的职权划分税源,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各自的税收权限、税收体制、税务机构和协调财政收支关系。由此,1994年8月、9月先后成立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和烟台市国家税务局,原烟台市税务局撤销。
  第三节 税种税率
  1978—1994年,烟台境内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农业税、特产税、营业税、增值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屠宰税、建筑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盐税、教育费附加等30余种。除农业税、特产税仍由财政部门征收外,其余工商各税均由税务部门征收。1994年实行分税制,农业税和特产税仍由财政部门征收,国税部门征收的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地税部门征收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屠宰税、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营业税 1984年9月开征,按行业共划分11个税目,24个比例税率和1个幅度税率,每个比例税率又分若干种。临时经营者,实行幅度税率。1993年12月,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营业税,设9个税目,4档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金融保险业税率为8%;娱乐业税率为5%~20%。
  增值税 1983年1月始,境内对从事生产机械机器及零部件、农用机具及零部件、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的企业,试征增值税,税率从6%~25%。1984年9月,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条例(草案)》和财政部制定的《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征收增值税,共有12个税目。至1988年增值税税目增加到31个。1994年1月《增值税条例(草案)》废止。
  资源税 1984年境内开始对部分矿产品征税,企业利润不足12%者免征。1986年依据《矿产资源法》中对资源税的规定征税,将原来按率征收改为从量定额征收,由级差调节过渡到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取消起征点。原油的税额标准为每吨1~24元不等,国家统配煤矿的税额标准为每吨0.2~4.7元不等。1991年1月起统配煤矿的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0.3~2.4元不等,非统配煤矿的税额标准为每吨0.5~1.6元不等。1992年1月起,铁矿石税额标准为每吨1.15~2.5元不等。
  消费税 自1989年2月起,境内对彩色电视机、小轿车开征特别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征税。1991年4月对国产彩电停征消费税。1994年1月依据国务院制定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起征消费税,共11个税目,25个征税项目,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比例税率最高为45%,最低为3%;定额税率最高为每吨240元,最低为每升0.1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78—1982年,国家未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国营企业仅缴纳工商税。1983年,以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征税,按企业应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饮食服务行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适用1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和县以上供销社适用7%~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1994年1月《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废止。
  集体企业所得税 70年代初,集体企业自开始生产之月起,免征一年所得税。1979年取消合作商店加成征收所得税的规定。1980年12月,除基层供销社和部分社队企业外,征收所得税均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1985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征收,实行8级超额累进率,最低为10%,最高为55%。1994年1月《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废止。
  私营企业所得税 1986年6月,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征收,对象为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适用比例税率为35%。1994年1月《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80年代初期,境内依据国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1991年7月起,依据国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征收,税率有4种,分别为30%、24%、24%减半、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自1980年起,境内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征收,其对象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所得额,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33%,至1991年废止。
  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境内开征个人所得税。凡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所得、股息和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均需交纳个人所得税。1993年10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1月1日施行,由地税征收机构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1月,境内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缴税额计征。驻在市区者税率为7%,驻在县城和镇者税率为5%,其余地区税率为1%。
  印花税 50年代,境内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征收。1988年8月起,依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以在境内成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应纳税凭证有购销、加工承揽、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以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印花税票分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等。
  屠宰税 70年代,境内企业缴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个人和集体伙食单位宰杀牲畜仍征屠宰税。1983年9月规定,每头猪征税2元,大牲畜每头4元。春节期间农民屠宰自养的猪,免征屠宰税。
  城市房地产税和房产税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73年简化税制,将试行工商税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有房产的个人、外国侨民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1984年10月,对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同时,鉴于中国城市土地属于国有,使用者没有土地产权的实际情况,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决定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拥有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拥有的征收房产税,对在中国有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78年,境内依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988年11月依据国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土地使用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是,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4月,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开征。该税是在原建筑税的基础上改征的一种新税种。纳税人范围增加私营企业,征税投资的范围增加商品房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征税资金的范围增加国家预算资金,税率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从0到30%不等。
  教育费附加 1986年7月,依据国务院制定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开征,包括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城市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按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5%~2%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缴税额计征,附加率为3%;金融、保险企业按营业收入乘以5%计征。国税税种税率1994年税务管理体制改革后,烟台市国税征收的主要税种如下:
  企业所得税 烟台市国税征收机构成立后,按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征税,原《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废止。税率分别为18%、27%、33%。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征税。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上述两种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或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15%、20%、24%、33%。
  利息个人所得税 自1999年11月,依据国务院制定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居民在储蓄部门存款利息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由储蓄部门代扣代缴。
  营业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税征收机构负责铁道运输业、各银行保险机构缴纳的营业税。
  增值税 依据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征收。增值税以在中国境内的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为纳税人,税率采取基本税率再加一档,低税率的适用范围包括基本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等;出口商品一般适用零税率。增值税实行价外计征办法。1995—2002年,增值税征收过程中,纳税人和税率又不断发生一些细微变化。
  消费税 1994年1月,依据国务院制定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起征消费税。国税、地税分开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征收项目主要包括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摩托车、小汽车、汽油、柴油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消费税暂行条例》。至2002年,某些项目的税率又多次发生细微变化。
  车辆购置税 2001年开征。按国家统一规定,取消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税暂由车辆管理所代征,税率为10%。
  地税税种税率 1994年税务管理体制改革后,烟台市地税征收的主要税种如下:
  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开征。征税对象是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法定税率为33%。对一些利润低或者规模小的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在法定税率外,对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 自1994年1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分别不同个人所得项目,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5%~45%;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5%~35%;稿酬所得,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20%。
  营业税 自1994年1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依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和文化体育业适用税率为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为5%,娱乐业适用税率为20%,金融保险业因不同年份适用不同税率分5%、6%、7%、8%等。
  资源税 自1994年1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征收。凡在中国境内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种性质的中外企业和个人,都是纳税人。对加工后的精矿和再制盐不征资源税。土地、森林、地表水等自然资源暂时除外。原油税额标准为每吨8~30元,黑色金属原矿为每吨2~30元,固体盐为每吨10~60元,液体盐为每吨2~10元,其他非金属原矿为每吨0.5~20元。
  土地增值税 自1994年1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征收。土地增值税采用4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一律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94年税务管理体制改革后,烟台市继续执行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税率未发生变化。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使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该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分为0%、5%、10%、15%、30%五个档次。1994年由地税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印花税 1994年后,烟台市继续延用税制改革前的国家《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
  房产税 1994年后烟台市继续延用税制改革前的国家《房产税暂行条例》征收。
  屠宰税1994年始,烟台市依据山东省政府制定的《山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征收。凡在境内屠宰或者收购生猪、牛、羊、马、驴、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收购环节缴纳屠宰税的,屠宰时不再重复缴纳。税额分别是:生猪每头10元,牛、马、驴、骡每头20元,羊每只2元。
  教育费附加 1994年以后,烟台市继续延用国务院制定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 1996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开始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烟台市按规定自1997年1月征收。以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应纳建设费以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计费依据,费率为3%。
  第四节 税收征收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烟台各级税务部门逐步加强税收征管。自1990年第三季度开始,为全市67088个纳税户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手续。同时,摸清税源底数、堵塞税收漏洞,清理出“五假”(假福利、假校办、假知青、假新办、假集体)企业125户,查补税款85.1万元;查出漏管户539户,补税50.8万元。1991年,全市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检查,对23585户进行重点检查,查出有问题的占重点检查户数的47.8%;对148户私营企业进行检查,检查面达100%。共查补税款668.55万元。1993年1月1日起,税务系统统一更换新版发票。年内在车站、码头、港口设置税务检查站11个。8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烟台市税务局进行U6000小型机税收征管软件的开发工作。市税务局在征收一处对所辖纳税业户的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等进行重新核实和修订,并根据税收业务需求对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计会统处理、减免税管理、纳税检查、税收分析、综合查询等内容进行软件开发,同时增设专门机构,装修机房和申报厅,培训操作人员,至12月底结束。
  国税征收管理 征管机构改革 1994年9月,烟台市国税局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全国18个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单位之一。市国税局按照集中征管、强化稽查的原则,改革现行的征管组织机构。对城区征收单位进行调整合并。直属分局内部按照管理服务、征收数控、税务稽查专业化管理设置有关业务科(股),并以计算机为依托对纳税人进行专业化征收管理。在农村按照集中、科学、高效的原则,对现有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农村征收机构进行收缩合并,改变一乡(镇)一所的状况,按经济区划设置农村征收分局或中心税务所。农村征收分局或中心税务所内依据税收征管的主要工作职能进行定岗定责,实行税收专业化管理,不再单设内部机构。为使城区税收征管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全市在城区选择栖霞市国税局、蓬莱市国税局为试点单位,农村征管改革选择牟平区国税局、莱州市国税局为试点单位。1996年,市国税局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先后将144个农村征收分局、所收缩为57个分局,收缩率为60.5%。全市城区普遍建立征收服务厅,农村征收分局也大都建立相应的征收服务厅或柜台。全市共配置计算机280多台,计算机局域网12个,投入资金2600多万元。同时,按征收数控、管理服务、税务稽查三个系列配备人员,使全市征管改革中的农村征收机构改革提前达到省国税局要求。各县市区结合征收机构改革,充实和扩大稽查队伍,全市两级稽查人员达1100多人,稽查力度不断加大。
  规范管理 1998年,市国税局制定《关于规范基层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对各岗位、各系列的传递制度和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规范要求及文明服务标准进行细化,使征管基础建设更加规范,纳税申报质量有较大提高,税收执法程序日趋完善。在试点基础上,全市逐步推行电子申报,按规定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划转,全市共有4469个商业企业由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占原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57%。对452个加油站的1137台机械式加油机进行铅封,平均税负由铅封前的1.14%上升到1.89%。1999年7月,市国税局制定《涉税违法违纪密码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凡发现国税部门和干部违反税收政策、税收廉政纪律以及纳税人偷税漏税的行为,都可以通过密码举报的形式向国税部门反映,经查属实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奖励。到年底,全系统共受理密码举报案件291起,查实253起,补税罚款164.3万元。11月,又制定《商业零售统一发票抽奖试行办法》,并在电信部门开通168号码,每季度开奖一次。到年底第一期抽奖日,共录入发票14728份,通过公开抽奖,产生特等奖1名、一等奖5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100名、四等奖1000名,奖金最多1万元,最少50元。
  信息化建设 2000年,市国税局被确定为全国24个《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CTAIS)税收征管软件试点单位之一,随即成立领导小组,制定CTAIS推广应用工作计划要求和计划表,在直属分局和福山、龙口分局3个单位进行试点。根据总局税收征管规程和CTAIS的内在要求,对全系统征收单位的内设稽查、税收会计核算模式和岗责体系进行调整,全面取消基层征收分局的内设稽查职能;取消基层征收分局的税收会计,实行县级局税收会计集中核算;设立市国税局会统中心,对四个市直单位实行集中核算。根据国家总局提出的CTAIS运行的4种模式,结合国税系统管辖范围、机构设置和电信网络运行情况,对网络建设进行重新规划,拓宽帧中继广域网,开通覆盖全市国税系统80多个网点的广域网络,并做好数据采集和录入工作,建立数据审核制度,对数据的采集、录入、审核、复核、单位负责人抽审、分类统计核对6个环节进行层层监督,从工作机制上确保数据采集和录入的完整、准确。2001年1月1日,全系统所有单位全面实现上线运行。
  2002年,为确保CTAIS正常运行,全市国税全系统调整主干网络带宽,针对各单位主机上的CTAIS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编制印发17期CTAIS业务问答;编写相应软件,保证机构改革后CTAIS征管数量的真实性。开发IC卡与CTAIS系统的接口软件及IC卡管理软件;组织人员对省局《市以下税收征管岗责体系》进行完善、规范,确保岗责体系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开展多元化申报。修订小规模纳税人多元化申报业务流程,开发高平台数据库多元化申报软件系统,开通纳税人网上申报纳税系统,全市共有5万多户纳税人实行多元化申报方式。加强对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的采集工作,全市共上防伪税控企业7221户,数量在全省名列第一。从6月开始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率一直稳定在100%,全年共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162.59万份,认证抵扣联信息133.65万份。
  地税征收管理 市地税局成立以来,结合实际,大胆创新,依托信息技术积极推进和深化征管改革,实现新旧征管模式的转换,逐步建立起税收管理到位、纳税申报自觉、征管手段先进、税收服务优良、稽查监控有力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
  税收基础管理 1994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向扣缴单位发放包括扣缴范围、计算规定、纳税程序、扣缴义务人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扣缴义务人须知”和“代扣代缴证书”,建立税源监控机制。1998年规范完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办法、税前弥补亏损办法、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管理办法。1999年制定《烟台市娱乐服务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明确所得税前列支项目、标准和所得税减免的有关程序,划清审批权限,分清相关责任,规范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资的标准。2000年与财政部门合作开发个人所得税代扣软件,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同时,积极争取财政、人事部门的配合,摸清底数,督促这些单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或纳税代码卡。2001年,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对在全市从事国家规定行业范围内的高收入者建立征管档案,实施税源监控。至2002年,已建立1200余户的高收入者档案。
  1995年6月,开展行政事业收费调查,共调查收费单位202个,涉及263个收费项目。在摸清费源底数基础上,市政府于1995年9月20日专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需依法纳税的通知》。1999年对资源税税源先后进行两次普查,走访矿产资源管理、水利、土地等有关部门,取得完整的调查资料,摸清矿泉水等四种矿产品的地区分布、蕴藏量及潜在税源状况,为新税目的开征做准备工作。自2000年1月1日起,对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此前,全市地税系统对以前年度欠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税收调查清理工作,核实欠税情况,清理欠税,确保税款足额入库。2002年,在卫生主管部门配合下,对全市6000多户医疗卫生机构分类核定改革情况进行普查,区分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对三年优惠期满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部纳入正常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减免税办法,促进该行业的税收征管。
  税收优惠政策 从1995年始,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对税制改革前的减免税政策进行认真清理,对可以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做到既用足用好现有政策,又从严把关,从根本上杜绝随意减免税现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因税制改革造成营业税税负增加的,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予以返还。1996—1998年,全市共办理超税负返还企业80户,返还税款714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纳税人在2000年底前已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在以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的规定,自2001年起,全市已审核审批冲减营业税的已税存量应收未收利息额6000多万元,促进金融企业的发展,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经济发展战略,选择部分百强企业,从政策上、信息上、工作上予以扶持,涵养税源,特别是对劳动服务、校办、福利等企业应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逐户落实到位。此外,严格税收优惠管理,依法规范纳税人的减免税、弥补亏损、处理财产损失等涉税事项的审批程序,做到政策准确、材料真实、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并按照规定时间办理,确保落实到位。
  优化纳税服务 从1995年始,全市地税系统树立“服务也是管理”意识,税收征管方式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建立和完善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体系,为纳税人提供覆盖面广、针对性强、渠道畅通、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做到税法宣传到位有效、办税程序规范透明、税收执法公正公开、服务设施完备先进、纳税方式方便多样、申报缴税高效快捷、服务态度热情周到、投诉反馈及时畅顺,积极引导和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规范税务检查行为,避免多头重复检查。推行公开办税,提高税收执法公开度和透明度,坚持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审理制,最大限度减少执法随意性。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及个别辅导等形式,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帮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2001年制订《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办税员进行培训的方案意见》,累计举办办税员培训班110多期,为1.3万名办税员办理资格认定证书。自1994年以来,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连续3年被团省委、省地税局授予“青年文明号”称号,1998年被国家税务总局授予全国税务系统“最佳办税服务厅”称号。
  税收信息化建设 市地税局成立之初,重视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覆盖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建立起高效有序的信息运作机制。自1995年起,在市局与各分局、县市区局与分局中,实现税收信息共享,计算机自动监控功能日渐增强。从1998年开始,围绕建立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体系的目标,加大“科技兴税”力度。按照“分散采集、统一处理、集中储存”的广域网建设思路,建成以市局为中心遍及全系统的计算机广域网,实现市局与基层单位广域网一体化,统一网络通信环境,不断进行扩容升级,有效支撑起全局税收征管业务。全市地税系统以统一管理业务需求为基础,建设一个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开发集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税收核算、稽查管理、系统管理等功能为一体的税务管理应用系统,基本涵盖税收业务管理整个流程。2000年,市地税局与市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人民银行等4部门就加快部门间计算机联网、实现数据共享达成一致,明确网络建设目标、联结方式、保密制度等,推进全市财税金融信息化进程。2002年,全系统实现征管软件的统一和数据大集中,逐步完善数据查询、审核、统计、分析功能,确保征、管、查三大系列数据有效共享。同时,开发集公文处理、档案管理、政策法规、处室事务、行政管理、公务活动等内容为一体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市县两级地税机关基本实现无纸化办公。至2002年,市县两级局域网和广域网全部建成。全市实行电话申报的业户1.9万余户,有近500户企业试点运行网上报税方式。
  烟台地税局“111”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受理热线电话
  税源管理 1994年烟台市地税局成立后,实行税源分类管理,结合纳税人的行业、规模和经营类型等特征,制定分类管理的标准。对规模较小的纳税人以实施综合监控为主要方式,就主要监控指标进行综合了解和掌握;对一般企业进行全面监控,要求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税源监控指标,实施跟踪式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账务不健全,核算不真实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妥善解决定率征收与查账征收、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税负不均的矛盾。对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建立重点税源档案,全面深入掌握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以及资金流转等情况,依托信息化,严密监控税收资金运动全过程,实现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计算机管理,为税源监控、收入分析提供决策依据。1997年在全市饮食服务业普遍推行专用定额发票,1998年逐步扩大专用发票管理的范围,相继启用“山东省烟台市出租车专用发票”“旅店业限额剪口发票”等,并将各种经营服务性场所门票全部纳入发票管理范围。为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制定发票抽奖办法,有效抑制和杜绝了利用“大头小尾”“真票假开”等形式偷逃税问题的发生。自1999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执行《山东省地税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操作规程》。2000年6月,根据《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在全市范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其雇员,以及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外籍人员及扣缴义务人纳税情况进行涉外审计,有效地堵塞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漏洞。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与上市公司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和重大经济事项报告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分红派息方案,依法及时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拥有车辆的车船使用税易漏难征的特点,实行委托交通、农机部门代征和乡镇政府联合征收的办法,2000年5月,实行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征收的方式,税务部门进驻车辆管理所,设立车船使用税征收窗口,在车辆年审时对个人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在年审时给予把关,对未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辆不予年审。对个人车船使用税普遍实行委托代征或联合征收的方式。为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源泉控管,2002年印发《关于实行委托代征建筑业营业税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由建设单位代征建筑业营业税,委托代征促收效果明显。
  第五节 依法治税
  自1990年起,税务部门以打击暴力抗税和整顿纳税申报为突破口,一手抓税法宣传,一手抓治理整顿,建立良好纳税秩序。全市100%的国营集体企业、95%的乡镇企业均能按规定主动申报纳税,个体工商业户的纳税申报率已达到80%。1990年5、6月份,税务部门与团市委配合,组织“个体工商业户税法知识普及教育活动”。8月,又与团市委、司法局配合,组织“税法宣传月”活动。在全市组织1.2万名个体户代表进行税法知识测试,95%的代表领到合格证书。会同司法部门,对1989年的7起暴力抗税案件进行严肃处理,3人被拘留,2人被判刑。开展一次纳税申报专项检查,推动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的完善。1991年4月15日,烟台市召开依法纳税暨集体企业财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对100个“依法纳税先进单位(个人)”和85个集体企业财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颁发奖状和证书。1992年7月1日至11月20日,对全市申报纳税工作开展整顿,对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资料逐户进行审查,统一组织验收。通过整顿,全市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纳税申报面达到100%,个体工商业户提高到95%以上。国营、集体企业流转环节和利润环节的按期纳税申报率达100%,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提高到94%。
  国税依法治税 1996年,各县市区国税局结合征收机构改革,充实和扩大稽查队伍,全市两级稽查人员达1100多人,占基层总人数的50%,稽查力度不断加大。全年共检查8个行业,1.6万多户,补税罚款6500万元。全市各级国税部门还组织所得税汇缴、出口退税清算等检查,有效地堵塞税款的流失。此外,加强同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严厉查处各种偷税行为,全市税检部门全年共立案查处偷抗税案件181起,其中5万元以上大案123起,占立案数的68.3%,比上年同期增长50%。1998年,市稽查分局人员充实到70人,通过计算机和人工选案相结合,依法稽查进行检查800多户,选案有效率达85%以上。先后对中保财险、中保寿险、邮电行业、电力系统及全市汇总缴纳金融保险营业税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与市公安局联合查处河北“南宫”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印发后,组织力量进行集中清查,全市共清理漏征漏管户4544户。1997—1998年,全市稽查系统共实施检查6.9万户次,补税罚款累计4.2亿多元。1999年,为提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质量,市国税局在全系统全面推行纳税评估办法,并制定《纳税评估细则》。到年底,全市共有25个城区分局和46个农村分局实施纳税评估,完成评估3129户,共查补税款3439.74万元,加收滞纳金107.05万元。通过对涉税规范性文件实行严格的备查备案制度,发现并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文件;严格落实税务行政案件复议制度,全年复议案件8起;落实税收业务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并组织对全局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涉税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整顿;组织开展商贸企业、铁路企业、金融保险企业、联通行业的专项检查和对就地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全年税务稽查查补税款达4264万元,加收滞纳金、罚款1775万元,罚款比例达到33%。年内全系统兑现各项税收优惠13.07亿元,其中办理出口退税75334万元,办理加工贸易免税12200万元,为福利企业退税6464万元,为软件生产企业办理退税7919万元,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项目免税10298万元。
  地税依法治税 税收政策法规宣传 市地税局成立之后,定期向纳税人发放《税收政策法规文件汇编》;与宣传舆论单位密切合作,面向社会宣传。1995年在烟台电视台开办《地税之窗》栏目,1998年与烟台电视台联合制作《关注税收》《直面税收第一难》等专题片,在烟台有线电视台和188传呼台发布税收公益广告。2000年,在烟台人民广播电台开辟《地税之声》栏目,在烟台广播电视报开辟《地税苑》栏目。至2002年,全市地税部门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发稿3946篇,其中在《人民日报》发稿52篇。开展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举办融知识性与娱乐性于一体的税收宣传文艺晚会,开展“税法宣传进校园”“向领导干部宣传税法”等主题活动。2000年,市地税局获得“齐鲁杯”税收知识竞赛优秀组织奖。同年,将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关于扶持企业发展的所得税、流转税、财产行为税和特别目的税等各项优惠政策经过整理,形成《地方税收法规汇编》,及时发放到纳税人手中,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税收法制建设 1995年市地税局成立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的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1996年制定《烟台市地税局办事服务承诺制度》,把纳税服务内容、标准、程序、时限、责任向社会公开做出承诺,提高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的透明度。1997年建立税收稽查案件复审制度,每年年初组织人员对上一年度处结的稽查案件进行复审,复审率在10%以上,对个别案件还深入到有关企业进行回访,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999年推行《烟台市地税系统全员岗位责任追究制》,对税务人员未按税收稽查规程实施稽查,引发诉讼案件和税务争议,导致税务机关败诉及税收检查走过场,造成税款流失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2000年成立行风纠察队,对各基层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税收执法工作情况不定期地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有违法违纪、态度蛮横的情况立即对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切实加强与人大、司法、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及时交流情况,互通信息;
  90年代地税干部深入矿山宣传税法不定期地邀请有关部门对执法情况进行巡视检查。2001年,与市检察院共同发起、组建预防职务犯罪协作网络。同年,成立政策法规科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税收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等工作。对大案要案实行集体审理、审核,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偏差和失误,为促进税收法制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完善税务稽查机制 1995年3月,全市地税系统将一批财会知识丰富,税收业务水平高,查账技能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骨干力量充实到稽查分局。推行《税务稽查通知书》制度,规定凡到企业进行检查,除出示检查证外,还必须持有单位领导签字的《税务稽查通知书》,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1997年8月起,全面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在全省率先运用省地税局推行的稽查工作程序软件,运用计算机全面处理税务稽查工作程序和税务文书,并建立一整套为之服务的工作机制。1998年实行“双向反馈卡”制度,即由被查企业负责人填写《依法行政情况反馈卡》,由税务检查人员填写《稽查建议反馈卡》。对“双向反馈卡”反映的问题和一些重要案件,坚持定期复审,重点审查依法行政和依法执行情况。自1998年起,市地税局率先在稽查分局取消指令性税收收入计划,克服以往检查中为了完成查补入库任务而忽视小税源、忽视执法程序和规范的做法,使税收稽查的执法力度明显增强。2001年在县市区实行一级稽查体制,变“政出多门”为“政出一门”,有效地规范了税收稽查行为。
  第六节 税收收入
  1978年,烟台税收收入总计32766万元,至1981年缓慢上升到37135万元。经过1980年的税制改革,共征收20种税,至1982年税收收入达到43031万元。经过1983年的利改税,1984年全市税收收入达到70728万元。1984年全市工商税制全面改革,至1985年税收收入上升到96056万元,1986年达到10.15亿元。1987年、1988年连续两年下降后,到1989年又回升至11.3亿元。从1990—1993年,全市税收收入逐年稳步增长,至1993年上升为20.77亿元。
  国税税收收入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全市经济与税收呈现良性互动局面,国税收入规模不断扩大,质量稳步提高。1994—2002年,全市国税系统共组织各项税收收入326.05亿元,年均递增17.31%,其中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的税收收入为247.46亿元,由1994年的15.23亿元增长到2002年的51.87亿元,年均递增16.55%,高于全省平均增长速度。
  1994—2002年烟台市国税系统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统计表(含海关代征)
  税种结构变化特征 现行的税制结构决定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主体地位。1994年,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为91.41%,1996年达到96.23%。1994—2002年,全市两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始终在80%以上,从总体上衡量,两税增长幅度与全市经济增长幅度相适应。随着新税种的开征及所得税类收入的大幅度增长,增值税和消费税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呈现一种先扬后抑的态势,总体呈下降趋势,由1994年的91.41%下降到2002年的84.29%。所得税类收入增势迅猛,占收入比重逐年提高。随着企业效益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到期,越来越多的企业由免税期进入纳税期,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增长。其中涉外企业所得税是全市增收幅度最大的一个税种,年均递增51.1%,在收入中所占比重逐年提高,1994年为0.61%,1996年上升到2.05%,2000年为3.14%,到2002为年4.71%。个人利息所得税自1999年10月份开征,收入比重由1999年的0.03%提高到2002年的5.74%,成为一个重要税收来源。
  级次结构变化特征 1994—2002年,中央、省、地方三级收入比重基本保持平稳。中央级收入所占比重较大,平均占收入比重为74.1%,其次是地方级收入,平均占23.4%,省级收入所占
  1994—2002年烟台市国税主要税种结构变化表比重最低,平均占2.5%。中央级和地方级占总收入比重波动较小,基本在1个百分点之内波动。省级收入由于受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政策调整影响,自2002年起波动较大。
  经济类型变化特征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涉外税收(外资及港澳台企业)逐步成为国税收入的主力军,其次是股份制及联营、个体私营税收。从1998年开始,涉外税收总量超过集体企业税收,1998年涉外税收为62447万元,集体企业税收为47094万元,以后逐年大幅度上升,2000年涉外税收上升到10.32亿元,集体企业税收为43485万元,2002年涉外税收达到18亿元,集体企业税收下降为30003万元。从2000年起,涉外税收超过国有企业所提供的税收收入。从1999年起,作为民营经济的主体—股份制及联营、个体私营经济,已经成为国税收入中第二大主力军,对全市税收收入的贡献率越来越大。1999年股份制及联营企业税收占总收入比重为13.02%,个体私营企业占9.61%,以后呈逐年上升趋势,到2002年,股份制及联营企业税收比重为24.57%,个体私营企业税收比重为18.4%。随着涉外、股份制及联营、个体私营经济提供的税收占总收入的比重不断上升,国有、集体经济税收比重呈现不断下滑趋势。1996年全市国有企业税收占总收入比重为42.31%,集体企业税收占28.95%,到2000年分别下降到27.34%、12.78%,到2002年继续下降为17.%、5.78%。
  产业结构变化特征从各产业对国税收入的贡献程度看,来自第二产业的税收一直占主导地位,1994—2002年共提供税收190.97亿元;第三产业提供的税收收入为67.06亿元。从各产业发展趋势看,第二产业提供的国税收入增长较快,第三产业提供的收入下滑趋势较明显。1994年,全市第二产业提供的国税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为56.91%,以后逐年稳定增长,至2002年达到78.47%;第三产业提供的国税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为43.09%,以后逐年下降,至2002年为21.53%。
  1996—2002年烟台市国税收入分经济类型完成情况统计表(不含海关代征)
  注:由于从1996年实施新的税收会计制度,1994、1995年分经济类型原始数据为征收数,自1996年起为入库数,因统计口径不一致,不具有可比性,因此表中未列1994和1995年数据。
  地税税收收入 自1994年以来,全市地税系统以主体税种为主导,加强零散税收征管,努力挖掘税收增长潜力;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税收征管质量明显提高。一些易漏难征的小税种大幅度增收,占总收入比重增大。通过法制教育和税法宣传,治税环境不断改善,公民纳税意识普遍提高,对地税收入增长发挥积极作用。地税征收的主体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他小税种有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建税、资源税、印花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教育费附加等。1994年,全市地税收入6.67亿元;1996年突破10亿元,达到12.53亿元;1999年突破20亿元,达到21.72亿元;2001年突破30亿元,达到30.56亿元;2002年达到34.01亿元。
  1994—2002年,全市地税收入年均增长22.59%,比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年均增幅高9.87个百分点。地税收入占GDP比重和占财政收入比重逐步提高。2002年,全市地税收入占GDP比重为3.05%,比1994年提高了1.49个百分点。市县级地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94年的52.71%提高到2002年的63.29%,提高了10.58个百分点。2002年,由于实行新的财政体制,市县级地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2.06%,按新口径计算,比上年提高10.04个百分点。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构成地方税收的三大主体税种,主导作用明显,9年来增长平稳,累计增长4.24倍,年均递增23.01%,占总收入比重保持在72%以上。其中,营业税累计收入60.31亿元,2002年比1994年增长2.81倍,年均递增18.19%;企业所得税累计收入55.59亿元,2002年比1994年增长5.23倍,年均递增25.71%;个人所得税累计收入14.26亿元,2002年比1994年增长27.13倍,年均递增51.76%。其他小税种收入也呈大幅增长态势:车船使用税累计收入1.65亿元,2002年比1994年增长4.94倍,年均递增24.96%;土地使用税累计收入3.77亿元,2002年比1994年增长3.32倍,年均递增20.06%;房产税累计收入10.57亿元,2002年比1994年增长5.44倍,年均递增26.2%;城建税累计收入14.26亿元,2002年比1994年增长2.86倍,年均递增18.4%;印花税累计收入1.32亿元,2002年比1994年增长7.56倍,年均递增30.79%。
  全市地税收入规模呈上升趋势,其中市直范围逐年上升,1994年为20356万元,到1998年达到52816万元,2002年上升到82745万元。全市13个县市区(包括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1994年完成地方税收大部分均在5000万元以内,仅有莱州市、招远市、龙口市3个单位超过5000万元,分别达到5986万元、5724万元、5287万元;1995年超过5000万元的县市区有莱州市、龙
  1994—2002年烟台市国税收入分产业情况统计表(不含海关代征)口市、招远市、芝罘区、开发区5个单位,莱州市最高为8287万元;1996年莱州市、龙口市过亿元,1997年过亿元的上升为5家,为莱州市、龙口市、芝罘区、招远市、开发区;1999年过亿元的县市区有8家,其中龙口市过3亿元,莱州市过2亿元;2002年地税收入超过1.5亿元的有牟平区、莱阳市,超过2亿元的有开发区、莱州市、招远市、蓬莱市、芝罘区5家,龙口市最高,超过4亿元,达到42152万元。1994—2002年,年均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收入增幅的有开发区、福山区、莱山区、龙口市、蓬莱市,分别增长25.66%、24.61%、43.67%、29.63%、27.56%。收入增幅较低的有栖霞市、长岛县,分别为17.53%、13.97%。
  地税收入按经济类型划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占主要成分,其中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地税收入年均占总收入的比重超过50%,1994年为98%,1995年为99%,1996年为92%,以后呈逐年下降趋势,到2002年下降到51.57%,下降46.43个百分点。其他经济类型地税收入所占比重由1994年的2%上升到48.43%,其中,个体私营经济和股份制经济提供的税收实现了较大幅度增长,2002年分别比1994年增长595倍、46.9倍;涉外经济税收2002年提供地税收入比1996年(1996年涉外企业纳入地税征管范围)增长4.37倍。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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