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财政收支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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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28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财政收支
分类号: F810.4
页数: 5
页码: 794-798
摘要: 本文记叙80年代到2002年烟台市财政收支情况,其中包括财政收入、农业税收、财政支出等。
关键词: 烟台市 财政收支

内容

财政收入 80年代,烟台地区财政经济情况比70年代末明显好转,财政收入逐年回升,1983年收入增长8.06%,1984年增长3.21%。到1985年,由于经济增幅高、物价上涨、开征新税等,财政收入出现一个较高的增幅,为28.35%。
  1986年,烟台市GDP增幅回落0.7个百分点,与此同时财政收入增幅也随着回落,为5.82%。1987年GDP增幅达到19.9%,1988年为17.5%,1989年回落到7%,财政收入增幅随之由1988年的21.22%回落到10.45%。1990年GDP和财政收入呈现平稳增长、协调发展的态势,分别增长11.5%和10.8%。
  1991年,烟台市GDP和财政收入继续增长,增幅分别是13.9%和9.75%。1992年、1993年GDP高速增长,增幅分别达到35.5%和31%。1994年起,中央加大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力度,抑制通货膨胀,消除经济过热,经济增长速度回落,当年GDP增长16.2%,1995年增长15.5%。从1993年开始,烟台市开始着手改革财政包干体制,并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激发了各级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财政收入步入快速增长时期。1993—1995年,地方财政收入分别增长39.02%、21.88%和26.02%。
  1996年,烟台市经济继续得到有效调控,当年GDP增长8.5%。1997年顺利实现“软着陆”,进入平稳增长区间,1997—2000年,GDP增速一般保持在9%~12%之间。这一期间新的财税体制的激励作用在逐步释放,地方财政收入增幅始终高于经济增长速度。1996年地方财政收入为18.53亿元,2000年为37.69亿元。“九五”期间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1.65%。
  2001年,烟台市地方财政收入为46.61亿元,增长23.65%。2002年,由于中央、省实施所得税、营业税分享改革,地方财政收入底盘缩小,当年地方财政收入为45.23亿元,同比增长28.88%。
  分预算级次 1979年,烟台地区地级财政收入为6645万元,占全地区财政收入的18.12%。1984年市级收入所占比重达到37.87%,1987年达到33.56%,1988年为32.33%,1993年为24.81%。分税制后,市县收入格局进一步调整,1994年市级收入比重为22.86%,1998年达到25.16%,2002年为24.08%。从1984年开始,烟台市普遍建立镇级财政。1987年乡镇财政收入2.15亿元,占全市财政收入的比重为30.83%,1992年上升到32.85%,1993年为30.6%。分税制后,由于大部分县市区将农业税收划归乡镇财政收入,加之乡镇经济发展比较平稳,乡镇财政收入所占全市财政收入比重变化差异不大,2002年为30.62%。
  分行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第一产业提供的财政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重逐步提高,1979年为6.44%,1990年为8.55%。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第一产业提供的财政收入所占比重达到11.54%。2002年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当年第一产业提供的财政收入所占比重为9.06%。第三产业提供的财政收入增长较快,1979年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为10.57%,到1995年达到19.72%,2002年为39.4%。第二产业提供的财政收入是带动财政收入增长的主导因素,其提供的财政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1979年为82.99%,1981年为76.08%,1994年为69.04%,1995年为60.14%,2002年为51.54%。
  分经济性质 1979年始,国有集体经济提供的收入所占比重呈下降态势,个体私营、股份制、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收入所占比重不断上升。1979年国有经济提供的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为42.22%,2002年下降到24.61%;1979年集体经济提供的收入占27.52%,2002年下降到14.71%;1979年个体私营经济提供的收入占4.26%,2002年提高到22.58%,平均每年提高0.8个百分点;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股份制经济提供的财政收入逐年增加,2002年两种经济类型提供的地方财政收入占全部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5.58%和22.05%。
  分收入项目 1979年以来,税收收入一直是财政收入的主体部分。1979年,各项税收占财政收入的74.44%。1983年和1985年,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两步“利改税”改革,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改革完善税制结构,并相应开征部分新税,调整部分税率,使企业过去以利润形式上交国家收入一部分转化为税收,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步提高。1994年“分税制”后,国家逐步将排污费、水资源费等专项收入和各项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土地等国有资产运营逐步市场化,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增加较多,财政收入中的非税收入所占比重有所增加。2002年,烟台市地方财政收入中,非税收入所占比重提高到13.31%,比1994年高10.72个百分点。具体到税种,1979—1984年,工商税一直是烟台地区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1982年工商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59.92%。1985—1993年,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成为地方的骨干税种,三税收入占比60%以上。1994年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长较快,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不断提高。2001年,三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67.11%,2002年所得税、营业税分享改革后,这一比例回落到56.87%。
  农业税收 农业税收是烟台市地方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之一。1994年全国税制改革后,农业税收连年大幅增加,由1993年税改前的0.83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3.5亿元,平均增幅达到40%,占地方财政收入的平均比重也由6%提高到10%。2002年农村实施税费改革,当年农业税收实现财政收入4.9亿元,较改革前的2001年增长40%。1978—2002年,烟台市农业税收共计实现财政收入32亿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8%。
  农业税 1983年前主要征收对象是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从1983年起,对农林特产开始单独征收农业税(主要是果品),即后来的农业特产税。1989年、2000年又相继将果用瓜和大棚蔬菜从农业税中分离出来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2002年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将大田生产的果用瓜等又重新划归农业税征税对象。
  1978年始,烟台坚持“稳定负担、鼓励生产、增产不增税”的方针,农业税的实际负担水平逐年下降,“六五”时期税率为4%,“七五”时期为3%,“八五”以后基本维持在2%,至2002年税费改革前,全市每亩土地负担的农业税及附加平均20元左右。2002年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税率进行调整,执行全省统一规定的正税税率6%,附加比例40%。对国有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企业、学校等,减按3%征收正税,不征收农业税附加。改革后,全市平均每亩土地负担农业税和附加约50元。
  农业税减免,除实行鼓励生产性减免外,主要实行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政策,对生活困难的纳税人以及农作物受水、旱、风、雹或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歉收的给予减免。1979年,根据规定,开始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凡是生产队全年社员口粮在省规定的起征点以下,每人平均分配收入不足40元的,一律免征农业税。1983年,农民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减免政策有所变化,纳税单位的全年农作物总产量比正常年份产量歉收不足三成的不减,歉收六成以上的全免,歉收三成以上不足六成的,酌情减征。2002年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减免范围有所扩大,新增对承包土地较多的种粮大户和农村中烈属、伤残军人及70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和弱势群体的减免照顾。
  农业特产税 1994年前称农林特产税。自1983年开征,1988年单列入财政预算。自开征以来,随着全市农业特产品生产发展和征收力度不断加大,呈现出持续快速增长的态势,2001年,农业特产税实现财政收入2亿多元,是1988年的40倍,占农业“四税”的比重达到57%,对拉动基层财政收入增长发挥重要作用。2002年,国务院对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出调整,山东省据此制定《农业特产税征收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缩减征税范围,将大田果用瓜等改征农业税。调低水果和海珍品等税率。农业特产税的减免对象主要是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开展农业科研、开垦荒地及生活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烟台市每年均有不同程度的旱灾、风雹灾及病虫害发生,各地征收机关每年都要认真核实灾情,严格执行减免政策。2002年,全市发生历史罕见的低温冷冻灾害,果品损失约4成,仅栖霞市就减免农业特产税0.3亿多元。
  耕地占用税 1987年,烟台市开征耕地占用税。除在全市兴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占用耕地行为均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和经济发展情况,规定高低不同的税额。山东省财政厅核定烟台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5.1元,烟台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下达不同的税率标准。在具体征收中,均以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据实征收原则。对于实际占用耕地超过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批准占用非耕地而实际占用耕地,以及未经批准而自行占用耕地的,经调查核实后,均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优待和减免,主要是对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住宅,实行减半征收;对公路建设占地按最低限额每平方米1.5元征收;对军事设施、铁路、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占用耕地免征;对农村中烈属、特困户在标准面积内建房等酌情给予减免。按税收管理权限,对占用耕地30亩以上的报山东省或中央级征收机关批准。至2002年,共计征收耕地占用税2196万元。
  契税 1990年,烟台市恢复契税征收,征收范围比较狭窄,只对个人购房及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征收契税。1997年10月1日新契税条例实施后,全市契税成为农业税收一个新的增长点。2002年,契税收入达1.16亿元,是1996年的38倍。
  烟台市按照新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承受的用于办公、教学、科研的房地产及按国家房改政策的购房等实行照顾性免税;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给予减免;对承受荒山、荒滩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契税。1999年,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同时对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2000年前给予免税优惠。2001年,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2002年12月31日前继续给予免税照顾。
  农村税费改革 2000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财政厅统一部署,莱州市作为全省三个试点县(市)之一,率先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2001年上半年试点工作在烟台市全面展开,4月份暂停。2002年4月重新启动,主要基础工作于当年夏征前基本完成。从农业税夏征开始,全面实行新的农村税费政策。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三取消”指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调整”包括调整农业税政策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新的农业税实行比例税率,全市统一确定为正税税率6%,附加比例40%,国有农场、部队、企业自办农场等的适用税率为3%,并不征收农业税附加。农业税不再征收实物,一律征收代金,由财政(农税)部门依法征收。对大田中生产的西瓜、甜瓜、甜叶菊3种农产品,改征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原在生产、收购两环节征收特产税的应税产品,属一个纳税人的,合并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略低于原两个环节适用税率之和。属两个纳税人的,暂维持生产和收购两个征收环节不变。收购环节,不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农业特产税下调部分税目税率,水果由原税率12%调整为正税8%,附加20%。“一改革”指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原由农民按人均上缴的村提留,改按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的形式收取,“两税”附加属于村集体资金,由乡镇财政专户存储,村委会安排使用,乡镇经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向农民固定收取,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改革中还对一些特殊情况做出政策规定,包括适当调整不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较少等农村居民的税费政策,对不承包土地的渔民和专门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农村居民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财政支出 1979年,烟台地区财政支出1.77亿元。1992年烟台市财政支出为9.98亿元,是1979年的5.62倍,年均增长14.21%。1993年财政收入增长39.02%,财政支出也随之增长38.81%,总量达到13.85亿元,开始步入一个快速增长期。1996年财政支出总量突破20亿元,达到24.59亿元。2002年财政支出为64.85亿元,是1992年的6.5倍,年均增长20.58%。
  1979—2002年,烟台市财政支出累计完成409亿元,年均递增16.94%。其中“六五”时期累计完成13.19亿元,年均递增23.78%;“七五”时期累计完成34.87亿元,年均递增1 1.68%;“八五”时期累计完成68.56亿元,年均递增20.49%;“九五”时期累计完成170.38亿元,年均递增15.92%。
  经济建设支出 1979年全区预算内用于农业方面的总投入为0.44亿元,到2002年达到4.32亿元,累计投入31.52亿元,加快了农业产业化进程。同时在资金和政策上,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向“高产、优质、高效”农业转变。1979—2002年,财政投入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累计22.44亿元,占同期生产建设性支出的四分之一。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支出 1979—2002年,烟台市教育事业费累计支出83.94亿元,年均递增15.22%。在基础教育方面,1979—2002年,市财政累计安排中小学、幼儿教育资金65.78亿元。2002年,市财政安排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经费1.41亿元,是1979年的41.6倍,保证科技创新和科研重点项目建设,加快科研成果转化的速度。1979—2002年,烟台市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累计支出7.36亿元,年均递增26.37%。文体广播事业费累计支出14.94亿元,年均递增24.96%。1979年始,先后对市县级文化馆、图书馆进行维修改造。对市级以上重点文物进行抢救性维护,文物事业费累计支出0.44亿元,年均递增26.42%;广播电影电视事业费累计支出3.07亿元,年均递增24.54%。为提高烟台的体育水平,各级财政拨出专款,用于体育场馆建设和参加全省、全国大型运动会及获奖运动员的奖励,1979—2002年,体育事业费累计支出1.93亿元,年均递增25.2%。
  社会保障支出 1979—2002年,烟台市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离退休经费及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累计完成37.73亿元,年均递增16.75%。针对经济转轨时期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从1994年开始,拨出专款用于市区下岗职工和特困户生活补助。1997年,普遍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随着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集中财力办事关群众生活、社会稳定的大事。配合工资制度改革,多次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资。财政用于发展卫生事业的资金逐年增多,2002年卫生经费支出2.53亿元,是1979年的14.68倍。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1979—2002年,烟台市财政用于城市维护建设方面的支出44.34亿元,年均增长22.3%,先后支持蓝烟铁路、烟台电厂、烟台港、莱山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进入90年代,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总目标,以APEC盛会、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等一系列重大活动为契机,财政投入大量资金。1990—2002年,全市累计拨付城建资金40多亿元,约为前10年支出总量的12倍,先后支持完成机场路、滨海路、观海路、环海路立交桥、只楚路立交桥、污水处理厂等大型工程,累计投资8000万元的烟台市新图书馆达到国家一级馆水平。在城市集中供热、供气、供水、灯光工程等方面,财政也投入大量资金。同时每年还拨出专款,用于环境治理保护和旅游资源开发,使城市环境得到改善,城市功能得到较好发挥,旅游业发展迅速。
  国家政权运行和发展支出 1979年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烟台行政经费逐年增加。1979年行政管理费为0.33亿元,2002年为6.46亿元,年均增长13.85%,期间累计支出44.06亿元。1979—2002年,全市公检法累计支出23.21亿元,年均递增32.81%,保障公检法部门的正常需要和重大活动开支,在历次开展的“严打”斗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禁毒斗争、“扫黄打非”等斗争中,财政都投入大量资金。
  1979年后,财政支出的数额和构成随政府职能的变化而变化。1979年,由地区直接开支的支出为0.33亿元,占全地区财政支出的18.61%。1980—1983年,地区级财政支出占全区财政支出的比重一直维持在20%以下。1984年烟台撤地设市后,政府管理职能增加,财政支出规模增长较快,所占比重也不断增加。1984年,市级财政支出完成0.87亿元,是1983年的2倍多,在全市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由1983年的17.06%提高到30.71%。1985年和1986年,市级财政支出所占比重又分别提高到40.1%和43.53%。随着财政体制的变化、政府间职能的变化以及乡镇财政的建立,市级财政支出比重逐步回落,到2002年,市级财政支出为13.59亿元,占全市财政支出的比重为20.95%。1987年,乡镇财政支出为1.05亿元,占全市财政支出的18.92%;2002年达到16.71亿元,年均递增20.25%,占全市比重为25.77%。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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