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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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286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
分类号: F81
页数: 19
页码: 792-810
摘要: 本文记叙1978年到2002年烟台市财政情况,其中包括财政直属单位、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财政收支、预算管理、文教行政财务管理、企业财务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
关键词: 烟台市 财政

内容

改革开放后,烟台财政收入逐年增长,1978年为5.14亿元,到1985年增长到7.82亿元。进入90年代,财政收入随全市经济一起步入快速增长时期,1991年财政收入增幅为9.75%,1995年达到26.02%。1996全市地方财政收入为18.53亿元,2000年上升为37.69亿元,“九五”期间平均增长21.65%。到2002年,全市地方财政收入达到45.23亿元。1979年各项税收占财政收入的74.44%。1983—1985年,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改革,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财政收入中的非税收入所占比重有所增加。财政收入按经济性质区分,1979年国有经济所占比重为42.22%,到2002年下降到14.71%;1979年个体私营经济所占比重为4.26%,到2002年上升到22.58%;港澳台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所占比重分别为15.58%和22.05%。
  1979年,烟台地区财政支出1.77亿元,此后以14.21%的年均速度增长,至1992年达到9.98亿元。1993年后,烟台市财政支出进入快速增长期,1996年达到24.59亿元,2002年增长到64.85亿元。
  经过改革发展,烟台市财政总体实力不断增强,保障能力显著提高,管理日趋科学规范。1990—2002年,连续13年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建立完善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安置在内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会保障体系。1979—2002年,全市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离退休经费、社会福利救济及抚恤累计完成37.73亿元,年均递增16.75%。配合工资制度改革,多次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资水平。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1988年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建立预算外资金预决算制度。1998年12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办公用品实行政府统一采购。从2001年起,政府采购领域延伸到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和市政公共工程建设。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严格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成本管理。文教行政单位推行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时期统收统支的封闭型管理向扩大单位财权、增强单位内部活力的管理方式转变,从供给式服务向如何生财、聚财、用财的全方位理财转变,促进了增收节支、事业发展。
  第一节 烟台市财政局
  1978年7月,烟台地区革命委员会财政局更名为烟台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1980年1月,改称烟台地区财政局。11月23日,烟台地区财政局与税务局一个机构工作,对外挂两个牌子。1983年10月,烟台地区财政局设预算科、企财科、农财科、秘书科、监察科、税政科6个科室。
  1983年11月1日,财政机构一分为二,分别成立烟台市财政局和烟台市税务局。1984年1月,烟台市财政局增设预算外资金科和行政事业财务科,同年将监察科撤销,人员调到市审计局。全局编制38人,设预算科、预算外资金科、行政事业财务科、企财科、农财科、办公室。1984年4月,成立山东省烟台市财政驻厂员管理处,科级事业单位,10月确定其为比市局低半格单位。1987年10月,设立烟台市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为副处级单位。
  1988年3月,将烟台市财政驻厂员管理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科、外贸企业财务管理科及中央驻厂员10名编制划归烟台市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6月,将烟台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设为科级实体机构,对内作为财政局内设机构。7月,烟台市信托投资公司划归市财政局代管。
  1990年6月,市财政局设置会计事务管理科。10月,烟台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由非常设机构改为常设机构,仍设在市财政局,行政编制10名。
  1991年4月,市财政局人事监察科更名为人事教育科。市财政驻厂员管理处增设行政科,增加事业编制10名。
  1992年6月,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科更名为综合计划科,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7月,烟台市政府确定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烟台市财政局合署办公。12月,市政府决定,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独立设置,为副县级机构,由市财政局管理。成立烟台市国有资产评估中心,为自收自支科级事业单位。
  1996年11月,按照烟台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市财政局下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预算科、综合与改革科、文教行政科(挂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牌子)、农业科(挂农业综合开发科牌子)、农业税征收管理科、会计科、基本建设科、法规税政科、社会保障科、财政监督科,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下设企业科和行政事业科。
  2001年3月,按照新一轮机构改革的要求,烟台市财政局内设办公室、综合科、法规税政科、预算科、国库科、文教行政科、经济建设科、农业科、社会保障科、企业科、债务金融科、农业税收管理科、会计科、统计评价科(挂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牌子)、监督检查科、人事教育科16个科室。2001年3月撤销烟台市财政驻厂员管理处,所负责的工作由市财政局相关科室承担。至2002年底,烟台市财政局机关内设16个科室,局属9个事业单位: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烟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处、烟台市财政局农业税征收处、山东省会计干部中等专业学校烟台分校、烟台市住房资金管理处、烟台市财政科学研究所、烟台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烟台市财政信息中心、烟台财会培训中心。
  第二节 直属单位
  1984年4月,烟台财政会计干部学校成立,为科级事业单位,编制30人;山东省烟台市财政驻厂员管理处成立,为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0人。10月烟台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为科级事业单位,编制7人;1986年3月,烟台市财政科学研究所成立,为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0人。5月,山东省会计干部中等专业学校烟台分校建立,办学规模为在校学生300人。12月17日,烟台市公房租金管理所设立,为科级单位,编制6人。1987年7月24日,烟台市公房租金管理所更名为烟台市公房租金管理处,增加事业编制14人,其编制由6人增至20人。1988年1月,市政府确定烟台市公房租金管理处、山东省会计干部中等专业学校烟台分校(与烟台财政会计干部学校合署,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副县级事业单位。1990年4月,烟台市蓬莱财会之家设立,为科级事业单位,隶属烟台市财政局,经费自收自支,核定事业编制40人。5月,烟台市信托投资公司增挂“烟台市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处”牌子。1992年9月,市计委批复成立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隶属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领导,为全民所有制中型(二)企业。1993年2月,烟台市政府批复设立烟台财会培训中心,为差额拨款副县级事业单位。12月,在烟台会计师事务所的基础上组建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副县级事业单位,隶属市财政局,经费自收自支。
  1994年1月,烟台市产权交易所成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于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领导。8月,成立烟台市财政局农业税征收处,为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0人。接收原烟台罐头总厂热电站,并改建为烟台华阳热电公司,该公司为中型(一)国有企业,隶属于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1995年3月,将烟台市蓬莱财会之家成建制下放给蓬莱市财政局管理。1997年3月,设立烟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处,为全额预算管理副处级事业单位。1999年3月,组建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为市财政局领导的正处级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12月,设立烟台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为市财政局领导的差额预算管理正科级事业单位。
  2000年4月,烟台市财政信息中心设立,为市财政局领导的科级事业单位,全额预算管理。9月,烟台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经费形式由差额预算管理调整为全额预算管理。2001年7月,烟台华阳热电公司由市财政局整体划转给烟台市城市管理局。2002年3月,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由市财政局整体移交给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信托投资公司14名留守人员移交给烟台市经济发展投资公司。
  第三节 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1978年,根据山东省规定,境内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管理体制。以上年实际收入数为基数,计算出当年比上年增收额,按23%计算分成比例。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各级财政“分灶吃饭”。工商税全部上缴中央,地方所属企业收入、所得税、地方税、农业税和其他收入归地方财政。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省对烟台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的财政管理体制。
  1990年,中央为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采取增加上交任务的办法,从各地集中一部分资金,省分配烟台市贡献任务1150万元。省政府决定集中部分资金进行重点建设,从预算调节基金地方分成部分集中一半,烟台市上交868万元。
  从1994年起,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主要是将收入划分为中央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并确立国税、地税两套税收征管体系。以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作为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自1994年开始,上划“两税”(增值税、消费税)每增长1%,税收返还基数增长0.3%。烟台市实行“双转制”财政管理办法,即一方面按照中央分税制的规定上缴中央的收入,另一方面按山东省对烟台市实行的财政包干办法,继续递增上解,递增比例由8%调整为7.5%。1995年是“八五”计划的最后一年,国家围绕抑制通货膨胀这一中心,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深挖增收节支潜力,确保全年财政收支平衡。强化财政管理监督,增强宏观调控力度,抑制投资和消费需求过快增长,筹集资金支持重点建设和事业发展。
  1997年,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各种营业性的娱乐场所、广告媒体单位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和国家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上缴中央金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上缴省级金库。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将当年门票收入的20%上交省文化厅,设立“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公安、工商、建设、文化等部门的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列收列支。重点企业所得税按33%上缴,财政返还企业15%。股票上市企业所得税按33%征收,财政返还18%。省级以上新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地方按25%部分实行先征收,财政全额返还。
  1998—2002年,烟台市实行“定额上解,比例递增,收入返还”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调整中央税收返还基数,调整灶内定额上解基数,调整专项资金管理体制。
  第四节 财政收支
  财政收入 80年代,烟台地区财政经济情况比70年代末明显好转,财政收入逐年回升,1983年收入增长8.06%,1984年增长3.21%。到1985年,由于经济增幅高、物价上涨、开征新税等,财政收入出现一个较高的增幅,为28.35%。
  1986年,烟台市GDP增幅回落0.7个百分点,与此同时财政收入增幅也随着回落,为5.82%。1987年GDP增幅达到19.9%,1988年为17.5%,1989年回落到7%,财政收入增幅随之由1988年的21.22%回落到10.45%。1990年GDP和财政收入呈现平稳增长、协调发展的态势,分别增长11.5%和10.8%。
  1991年,烟台市GDP和财政收入继续增长,增幅分别是13.9%和9.75%。1992年、1993年GDP高速增长,增幅分别达到35.5%和31%。1994年起,中央加大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力度,抑制通货膨胀,消除经济过热,经济增长速度回落,当年GDP增长16.2%,1995年增长15.5%。从1993年开始,烟台市开始着手改革财政包干体制,并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激发了各级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财政收入步入快速增长时期。1993—1995年,地方财政收入分别增长39.02%、21.88%和26.02%。
  1996年,烟台市经济继续得到有效调控,当年GDP增长8.5%。1997年顺利实现“软着陆”,进入平稳增长区间,1997—2000年,GDP增速一般保持在9%~12%之间。这一期间新的财税体制的激励作用在逐步释放,地方财政收入增幅始终高于经济增长速度。1996年地方财政收入为18.53亿元,2000年为37.69亿元。“九五”期间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1.65%。
  2001年,烟台市地方财政收入为46.61亿元,增长23.65%。2002年,由于中央、省实施所得税、营业税分享改革,地方财政收入底盘缩小,当年地方财政收入为45.23亿元,同比增长28.88%。
  分预算级次 1979年,烟台地区地级财政收入为6645万元,占全地区财政收入的18.12%。1984年市级收入所占比重达到37.87%,1987年达到33.56%,1988年为32.33%,1993年为24.81%。分税制后,市县收入格局进一步调整,1994年市级收入比重为22.86%,1998年达到25.16%,2002年为24.08%。从1984年开始,烟台市普遍建立镇级财政。1987年乡镇财政收入2.15亿元,占全市财政收入的比重为30.83%,1992年上升到32.85%,1993年为30.6%。分税制后,由于大部分县市区将农业税收划归乡镇财政收入,加之乡镇经济发展比较平稳,乡镇财政收入所占全市财政收入比重变化差异不大,2002年为30.62%。
  分行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第一产业提供的财政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重逐步提高,1979年为6.44%,1990年为8.55%。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第一产业提供的财政收入所占比重达到11.54%。2002年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当年第一产业提供的财政收入所占比重为9.06%。第三产业提供的财政收入增长较快,1979年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为10.57%,到1995年达到19.72%,2002年为39.4%。第二产业提供的财政收入是带动财政收入增长的主导因素,其提供的财政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1979年为82.99%,1981年为76.08%,1994年为69.04%,1995年为60.14%,2002年为51.54%。
  分经济性质 1979年始,国有集体经济提供的收入所占比重呈下降态势,个体私营、股份制、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收入所占比重不断上升。1979年国有经济提供的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为42.22%,2002年下降到24.61%;1979年集体经济提供的收入占27.52%,2002年下降到14.71%;1979年个体私营经济提供的收入占4.26%,2002年提高到22.58%,平均每年提高0.8个百分点;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股份制经济提供的财政收入逐年增加,2002年两种经济类型提供的地方财政收入占全部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5.58%和22.05%。
  分收入项目 1979年以来,税收收入一直是财政收入的主体部分。1979年,各项税收占财政收入的74.44%。1983年和1985年,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两步“利改税”改革,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改革完善税制结构,并相应开征部分新税,调整部分税率,使企业过去以利润形式上交国家收入一部分转化为税收,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步提高。1994年“分税制”后,国家逐步将排污费、水资源费等专项收入和各项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土地等国有资产运营逐步市场化,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增加较多,财政收入中的非税收入所占比重有所增加。2002年,烟台市地方财政收入中,非税收入所占比重提高到13.31%,比1994年高10.72个百分点。具体到税种,1979—1984年,工商税一直是烟台地区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1982年工商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59.92%。1985—1993年,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成为地方的骨干税种,三税收入占比60%以上。1994年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长较快,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不断提高。2001年,三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67.11%,2002年所得税、营业税分享改革后,这一比例回落到56.87%。
  农业税收 农业税收是烟台市地方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之一。1994年全国税制改革后,农业税收连年大幅增加,由1993年税改前的0.83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3.5亿元,平均增幅达到40%,占地方财政收入的平均比重也由6%提高到10%。2002年农村实施税费改革,当年农业税收实现财政收入4.9亿元,较改革前的2001年增长40%。1978—2002年,烟台市农业税收共计实现财政收入32亿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8%。
  农业税 1983年前主要征收对象是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从1983年起,对农林特产开始单独征收农业税(主要是果品),即后来的农业特产税。1989年、2000年又相继将果用瓜和大棚蔬菜从农业税中分离出来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2002年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将大田生产的果用瓜等又重新划归农业税征税对象。
  1978年始,烟台坚持“稳定负担、鼓励生产、增产不增税”的方针,农业税的实际负担水平逐年下降,“六五”时期税率为4%,“七五”时期为3%,“八五”以后基本维持在2%,至2002年税费改革前,全市每亩土地负担的农业税及附加平均20元左右。2002年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税率进行调整,执行全省统一规定的正税税率6%,附加比例40%。对国有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企业、学校等,减按3%征收正税,不征收农业税附加。改革后,全市平均每亩土地负担农业税和附加约50元。
  农业税减免,除实行鼓励生产性减免外,主要实行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政策,对生活困难的纳税人以及农作物受水、旱、风、雹或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歉收的给予减免。1979年,根据规定,开始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凡是生产队全年社员口粮在省规定的起征点以下,每人平均分配收入不足40元的,一律免征农业税。1983年,农民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减免政策有所变化,纳税单位的全年农作物总产量比正常年份产量歉收不足三成的不减,歉收六成以上的全免,歉收三成以上不足六成的,酌情减征。2002年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减免范围有所扩大,新增对承包土地较多的种粮大户和农村中烈属、伤残军人及70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和弱势群体的减免照顾。
  农业特产税 1994年前称农林特产税。自1983年开征,1988年单列入财政预算。自开征以来,随着全市农业特产品生产发展和征收力度不断加大,呈现出持续快速增长的态势,2001年,农业特产税实现财政收入2亿多元,是1988年的40倍,占农业“四税”的比重达到57%,对拉动基层财政收入增长发挥重要作用。2002年,国务院对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出调整,山东省据此制定《农业特产税征收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缩减征税范围,将大田果用瓜等改征农业税。调低水果和海珍品等税率。农业特产税的减免对象主要是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开展农业科研、开垦荒地及生活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烟台市每年均有不同程度的旱灾、风雹灾及病虫害发生,各地征收机关每年都要认真核实灾情,严格执行减免政策。2002年,全市发生历史罕见的低温冷冻灾害,果品损失约4成,仅栖霞市就减免农业特产税0.3亿多元。
  耕地占用税 1987年,烟台市开征耕地占用税。除在全市兴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占用耕地行为均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和经济发展情况,规定高低不同的税额。山东省财政厅核定烟台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5.1元,烟台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下达不同的税率标准。在具体征收中,均以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据实征收原则。对于实际占用耕地超过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批准占用非耕地而实际占用耕地,以及未经批准而自行占用耕地的,经调查核实后,均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优待和减免,主要是对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住宅,实行减半征收;对公路建设占地按最低限额每平方米1.5元征收;对军事设施、铁路、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占用耕地免征;对农村中烈属、特困户在标准面积内建房等酌情给予减免。按税收管理权限,对占用耕地30亩以上的报山东省或中央级征收机关批准。至2002年,共计征收耕地占用税2196万元。
  契税 1990年,烟台市恢复契税征收,征收范围比较狭窄,只对个人购房及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征收契税。1997年10月1日新契税条例实施后,全市契税成为农业税收一个新的增长点。2002年,契税收入达1.16亿元,是1996年的38倍。
  烟台市按照新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承受的用于办公、教学、科研的房地产及按国家房改政策的购房等实行照顾性免税;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给予减免;对承受荒山、荒滩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契税。1999年,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同时对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2000年前给予免税优惠。2001年,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2002年12月31日前继续给予免税照顾。
  农村税费改革 2000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财政厅统一部署,莱州市作为全省三个试点县(市)之一,率先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2001年上半年试点工作在烟台市全面展开,4月份暂停。2002年4月重新启动,主要基础工作于当年夏征前基本完成。从农业税夏征开始,全面实行新的农村税费政策。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三取消”指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调整”包括调整农业税政策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新的农业税实行比例税率,全市统一确定为正税税率6%,附加比例40%,国有农场、部队、企业自办农场等的适用税率为3%,并不征收农业税附加。农业税不再征收实物,一律征收代金,由财政(农税)部门依法征收。对大田中生产的西瓜、甜瓜、甜叶菊3种农产品,改征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原在生产、收购两环节征收特产税的应税产品,属一个纳税人的,合并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略低于原两个环节适用税率之和。属两个纳税人的,暂维持生产和收购两个征收环节不变。收购环节,不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农业特产税下调部分税目税率,水果由原税率12%调整为正税8%,附加20%。“一改革”指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原由农民按人均上缴的村提留,改按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的形式收取,“两税”附加属于村集体资金,由乡镇财政专户存储,村委会安排使用,乡镇经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向农民固定收取,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改革中还对一些特殊情况做出政策规定,包括适当调整不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较少等农村居民的税费政策,对不承包土地的渔民和专门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农村居民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财政支出 1979年,烟台地区财政支出1.77亿元。1992年烟台市财政支出为9.98亿元,是1979年的5.62倍,年均增长14.21%。1993年财政收入增长39.02%,财政支出也随之增长38.81%,总量达到13.85亿元,开始步入一个快速增长期。1996年财政支出总量突破20亿元,达到24.59亿元。2002年财政支出为64.85亿元,是1992年的6.5倍,年均增长20.58%。
  1979—2002年,烟台市财政支出累计完成409亿元,年均递增16.94%。其中“六五”时期累计完成13.19亿元,年均递增23.78%;“七五”时期累计完成34.87亿元,年均递增1 1.68%;“八五”时期累计完成68.56亿元,年均递增20.49%;“九五”时期累计完成170.38亿元,年均递增15.92%。
  经济建设支出 1979年全区预算内用于农业方面的总投入为0.44亿元,到2002年达到4.32亿元,累计投入31.52亿元,加快了农业产业化进程。同时在资金和政策上,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向“高产、优质、高效”农业转变。1979—2002年,财政投入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累计22.44亿元,占同期生产建设性支出的四分之一。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支出 1979—2002年,烟台市教育事业费累计支出83.94亿元,年均递增15.22%。在基础教育方面,1979—2002年,市财政累计安排中小学、幼儿教育资金65.78亿元。2002年,市财政安排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经费1.41亿元,是1979年的41.6倍,保证科技创新和科研重点项目建设,加快科研成果转化的速度。1979—2002年,烟台市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累计支出7.36亿元,年均递增26.37%。文体广播事业费累计支出14.94亿元,年均递增24.96%。1979年始,先后对市县级文化馆、图书馆进行维修改造。对市级以上重点文物进行抢救性维护,文物事业费累计支出0.44亿元,年均递增26.42%;广播电影电视事业费累计支出3.07亿元,年均递增24.54%。为提高烟台的体育水平,各级财政拨出专款,用于体育场馆建设和参加全省、全国大型运动会及获奖运动员的奖励,1979—2002年,体育事业费累计支出1.93亿元,年均递增25.2%。
  社会保障支出 1979—2002年,烟台市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离退休经费及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累计完成37.73亿元,年均递增16.75%。针对经济转轨时期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从1994年开始,拨出专款用于市区下岗职工和特困户生活补助。1997年,普遍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随着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集中财力办事关群众生活、社会稳定的大事。配合工资制度改革,多次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资。财政用于发展卫生事业的资金逐年增多,2002年卫生经费支出2.53亿元,是1979年的14.68倍。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1979—2002年,烟台市财政用于城市维护建设方面的支出44.34亿元,年均增长22.3%,先后支持蓝烟铁路、烟台电厂、烟台港、莱山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进入90年代,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总目标,以APEC盛会、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等一系列重大活动为契机,财政投入大量资金。1990—2002年,全市累计拨付城建资金40多亿元,约为前10年支出总量的12倍,先后支持完成机场路、滨海路、观海路、环海路立交桥、只楚路立交桥、污水处理厂等大型工程,累计投资8000万元的烟台市新图书馆达到国家一级馆水平。在城市集中供热、供气、供水、灯光工程等方面,财政也投入大量资金。同时每年还拨出专款,用于环境治理保护和旅游资源开发,使城市环境得到改善,城市功能得到较好发挥,旅游业发展迅速。
  国家政权运行和发展支出 1979年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烟台行政经费逐年增加。1979年行政管理费为0.33亿元,2002年为6.46亿元,年均增长13.85%,期间累计支出44.06亿元。1979—2002年,全市公检法累计支出23.21亿元,年均递增32.81%,保障公检法部门的正常需要和重大活动开支,在历次开展的“严打”斗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禁毒斗争、“扫黄打非”等斗争中,财政都投入大量资金。
  1979年后,财政支出的数额和构成随政府职能的变化而变化。1979年,由地区直接开支的支出为0.33亿元,占全地区财政支出的18.61%。1980—1983年,地区级财政支出占全区财政支出的比重一直维持在20%以下。1984年烟台撤地设市后,政府管理职能增加,财政支出规模增长较快,所占比重也不断增加。1984年,市级财政支出完成0.87亿元,是1983年的2倍多,在全市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由1983年的17.06%提高到30.71%。1985年和1986年,市级财政支出所占比重又分别提高到40.1%和43.53%。随着财政体制的变化、政府间职能的变化以及乡镇财政的建立,市级财政支出比重逐步回落,到2002年,市级财政支出为13.59亿元,占全市财政支出的比重为20.95%。1987年,乡镇财政支出为1.05亿元,占全市财政支出的18.92%;2002年达到16.71亿元,年均递增20.25%,占全市比重为25.77%。
  第五节 预算管理
  预算编制与执行 1978年的预算,烟台市以省分配的收支指标为依据安排财力,主要用于支援农业、老企业改造和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并适当安排城市建设、各项行政事业费以及其他方面的一些急需的开支。
  1980年,支出指标省和地区都不分配,由各县市根据当年预算财力安排。当年的超收,原则上不在当年安排支出。逐步建立必要的后备基金。坚持“先维护,后发展”的原则,保证必要的预备费,不低于支出总额的3%。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控制。新增机构和人员经费,除另有规定外,均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由县安排的各项支出,不再归口按条条管理。原定的县办工业利润“五五”分成,亏损“二八”负担的办法仍然执行。
  1982年工商税纳入地市、县级预算,实行总额分成。1984年,烟台市的分成比例调整为42.9%。首先保证“人头经费”和必要的正常经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保证一定的增长幅度。对城市建设方面的投资,主要满足重点项目急需。当年的公务费压缩10%~20%,其中会议费压缩30%以上。
  1985年,财政收入预算一律按新的财政体制规定的口径填报,企业收入包括原属县办工业“五五”分成部分,工商税收入包括第二步利改税后调整税率而出现的利税转移部分、不计提1%工商税附加而增加的收入,不包括属于中央、省、市级财政固定收入部分。还考虑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影响收入的因素。县以上供销社收入已按工商所得税入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收入和城市水资源收入仍在预算内列收列支,作为固定收入全额留用。盐税全部上解,其余收入实行总额分成。按市财政会议初步确定的收支基数和分成比例,凡留成比例低于44.65%的县市区,暂按44.65%计算分成收入,按55.35%计算总额上解数;定额补助收入按初步确定的支出基数与收入基数的44.65%之差填列。
  1990年,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保贡献、保工资,农业、教育、科技支出适当增加,公检法按全国平均水平增长,其他支出一律压缩。
  1991年,狠抓经济效益,搞好促产增收。推行驻厂员联户制度,对利税100万元、亏损50万元以上的盈利大户和亏损大户实行重点支帮促。全面完成各项扭亏增盈目标,工业企业原材物耗降低2%,扭亏50%,产值“两费”含量比上年降低5%,产成品资金压缩30%;资金利润率和销售收入利润率增加两个百分点。对拖欠的税款积极清理。压缩平价粮油销售和理顺粮油价格的测算及方案编制,减少粮食企业亏损和补贴;推行粮食企业盈亏统算大包干,逐步解决粮食财务挂账问题;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对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全面推行承包责任制。推行公费医疗经费包给医院管理的办法。
  1992年,从严控制支出,年内会议费支出压缩30%,对公费住宅电话进行检查清理,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凡新制定的政策性增支因素,有收入的事业单位自行消化,对应该自行解决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财政限期停止拨款,加快由全额管理向差额管理到自收自支的过渡。
  1994年,积极推进财税改革,建立高效率的地方综合财政调控体系;调整投资和经济结构,努力培植财源,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搞好财力运筹,优化支出结构,保证人员和必要公用经费的基本需要,适当增加对农业、科技、教育等事业的投入;强化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措施,保证财政收支平衡。
  从1995年开始,由以前的向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烟台市的财政预算、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烟台市级的财政预算改为向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报告烟台市和烟台市级预算草案以市级为主的模式。
  1996年,围绕“管理效益年”活动,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绩;改革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增强财政宏观调控力度;深化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改革,搞好乡镇金库建设的试点和推广,壮大乡镇财政实力,实现乡镇财税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1998年政策变动:1.对宾馆、饭店和旅行社等各类旅游企业,按其计税营业收入的1%征收发展事业费,70%留归市地使用,30%上交省统一调剂使用;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2.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财政预算相应增加公务人员的住房补贴。3.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不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改由财政预算安排。4.适当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补贴。
  1999年,烟台市市级第一次编制下达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标志着烟台市市级开始步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阶段。同时,《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凡是机关事业单位和预算拨款的,进行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建设以及购置办公、通讯设备、机动车辆等,均实行公开招标、议标,实施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减少财政预算中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削减事业单位补贴。从1999年起,除教育等少数单位外,原则上每年减少事业单位财政补贴三分之一,逐步实行自负盈亏;有收入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逐步改为差补单位或自收自支单位,将改革节省的资金,重点用于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等急需安排的重点支出。
  2000年,由于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免商品房契税,清理行政性收费,新增建设用地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70%上缴省,以及提高工资和住房补贴标准等减收增支因素较多,当年收支矛盾比较突出。
  2002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财政工作面临着各种不确定因素,制约经济增长的不利因素反映到财政上来。同时,中央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地方增加投入、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势头向好。烟台市按照“保工资、保稳定、保法定支出”的要求编制2002年财政预算,同时尝试编制农业、教育、环保等三部门的部门预算。
  决算 1978年,地区上缴山东省的财政收入仍由金库办理。年终后,根据管理体制及财政借垫款情况,由省财政与地区财政结算,多退少补;省按固定数额分给地区的体制分成,作为调减支出指标处理。1980年省对地市均按“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进行结算,还对几个收支数字的编列口径进行统一:“上级核定预算数”以省计划会议分配的收支预算数加减,以后省追加、追减、上划、下划的预算数为准。1979年行政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增加的支出,在上年决算以“预留行政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应补未补数”科目列报的数额,在1980年的决算中以“交回上年预留行政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应补未补数”科目列红数反映,以冲减1980年的财政支出。
  1982年,对中央向地方财政的借款,按省核定的数额进行结算。对县办工业企业年终利润,实行“五五”分成,将实际交库的流动资金占用费与利润合并计提。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不再作为决算结转项目中单独反映。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凡年前来不及审定而应补未补的款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预留。地方财政总决算的“调入资金”范围,原则上只限于用于弥补地方财政收支差额,平衡当年预算而调入的预算外结余资金。
  1983年,应上交中央财政的“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时足额催交入库。从当年起,将县办工业亏损企业的负担比例改为同盈利企业的留成比例相一致,由县财政承担一半,本年第四季度企业调整工资应补未补的款项,属于国家计划安排的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预留。预算外资金从总决算中划出,另行编造决算。
  1984年,对当年按决算应上交中央的“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及时催交入库,并于年终按企业决算的实际数进行结算。县办工业企业仍然实行“五五”分成的办法。各级财政预留的1983年第四季度企业调整工资应补未补数,在1984年决算中都以“缴回上年预留企业调整工资应补未补数”科目如数缴回国库。
  1985年,国家财政不再集中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地方财政支出结余,全部留归地方,其中由省专项拨款的各项支出结余,除允许下年度继续使用者外,其余的专项拨款结余,均留归地方统筹安排使用。本年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年终“预算包干结余”,仍采取预算结转的办法,准予结转下年使用,不得作为财政支出列报决算。本年应该退库拨款的粮食亏损、粮油差价补贴、市场用煤差价补贴等,均在年终前退库弥补。
  从1986年起,国家批准的政策性价格补贴由收入退库改列预算支出后,严格控制补贴范围,核实补贴数额,控制敞口补贴,不再从收入退库两头拿钱;国家批准的价格补贴支出,原作预算收入退库应由山东省省级财政负担部分,年终单独结算,返还地市。对政法、公安、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政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罚没物资变价款均在年终前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办案费用补助由收入退库改列支出后应由山东省省级财政负担部分,年终单独结算,返还地市。市、县在财税大检查中查出中央企业和事业单位违纪金额,按实际补交入库的所得税、调节税、利润、能源交通基金以及粮油、棉花加价款提成20%,检查省级企事业单位违纪金额,按实际补交入库数10%提成。
  1993年财政决算编审要求按照税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集中力量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确保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为实行“分税制”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从9月1日起,缉私部门罚没收入由100%交地方财政改为50%上交中央,15%上交山东省,35%上交地市,未按规定交库的,年终省将通过体制单独结算。从10月1日起,国务院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因各种原因年终前不能及时发放,由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统一预留调资款。
  1994年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第一年。从1月1日起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平时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地方分成的50%部分,年终中央财政通过体制结算返还省财政。地市应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暂不予结算,待省与地市的分配办法确定以后一并返还地市。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和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平时暂作为中央收入就地上缴中央财政,属于地方收入的部分,年终由中央财政通过结算返还地方。中央电力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增值税(25%)和营业税,全部就地上缴省国库,对地市投资的企业(机组)缴纳的部分,年终由山东省财政按照地市的投资比例,通过体制结算返还地市。
  1995年烟台市按照山东省坚持财政收支平衡、消化历年赤字的要求进行财政决算编审工作。
  1996年,国家对1995年到期的1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收入全留政策进行调整,规定在1996—1998年的三年内,以1993年的返还数为基数,经济技术开发区1995年比1993年新增财政收入中中央应得增量部分,采取由中央财政逐年递减返还。
  1996年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下划市、县,199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税额调高一倍,分3年到位。1998年决算编审要求以原下划数额的80%为基数,1998—2000年分别上解省财政40%、70%、100%。从1998年开始地税经费采取“集中上划、收支挂钩、分级负担、统一管理”的原则,年终省财政对各地当年实际拨付经费数额按照核定的经费划转基数进行清算。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后影响市地财政增值税25%部分和税收返还部分,省财政根据省国税局提供的实行“免、抵、退”审核表予以返还。
  从1999年开始,凡送省属监狱服刑改造的本省户籍罪犯的教育改造经费实行省和市地财政分级负担。水利建设基金,决算编审要求凡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城市维护税中划出15%,用于城市防洪建设,该项资金由市地本级上缴省40%,县级上缴省20%,未按规定上缴省部分,年底专项上解。2000年、2001年,对于国债资金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加倍罚息和扣本金,中央专项再贷款的欠息,按协议规定也将从体制结算中扣回。2002年实行所得税营业税分享改革,地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完成数达不到核定基数,省财政相应扣减所得税基数返还。
  第六节 文教行政财务管理
  单位预算管理 1978年以前,财政长期统收统支,经费分配实行供给制、大锅饭的做法。1980年,文教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预算包干办法。以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为基础,通过预算包干,把国家和单位的经费预算关系相对固定下来,扩大单位财务自主权;把增收节支成果与单位和职工利益挂钩,调动单位理财的积极性。烟台地区对全额单位实行“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主要有人大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公立大中小学和各类专业学校、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史馆、档案馆、党校以及各项行政事业经费的各级主管部门等;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核定的收入和支出指标,确定补助数额,包干使用,结余留给单位支配。对于收入大于支出的单位,采取“定收入,定支出,定额上交,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主要有卫生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剧团、报社、杂志社和一部分科研及群众文化单位。对不具备企业化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主要有经济上达到自立的群众文化单位、艺术表演场所、体育场馆、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等,以收抵支,实行经费自给的自收自支管理办法。
  1985年,烟台市制定补充规定和细则。1989年,对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同年,财政部规定,对有条件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差额预算单位,应逐步减少事业费补助,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并逐步建立修购基金制度。1996年《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统一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1998年《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单位预算编制 1978年始,文教行政单位的预算编制一直采取“基数加增长”的办法,沿用到1995年。1996年开始实行“零基预算”。在预算编制中,对各项事业行政经费的确定,不再考虑上年度的支出基数,依据各单位的机构、人员编制情况、当年的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按照规定的支出标准,从零开始每年确定一次。1997年,对预算外资金单独编制预算,单独下达。从1999年开始,参照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下达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管,将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考虑,下达统一的收支预算。从2001年底,在教育部门试编部门预算,规范预算编制和管理。以“零基预算”为主要方法,预算内外财力统筹安排。重新制定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定额,人员支出按机构改革后的部门编内实有人数和核定的工资、津贴、奖金等标准测算;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按照核定的人数及规定的支出标准等因素测算;日常公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支出定额标准进行测算;对专项支出预算则对项目进行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对单位的支出需求,先由预算外资金和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安排,不足部分再考虑财政预算内拨款。2002年扩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在公安、检察院、法院、计划生育4个部门编制部门预算。
  单位财务管理与改革 1980年,烟台地区对文教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试行“预算包干”办法。1985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从严控制,合理确定。对行政经费、中小学经费,从制定预算定额入手,发挥定额管理的控制、监督作用,逐步解决预算安排上存在的宽严不一问题。在此基础上实行“全额管理,定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使“预算包干”办法进一步完善。1988年,烟台市制定“全额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按比例奖励”的财务管理办法,即对市直156个全额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费,按编制和规定的标准包干,超支不补,并规定超支部分不得列入当年决算,由单位下年包干经费弥补;结余按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发给个人的奖金,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同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开展事业单位承包责任制试点。全市实行承包责任制试点的事业单位209个,占事业单位总数的20%。从1998年开始,改革财政资金支付方式,推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1998年,莱州市作为全省试点市,在全省率先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烟台市市级于2000年8月份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到2001年全市各县市区全部推行。
  第七节 企业财务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 1978年,烟台地区改进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地区直属国营工业、水产企业,地区直属国营交通企业、商办工业,烟台市属的国营工业、交通、水产、城市公用及商办工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按比例分别上交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留给企业。地区直属的采掘工业企业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不上交国家财政,改交地区财政。按固定资产价格计提的基本折旧基金,50%上交国家财政,10%交地区财政,40%留给企业。地区直属及烟台市属新建的国营工业、交通、水产、城市公用及商办工业(包括大型联合企业分厂),从建成正式投产的月份开始,3年内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交国家财政,3年后按老企业的规定办理。各单位、各部门使用更新改造资金,单独编制计划,报地区计委、工办、财政局审批后执行。企业使用更新改造资金在企业会计决算中单独反映。较大项目在竣工后编制工程决算。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先提后用,不得超支,按照财政部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挪作其他开支。任何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折旧率和更新改造资金的提取标准。新建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由企业主管部门比照同类企业的折旧率提出意见,报地区财政部门核定。
  1980年,烟台地区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企业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封存固定资产和土地7大类。规定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并改进管理办法。试行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有偿调拨办法。从1980年1月起,对1979年实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企业,以及1980年新批准的地方国营工业企业、交通企业,征收固定资金占用费。1981年,对试点的工交企业实行有偿占用固定资产的办法进行补充,同时从1981年起,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更新改造资金,不再相应冲减国拨的固定资金;企业有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增减国拨的固定资产。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基本折旧基金和经批准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可以相应冲减国拨的固定资产。
  1982年,国营工业、交通、商业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仅限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不能用于新建项目和其他支出。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全部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全面管理。国营工业、交通、商业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已确定用于当年更新改造的,按提取进度存入建设银行,先存后用;未确定用于更新改造的,在人民银行专户存储。更新改造资金同人民银行的贷款合用的,由人民银行管理;同财政拨款、建设银行贷款合用的,由建设银行管理;同人民银行、建设银行两家合用的,原由谁管理,仍由谁管理,企业历年结余的更新改造资金参加流动资金周转,不再划转建设银行。
  1983年,对机械、电子工业的首批技术改造企业,增提折旧基金,每年提高1%的折旧率。增提的资金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规划内的技术改造。从技术改造单位的销售额内提取1%的资金,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基金。
  1984年,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市属国营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上交国家财政30%,上交省财政20%,上交市财政10%,留企业40%,按规定集中的企业基本折旧基金,按月汇交烟台市财政局。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只能用于现有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技术改造,不能安排基本建设和其他支出。1987年,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企业的更改资金、大修理基金以及各类租赁资金,不得用作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企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查,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存足半年再用。1988年,对企业购建楼堂馆所进行限制,违反规定者,给予相应处罚。
  1992年,调整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和提高文教企业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1993年7月始,贯彻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折旧方法。
  2001年,取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等,财务事项由财政部门核准,企业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2001年1月1日以后,财政部门不再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直接管理。
  流动资金管理 1978年,烟台地区对农机产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管理办法,由此造成的损失,作“企业管理费—产品三包损失”处理。1979年,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原材料、燃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低值易耗品、备品备件、包装物料以及在途、外存、外借、代保管和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还对长期积存在港口、码头、车站,无法找到货主的物资进行彻底清查。在此基础上,核定流动资金定额。流动资金金额的审批和考核,由考核主管部门审定报省财政、银行批准。
  1980年,地方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后,对实有自有流动资金超过定额的部分,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上交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用以弥补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从1983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含预算外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供应,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同年,试行流动资金使用责任制,以财政、银行为主,考核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使用情况,并实行奖罚。1983年7月1日以后,财政部门不再负责管理流动资金。
  成本管理 1978年,烟台地区开始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实行奖励制度的企业提取奖金的比例,一般不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少数任务重、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先进,又全面超额完成国家计划的企业,适当提高奖金提取比例。
  1983年,压缩企业管理费。压缩的项目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公用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租赁费及其他管理费,压缩的幅度为同年计划三分之一的20%。国家安排的重点新产品试制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企业按工时消耗定额等有关基础资料,合理分摊费用,不得将正常生产或其他专用工程应负担的费用纳入国家安排的重点新产品试制和技术开发费中。新产品试制和技术开发项目结束后,及时进行财务结算,把剩余的专款交回国家,不得私自转入专用基金或挪作他用。
  1985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成本管理发生很大变化,规定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的财务处理办法,明确中外合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五项基金的比例。1986年,对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实行节约奖办法。
  1988年,对企业开始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挂钩范围为市县(市)区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工资总额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以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为基础,减去不合理因素,加上合理增资因素进行核定。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际完成数进行核定,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3年平均水平的,则按前3年平均水平数核定。挂钩的效益指标下降时,工资总额同比例下浮,为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下浮的幅度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挂钩后,提取的效益工资计入成本,企业不再提取奖励基金。
  1990年,工业企业实施提取销售措施费办法,企业根据销售额大小和推销产品的难易程度,按产品销售回收货款额的0.5%~1%提取销售措施费,在销售费中列支,专门用于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出差补贴、销售和回收货款过程中必要的应酬、业务费和小金额的广告宣传费。集体企业不采取提取的办法,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据实列支。
  1993年7月1日开始执行《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两则”“两制”)。“两则”“两制”在成本管理方面进行较大改革:改革成本、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完全成本法改为制造成本法;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完善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对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进行调整。2001年,取消企业资产损失、企业坏账损失、企业提取推销费等3个财政核准项目,企业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选择合理的资产损失预计方法,预提或摊销费用。
  2002年1月1日起,企业开始逐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对成本、费用的含义,费用的分类、确认原则、计量标准等均做出明确规定,明确企业的成本管理权限和内部议事规则,赋予企业更大的经营自主权。
  利润分配 1978年开始在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制度。全面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成本、利润(包括实现利润和上缴利润)、流动资金占用等8项年度计划指标及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4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企业不能提取;政策性亏损企业,比照盈利企业提取;其他计划亏损企业,全面完成各项计划指标可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的相应减少或不计提;经营性亏损的企业一律不提取。
  1980年1月1日起,企业提取企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均按扣除各种奖金后的工资总额计算。在国营工业企业试行利润留成办法。1981年,对盈利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试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全额利润留成”“上缴利润包干”“超收分成或留用”“亏损补贴包干,减亏分成或留用”等5种利润分配办法,对亏损企业实行“亏损基数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亏损递增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或分成”“定额补贴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或留用”等3种利润分配办法。同年10月底,试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企业的利润分配形式主要有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全额利润留成、超计划利润留成、利润包干、亏损包干、以税代利自负盈亏、二轻集体企业由统负盈亏改为自负盈亏。
  1983年开始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对不同企业分别采取递增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交纳调节税3种形式。
  1984年,在第一步利改税的基础上进行第二步利改税,财政收入由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把企业与国家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固定下来。同时对城市商业体制进行改革。改变批发公司和饮食服务公司与市县商业局在经济上的归属关系。企业、公司直接同财政、税务、银行发生关系,税后利润除按规定上缴一部分外,其余全部归企业、公司支配。对大中型国营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行业,实行内部经营责任制。在第二步利改税的基础上,商业企业的奖励基金采取利润奖金率的办法计提。企业的实发奖金随着实现利润的多少,上下浮动,上不封顶,下不保底。1985年,核批市级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方案。1986年,继续调整、完善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包括国营交通企业、纺织企业。
  1987年,对企业利润分配制度进行改革,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职工的责权利关系。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试点企业以实现利润、上缴利润和还贷利润为主要承包指标,承包期一般为3年。企业实现的利润依法缴税,实际上缴利润超过承包基数部分按比例分成。企业多得部分,由财政部门采取收入退库方式返还给企业,作为企业留利处理。承包经营者按合同规定获得的年收入,除按国家规定计入成本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在企业留利中列支。1988年,承包经营责任制全面推开,主要有上缴利润递增包干,超收分成;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全留;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还贷;实现利润定期定额包干和资产经营责任制等6种承包形式。
  1990年末,第一轮承包结束,市委、市政府印发《烟台市新一轮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决定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国营企业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进行利润分配。实行递增包干,超收分成的,企业分成比例不高于实现利润承包基数超额部分的70%;实行定额包干的,超额部分全部用于企业归还贷款;实行亏损包干的,减亏部分,工业企业全留,其他企业,扣除归还贷款后,企业分成比例不高于60%。未完成上缴利润或减亏基数的,分别处理:已完成实现利润承包基数的,欠交的利润结转下年度补交,超收部分全部上交;未完成实现利润(减亏)承包基数的,用自有资金抵补。超收分成按45%、30%、10%和15%依次分配生产发展基金、承包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承包人的年终一次性现金奖励,从工资基金或奖励基金中列支,扣罚的承包收入风险抵押金和承包资格风险抵押金,列“营业外收入”处理。从1990年末至2002年,全市按《实施办法》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节 预算外资金管理
  1983年起,烟台恢复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并纳入全国统一计划管理。各部门、各单位按照统一的决算表格报出决算。编报决算时,对预算外资金的各项收支进行核对,由主管部门逐户核实。1984年,根据《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全市建立起计划管理和预决算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监督制度。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范围包括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各项资金;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不纳入预算的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所属的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县以上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及其专项基金,也视同预算外资金管理。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是否得当,有关银行监督支付。
  1985年,全市加强对自筹基建资金的管理。1986年,开始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管理办法。1988年,对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1993年,国有企业提取的各项基金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只包括地方财政部门的各项附加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两类,并在全省率先制定《烟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4年,根据《烟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把票据发放与预算外资金管理结合起来,实行预算外资金源头控制。
  199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建立预算外资金预决算制度,对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年度收支计划执行。
  1998年,市财政部门把单位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根据全部收入情况统筹安排各项支出,实行收支统一管理。1999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实行“票款分离”。财政专户分为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市级财政专户是县级财政专户的总户;市以下各级财政专户既是上一级财政专户的分户,又是下级财政专户的总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部门和单位(指不实行“票款分离”的部门和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是同级财政专户的分户。
  2000年,按照中央、省关于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工作标准,全市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推行“票款分离”办法。2002年,全面推行以“银行代收”为主的“票款分离”管理办法,对纳入收支计划管理的单位,全部实行“票款分离”。除个别单位有特殊情况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单位代收”方式收费,其他全部实行“银行代收”,确保各项资金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同时对不能实行“票款分离”的单位,实行“周五”账户余额为零制度,由财政、单位和银行3家联合签订协议,每周五银行自动将代管资金划入财政专户,避免单位滞留资金。
  第九节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 1984年,市政府印发《烟台市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对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新招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同时对新招合同制工人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管理。1986年8月,成立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1987年6月,市政府印发《烟台市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施行办法》,对国有、集体企业统一办法,实行市级统筹,固定职工个人不缴费。合同制工人和固定职工养老基金分别运作,实行现收现付、两项基金互不调剂的统筹模式。1989年2月,全市推行全员合同制用工制度改革,固定职工数量减少,合同制工人数量增加,出现合同制工人养老金长期储备,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明显不足的问题。同年,市政府决定“两金”合并使用,实行“以新养老、循环调剂”的基金统筹模式。1992年7月,市政府制定《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实行全面个人缴费制度。1997年7月,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将所有城镇劳动者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实行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1998年,根据《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统一个人账户的记入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2002年11月,对完成年度征缴计划和上解任务的县市区给予奖励。2002年,全市养老保险收入10.73亿元,支出10.54亿元,滚存结余6.59亿元。参保人数680796人。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管理 为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生活,1996年,烟台市制定《关于帮困基金筹集与使用意见的通知》,建立市级帮困基金,多渠道筹集资金。从1996年至1998年上半年,为市属困难企业职工发放帮困资金2280万元。1998年,对纳入市级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金实行“三三制”,即财政承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用于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转岗培训费;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负担三分之一,用于缴纳企业下岗职工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金。再就业资金列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8月,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职工平均工资高出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水平50%及以上的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1%捐献”。年底,全市共筹集社会捐助资金1927万元。1999年7月1日起,将进入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提高30%。市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30%后,第一年每月为249.6元,第二年每月为234元,第三年每月为218.4元。2001年9月,市政府制定《烟台市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方案》,对协议期满出站或已经出站但再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特殊援助措施,促其实现再就业。
  失业保障金统筹 1987年7月1日至1992年6月底,烟台市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金,个人不交费。1992年5月,市政府制定《关于职工待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全民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金;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全部职工实得收入的1%缴纳;机关、事业和社会团体单位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均按每人每月0.5元缴纳。同年,烟台市在全省率先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2001年6月始,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分级征缴、自主保障、适度调节”的原则,由全额统筹改为部分统筹,当年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征缴首次突破亿元大关,达到1.04亿元。2001年7月1日起,按新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失业保险金和农民合同制一次性生活补助。各县市区按当地实际情况分为三类计发。2002年8月,市委、市政府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对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给予政策扶持,实施“4050”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计划。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城镇失业职工有就业愿望的实行岗位开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商业保险补贴政策,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2002年,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34亿元,支出1.36亿元,滚存结余1.24亿元。参保人数618771人。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管理 1996年1月始,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工作,企业按照在职职工与离退休职工工资总额之和的10%提取医疗保险基金。提取的医疗保险基金,30%用于社会统筹,50%用于职工个人,20%用于企业医疗调剂金。199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先后制定《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渡时期若干思考问题的处理意见》《烟台市市直单位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管理办法》《烟台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及管理暂行办法》《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暂行办法》《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等11个配套文件。2000年9月,市政府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在市直和芝罘区、莱州市、招远市辖区内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实施。单位按照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8%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的65%划入统筹基金,35%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2000年12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制定《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2002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3.99亿元,支出2.76亿元,滚存结余2.81亿元。参保人数758926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 1996年,全市建立并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定市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为每人每月140元。1998年确定,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非农业户口且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条件的居民等为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1998年4月1日起,市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0元。1999年7月1日起调整为每人每月195元,其他县市的城市低保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最高的195元,最低的156元,全市平均185元。2001年9月,《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实施,将省属驻各地困难单位的低保对象纳入保障范围,按当地标准给予保障。2002年,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1246万元,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人数10421人。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管理 烟台市于1994年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5年4月,市政府制定《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全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按照工作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3%、个人按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缴纳(除计划内临时工外,其他人员在国家或省实行养老保险金专项工资补贴之前,个人缴纳部分暂由单位代缴)。2001年1月,由市级统筹调整为县市区统筹,单位缴费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收支情况、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自行确定,个人缴纳比例暂保持2%不变(固定工仍由单位代缴)。养老保险基金由市县两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基金统筹计划主要由财政部门根据支出情况确定,实行现收现付模式。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调整均按人事部门的规定执行。2002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7.85亿元,支出8.04亿元,滚存结余1亿元,参保人数177562人。
  公费医疗经费管理 1985年,《烟台市市直机关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享受公费医疗人员须定点就医,医疗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凡需到外地就医的,须由市级医院提出转诊意见,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1985年起,公费医疗预算定额由现行的全省每人每年30元调整为:省、市、地级50元,县级45元(中央驻鲁单位原定额不变)。1987年,根据《山东省公费医疗经费报销规定》及《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各种营养滋补药品、非治疗必需的药品、可药用食品及自费药品均不予报销。同年,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安装进口器官费用报销问题的复函》规定,安装进口人造器官的费用,可比照国内相似类型人造器官的最高价格报销,其价格超出部分不能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烟台市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凡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住院手术期间其医疗费用原则上按国家65%、单位30%、个人5%的比例负担。自1992年9月起,市直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含门诊费、住院费)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全部核拨到各单位,五大班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的医疗费仍核拨到市直机关卫生所。1993年,《烟台市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范围是:财政预算内拨款的市直党政机关、公检司法、党派团体、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在上述单位工作的招聘干部及合同制职工,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批准享受公费医疗的退职人员。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省驻烟单位公费医疗经费预算基数的通知》规定,将原经费定额调整为:干部职工每人每年15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40元。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分配中央驻烟单位公费医疗经费的通知》,中央驻地方单位公费医疗经费定额调整为:干部职工每人每年120年,大学生每人每年40元。1994年,市政府制定《烟台市市直单位公费医疗与个人挂钩的意见》,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个人,其开支的医疗费(包括门诊费和住院费)均实行与个人利益挂钩的办法,具体挂钩比例为:工龄在15年以下的个人负担30%,15年(含)至30年的个人负担20%,30年(含)以上的个人负担1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包括在职)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以及见义勇为、因公致残、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患者的医疗费不与个人利益挂钩。
  离休干部“两费”管理 1997年,市委、市政府转发市委组织部、老干局等5部门《关于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解决好离休干部“两费”问题。1998年11月,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100元(不含价格补贴)。2000年11月,《烟台市市直单位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管理办法》规定离休人员所在单位必须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仍从原渠道列支。2002年1月,全市建立离休干部“两费”社会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同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市财政部门拨专款对清欠难度较大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给予重点解决。从2002年起,每年第四季度,由市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市老干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等部门,对困难企业拖欠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情况进行调查,对特困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缺口,经检查核实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解决。
  优抚安置费管理 1999年1月,烟台市执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生活待遇的通知》规定,在乡特等革命伤残军人护理费每人每月为190元,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护理费每人每月为130元。同年1月,省财政厅、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基金管理、使用、审批、督查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1999年3月,执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烈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1999年5月,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印发《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1999年6月,省民政厅等五部门联合转发民政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2001年5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印发《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相关规定,要求全市各级认真落实有关就业政策,保证随军家属就业。2002年2月,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转发《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干部、退休士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2000年8月,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的通知》,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适当增加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从2000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三属”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金。2001年6月确定,全市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三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2001年9月,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分别为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同年12月,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确定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由死者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改为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仍按现行政策执行。2002年1月,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按工作条件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序,分别享受4类津贴。
  第十节 政府采购管理
  1998年12月31日,市政府印发《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月14日,市财政局印发《烟台市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确认及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实行统一保险的通知》。1月18日印发《烟台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组织管理暂行规定》《烟台市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暂行规定》。1月21日印发《关于公布1999年度首批政府采购管理目录的通知》。6月15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印发《烟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汽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关于公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定点维修厂名单》,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实行定点管理。7月12日,印发《关于报送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汽车定点维修月报表的通知》。12月2日,市财政局与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因公出国机票实行定点购买的通知》,对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因公出国机票实行政府采购。
  1999年,全市共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金额1.14亿元,比市场价格节省2957万元,节约率20.55%。其中,市级先后组织集中采购活动38次,合同总金额6031万元,节省1883万元,节约率23.79%以上。2000年,全市共签订合同金额1.94亿元,比市场价格节省4590万元,节约率19.15%。其中市级先后组织集中采购活动49次,签订合同金额8940万元,节省2344万元,节约率达20%以上。2000年,开通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网站。从2001年开始,政府采购管理在做好大宗办公物品、计算机设备及网络工程、公务车辆、保险、维修和购置等传统采购项目的同时,采购领域延伸到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和市政公共工程建设。烟台市体育中心是纳入烟台市政府采购的重点建设项目之一。体育中心工程的电子屏幕、灯光、音响、座椅、塑胶跑道、足球场工程、信息网络工程、训练器材等设备、设施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该工程共实现政府采购额5000多万元,仅体育场座椅一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比原来的预算价格节约240多万元,资金节约率达48%。具有省内一流水平的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共签订合同金额3000多万元,节约资金380多万元。2001年,全市共签订合同金额4.21亿元,比市场价格节省9166万元,节约率达17.88%。其中市级先后组织集中采购活动57次,签订合同金额1.34亿元,节省3369万元,节约率达20.1%。
  为提高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政府采购管理还将相同类别或相同性质的小型项目合并,探索联项采购,变多次采购为一次采购。2002年4月,对市区滨海东路、观海路、南通路等5条路所用的石材供应实行一揽子集中采购,实现政府采购额525万元,资金节约率达20%以上。2002年始,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小汽车实行统一采购,共采购公务车194辆,支付车辆保险费473万元。12月,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印发《烟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管理办法》和《关于重新公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厂的通知》,加油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12个定点加油站,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实行定点管理。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11家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各定点维修厂实行微机管理,使用“政府采购公务车辆维修软件”,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网,定期报送车辆维修信息。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通过“市政府采购网站”对各加油定点单位和维修定点单位公务车辆的加油、维修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可到“市政府采购网站”查询、分析本单位车辆的加油、维修情况,不断提高公务车辆管理水平。2002年,全市共签订合同金额7.48亿元,比市场价格节省1.83亿元,节约率达19.69%。政府采购规模比2001年增长3亿多元,比2000年增长5亿多元,是1999年的7倍。其中市级先后组织集中采购活动126次,共签订合同金额1.73亿元,节约资金3805万元,节约率达18.01%。《政府采购法》颁布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认真贯彻执行,专门印制并向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分发《烟台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2002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被省财政厅授予“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山东省政府采购先进单位”称号。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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