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预算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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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290
颗粒名称: 第五节 预算管理
分类号: F810.3
页数: 4
页码: 798-801
摘要: 本文记叙1978年到2002年烟台市预算管理情况,其中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决算等。
关键词: 烟台市 预算管理 财政预算

内容

预算编制与执行 1978年的预算,烟台市以省分配的收支指标为依据安排财力,主要用于支援农业、老企业改造和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并适当安排城市建设、各项行政事业费以及其他方面的一些急需的开支。
  1980年,支出指标省和地区都不分配,由各县市根据当年预算财力安排。当年的超收,原则上不在当年安排支出。逐步建立必要的后备基金。坚持“先维护,后发展”的原则,保证必要的预备费,不低于支出总额的3%。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控制。新增机构和人员经费,除另有规定外,均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由县安排的各项支出,不再归口按条条管理。原定的县办工业利润“五五”分成,亏损“二八”负担的办法仍然执行。
  1982年工商税纳入地市、县级预算,实行总额分成。1984年,烟台市的分成比例调整为42.9%。首先保证“人头经费”和必要的正常经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保证一定的增长幅度。对城市建设方面的投资,主要满足重点项目急需。当年的公务费压缩10%~20%,其中会议费压缩30%以上。
  1985年,财政收入预算一律按新的财政体制规定的口径填报,企业收入包括原属县办工业“五五”分成部分,工商税收入包括第二步利改税后调整税率而出现的利税转移部分、不计提1%工商税附加而增加的收入,不包括属于中央、省、市级财政固定收入部分。还考虑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影响收入的因素。县以上供销社收入已按工商所得税入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收入和城市水资源收入仍在预算内列收列支,作为固定收入全额留用。盐税全部上解,其余收入实行总额分成。按市财政会议初步确定的收支基数和分成比例,凡留成比例低于44.65%的县市区,暂按44.65%计算分成收入,按55.35%计算总额上解数;定额补助收入按初步确定的支出基数与收入基数的44.65%之差填列。
  1990年,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保贡献、保工资,农业、教育、科技支出适当增加,公检法按全国平均水平增长,其他支出一律压缩。
  1991年,狠抓经济效益,搞好促产增收。推行驻厂员联户制度,对利税100万元、亏损50万元以上的盈利大户和亏损大户实行重点支帮促。全面完成各项扭亏增盈目标,工业企业原材物耗降低2%,扭亏50%,产值“两费”含量比上年降低5%,产成品资金压缩30%;资金利润率和销售收入利润率增加两个百分点。对拖欠的税款积极清理。压缩平价粮油销售和理顺粮油价格的测算及方案编制,减少粮食企业亏损和补贴;推行粮食企业盈亏统算大包干,逐步解决粮食财务挂账问题;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对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全面推行承包责任制。推行公费医疗经费包给医院管理的办法。
  1992年,从严控制支出,年内会议费支出压缩30%,对公费住宅电话进行检查清理,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凡新制定的政策性增支因素,有收入的事业单位自行消化,对应该自行解决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财政限期停止拨款,加快由全额管理向差额管理到自收自支的过渡。
  1994年,积极推进财税改革,建立高效率的地方综合财政调控体系;调整投资和经济结构,努力培植财源,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搞好财力运筹,优化支出结构,保证人员和必要公用经费的基本需要,适当增加对农业、科技、教育等事业的投入;强化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措施,保证财政收支平衡。
  从1995年开始,由以前的向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烟台市的财政预算、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烟台市级的财政预算改为向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报告烟台市和烟台市级预算草案以市级为主的模式。
  1996年,围绕“管理效益年”活动,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绩;改革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增强财政宏观调控力度;深化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改革,搞好乡镇金库建设的试点和推广,壮大乡镇财政实力,实现乡镇财税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1998年政策变动:1.对宾馆、饭店和旅行社等各类旅游企业,按其计税营业收入的1%征收发展事业费,70%留归市地使用,30%上交省统一调剂使用;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2.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财政预算相应增加公务人员的住房补贴。3.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不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改由财政预算安排。4.适当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补贴。
  1999年,烟台市市级第一次编制下达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标志着烟台市市级开始步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阶段。同时,《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凡是机关事业单位和预算拨款的,进行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建设以及购置办公、通讯设备、机动车辆等,均实行公开招标、议标,实施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减少财政预算中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削减事业单位补贴。从1999年起,除教育等少数单位外,原则上每年减少事业单位财政补贴三分之一,逐步实行自负盈亏;有收入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逐步改为差补单位或自收自支单位,将改革节省的资金,重点用于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等急需安排的重点支出。
  2000年,由于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免商品房契税,清理行政性收费,新增建设用地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70%上缴省,以及提高工资和住房补贴标准等减收增支因素较多,当年收支矛盾比较突出。
  2002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财政工作面临着各种不确定因素,制约经济增长的不利因素反映到财政上来。同时,中央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地方增加投入、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势头向好。烟台市按照“保工资、保稳定、保法定支出”的要求编制2002年财政预算,同时尝试编制农业、教育、环保等三部门的部门预算。
  决算 1978年,地区上缴山东省的财政收入仍由金库办理。年终后,根据管理体制及财政借垫款情况,由省财政与地区财政结算,多退少补;省按固定数额分给地区的体制分成,作为调减支出指标处理。1980年省对地市均按“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进行结算,还对几个收支数字的编列口径进行统一:“上级核定预算数”以省计划会议分配的收支预算数加减,以后省追加、追减、上划、下划的预算数为准。1979年行政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增加的支出,在上年决算以“预留行政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应补未补数”科目列报的数额,在1980年的决算中以“交回上年预留行政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应补未补数”科目列红数反映,以冲减1980年的财政支出。
  1982年,对中央向地方财政的借款,按省核定的数额进行结算。对县办工业企业年终利润,实行“五五”分成,将实际交库的流动资金占用费与利润合并计提。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不再作为决算结转项目中单独反映。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凡年前来不及审定而应补未补的款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预留。地方财政总决算的“调入资金”范围,原则上只限于用于弥补地方财政收支差额,平衡当年预算而调入的预算外结余资金。
  1983年,应上交中央财政的“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时足额催交入库。从当年起,将县办工业亏损企业的负担比例改为同盈利企业的留成比例相一致,由县财政承担一半,本年第四季度企业调整工资应补未补的款项,属于国家计划安排的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预留。预算外资金从总决算中划出,另行编造决算。
  1984年,对当年按决算应上交中央的“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及时催交入库,并于年终按企业决算的实际数进行结算。县办工业企业仍然实行“五五”分成的办法。各级财政预留的1983年第四季度企业调整工资应补未补数,在1984年决算中都以“缴回上年预留企业调整工资应补未补数”科目如数缴回国库。
  1985年,国家财政不再集中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地方财政支出结余,全部留归地方,其中由省专项拨款的各项支出结余,除允许下年度继续使用者外,其余的专项拨款结余,均留归地方统筹安排使用。本年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年终“预算包干结余”,仍采取预算结转的办法,准予结转下年使用,不得作为财政支出列报决算。本年应该退库拨款的粮食亏损、粮油差价补贴、市场用煤差价补贴等,均在年终前退库弥补。
  从1986年起,国家批准的政策性价格补贴由收入退库改列预算支出后,严格控制补贴范围,核实补贴数额,控制敞口补贴,不再从收入退库两头拿钱;国家批准的价格补贴支出,原作预算收入退库应由山东省省级财政负担部分,年终单独结算,返还地市。对政法、公安、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政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罚没物资变价款均在年终前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办案费用补助由收入退库改列支出后应由山东省省级财政负担部分,年终单独结算,返还地市。市、县在财税大检查中查出中央企业和事业单位违纪金额,按实际补交入库的所得税、调节税、利润、能源交通基金以及粮油、棉花加价款提成20%,检查省级企事业单位违纪金额,按实际补交入库数10%提成。
  1993年财政决算编审要求按照税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集中力量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确保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为实行“分税制”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从9月1日起,缉私部门罚没收入由100%交地方财政改为50%上交中央,15%上交山东省,35%上交地市,未按规定交库的,年终省将通过体制单独结算。从10月1日起,国务院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因各种原因年终前不能及时发放,由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统一预留调资款。
  1994年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第一年。从1月1日起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平时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地方分成的50%部分,年终中央财政通过体制结算返还省财政。地市应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暂不予结算,待省与地市的分配办法确定以后一并返还地市。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和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平时暂作为中央收入就地上缴中央财政,属于地方收入的部分,年终由中央财政通过结算返还地方。中央电力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增值税(25%)和营业税,全部就地上缴省国库,对地市投资的企业(机组)缴纳的部分,年终由山东省财政按照地市的投资比例,通过体制结算返还地市。
  1995年烟台市按照山东省坚持财政收支平衡、消化历年赤字的要求进行财政决算编审工作。
  1996年,国家对1995年到期的1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收入全留政策进行调整,规定在1996—1998年的三年内,以1993年的返还数为基数,经济技术开发区1995年比1993年新增财政收入中中央应得增量部分,采取由中央财政逐年递减返还。
  1996年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下划市、县,199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税额调高一倍,分3年到位。1998年决算编审要求以原下划数额的80%为基数,1998—2000年分别上解省财政40%、70%、100%。从1998年开始地税经费采取“集中上划、收支挂钩、分级负担、统一管理”的原则,年终省财政对各地当年实际拨付经费数额按照核定的经费划转基数进行清算。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后影响市地财政增值税25%部分和税收返还部分,省财政根据省国税局提供的实行“免、抵、退”审核表予以返还。
  从1999年开始,凡送省属监狱服刑改造的本省户籍罪犯的教育改造经费实行省和市地财政分级负担。水利建设基金,决算编审要求凡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城市维护税中划出15%,用于城市防洪建设,该项资金由市地本级上缴省40%,县级上缴省20%,未按规定上缴省部分,年底专项上解。2000年、2001年,对于国债资金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加倍罚息和扣本金,中央专项再贷款的欠息,按协议规定也将从体制结算中扣回。2002年实行所得税营业税分享改革,地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完成数达不到核定基数,省财政相应扣减所得税基数返还。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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