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企业财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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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292
颗粒名称: 第七节 企业财务管理
分类号: F275
页数: 4
页码: 802-805
摘要: 本文记叙1978年到2002年烟台市企业财务管理的介绍,其中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金管理、成本管理以及利润分配等。
关键词: 烟台市 企业 财务管理

内容

固定资产管理 1978年,烟台地区改进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地区直属国营工业、水产企业,地区直属国营交通企业、商办工业,烟台市属的国营工业、交通、水产、城市公用及商办工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按比例分别上交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留给企业。地区直属的采掘工业企业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不上交国家财政,改交地区财政。按固定资产价格计提的基本折旧基金,50%上交国家财政,10%交地区财政,40%留给企业。地区直属及烟台市属新建的国营工业、交通、水产、城市公用及商办工业(包括大型联合企业分厂),从建成正式投产的月份开始,3年内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交国家财政,3年后按老企业的规定办理。各单位、各部门使用更新改造资金,单独编制计划,报地区计委、工办、财政局审批后执行。企业使用更新改造资金在企业会计决算中单独反映。较大项目在竣工后编制工程决算。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先提后用,不得超支,按照财政部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挪作其他开支。任何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折旧率和更新改造资金的提取标准。新建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由企业主管部门比照同类企业的折旧率提出意见,报地区财政部门核定。
  1980年,烟台地区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企业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封存固定资产和土地7大类。规定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并改进管理办法。试行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有偿调拨办法。从1980年1月起,对1979年实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企业,以及1980年新批准的地方国营工业企业、交通企业,征收固定资金占用费。1981年,对试点的工交企业实行有偿占用固定资产的办法进行补充,同时从1981年起,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更新改造资金,不再相应冲减国拨的固定资金;企业有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增减国拨的固定资产。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基本折旧基金和经批准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可以相应冲减国拨的固定资产。
  1982年,国营工业、交通、商业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仅限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不能用于新建项目和其他支出。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全部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全面管理。国营工业、交通、商业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已确定用于当年更新改造的,按提取进度存入建设银行,先存后用;未确定用于更新改造的,在人民银行专户存储。更新改造资金同人民银行的贷款合用的,由人民银行管理;同财政拨款、建设银行贷款合用的,由建设银行管理;同人民银行、建设银行两家合用的,原由谁管理,仍由谁管理,企业历年结余的更新改造资金参加流动资金周转,不再划转建设银行。
  1983年,对机械、电子工业的首批技术改造企业,增提折旧基金,每年提高1%的折旧率。增提的资金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规划内的技术改造。从技术改造单位的销售额内提取1%的资金,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基金。
  1984年,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市属国营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上交国家财政30%,上交省财政20%,上交市财政10%,留企业40%,按规定集中的企业基本折旧基金,按月汇交烟台市财政局。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只能用于现有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技术改造,不能安排基本建设和其他支出。1987年,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企业的更改资金、大修理基金以及各类租赁资金,不得用作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企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查,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存足半年再用。1988年,对企业购建楼堂馆所进行限制,违反规定者,给予相应处罚。
  1992年,调整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和提高文教企业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1993年7月始,贯彻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折旧方法。
  2001年,取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等,财务事项由财政部门核准,企业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2001年1月1日以后,财政部门不再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直接管理。
  流动资金管理 1978年,烟台地区对农机产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管理办法,由此造成的损失,作“企业管理费—产品三包损失”处理。1979年,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原材料、燃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低值易耗品、备品备件、包装物料以及在途、外存、外借、代保管和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还对长期积存在港口、码头、车站,无法找到货主的物资进行彻底清查。在此基础上,核定流动资金定额。流动资金金额的审批和考核,由考核主管部门审定报省财政、银行批准。
  1980年,地方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后,对实有自有流动资金超过定额的部分,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上交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用以弥补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从1983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含预算外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供应,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同年,试行流动资金使用责任制,以财政、银行为主,考核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使用情况,并实行奖罚。1983年7月1日以后,财政部门不再负责管理流动资金。
  成本管理 1978年,烟台地区开始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实行奖励制度的企业提取奖金的比例,一般不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少数任务重、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先进,又全面超额完成国家计划的企业,适当提高奖金提取比例。
  1983年,压缩企业管理费。压缩的项目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公用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租赁费及其他管理费,压缩的幅度为同年计划三分之一的20%。国家安排的重点新产品试制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企业按工时消耗定额等有关基础资料,合理分摊费用,不得将正常生产或其他专用工程应负担的费用纳入国家安排的重点新产品试制和技术开发费中。新产品试制和技术开发项目结束后,及时进行财务结算,把剩余的专款交回国家,不得私自转入专用基金或挪作他用。
  1985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成本管理发生很大变化,规定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的财务处理办法,明确中外合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五项基金的比例。1986年,对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实行节约奖办法。
  1988年,对企业开始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挂钩范围为市县(市)区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工资总额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以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为基础,减去不合理因素,加上合理增资因素进行核定。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际完成数进行核定,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3年平均水平的,则按前3年平均水平数核定。挂钩的效益指标下降时,工资总额同比例下浮,为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下浮的幅度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挂钩后,提取的效益工资计入成本,企业不再提取奖励基金。
  1990年,工业企业实施提取销售措施费办法,企业根据销售额大小和推销产品的难易程度,按产品销售回收货款额的0.5%~1%提取销售措施费,在销售费中列支,专门用于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出差补贴、销售和回收货款过程中必要的应酬、业务费和小金额的广告宣传费。集体企业不采取提取的办法,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据实列支。
  1993年7月1日开始执行《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两则”“两制”)。“两则”“两制”在成本管理方面进行较大改革:改革成本、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完全成本法改为制造成本法;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完善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对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进行调整。2001年,取消企业资产损失、企业坏账损失、企业提取推销费等3个财政核准项目,企业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选择合理的资产损失预计方法,预提或摊销费用。
  2002年1月1日起,企业开始逐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对成本、费用的含义,费用的分类、确认原则、计量标准等均做出明确规定,明确企业的成本管理权限和内部议事规则,赋予企业更大的经营自主权。
  利润分配 1978年开始在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制度。全面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成本、利润(包括实现利润和上缴利润)、流动资金占用等8项年度计划指标及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4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企业不能提取;政策性亏损企业,比照盈利企业提取;其他计划亏损企业,全面完成各项计划指标可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的相应减少或不计提;经营性亏损的企业一律不提取。
  1980年1月1日起,企业提取企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均按扣除各种奖金后的工资总额计算。在国营工业企业试行利润留成办法。1981年,对盈利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试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全额利润留成”“上缴利润包干”“超收分成或留用”“亏损补贴包干,减亏分成或留用”等5种利润分配办法,对亏损企业实行“亏损基数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亏损递增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或分成”“定额补贴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或留用”等3种利润分配办法。同年10月底,试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企业的利润分配形式主要有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全额利润留成、超计划利润留成、利润包干、亏损包干、以税代利自负盈亏、二轻集体企业由统负盈亏改为自负盈亏。
  1983年开始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对不同企业分别采取递增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交纳调节税3种形式。
  1984年,在第一步利改税的基础上进行第二步利改税,财政收入由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把企业与国家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固定下来。同时对城市商业体制进行改革。改变批发公司和饮食服务公司与市县商业局在经济上的归属关系。企业、公司直接同财政、税务、银行发生关系,税后利润除按规定上缴一部分外,其余全部归企业、公司支配。对大中型国营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行业,实行内部经营责任制。在第二步利改税的基础上,商业企业的奖励基金采取利润奖金率的办法计提。企业的实发奖金随着实现利润的多少,上下浮动,上不封顶,下不保底。1985年,核批市级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方案。1986年,继续调整、完善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包括国营交通企业、纺织企业。
  1987年,对企业利润分配制度进行改革,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职工的责权利关系。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试点企业以实现利润、上缴利润和还贷利润为主要承包指标,承包期一般为3年。企业实现的利润依法缴税,实际上缴利润超过承包基数部分按比例分成。企业多得部分,由财政部门采取收入退库方式返还给企业,作为企业留利处理。承包经营者按合同规定获得的年收入,除按国家规定计入成本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在企业留利中列支。1988年,承包经营责任制全面推开,主要有上缴利润递增包干,超收分成;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全留;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还贷;实现利润定期定额包干和资产经营责任制等6种承包形式。
  1990年末,第一轮承包结束,市委、市政府印发《烟台市新一轮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决定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国营企业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进行利润分配。实行递增包干,超收分成的,企业分成比例不高于实现利润承包基数超额部分的70%;实行定额包干的,超额部分全部用于企业归还贷款;实行亏损包干的,减亏部分,工业企业全留,其他企业,扣除归还贷款后,企业分成比例不高于60%。未完成上缴利润或减亏基数的,分别处理:已完成实现利润承包基数的,欠交的利润结转下年度补交,超收部分全部上交;未完成实现利润(减亏)承包基数的,用自有资金抵补。超收分成按45%、30%、10%和15%依次分配生产发展基金、承包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承包人的年终一次性现金奖励,从工资基金或奖励基金中列支,扣罚的承包收入风险抵押金和承包资格风险抵押金,列“营业外收入”处理。从1990年末至2002年,全市按《实施办法》进行利润分配。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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