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294
颗粒名称: 第九节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分类号: D632.1
页数: 4
页码: 806-809
摘要: 本文记叙1984年到2002年烟台市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介绍,其中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管理、失业保障金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管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管理等。
关键词: 烟台市 社会保障 资金管理

内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 1984年,市政府印发《烟台市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对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新招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同时对新招合同制工人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管理。1986年8月,成立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1987年6月,市政府印发《烟台市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施行办法》,对国有、集体企业统一办法,实行市级统筹,固定职工个人不缴费。合同制工人和固定职工养老基金分别运作,实行现收现付、两项基金互不调剂的统筹模式。1989年2月,全市推行全员合同制用工制度改革,固定职工数量减少,合同制工人数量增加,出现合同制工人养老金长期储备,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明显不足的问题。同年,市政府决定“两金”合并使用,实行“以新养老、循环调剂”的基金统筹模式。1992年7月,市政府制定《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实行全面个人缴费制度。1997年7月,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将所有城镇劳动者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实行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1998年,根据《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统一个人账户的记入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2002年11月,对完成年度征缴计划和上解任务的县市区给予奖励。2002年,全市养老保险收入10.73亿元,支出10.54亿元,滚存结余6.59亿元。参保人数680796人。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管理 为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生活,1996年,烟台市制定《关于帮困基金筹集与使用意见的通知》,建立市级帮困基金,多渠道筹集资金。从1996年至1998年上半年,为市属困难企业职工发放帮困资金2280万元。1998年,对纳入市级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金实行“三三制”,即财政承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用于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转岗培训费;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负担三分之一,用于缴纳企业下岗职工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金。再就业资金列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8月,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职工平均工资高出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水平50%及以上的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1%捐献”。年底,全市共筹集社会捐助资金1927万元。1999年7月1日起,将进入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提高30%。市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30%后,第一年每月为249.6元,第二年每月为234元,第三年每月为218.4元。2001年9月,市政府制定《烟台市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方案》,对协议期满出站或已经出站但再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特殊援助措施,促其实现再就业。
  失业保障金统筹 1987年7月1日至1992年6月底,烟台市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金,个人不交费。1992年5月,市政府制定《关于职工待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全民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金;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全部职工实得收入的1%缴纳;机关、事业和社会团体单位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均按每人每月0.5元缴纳。同年,烟台市在全省率先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2001年6月始,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分级征缴、自主保障、适度调节”的原则,由全额统筹改为部分统筹,当年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征缴首次突破亿元大关,达到1.04亿元。2001年7月1日起,按新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失业保险金和农民合同制一次性生活补助。各县市区按当地实际情况分为三类计发。2002年8月,市委、市政府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对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给予政策扶持,实施“4050”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计划。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城镇失业职工有就业愿望的实行岗位开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商业保险补贴政策,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2002年,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34亿元,支出1.36亿元,滚存结余1.24亿元。参保人数618771人。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管理 1996年1月始,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工作,企业按照在职职工与离退休职工工资总额之和的10%提取医疗保险基金。提取的医疗保险基金,30%用于社会统筹,50%用于职工个人,20%用于企业医疗调剂金。199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先后制定《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渡时期若干思考问题的处理意见》《烟台市市直单位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管理办法》《烟台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及管理暂行办法》《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暂行办法》《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等11个配套文件。2000年9月,市政府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在市直和芝罘区、莱州市、招远市辖区内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实施。单位按照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8%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的65%划入统筹基金,35%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2000年12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制定《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2002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3.99亿元,支出2.76亿元,滚存结余2.81亿元。参保人数758926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 1996年,全市建立并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定市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为每人每月140元。1998年确定,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非农业户口且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条件的居民等为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1998年4月1日起,市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0元。1999年7月1日起调整为每人每月195元,其他县市的城市低保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最高的195元,最低的156元,全市平均185元。2001年9月,《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实施,将省属驻各地困难单位的低保对象纳入保障范围,按当地标准给予保障。2002年,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1246万元,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人数10421人。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管理 烟台市于1994年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5年4月,市政府制定《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全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按照工作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3%、个人按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缴纳(除计划内临时工外,其他人员在国家或省实行养老保险金专项工资补贴之前,个人缴纳部分暂由单位代缴)。2001年1月,由市级统筹调整为县市区统筹,单位缴费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收支情况、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自行确定,个人缴纳比例暂保持2%不变(固定工仍由单位代缴)。养老保险基金由市县两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基金统筹计划主要由财政部门根据支出情况确定,实行现收现付模式。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调整均按人事部门的规定执行。2002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7.85亿元,支出8.04亿元,滚存结余1亿元,参保人数177562人。
  公费医疗经费管理 1985年,《烟台市市直机关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享受公费医疗人员须定点就医,医疗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凡需到外地就医的,须由市级医院提出转诊意见,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1985年起,公费医疗预算定额由现行的全省每人每年30元调整为:省、市、地级50元,县级45元(中央驻鲁单位原定额不变)。1987年,根据《山东省公费医疗经费报销规定》及《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各种营养滋补药品、非治疗必需的药品、可药用食品及自费药品均不予报销。同年,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安装进口器官费用报销问题的复函》规定,安装进口人造器官的费用,可比照国内相似类型人造器官的最高价格报销,其价格超出部分不能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烟台市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凡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住院手术期间其医疗费用原则上按国家65%、单位30%、个人5%的比例负担。自1992年9月起,市直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含门诊费、住院费)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全部核拨到各单位,五大班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的医疗费仍核拨到市直机关卫生所。1993年,《烟台市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范围是:财政预算内拨款的市直党政机关、公检司法、党派团体、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在上述单位工作的招聘干部及合同制职工,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批准享受公费医疗的退职人员。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省驻烟单位公费医疗经费预算基数的通知》规定,将原经费定额调整为:干部职工每人每年15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40元。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分配中央驻烟单位公费医疗经费的通知》,中央驻地方单位公费医疗经费定额调整为:干部职工每人每年120年,大学生每人每年40元。1994年,市政府制定《烟台市市直单位公费医疗与个人挂钩的意见》,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个人,其开支的医疗费(包括门诊费和住院费)均实行与个人利益挂钩的办法,具体挂钩比例为:工龄在15年以下的个人负担30%,15年(含)至30年的个人负担20%,30年(含)以上的个人负担1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包括在职)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以及见义勇为、因公致残、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患者的医疗费不与个人利益挂钩。
  离休干部“两费”管理 1997年,市委、市政府转发市委组织部、老干局等5部门《关于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解决好离休干部“两费”问题。1998年11月,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100元(不含价格补贴)。2000年11月,《烟台市市直单位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管理办法》规定离休人员所在单位必须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仍从原渠道列支。2002年1月,全市建立离休干部“两费”社会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同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市财政部门拨专款对清欠难度较大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给予重点解决。从2002年起,每年第四季度,由市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市老干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等部门,对困难企业拖欠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情况进行调查,对特困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缺口,经检查核实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解决。
  优抚安置费管理 1999年1月,烟台市执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生活待遇的通知》规定,在乡特等革命伤残军人护理费每人每月为190元,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护理费每人每月为130元。同年1月,省财政厅、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基金管理、使用、审批、督查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1999年3月,执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烈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1999年5月,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印发《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1999年6月,省民政厅等五部门联合转发民政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2001年5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印发《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相关规定,要求全市各级认真落实有关就业政策,保证随军家属就业。2002年2月,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转发《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干部、退休士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2000年8月,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的通知》,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适当增加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从2000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三属”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金。2001年6月确定,全市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三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2001年9月,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分别为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同年12月,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确定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由死者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改为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仍按现行政策执行。2002年1月,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按工作条件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序,分别享受4类津贴。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阅读

相关地名

烟台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