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
改革开放后,烟台财政收入逐年增长,1978年为5.14亿元,到1985年增长到7.82亿元。进入90年代,财政收入随全市经济一起步入快速增长时期,1991年财政收入增幅为9.75%,1995年达到26.02%。1996全市地方财政收入为18.53亿元,2000年上升为37.69亿元,“九五”期间平均增长21.65%。到2002年,全市地方财政收入达到45.23亿元。1979年各项税收占财政收入的74.44%。1983—1985年,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改革,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财政收入中的非税收入所占比重有所增加。财政收入按经济性质区分,1979年国有经济所占比重为42.22%,到2002年下降到14.71%;1979年个体私营经济所占比重为4.26%,到2002年上升到22.58%;港澳台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所占比重分别为15.58%和22.05%。
1979年,烟台地区财政支出1.77亿元,此后以14.21%的年均速度增长,至1992年达到9.98亿元。1993年后,烟台市财政支出进入快速增长期,1996年达到24.59亿元,2002年增长到64.85亿元。
经过改革发展,烟台市财政总体实力不断增强,保障能力显著提高,管理日趋科学规范。1990—2002年,连续13年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建立完善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安置在内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会保障体系。1979—2002年,全市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离退休经费、社会福利救济及抚恤累计完成37.73亿元,年均递增16.75%。配合工资制度改革,多次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资水平。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1988年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建立预算外资金预决算制度。1998年12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办公用品实行政府统一采购。从2001年起,政府采购领域延伸到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和市政公共工程建设。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严格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成本管理。文教行政单位推行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时期统收统支的封闭型管理向扩大单位财权、增强单位内部活力的管理方式转变,从供给式服务向如何生财、聚财、用财的全方位理财转变,促进了增收节支、事业发展。
第一节 烟台市财政局
1978年7月,烟台地区革命委员会财政局更名为烟台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1980年1月,改称烟台地区财政局。11月23日,烟台地区财政局与税务局一个机构工作,对外挂两个牌子。1983年10月,烟台地区财政局设预算科、企财科、农财科、秘书科、监察科、税政科6个科室。
1983年11月1日,财政机构一分为二,分别成立烟台市财政局和烟台市税务局。1984年1月,烟台市财政局增设预算外资金科和行政事业财务科,同年将监察科撤销,人员调到市审计局。全局编制38人,设预算科、预算外资金科、行政事业财务科、企财科、农财科、办公室。1984年4月,成立山东省烟台市财政驻厂员管理处,科级事业单位,10月确定其为比市局低半格单位。1987年10月,设立烟台市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为副处级单位。
1988年3月,将烟台市财政驻厂员管理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科、外贸企业财务管理科及中央驻厂员10名编制划归烟台市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6月,将烟台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设为科级实体机构,对内作为财政局内设机构。7月,烟台市信托投资公司划归市财政局代管。
1990年6月,市财政局设置会计事务管理科。10月,烟台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由非常设机构改为常设机构,仍设在市财政局,行政编制10名。
1991年4月,市财政局人事监察科更名为人事教育科。市财政驻厂员管理处增设行政科,增加事业编制10名。
1992年6月,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科更名为综合计划科,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7月,烟台市政府确定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烟台市财政局合署办公。12月,市政府决定,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独立设置,为副县级机构,由市财政局管理。成立烟台市国有资产评估中心,为自收自支科级事业单位。
1996年11月,按照烟台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市财政局下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预算科、综合与改革科、文教行政科(挂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牌子)、农业科(挂农业综合开发科牌子)、农业税征收管理科、会计科、基本建设科、法规税政科、社会保障科、财政监督科,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下设企业科和行政事业科。
2001年3月,按照新一轮机构改革的要求,烟台市财政局内设办公室、综合科、法规税政科、预算科、国库科、文教行政科、经济建设科、农业科、社会保障科、企业科、债务金融科、农业税收管理科、会计科、统计评价科(挂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牌子)、监督检查科、人事教育科16个科室。2001年3月撤销烟台市财政驻厂员管理处,所负责的工作由市财政局相关科室承担。至2002年底,烟台市财政局机关内设16个科室,局属9个事业单位: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烟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处、烟台市财政局农业税征收处、山东省会计干部中等专业学校烟台分校、烟台市住房资金管理处、烟台市财政科学研究所、烟台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烟台市财政信息中心、烟台财会培训中心。
第二节 直属单位
1984年4月,烟台财政会计干部学校成立,为科级事业单位,编制30人;山东省烟台市财政驻厂员管理处成立,为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0人。10月烟台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为科级事业单位,编制7人;1986年3月,烟台市财政科学研究所成立,为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0人。5月,山东省会计干部中等专业学校烟台分校建立,办学规模为在校学生300人。12月17日,烟台市公房租金管理所设立,为科级单位,编制6人。1987年7月24日,烟台市公房租金管理所更名为烟台市公房租金管理处,增加事业编制14人,其编制由6人增至20人。1988年1月,市政府确定烟台市公房租金管理处、山东省会计干部中等专业学校烟台分校(与烟台财政会计干部学校合署,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副县级事业单位。1990年4月,烟台市蓬莱财会之家设立,为科级事业单位,隶属烟台市财政局,经费自收自支,核定事业编制40人。5月,烟台市信托投资公司增挂“烟台市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处”牌子。1992年9月,市计委批复成立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隶属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领导,为全民所有制中型(二)企业。1993年2月,烟台市政府批复设立烟台财会培训中心,为差额拨款副县级事业单位。12月,在烟台会计师事务所的基础上组建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副县级事业单位,隶属市财政局,经费自收自支。
1994年1月,烟台市产权交易所成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于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领导。8月,成立烟台市财政局农业税征收处,为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0人。接收原烟台罐头总厂热电站,并改建为烟台华阳热电公司,该公司为中型(一)国有企业,隶属于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1995年3月,将烟台市蓬莱财会之家成建制下放给蓬莱市财政局管理。1997年3月,设立烟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处,为全额预算管理副处级事业单位。1999年3月,组建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为市财政局领导的正处级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12月,设立烟台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为市财政局领导的差额预算管理正科级事业单位。
2000年4月,烟台市财政信息中心设立,为市财政局领导的科级事业单位,全额预算管理。9月,烟台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经费形式由差额预算管理调整为全额预算管理。2001年7月,烟台华阳热电公司由市财政局整体划转给烟台市城市管理局。2002年3月,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由市财政局整体移交给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信托投资公司14名留守人员移交给烟台市经济发展投资公司。
第三节 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1978年,根据山东省规定,境内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管理体制。以上年实际收入数为基数,计算出当年比上年增收额,按23%计算分成比例。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各级财政“分灶吃饭”。工商税全部上缴中央,地方所属企业收入、所得税、地方税、农业税和其他收入归地方财政。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省对烟台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的财政管理体制。
1990年,中央为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采取增加上交任务的办法,从各地集中一部分资金,省分配烟台市贡献任务1150万元。省政府决定集中部分资金进行重点建设,从预算调节基金地方分成部分集中一半,烟台市上交868万元。
从1994年起,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主要是将收入划分为中央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并确立国税、地税两套税收征管体系。以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作为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自1994年开始,上划“两税”(增值税、消费税)每增长1%,税收返还基数增长0.3%。烟台市实行“双转制”财政管理办法,即一方面按照中央分税制的规定上缴中央的收入,另一方面按山东省对烟台市实行的财政包干办法,继续递增上解,递增比例由8%调整为7.5%。1995年是“八五”计划的最后一年,国家围绕抑制通货膨胀这一中心,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深挖增收节支潜力,确保全年财政收支平衡。强化财政管理监督,增强宏观调控力度,抑制投资和消费需求过快增长,筹集资金支持重点建设和事业发展。
1997年,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各种营业性的娱乐场所、广告媒体单位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和国家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上缴中央金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上缴省级金库。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将当年门票收入的20%上交省文化厅,设立“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公安、工商、建设、文化等部门的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列收列支。重点企业所得税按33%上缴,财政返还企业15%。股票上市企业所得税按33%征收,财政返还18%。省级以上新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地方按25%部分实行先征收,财政全额返还。
1998—2002年,烟台市实行“定额上解,比例递增,收入返还”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调整中央税收返还基数,调整灶内定额上解基数,调整专项资金管理体制。
第四节 财政收支
财政收入 80年代,烟台地区财政经济情况比70年代末明显好转,财政收入逐年回升,1983年收入增长8.06%,1984年增长3.21%。到1985年,由于经济增幅高、物价上涨、开征新税等,财政收入出现一个较高的增幅,为28.35%。
1986年,烟台市GDP增幅回落0.7个百分点,与此同时财政收入增幅也随着回落,为5.82%。1987年GDP增幅达到19.9%,1988年为17.5%,1989年回落到7%,财政收入增幅随之由1988年的21.22%回落到10.45%。1990年GDP和财政收入呈现平稳增长、协调发展的态势,分别增长11.5%和10.8%。
1991年,烟台市GDP和财政收入继续增长,增幅分别是13.9%和9.75%。1992年、1993年GDP高速增长,增幅分别达到35.5%和31%。1994年起,中央加大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力度,抑制通货膨胀,消除经济过热,经济增长速度回落,当年GDP增长16.2%,1995年增长15.5%。从1993年开始,烟台市开始着手改革财政包干体制,并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激发了各级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财政收入步入快速增长时期。1993—1995年,地方财政收入分别增长39.02%、21.88%和26.02%。
1996年,烟台市经济继续得到有效调控,当年GDP增长8.5%。1997年顺利实现“软着陆”,进入平稳增长区间,1997—2000年,GDP增速一般保持在9%~12%之间。这一期间新的财税体制的激励作用在逐步释放,地方财政收入增幅始终高于经济增长速度。1996年地方财政收入为18.53亿元,2000年为37.69亿元。“九五”期间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1.65%。
2001年,烟台市地方财政收入为46.61亿元,增长23.65%。2002年,由于中央、省实施所得税、营业税分享改革,地方财政收入底盘缩小,当年地方财政收入为45.23亿元,同比增长28.88%。
分预算级次 1979年,烟台地区地级财政收入为6645万元,占全地区财政收入的18.12%。1984年市级收入所占比重达到37.87%,1987年达到33.56%,1988年为32.33%,1993年为24.81%。分税制后,市县收入格局进一步调整,1994年市级收入比重为22.86%,1998年达到25.16%,2002年为24.08%。从1984年开始,烟台市普遍建立镇级财政。1987年乡镇财政收入2.15亿元,占全市财政收入的比重为30.83%,1992年上升到32.85%,1993年为30.6%。分税制后,由于大部分县市区将农业税收划归乡镇财政收入,加之乡镇经济发展比较平稳,乡镇财政收入所占全市财政收入比重变化差异不大,2002年为30.62%。
分行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第一产业提供的财政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重逐步提高,1979年为6.44%,1990年为8.55%。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第一产业提供的财政收入所占比重达到11.54%。2002年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当年第一产业提供的财政收入所占比重为9.06%。第三产业提供的财政收入增长较快,1979年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为10.57%,到1995年达到19.72%,2002年为39.4%。第二产业提供的财政收入是带动财政收入增长的主导因素,其提供的财政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1979年为82.99%,1981年为76.08%,1994年为69.04%,1995年为60.14%,2002年为51.54%。
分经济性质 1979年始,国有集体经济提供的收入所占比重呈下降态势,个体私营、股份制、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收入所占比重不断上升。1979年国有经济提供的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为42.22%,2002年下降到24.61%;1979年集体经济提供的收入占27.52%,2002年下降到14.71%;1979年个体私营经济提供的收入占4.26%,2002年提高到22.58%,平均每年提高0.8个百分点;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股份制经济提供的财政收入逐年增加,2002年两种经济类型提供的地方财政收入占全部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5.58%和22.05%。
分收入项目 1979年以来,税收收入一直是财政收入的主体部分。1979年,各项税收占财政收入的74.44%。1983年和1985年,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两步“利改税”改革,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改革完善税制结构,并相应开征部分新税,调整部分税率,使企业过去以利润形式上交国家收入一部分转化为税收,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步提高。1994年“分税制”后,国家逐步将排污费、水资源费等专项收入和各项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土地等国有资产运营逐步市场化,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增加较多,财政收入中的非税收入所占比重有所增加。2002年,烟台市地方财政收入中,非税收入所占比重提高到13.31%,比1994年高10.72个百分点。具体到税种,1979—1984年,工商税一直是烟台地区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1982年工商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59.92%。1985—1993年,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成为地方的骨干税种,三税收入占比60%以上。1994年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长较快,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不断提高。2001年,三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67.11%,2002年所得税、营业税分享改革后,这一比例回落到56.87%。
农业税收 农业税收是烟台市地方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之一。1994年全国税制改革后,农业税收连年大幅增加,由1993年税改前的0.83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3.5亿元,平均增幅达到40%,占地方财政收入的平均比重也由6%提高到10%。2002年农村实施税费改革,当年农业税收实现财政收入4.9亿元,较改革前的2001年增长40%。1978—2002年,烟台市农业税收共计实现财政收入32亿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8%。
农业税 1983年前主要征收对象是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从1983年起,对农林特产开始单独征收农业税(主要是果品),即后来的农业特产税。1989年、2000年又相继将果用瓜和大棚蔬菜从农业税中分离出来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2002年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将大田生产的果用瓜等又重新划归农业税征税对象。
1978年始,烟台坚持“稳定负担、鼓励生产、增产不增税”的方针,农业税的实际负担水平逐年下降,“六五”时期税率为4%,“七五”时期为3%,“八五”以后基本维持在2%,至2002年税费改革前,全市每亩土地负担的农业税及附加平均20元左右。2002年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税率进行调整,执行全省统一规定的正税税率6%,附加比例40%。对国有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企业、学校等,减按3%征收正税,不征收农业税附加。改革后,全市平均每亩土地负担农业税和附加约50元。
农业税减免,除实行鼓励生产性减免外,主要实行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政策,对生活困难的纳税人以及农作物受水、旱、风、雹或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歉收的给予减免。1979年,根据规定,开始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凡是生产队全年社员口粮在省规定的起征点以下,每人平均分配收入不足40元的,一律免征农业税。1983年,农民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减免政策有所变化,纳税单位的全年农作物总产量比正常年份产量歉收不足三成的不减,歉收六成以上的全免,歉收三成以上不足六成的,酌情减征。2002年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减免范围有所扩大,新增对承包土地较多的种粮大户和农村中烈属、伤残军人及70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和弱势群体的减免照顾。
农业特产税 1994年前称农林特产税。自1983年开征,1988年单列入财政预算。自开征以来,随着全市农业特产品生产发展和征收力度不断加大,呈现出持续快速增长的态势,2001年,农业特产税实现财政收入2亿多元,是1988年的40倍,占农业“四税”的比重达到57%,对拉动基层财政收入增长发挥重要作用。2002年,国务院对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出调整,山东省据此制定《农业特产税征收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缩减征税范围,将大田果用瓜等改征农业税。调低水果和海珍品等税率。农业特产税的减免对象主要是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开展农业科研、开垦荒地及生活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烟台市每年均有不同程度的旱灾、风雹灾及病虫害发生,各地征收机关每年都要认真核实灾情,严格执行减免政策。2002年,全市发生历史罕见的低温冷冻灾害,果品损失约4成,仅栖霞市就减免农业特产税0.3亿多元。
耕地占用税 1987年,烟台市开征耕地占用税。除在全市兴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占用耕地行为均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和经济发展情况,规定高低不同的税额。山东省财政厅核定烟台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5.1元,烟台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下达不同的税率标准。在具体征收中,均以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据实征收原则。对于实际占用耕地超过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批准占用非耕地而实际占用耕地,以及未经批准而自行占用耕地的,经调查核实后,均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优待和减免,主要是对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住宅,实行减半征收;对公路建设占地按最低限额每平方米1.5元征收;对军事设施、铁路、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占用耕地免征;对农村中烈属、特困户在标准面积内建房等酌情给予减免。按税收管理权限,对占用耕地30亩以上的报山东省或中央级征收机关批准。至2002年,共计征收耕地占用税2196万元。
契税 1990年,烟台市恢复契税征收,征收范围比较狭窄,只对个人购房及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征收契税。1997年10月1日新契税条例实施后,全市契税成为农业税收一个新的增长点。2002年,契税收入达1.16亿元,是1996年的38倍。
烟台市按照新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承受的用于办公、教学、科研的房地产及按国家房改政策的购房等实行照顾性免税;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给予减免;对承受荒山、荒滩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契税。1999年,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同时对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2000年前给予免税优惠。2001年,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2002年12月31日前继续给予免税照顾。
农村税费改革 2000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财政厅统一部署,莱州市作为全省三个试点县(市)之一,率先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2001年上半年试点工作在烟台市全面展开,4月份暂停。2002年4月重新启动,主要基础工作于当年夏征前基本完成。从农业税夏征开始,全面实行新的农村税费政策。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三取消”指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调整”包括调整农业税政策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新的农业税实行比例税率,全市统一确定为正税税率6%,附加比例40%,国有农场、部队、企业自办农场等的适用税率为3%,并不征收农业税附加。农业税不再征收实物,一律征收代金,由财政(农税)部门依法征收。对大田中生产的西瓜、甜瓜、甜叶菊3种农产品,改征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原在生产、收购两环节征收特产税的应税产品,属一个纳税人的,合并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略低于原两个环节适用税率之和。属两个纳税人的,暂维持生产和收购两个征收环节不变。收购环节,不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农业特产税下调部分税目税率,水果由原税率12%调整为正税8%,附加20%。“一改革”指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原由农民按人均上缴的村提留,改按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的形式收取,“两税”附加属于村集体资金,由乡镇财政专户存储,村委会安排使用,乡镇经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向农民固定收取,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改革中还对一些特殊情况做出政策规定,包括适当调整不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较少等农村居民的税费政策,对不承包土地的渔民和专门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农村居民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财政支出 1979年,烟台地区财政支出1.77亿元。1992年烟台市财政支出为9.98亿元,是1979年的5.62倍,年均增长14.21%。1993年财政收入增长39.02%,财政支出也随之增长38.81%,总量达到13.85亿元,开始步入一个快速增长期。1996年财政支出总量突破20亿元,达到24.59亿元。2002年财政支出为64.85亿元,是1992年的6.5倍,年均增长20.58%。
1979—2002年,烟台市财政支出累计完成409亿元,年均递增16.94%。其中“六五”时期累计完成13.19亿元,年均递增23.78%;“七五”时期累计完成34.87亿元,年均递增1 1.68%;“八五”时期累计完成68.56亿元,年均递增20.49%;“九五”时期累计完成170.38亿元,年均递增15.92%。
经济建设支出 1979年全区预算内用于农业方面的总投入为0.44亿元,到2002年达到4.32亿元,累计投入31.52亿元,加快了农业产业化进程。同时在资金和政策上,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向“高产、优质、高效”农业转变。1979—2002年,财政投入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累计22.44亿元,占同期生产建设性支出的四分之一。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支出 1979—2002年,烟台市教育事业费累计支出83.94亿元,年均递增15.22%。在基础教育方面,1979—2002年,市财政累计安排中小学、幼儿教育资金65.78亿元。2002年,市财政安排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经费1.41亿元,是1979年的41.6倍,保证科技创新和科研重点项目建设,加快科研成果转化的速度。1979—2002年,烟台市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累计支出7.36亿元,年均递增26.37%。文体广播事业费累计支出14.94亿元,年均递增24.96%。1979年始,先后对市县级文化馆、图书馆进行维修改造。对市级以上重点文物进行抢救性维护,文物事业费累计支出0.44亿元,年均递增26.42%;广播电影电视事业费累计支出3.07亿元,年均递增24.54%。为提高烟台的体育水平,各级财政拨出专款,用于体育场馆建设和参加全省、全国大型运动会及获奖运动员的奖励,1979—2002年,体育事业费累计支出1.93亿元,年均递增25.2%。
社会保障支出 1979—2002年,烟台市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离退休经费及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累计完成37.73亿元,年均递增16.75%。针对经济转轨时期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从1994年开始,拨出专款用于市区下岗职工和特困户生活补助。1997年,普遍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随着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集中财力办事关群众生活、社会稳定的大事。配合工资制度改革,多次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资。财政用于发展卫生事业的资金逐年增多,2002年卫生经费支出2.53亿元,是1979年的14.68倍。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1979—2002年,烟台市财政用于城市维护建设方面的支出44.34亿元,年均增长22.3%,先后支持蓝烟铁路、烟台电厂、烟台港、莱山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进入90年代,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总目标,以APEC盛会、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等一系列重大活动为契机,财政投入大量资金。1990—2002年,全市累计拨付城建资金40多亿元,约为前10年支出总量的12倍,先后支持完成机场路、滨海路、观海路、环海路立交桥、只楚路立交桥、污水处理厂等大型工程,累计投资8000万元的烟台市新图书馆达到国家一级馆水平。在城市集中供热、供气、供水、灯光工程等方面,财政也投入大量资金。同时每年还拨出专款,用于环境治理保护和旅游资源开发,使城市环境得到改善,城市功能得到较好发挥,旅游业发展迅速。
国家政权运行和发展支出 1979年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烟台行政经费逐年增加。1979年行政管理费为0.33亿元,2002年为6.46亿元,年均增长13.85%,期间累计支出44.06亿元。1979—2002年,全市公检法累计支出23.21亿元,年均递增32.81%,保障公检法部门的正常需要和重大活动开支,在历次开展的“严打”斗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禁毒斗争、“扫黄打非”等斗争中,财政都投入大量资金。
1979年后,财政支出的数额和构成随政府职能的变化而变化。1979年,由地区直接开支的支出为0.33亿元,占全地区财政支出的18.61%。1980—1983年,地区级财政支出占全区财政支出的比重一直维持在20%以下。1984年烟台撤地设市后,政府管理职能增加,财政支出规模增长较快,所占比重也不断增加。1984年,市级财政支出完成0.87亿元,是1983年的2倍多,在全市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由1983年的17.06%提高到30.71%。1985年和1986年,市级财政支出所占比重又分别提高到40.1%和43.53%。随着财政体制的变化、政府间职能的变化以及乡镇财政的建立,市级财政支出比重逐步回落,到2002年,市级财政支出为13.59亿元,占全市财政支出的比重为20.95%。1987年,乡镇财政支出为1.05亿元,占全市财政支出的18.92%;2002年达到16.71亿元,年均递增20.25%,占全市比重为25.77%。
第五节 预算管理
预算编制与执行 1978年的预算,烟台市以省分配的收支指标为依据安排财力,主要用于支援农业、老企业改造和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并适当安排城市建设、各项行政事业费以及其他方面的一些急需的开支。
1980年,支出指标省和地区都不分配,由各县市根据当年预算财力安排。当年的超收,原则上不在当年安排支出。逐步建立必要的后备基金。坚持“先维护,后发展”的原则,保证必要的预备费,不低于支出总额的3%。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控制。新增机构和人员经费,除另有规定外,均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由县安排的各项支出,不再归口按条条管理。原定的县办工业利润“五五”分成,亏损“二八”负担的办法仍然执行。
1982年工商税纳入地市、县级预算,实行总额分成。1984年,烟台市的分成比例调整为42.9%。首先保证“人头经费”和必要的正常经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保证一定的增长幅度。对城市建设方面的投资,主要满足重点项目急需。当年的公务费压缩10%~20%,其中会议费压缩30%以上。
1985年,财政收入预算一律按新的财政体制规定的口径填报,企业收入包括原属县办工业“五五”分成部分,工商税收入包括第二步利改税后调整税率而出现的利税转移部分、不计提1%工商税附加而增加的收入,不包括属于中央、省、市级财政固定收入部分。还考虑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影响收入的因素。县以上供销社收入已按工商所得税入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收入和城市水资源收入仍在预算内列收列支,作为固定收入全额留用。盐税全部上解,其余收入实行总额分成。按市财政会议初步确定的收支基数和分成比例,凡留成比例低于44.65%的县市区,暂按44.65%计算分成收入,按55.35%计算总额上解数;定额补助收入按初步确定的支出基数与收入基数的44.65%之差填列。
1990年,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保贡献、保工资,农业、教育、科技支出适当增加,公检法按全国平均水平增长,其他支出一律压缩。
1991年,狠抓经济效益,搞好促产增收。推行驻厂员联户制度,对利税100万元、亏损50万元以上的盈利大户和亏损大户实行重点支帮促。全面完成各项扭亏增盈目标,工业企业原材物耗降低2%,扭亏50%,产值“两费”含量比上年降低5%,产成品资金压缩30%;资金利润率和销售收入利润率增加两个百分点。对拖欠的税款积极清理。压缩平价粮油销售和理顺粮油价格的测算及方案编制,减少粮食企业亏损和补贴;推行粮食企业盈亏统算大包干,逐步解决粮食财务挂账问题;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对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全面推行承包责任制。推行公费医疗经费包给医院管理的办法。
1992年,从严控制支出,年内会议费支出压缩30%,对公费住宅电话进行检查清理,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凡新制定的政策性增支因素,有收入的事业单位自行消化,对应该自行解决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财政限期停止拨款,加快由全额管理向差额管理到自收自支的过渡。
1994年,积极推进财税改革,建立高效率的地方综合财政调控体系;调整投资和经济结构,努力培植财源,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搞好财力运筹,优化支出结构,保证人员和必要公用经费的基本需要,适当增加对农业、科技、教育等事业的投入;强化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措施,保证财政收支平衡。
从1995年开始,由以前的向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烟台市的财政预算、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烟台市级的财政预算改为向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报告烟台市和烟台市级预算草案以市级为主的模式。
1996年,围绕“管理效益年”活动,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绩;改革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增强财政宏观调控力度;深化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改革,搞好乡镇金库建设的试点和推广,壮大乡镇财政实力,实现乡镇财税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1998年政策变动:1.对宾馆、饭店和旅行社等各类旅游企业,按其计税营业收入的1%征收发展事业费,70%留归市地使用,30%上交省统一调剂使用;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2.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财政预算相应增加公务人员的住房补贴。3.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不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改由财政预算安排。4.适当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补贴。
1999年,烟台市市级第一次编制下达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标志着烟台市市级开始步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阶段。同时,《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凡是机关事业单位和预算拨款的,进行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建设以及购置办公、通讯设备、机动车辆等,均实行公开招标、议标,实施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减少财政预算中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削减事业单位补贴。从1999年起,除教育等少数单位外,原则上每年减少事业单位财政补贴三分之一,逐步实行自负盈亏;有收入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逐步改为差补单位或自收自支单位,将改革节省的资金,重点用于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等急需安排的重点支出。
2000年,由于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免商品房契税,清理行政性收费,新增建设用地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70%上缴省,以及提高工资和住房补贴标准等减收增支因素较多,当年收支矛盾比较突出。
2002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财政工作面临着各种不确定因素,制约经济增长的不利因素反映到财政上来。同时,中央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地方增加投入、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势头向好。烟台市按照“保工资、保稳定、保法定支出”的要求编制2002年财政预算,同时尝试编制农业、教育、环保等三部门的部门预算。
决算 1978年,地区上缴山东省的财政收入仍由金库办理。年终后,根据管理体制及财政借垫款情况,由省财政与地区财政结算,多退少补;省按固定数额分给地区的体制分成,作为调减支出指标处理。1980年省对地市均按“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进行结算,还对几个收支数字的编列口径进行统一:“上级核定预算数”以省计划会议分配的收支预算数加减,以后省追加、追减、上划、下划的预算数为准。1979年行政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增加的支出,在上年决算以“预留行政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应补未补数”科目列报的数额,在1980年的决算中以“交回上年预留行政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应补未补数”科目列红数反映,以冲减1980年的财政支出。
1982年,对中央向地方财政的借款,按省核定的数额进行结算。对县办工业企业年终利润,实行“五五”分成,将实际交库的流动资金占用费与利润合并计提。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不再作为决算结转项目中单独反映。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凡年前来不及审定而应补未补的款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预留。地方财政总决算的“调入资金”范围,原则上只限于用于弥补地方财政收支差额,平衡当年预算而调入的预算外结余资金。
1983年,应上交中央财政的“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时足额催交入库。从当年起,将县办工业亏损企业的负担比例改为同盈利企业的留成比例相一致,由县财政承担一半,本年第四季度企业调整工资应补未补的款项,属于国家计划安排的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预留。预算外资金从总决算中划出,另行编造决算。
1984年,对当年按决算应上交中央的“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及时催交入库,并于年终按企业决算的实际数进行结算。县办工业企业仍然实行“五五”分成的办法。各级财政预留的1983年第四季度企业调整工资应补未补数,在1984年决算中都以“缴回上年预留企业调整工资应补未补数”科目如数缴回国库。
1985年,国家财政不再集中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地方财政支出结余,全部留归地方,其中由省专项拨款的各项支出结余,除允许下年度继续使用者外,其余的专项拨款结余,均留归地方统筹安排使用。本年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年终“预算包干结余”,仍采取预算结转的办法,准予结转下年使用,不得作为财政支出列报决算。本年应该退库拨款的粮食亏损、粮油差价补贴、市场用煤差价补贴等,均在年终前退库弥补。
从1986年起,国家批准的政策性价格补贴由收入退库改列预算支出后,严格控制补贴范围,核实补贴数额,控制敞口补贴,不再从收入退库两头拿钱;国家批准的价格补贴支出,原作预算收入退库应由山东省省级财政负担部分,年终单独结算,返还地市。对政法、公安、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政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罚没物资变价款均在年终前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办案费用补助由收入退库改列支出后应由山东省省级财政负担部分,年终单独结算,返还地市。市、县在财税大检查中查出中央企业和事业单位违纪金额,按实际补交入库的所得税、调节税、利润、能源交通基金以及粮油、棉花加价款提成20%,检查省级企事业单位违纪金额,按实际补交入库数10%提成。
1993年财政决算编审要求按照税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集中力量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确保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为实行“分税制”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从9月1日起,缉私部门罚没收入由100%交地方财政改为50%上交中央,15%上交山东省,35%上交地市,未按规定交库的,年终省将通过体制单独结算。从10月1日起,国务院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因各种原因年终前不能及时发放,由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统一预留调资款。
1994年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第一年。从1月1日起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平时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地方分成的50%部分,年终中央财政通过体制结算返还省财政。地市应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暂不予结算,待省与地市的分配办法确定以后一并返还地市。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和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平时暂作为中央收入就地上缴中央财政,属于地方收入的部分,年终由中央财政通过结算返还地方。中央电力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增值税(25%)和营业税,全部就地上缴省国库,对地市投资的企业(机组)缴纳的部分,年终由山东省财政按照地市的投资比例,通过体制结算返还地市。
1995年烟台市按照山东省坚持财政收支平衡、消化历年赤字的要求进行财政决算编审工作。
1996年,国家对1995年到期的1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收入全留政策进行调整,规定在1996—1998年的三年内,以1993年的返还数为基数,经济技术开发区1995年比1993年新增财政收入中中央应得增量部分,采取由中央财政逐年递减返还。
1996年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下划市、县,199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税额调高一倍,分3年到位。1998年决算编审要求以原下划数额的80%为基数,1998—2000年分别上解省财政40%、70%、100%。从1998年开始地税经费采取“集中上划、收支挂钩、分级负担、统一管理”的原则,年终省财政对各地当年实际拨付经费数额按照核定的经费划转基数进行清算。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后影响市地财政增值税25%部分和税收返还部分,省财政根据省国税局提供的实行“免、抵、退”审核表予以返还。
从1999年开始,凡送省属监狱服刑改造的本省户籍罪犯的教育改造经费实行省和市地财政分级负担。水利建设基金,决算编审要求凡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城市维护税中划出15%,用于城市防洪建设,该项资金由市地本级上缴省40%,县级上缴省20%,未按规定上缴省部分,年底专项上解。2000年、2001年,对于国债资金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加倍罚息和扣本金,中央专项再贷款的欠息,按协议规定也将从体制结算中扣回。2002年实行所得税营业税分享改革,地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完成数达不到核定基数,省财政相应扣减所得税基数返还。
第六节 文教行政财务管理
单位预算管理 1978年以前,财政长期统收统支,经费分配实行供给制、大锅饭的做法。1980年,文教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预算包干办法。以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为基础,通过预算包干,把国家和单位的经费预算关系相对固定下来,扩大单位财务自主权;把增收节支成果与单位和职工利益挂钩,调动单位理财的积极性。烟台地区对全额单位实行“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主要有人大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公立大中小学和各类专业学校、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史馆、档案馆、党校以及各项行政事业经费的各级主管部门等;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核定的收入和支出指标,确定补助数额,包干使用,结余留给单位支配。对于收入大于支出的单位,采取“定收入,定支出,定额上交,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主要有卫生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剧团、报社、杂志社和一部分科研及群众文化单位。对不具备企业化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主要有经济上达到自立的群众文化单位、艺术表演场所、体育场馆、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等,以收抵支,实行经费自给的自收自支管理办法。
1985年,烟台市制定补充规定和细则。1989年,对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同年,财政部规定,对有条件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差额预算单位,应逐步减少事业费补助,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并逐步建立修购基金制度。1996年《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统一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1998年《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单位预算编制 1978年始,文教行政单位的预算编制一直采取“基数加增长”的办法,沿用到1995年。1996年开始实行“零基预算”。在预算编制中,对各项事业行政经费的确定,不再考虑上年度的支出基数,依据各单位的机构、人员编制情况、当年的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按照规定的支出标准,从零开始每年确定一次。1997年,对预算外资金单独编制预算,单独下达。从1999年开始,参照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下达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管,将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考虑,下达统一的收支预算。从2001年底,在教育部门试编部门预算,规范预算编制和管理。以“零基预算”为主要方法,预算内外财力统筹安排。重新制定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定额,人员支出按机构改革后的部门编内实有人数和核定的工资、津贴、奖金等标准测算;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按照核定的人数及规定的支出标准等因素测算;日常公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支出定额标准进行测算;对专项支出预算则对项目进行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对单位的支出需求,先由预算外资金和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安排,不足部分再考虑财政预算内拨款。2002年扩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在公安、检察院、法院、计划生育4个部门编制部门预算。
单位财务管理与改革 1980年,烟台地区对文教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试行“预算包干”办法。1985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从严控制,合理确定。对行政经费、中小学经费,从制定预算定额入手,发挥定额管理的控制、监督作用,逐步解决预算安排上存在的宽严不一问题。在此基础上实行“全额管理,定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使“预算包干”办法进一步完善。1988年,烟台市制定“全额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按比例奖励”的财务管理办法,即对市直156个全额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费,按编制和规定的标准包干,超支不补,并规定超支部分不得列入当年决算,由单位下年包干经费弥补;结余按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发给个人的奖金,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同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开展事业单位承包责任制试点。全市实行承包责任制试点的事业单位209个,占事业单位总数的20%。从1998年开始,改革财政资金支付方式,推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1998年,莱州市作为全省试点市,在全省率先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烟台市市级于2000年8月份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到2001年全市各县市区全部推行。
第七节 企业财务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 1978年,烟台地区改进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地区直属国营工业、水产企业,地区直属国营交通企业、商办工业,烟台市属的国营工业、交通、水产、城市公用及商办工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按比例分别上交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留给企业。地区直属的采掘工业企业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不上交国家财政,改交地区财政。按固定资产价格计提的基本折旧基金,50%上交国家财政,10%交地区财政,40%留给企业。地区直属及烟台市属新建的国营工业、交通、水产、城市公用及商办工业(包括大型联合企业分厂),从建成正式投产的月份开始,3年内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交国家财政,3年后按老企业的规定办理。各单位、各部门使用更新改造资金,单独编制计划,报地区计委、工办、财政局审批后执行。企业使用更新改造资金在企业会计决算中单独反映。较大项目在竣工后编制工程决算。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先提后用,不得超支,按照财政部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挪作其他开支。任何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折旧率和更新改造资金的提取标准。新建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由企业主管部门比照同类企业的折旧率提出意见,报地区财政部门核定。
1980年,烟台地区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企业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封存固定资产和土地7大类。规定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并改进管理办法。试行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有偿调拨办法。从1980年1月起,对1979年实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企业,以及1980年新批准的地方国营工业企业、交通企业,征收固定资金占用费。1981年,对试点的工交企业实行有偿占用固定资产的办法进行补充,同时从1981年起,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更新改造资金,不再相应冲减国拨的固定资金;企业有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增减国拨的固定资产。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基本折旧基金和经批准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可以相应冲减国拨的固定资产。
1982年,国营工业、交通、商业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仅限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不能用于新建项目和其他支出。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全部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全面管理。国营工业、交通、商业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已确定用于当年更新改造的,按提取进度存入建设银行,先存后用;未确定用于更新改造的,在人民银行专户存储。更新改造资金同人民银行的贷款合用的,由人民银行管理;同财政拨款、建设银行贷款合用的,由建设银行管理;同人民银行、建设银行两家合用的,原由谁管理,仍由谁管理,企业历年结余的更新改造资金参加流动资金周转,不再划转建设银行。
1983年,对机械、电子工业的首批技术改造企业,增提折旧基金,每年提高1%的折旧率。增提的资金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规划内的技术改造。从技术改造单位的销售额内提取1%的资金,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基金。
1984年,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市属国营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上交国家财政30%,上交省财政20%,上交市财政10%,留企业40%,按规定集中的企业基本折旧基金,按月汇交烟台市财政局。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只能用于现有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技术改造,不能安排基本建设和其他支出。1987年,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企业的更改资金、大修理基金以及各类租赁资金,不得用作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企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查,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存足半年再用。1988年,对企业购建楼堂馆所进行限制,违反规定者,给予相应处罚。
1992年,调整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和提高文教企业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1993年7月始,贯彻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折旧方法。
2001年,取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等,财务事项由财政部门核准,企业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2001年1月1日以后,财政部门不再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直接管理。
流动资金管理 1978年,烟台地区对农机产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管理办法,由此造成的损失,作“企业管理费—产品三包损失”处理。1979年,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原材料、燃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低值易耗品、备品备件、包装物料以及在途、外存、外借、代保管和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还对长期积存在港口、码头、车站,无法找到货主的物资进行彻底清查。在此基础上,核定流动资金定额。流动资金金额的审批和考核,由考核主管部门审定报省财政、银行批准。
1980年,地方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后,对实有自有流动资金超过定额的部分,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上交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用以弥补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从1983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含预算外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供应,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同年,试行流动资金使用责任制,以财政、银行为主,考核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使用情况,并实行奖罚。1983年7月1日以后,财政部门不再负责管理流动资金。
成本管理 1978年,烟台地区开始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实行奖励制度的企业提取奖金的比例,一般不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少数任务重、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先进,又全面超额完成国家计划的企业,适当提高奖金提取比例。
1983年,压缩企业管理费。压缩的项目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公用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租赁费及其他管理费,压缩的幅度为同年计划三分之一的20%。国家安排的重点新产品试制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企业按工时消耗定额等有关基础资料,合理分摊费用,不得将正常生产或其他专用工程应负担的费用纳入国家安排的重点新产品试制和技术开发费中。新产品试制和技术开发项目结束后,及时进行财务结算,把剩余的专款交回国家,不得私自转入专用基金或挪作他用。
1985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成本管理发生很大变化,规定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的财务处理办法,明确中外合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五项基金的比例。1986年,对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实行节约奖办法。
1988年,对企业开始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挂钩范围为市县(市)区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工资总额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以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为基础,减去不合理因素,加上合理增资因素进行核定。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际完成数进行核定,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3年平均水平的,则按前3年平均水平数核定。挂钩的效益指标下降时,工资总额同比例下浮,为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下浮的幅度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挂钩后,提取的效益工资计入成本,企业不再提取奖励基金。
1990年,工业企业实施提取销售措施费办法,企业根据销售额大小和推销产品的难易程度,按产品销售回收货款额的0.5%~1%提取销售措施费,在销售费中列支,专门用于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出差补贴、销售和回收货款过程中必要的应酬、业务费和小金额的广告宣传费。集体企业不采取提取的办法,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据实列支。
1993年7月1日开始执行《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两则”“两制”)。“两则”“两制”在成本管理方面进行较大改革:改革成本、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完全成本法改为制造成本法;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完善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对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进行调整。2001年,取消企业资产损失、企业坏账损失、企业提取推销费等3个财政核准项目,企业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选择合理的资产损失预计方法,预提或摊销费用。
2002年1月1日起,企业开始逐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对成本、费用的含义,费用的分类、确认原则、计量标准等均做出明确规定,明确企业的成本管理权限和内部议事规则,赋予企业更大的经营自主权。
利润分配 1978年开始在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制度。全面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成本、利润(包括实现利润和上缴利润)、流动资金占用等8项年度计划指标及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4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企业不能提取;政策性亏损企业,比照盈利企业提取;其他计划亏损企业,全面完成各项计划指标可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的相应减少或不计提;经营性亏损的企业一律不提取。
1980年1月1日起,企业提取企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均按扣除各种奖金后的工资总额计算。在国营工业企业试行利润留成办法。1981年,对盈利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试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全额利润留成”“上缴利润包干”“超收分成或留用”“亏损补贴包干,减亏分成或留用”等5种利润分配办法,对亏损企业实行“亏损基数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亏损递增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或分成”“定额补贴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或留用”等3种利润分配办法。同年10月底,试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企业的利润分配形式主要有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全额利润留成、超计划利润留成、利润包干、亏损包干、以税代利自负盈亏、二轻集体企业由统负盈亏改为自负盈亏。
1983年开始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对不同企业分别采取递增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交纳调节税3种形式。
1984年,在第一步利改税的基础上进行第二步利改税,财政收入由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把企业与国家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固定下来。同时对城市商业体制进行改革。改变批发公司和饮食服务公司与市县商业局在经济上的归属关系。企业、公司直接同财政、税务、银行发生关系,税后利润除按规定上缴一部分外,其余全部归企业、公司支配。对大中型国营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行业,实行内部经营责任制。在第二步利改税的基础上,商业企业的奖励基金采取利润奖金率的办法计提。企业的实发奖金随着实现利润的多少,上下浮动,上不封顶,下不保底。1985年,核批市级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方案。1986年,继续调整、完善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包括国营交通企业、纺织企业。
1987年,对企业利润分配制度进行改革,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职工的责权利关系。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试点企业以实现利润、上缴利润和还贷利润为主要承包指标,承包期一般为3年。企业实现的利润依法缴税,实际上缴利润超过承包基数部分按比例分成。企业多得部分,由财政部门采取收入退库方式返还给企业,作为企业留利处理。承包经营者按合同规定获得的年收入,除按国家规定计入成本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在企业留利中列支。1988年,承包经营责任制全面推开,主要有上缴利润递增包干,超收分成;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全留;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还贷;实现利润定期定额包干和资产经营责任制等6种承包形式。
1990年末,第一轮承包结束,市委、市政府印发《烟台市新一轮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决定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国营企业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进行利润分配。实行递增包干,超收分成的,企业分成比例不高于实现利润承包基数超额部分的70%;实行定额包干的,超额部分全部用于企业归还贷款;实行亏损包干的,减亏部分,工业企业全留,其他企业,扣除归还贷款后,企业分成比例不高于60%。未完成上缴利润或减亏基数的,分别处理:已完成实现利润承包基数的,欠交的利润结转下年度补交,超收部分全部上交;未完成实现利润(减亏)承包基数的,用自有资金抵补。超收分成按45%、30%、10%和15%依次分配生产发展基金、承包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承包人的年终一次性现金奖励,从工资基金或奖励基金中列支,扣罚的承包收入风险抵押金和承包资格风险抵押金,列“营业外收入”处理。从1990年末至2002年,全市按《实施办法》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节 预算外资金管理
1983年起,烟台恢复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并纳入全国统一计划管理。各部门、各单位按照统一的决算表格报出决算。编报决算时,对预算外资金的各项收支进行核对,由主管部门逐户核实。1984年,根据《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全市建立起计划管理和预决算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监督制度。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范围包括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各项资金;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不纳入预算的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所属的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县以上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及其专项基金,也视同预算外资金管理。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是否得当,有关银行监督支付。
1985年,全市加强对自筹基建资金的管理。1986年,开始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管理办法。1988年,对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1993年,国有企业提取的各项基金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只包括地方财政部门的各项附加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两类,并在全省率先制定《烟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4年,根据《烟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把票据发放与预算外资金管理结合起来,实行预算外资金源头控制。
199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建立预算外资金预决算制度,对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年度收支计划执行。
1998年,市财政部门把单位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根据全部收入情况统筹安排各项支出,实行收支统一管理。1999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实行“票款分离”。财政专户分为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市级财政专户是县级财政专户的总户;市以下各级财政专户既是上一级财政专户的分户,又是下级财政专户的总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部门和单位(指不实行“票款分离”的部门和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是同级财政专户的分户。
2000年,按照中央、省关于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工作标准,全市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推行“票款分离”办法。2002年,全面推行以“银行代收”为主的“票款分离”管理办法,对纳入收支计划管理的单位,全部实行“票款分离”。除个别单位有特殊情况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单位代收”方式收费,其他全部实行“银行代收”,确保各项资金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同时对不能实行“票款分离”的单位,实行“周五”账户余额为零制度,由财政、单位和银行3家联合签订协议,每周五银行自动将代管资金划入财政专户,避免单位滞留资金。
第九节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 1984年,市政府印发《烟台市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对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新招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同时对新招合同制工人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管理。1986年8月,成立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1987年6月,市政府印发《烟台市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施行办法》,对国有、集体企业统一办法,实行市级统筹,固定职工个人不缴费。合同制工人和固定职工养老基金分别运作,实行现收现付、两项基金互不调剂的统筹模式。1989年2月,全市推行全员合同制用工制度改革,固定职工数量减少,合同制工人数量增加,出现合同制工人养老金长期储备,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明显不足的问题。同年,市政府决定“两金”合并使用,实行“以新养老、循环调剂”的基金统筹模式。1992年7月,市政府制定《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实行全面个人缴费制度。1997年7月,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将所有城镇劳动者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实行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1998年,根据《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统一个人账户的记入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2002年11月,对完成年度征缴计划和上解任务的县市区给予奖励。2002年,全市养老保险收入10.73亿元,支出10.54亿元,滚存结余6.59亿元。参保人数680796人。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管理 为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生活,1996年,烟台市制定《关于帮困基金筹集与使用意见的通知》,建立市级帮困基金,多渠道筹集资金。从1996年至1998年上半年,为市属困难企业职工发放帮困资金2280万元。1998年,对纳入市级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金实行“三三制”,即财政承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用于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转岗培训费;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负担三分之一,用于缴纳企业下岗职工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金。再就业资金列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8月,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职工平均工资高出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水平50%及以上的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1%捐献”。年底,全市共筹集社会捐助资金1927万元。1999年7月1日起,将进入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提高30%。市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30%后,第一年每月为249.6元,第二年每月为234元,第三年每月为218.4元。2001年9月,市政府制定《烟台市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方案》,对协议期满出站或已经出站但再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特殊援助措施,促其实现再就业。
失业保障金统筹 1987年7月1日至1992年6月底,烟台市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金,个人不交费。1992年5月,市政府制定《关于职工待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全民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金;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全部职工实得收入的1%缴纳;机关、事业和社会团体单位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均按每人每月0.5元缴纳。同年,烟台市在全省率先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2001年6月始,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分级征缴、自主保障、适度调节”的原则,由全额统筹改为部分统筹,当年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征缴首次突破亿元大关,达到1.04亿元。2001年7月1日起,按新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失业保险金和农民合同制一次性生活补助。各县市区按当地实际情况分为三类计发。2002年8月,市委、市政府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对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给予政策扶持,实施“4050”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计划。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城镇失业职工有就业愿望的实行岗位开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商业保险补贴政策,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2002年,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34亿元,支出1.36亿元,滚存结余1.24亿元。参保人数618771人。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管理 1996年1月始,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工作,企业按照在职职工与离退休职工工资总额之和的10%提取医疗保险基金。提取的医疗保险基金,30%用于社会统筹,50%用于职工个人,20%用于企业医疗调剂金。199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先后制定《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渡时期若干思考问题的处理意见》《烟台市市直单位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管理办法》《烟台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及管理暂行办法》《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暂行办法》《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等11个配套文件。2000年9月,市政府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在市直和芝罘区、莱州市、招远市辖区内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实施。单位按照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8%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的65%划入统筹基金,35%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2000年12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制定《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2002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3.99亿元,支出2.76亿元,滚存结余2.81亿元。参保人数758926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 1996年,全市建立并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定市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为每人每月140元。1998年确定,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非农业户口且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条件的居民等为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1998年4月1日起,市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0元。1999年7月1日起调整为每人每月195元,其他县市的城市低保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最高的195元,最低的156元,全市平均185元。2001年9月,《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实施,将省属驻各地困难单位的低保对象纳入保障范围,按当地标准给予保障。2002年,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1246万元,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人数10421人。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管理 烟台市于1994年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5年4月,市政府制定《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全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按照工作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3%、个人按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缴纳(除计划内临时工外,其他人员在国家或省实行养老保险金专项工资补贴之前,个人缴纳部分暂由单位代缴)。2001年1月,由市级统筹调整为县市区统筹,单位缴费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收支情况、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自行确定,个人缴纳比例暂保持2%不变(固定工仍由单位代缴)。养老保险基金由市县两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基金统筹计划主要由财政部门根据支出情况确定,实行现收现付模式。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调整均按人事部门的规定执行。2002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7.85亿元,支出8.04亿元,滚存结余1亿元,参保人数177562人。
公费医疗经费管理 1985年,《烟台市市直机关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享受公费医疗人员须定点就医,医疗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凡需到外地就医的,须由市级医院提出转诊意见,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1985年起,公费医疗预算定额由现行的全省每人每年30元调整为:省、市、地级50元,县级45元(中央驻鲁单位原定额不变)。1987年,根据《山东省公费医疗经费报销规定》及《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各种营养滋补药品、非治疗必需的药品、可药用食品及自费药品均不予报销。同年,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安装进口器官费用报销问题的复函》规定,安装进口人造器官的费用,可比照国内相似类型人造器官的最高价格报销,其价格超出部分不能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烟台市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凡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住院手术期间其医疗费用原则上按国家65%、单位30%、个人5%的比例负担。自1992年9月起,市直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含门诊费、住院费)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全部核拨到各单位,五大班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的医疗费仍核拨到市直机关卫生所。1993年,《烟台市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范围是:财政预算内拨款的市直党政机关、公检司法、党派团体、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在上述单位工作的招聘干部及合同制职工,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批准享受公费医疗的退职人员。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省驻烟单位公费医疗经费预算基数的通知》规定,将原经费定额调整为:干部职工每人每年15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40元。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分配中央驻烟单位公费医疗经费的通知》,中央驻地方单位公费医疗经费定额调整为:干部职工每人每年120年,大学生每人每年40元。1994年,市政府制定《烟台市市直单位公费医疗与个人挂钩的意见》,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个人,其开支的医疗费(包括门诊费和住院费)均实行与个人利益挂钩的办法,具体挂钩比例为:工龄在15年以下的个人负担30%,15年(含)至30年的个人负担20%,30年(含)以上的个人负担1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包括在职)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以及见义勇为、因公致残、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患者的医疗费不与个人利益挂钩。
离休干部“两费”管理 1997年,市委、市政府转发市委组织部、老干局等5部门《关于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解决好离休干部“两费”问题。1998年11月,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100元(不含价格补贴)。2000年11月,《烟台市市直单位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管理办法》规定离休人员所在单位必须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仍从原渠道列支。2002年1月,全市建立离休干部“两费”社会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同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市财政部门拨专款对清欠难度较大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给予重点解决。从2002年起,每年第四季度,由市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市老干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等部门,对困难企业拖欠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情况进行调查,对特困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缺口,经检查核实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解决。
优抚安置费管理 1999年1月,烟台市执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生活待遇的通知》规定,在乡特等革命伤残军人护理费每人每月为190元,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护理费每人每月为130元。同年1月,省财政厅、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基金管理、使用、审批、督查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1999年3月,执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烈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1999年5月,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印发《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1999年6月,省民政厅等五部门联合转发民政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2001年5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印发《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相关规定,要求全市各级认真落实有关就业政策,保证随军家属就业。2002年2月,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转发《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干部、退休士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2000年8月,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的通知》,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适当增加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从2000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三属”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金。2001年6月确定,全市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三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2001年9月,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分别为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同年12月,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确定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由死者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改为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仍按现行政策执行。2002年1月,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按工作条件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序,分别享受4类津贴。
第十节 政府采购管理
1998年12月31日,市政府印发《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月14日,市财政局印发《烟台市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确认及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实行统一保险的通知》。1月18日印发《烟台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组织管理暂行规定》《烟台市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暂行规定》。1月21日印发《关于公布1999年度首批政府采购管理目录的通知》。6月15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印发《烟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汽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关于公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定点维修厂名单》,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实行定点管理。7月12日,印发《关于报送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汽车定点维修月报表的通知》。12月2日,市财政局与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因公出国机票实行定点购买的通知》,对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因公出国机票实行政府采购。
1999年,全市共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金额1.14亿元,比市场价格节省2957万元,节约率20.55%。其中,市级先后组织集中采购活动38次,合同总金额6031万元,节省1883万元,节约率23.79%以上。2000年,全市共签订合同金额1.94亿元,比市场价格节省4590万元,节约率19.15%。其中市级先后组织集中采购活动49次,签订合同金额8940万元,节省2344万元,节约率达20%以上。2000年,开通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网站。从2001年开始,政府采购管理在做好大宗办公物品、计算机设备及网络工程、公务车辆、保险、维修和购置等传统采购项目的同时,采购领域延伸到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和市政公共工程建设。烟台市体育中心是纳入烟台市政府采购的重点建设项目之一。体育中心工程的电子屏幕、灯光、音响、座椅、塑胶跑道、足球场工程、信息网络工程、训练器材等设备、设施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该工程共实现政府采购额5000多万元,仅体育场座椅一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比原来的预算价格节约240多万元,资金节约率达48%。具有省内一流水平的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共签订合同金额3000多万元,节约资金380多万元。2001年,全市共签订合同金额4.21亿元,比市场价格节省9166万元,节约率达17.88%。其中市级先后组织集中采购活动57次,签订合同金额1.34亿元,节省3369万元,节约率达20.1%。
为提高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政府采购管理还将相同类别或相同性质的小型项目合并,探索联项采购,变多次采购为一次采购。2002年4月,对市区滨海东路、观海路、南通路等5条路所用的石材供应实行一揽子集中采购,实现政府采购额525万元,资金节约率达20%以上。2002年始,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小汽车实行统一采购,共采购公务车194辆,支付车辆保险费473万元。12月,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印发《烟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管理办法》和《关于重新公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厂的通知》,加油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12个定点加油站,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实行定点管理。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11家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各定点维修厂实行微机管理,使用“政府采购公务车辆维修软件”,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网,定期报送车辆维修信息。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通过“市政府采购网站”对各加油定点单位和维修定点单位公务车辆的加油、维修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可到“市政府采购网站”查询、分析本单位车辆的加油、维修情况,不断提高公务车辆管理水平。2002年,全市共签订合同金额7.48亿元,比市场价格节省1.83亿元,节约率达19.69%。政府采购规模比2001年增长3亿多元,比2000年增长5亿多元,是1999年的7倍。其中市级先后组织集中采购活动126次,共签订合同金额1.73亿元,节约资金3805万元,节约率达18.01%。《政府采购法》颁布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认真贯彻执行,专门印制并向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分发《烟台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2002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被省财政厅授予“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山东省政府采购先进单位”称号。
第二章税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税收征管措施的不管强化,境内税收收入逐年增加。1978年全区税收总计32766万元,1981年增加到37135万元,1984年为70728万元,1990年突破10亿元,至1993年达到20.77亿元。
1994年国税、地税实行分税制后,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入,税收收入连年大幅度上升。1994年国税系统(不含海关代征)直接征收的税收收入为15.23亿元,到2002年增长到51.87亿元,年平均递增16.55%,高于全省平均增长速度。地税收入1994年为66664万元,1996年突破10亿元,1999年突破20亿元,2001年突破30亿元,2002年达到34.01亿元。
第一节 机构
烟台市税务局 1978年7月,烟台地区革命委员会财政局改称为烟台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内设税务科。1980年11月23日,财政局对外挂两个牌子,启用两枚印章“烟台地区财政局”“烟台地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仍由税务科办理。1983年11月1日,以烟台地区财政局税务科为主体成立烟台市税务局,行政编制30人,内设办公室、工商税科、所得税科、地方税科、计会科。1984年5月25日,烟台市税务局征收处成立。1986年6月15日,烟台市税务局涉外征收处成立。12月27日,成立烟台市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属市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级别为副县级。1988年3月6日,市税务局内部机构增设征管科和进出口税科。4月18日,市税务征收处改为烟台市税务局征收一处,增设烟台市税务局征收二处,均为副县级事业单位。1993年3月25日,烟台市税务局征收三处成立。
烟台市国家税务局 1994年9月1日,烟台市国家税务局成立。10月14日,省国税局批复烟台市国税局行政编制为70人,内设办公室、流转税科、所得税科、征收管理科、计划财务科、人事科、监察室、行政装备科、机关党委;下设7个直属机构,即第一征收分局、第二征收分局、第三征收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分局、涉外分局、税务稽查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有3个事业单位,即烟台税务培训中心、税务信息中心、税务咨询事务科。
1997年6月,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一、二、三分局撤销,成立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为副县级单位;设立烟台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为自主经营、自收自支的副县级事业单位。1998年4月,烟台市国家税务局设8个行政科室,5个直属机构,即办公室、流转税管理科(与所得税科合署办公)、征收管理科、计划财务科、政治工作科、人事科、监察室、政策法规科以及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烟台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和烟台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2001年3月,烟台市国家税务局设立8个行政科室,4个直属机构、2个事业单位,即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税政管理科、征收管理科、财务管理科、人事科、教育科、监察室以及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烟台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局、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评估管理局(2002年8月加挂国际税务分局牌子)、烟台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国税局人员编制45人。另外,撤销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烟台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和芝罘区国家税务局,设立芝罘区国家税务局,规格为副县级;设立烟台市出口加工区国家税务局,规格与加工区管委职能部门一致;同时设立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规格为正处级。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8月,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成立,内设办公室、人事政工科、流转税管理科、所得税管理科、地方税管理科、计划会计科、征收管理科、行政装备科及市地税局征收一分局、征收二分局、稽查分局和烟台市税务接待处4个直属单位。1995年1月1日烟台市地税局征税中心成立,7月设立烟台市税务代理事务所(正科级,2000年1月与市地税局脱钩)。1996年5月,人事政工科改为人事监察科,流转税管理科、所得税管理科更名为税收管理一科、二科,地方税管理科分设为税收管理三科、四科,计划会计科改为计划财务科,行政装备科改为装备票证管理科。同时设立烟台市地方税务局三站批发交易市场征收处(正科级,2002年9月更名为三站市场分局)。同年7月设立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副县级)。1997年10月地税局增设宣传教育科。1998年4月征收一分局、征收二分局更名为第一分局、第二分局。
1998年10月,实行以省地方税务局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管理,由省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2000年2月,市地税局各科室进行调整,计划财务科分设为计划统计科和财务装备科,撤销装备票证管理科,征税中心计算机管理科划至市局直接管理,撤销税收管理三科、税收管理四科,原职能并入税收管理一科;成立调查研究室、培训部、机关服务中心非常设机构。2001年4月设立烟台出口加工区地方税务局,2002年9月,税收管理一科、税收管理二科撤销,成立税收管理科,撤销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征税中心,成立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至2002年底,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科、监察室、计划统计科、财务装备科、政治工作科(机关党委与政治工作科合署办公)、征收管理科、税收管理科、政策法规科9个科室及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涉外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三站市场分局、税务接待处(事业单位)6个单位。
第二节 税制改革
1980年税制改革 1980年烟台开始工商税制改革,全区共征收20种税。具体为:工商税一分为四,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对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开征资源税和利润调节税;开征固定资产税,将国有企业缴纳的固定资产占用费改为固定资产税,分行业设置税率,按固定资产原值计征;健全涉外税制,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的基础上,把涉外税收制度逐步完善健全起来;恢复征收和开征一些地方税,包括恢复征收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特种消费行业税、集市交易税以及新开征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税。1983年利改税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烟台从1983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对国有工业、商业、交通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主要内容:1.有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金融保险组织),均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企业税后利润中的一部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固定比例、调节税和定额包干的办法上缴给国家,其余留给企业自行支配。2.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照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缴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3.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均缴纳15%的所得税,国家不再拨款。4.县以上供销社,以县公司或县供销社为单位,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5.军工企业、邮电企业、粮食企业、外贸企业、农牧企业和劳改企业,仍按原办法执行。少数企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经委批准,实行首钢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在包干期满之前,暂不实行利改税。6.国有企业归还各种专项贷款时,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可用缴纳所得税之前贷款项目的新增利润归还。企业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时,必须有10%~30%的自有资金用于贷款项目。7.国有企业亏损补贴,凡属国家政策允许的亏损,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和计划补贴等办法,超亏不补,减亏分成,一定3年不变。凡属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由企业主管部门责成企业限期进行整顿。在规定期限内,经财政部门审批后,适当给予亏损补贴;超过期限的,一律不再弥补。8.实行利改税以后,遇有价格调整、税率变动,影响企业利润时,除变化较大,经国务院专案批准,允许调整包干上缴基数和递增比例、固定上缴比例、调节税率或定额包干上缴数以外,一律不作调整。9.企业税后留利总额的60%,用于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40%用于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1984年9月18日,烟台市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确定从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第二步利改税。主要内容:1.国有大中型企业所得税仍统一适用55%的比例税率;国有小型企业统一适用新制定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各级距之间的差距适当拉开,使每个级距之间的负担率都有所降低。降低最多的达9.5%,最少的也有3.1%,体现国家对小型企业的照顾。2.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一部分利润,统一征收调节税,取消递增包干、固定比例等上缴办法。3.调整国有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扩大适用国有小型企业征税办法的范围,适当减轻国有企业负担。
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 1984年,烟台市根据国家规定,将原工商税按征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在第一步利改税中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全面改革后,共推出11个税种。主要税种有6个:1.产品税。将原工商税中对产品课征的部分分解出来,分立产品税税种,调整税目设置。变原工商税大部分按行业设置税目,为按产品和产品类别设置税目,以期通过调节产品利润水平,发挥税收调整产品结构的作用。对同一产品因生产能力或原材料结构不同,而利润水平高低悬殊的,则单独设置税目,分档定率。基本上采取差别比例税率形式,局部调整税负。2.增值税。为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解决重复征税的矛盾,设置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机器和机械、钢坯、钢材、西药、自行车、缝纫机和电风扇,以及印染丝织品等5类产品。采取扣税法消除重复征税。3.营业税。在恢复原税种基础上进行改进。对商业、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建筑安装服务等行业征收。分营业项目设置11个税目,改变过去对商业批发不征营业税的做法。4.资源税。对因资源差别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税种。以开采石油、天然气、煤炭和金属矿产品的企业和个人为纳税人(其中金属矿产品因价格未合理调整,暂缓征收)。5.盐税。将原工商税中的一个目划分出来,专立税种。为适应价格变化,调整盐税税额,并缩小工业用盐的负税范围。6.国营企业所得税。在第一步利改税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改进。对少数缴纳所得税后利润较多的国营企业,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
到80年代末,除关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外,烟台市开征的工商税收共有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与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33个税种。
1994年税制改革 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是一次涉及范围广、改革力度强、影响比较深远的改革。指导思想: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烟台市主要进行如下内容的改革:1.增值税改革。(1)扩大征收范围,由原来只对部分工业产品征收增值税,扩大到对整个工业生产、商业批发、零售、进出口商品及加工、修理修配全面征收。(2)采取17%基本税率,再加一档13%低税率和零税率的税率模式。(3)实行价外计征。即按不包含增值税税金的商品价格,依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4)实行根据发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5)对年销售额较少、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纳税人,实行按销售收入金额及规定的征收率6%计征增值税的简便办法。(6)改革增值税纳税制度。对增值税的纳税人进行专门的税务登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立对纳税人购销双方交叉审计稽查的体系。(7)除税法规定统一减免税的项目外,一律不予减税免税。2.消费税改革。原来征收产品税的产品全部改为增值税以后,对少数需要进行特殊调节的产品和改革后税负降低较多的产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一次消费税。消费税设11个税目,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种征收办法。3.营业税改革。改革后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共设19个税目。税率最低定为3%;娱乐业税率最高,由当地税务机关在5%~20%的幅度税率内确定;其他为5%。另外,对外资企业废除工商统一税,统一实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4.企业所得税改革。(1)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取消按国营、集体、私营等经济性质分立税种的制度。(2)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对部分盈利水平低的企业另设27%和18%两档过渡性照顾税率。(3)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以稳定和拓宽税基。(4)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以及国有企业上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5)取消国有企业在所得税前归还投资性贷款的优惠政策,建立新的规范化的企业还贷制度。(6)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后,对国有企业不再执行企业承包上缴所得税的做法。5.个人所得税改革。(1)把原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个人所得税。(2)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工薪所得的月扣除额定为800元。(3)对应税项目作适当调整。主要增加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4)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扣除、分项定率、分项征收办法。6.资源税改革。改革后的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所有矿产资源。同时配合增值税率的简并,适当调整税负。7.土地增值税改革。对房地产交易中的过高利润进行适当调节。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交易环节对交易收入的增值部分征收。房地产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从30%到60%共四档累进税率。8.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9.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燃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10.将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11.逐步取消对外资企业、外籍人员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实行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适当调高税率和税额。12.拟开征证券税和遗产税。13.税收管理体制方面进行改革,主要是推行分税制,即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根据各自的职权划分税源,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各自的税收权限、税收体制、税务机构和协调财政收支关系。由此,1994年8月、9月先后成立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和烟台市国家税务局,原烟台市税务局撤销。
第三节 税种税率
1978—1994年,烟台境内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农业税、特产税、营业税、增值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屠宰税、建筑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盐税、教育费附加等30余种。除农业税、特产税仍由财政部门征收外,其余工商各税均由税务部门征收。1994年实行分税制,农业税和特产税仍由财政部门征收,国税部门征收的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地税部门征收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屠宰税、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营业税 1984年9月开征,按行业共划分11个税目,24个比例税率和1个幅度税率,每个比例税率又分若干种。临时经营者,实行幅度税率。1993年12月,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营业税,设9个税目,4档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金融保险业税率为8%;娱乐业税率为5%~20%。
增值税 1983年1月始,境内对从事生产机械机器及零部件、农用机具及零部件、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的企业,试征增值税,税率从6%~25%。1984年9月,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条例(草案)》和财政部制定的《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征收增值税,共有12个税目。至1988年增值税税目增加到31个。1994年1月《增值税条例(草案)》废止。
资源税 1984年境内开始对部分矿产品征税,企业利润不足12%者免征。1986年依据《矿产资源法》中对资源税的规定征税,将原来按率征收改为从量定额征收,由级差调节过渡到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取消起征点。原油的税额标准为每吨1~24元不等,国家统配煤矿的税额标准为每吨0.2~4.7元不等。1991年1月起统配煤矿的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0.3~2.4元不等,非统配煤矿的税额标准为每吨0.5~1.6元不等。1992年1月起,铁矿石税额标准为每吨1.15~2.5元不等。
消费税 自1989年2月起,境内对彩色电视机、小轿车开征特别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征税。1991年4月对国产彩电停征消费税。1994年1月依据国务院制定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起征消费税,共11个税目,25个征税项目,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比例税率最高为45%,最低为3%;定额税率最高为每吨240元,最低为每升0.1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78—1982年,国家未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国营企业仅缴纳工商税。1983年,以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征税,按企业应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饮食服务行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适用1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和县以上供销社适用7%~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1994年1月《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废止。
集体企业所得税 70年代初,集体企业自开始生产之月起,免征一年所得税。1979年取消合作商店加成征收所得税的规定。1980年12月,除基层供销社和部分社队企业外,征收所得税均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1985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征收,实行8级超额累进率,最低为10%,最高为55%。1994年1月《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废止。
私营企业所得税 1986年6月,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征收,对象为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适用比例税率为35%。1994年1月《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80年代初期,境内依据国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1991年7月起,依据国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征收,税率有4种,分别为30%、24%、24%减半、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自1980年起,境内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征收,其对象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所得额,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33%,至1991年废止。
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境内开征个人所得税。凡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所得、股息和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均需交纳个人所得税。1993年10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1月1日施行,由地税征收机构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1月,境内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缴税额计征。驻在市区者税率为7%,驻在县城和镇者税率为5%,其余地区税率为1%。
印花税 50年代,境内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征收。1988年8月起,依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以在境内成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应纳税凭证有购销、加工承揽、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以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印花税票分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等。
屠宰税 70年代,境内企业缴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个人和集体伙食单位宰杀牲畜仍征屠宰税。1983年9月规定,每头猪征税2元,大牲畜每头4元。春节期间农民屠宰自养的猪,免征屠宰税。
城市房地产税和房产税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73年简化税制,将试行工商税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有房产的个人、外国侨民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1984年10月,对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同时,鉴于中国城市土地属于国有,使用者没有土地产权的实际情况,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决定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拥有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拥有的征收房产税,对在中国有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78年,境内依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988年11月依据国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土地使用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是,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4月,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开征。该税是在原建筑税的基础上改征的一种新税种。纳税人范围增加私营企业,征税投资的范围增加商品房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征税资金的范围增加国家预算资金,税率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从0到30%不等。
教育费附加 1986年7月,依据国务院制定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开征,包括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城市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按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5%~2%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缴税额计征,附加率为3%;金融、保险企业按营业收入乘以5%计征。国税税种税率1994年税务管理体制改革后,烟台市国税征收的主要税种如下:
企业所得税 烟台市国税征收机构成立后,按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征税,原《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废止。税率分别为18%、27%、33%。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征税。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上述两种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或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15%、20%、24%、33%。
利息个人所得税 自1999年11月,依据国务院制定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居民在储蓄部门存款利息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由储蓄部门代扣代缴。
营业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税征收机构负责铁道运输业、各银行保险机构缴纳的营业税。
增值税 依据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征收。增值税以在中国境内的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为纳税人,税率采取基本税率再加一档,低税率的适用范围包括基本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等;出口商品一般适用零税率。增值税实行价外计征办法。1995—2002年,增值税征收过程中,纳税人和税率又不断发生一些细微变化。
消费税 1994年1月,依据国务院制定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起征消费税。国税、地税分开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征收项目主要包括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摩托车、小汽车、汽油、柴油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消费税暂行条例》。至2002年,某些项目的税率又多次发生细微变化。
车辆购置税 2001年开征。按国家统一规定,取消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税暂由车辆管理所代征,税率为10%。
地税税种税率 1994年税务管理体制改革后,烟台市地税征收的主要税种如下:
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开征。征税对象是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法定税率为33%。对一些利润低或者规模小的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在法定税率外,对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 自1994年1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分别不同个人所得项目,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5%~45%;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5%~35%;稿酬所得,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20%。
营业税 自1994年1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依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和文化体育业适用税率为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为5%,娱乐业适用税率为20%,金融保险业因不同年份适用不同税率分5%、6%、7%、8%等。
资源税 自1994年1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征收。凡在中国境内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种性质的中外企业和个人,都是纳税人。对加工后的精矿和再制盐不征资源税。土地、森林、地表水等自然资源暂时除外。原油税额标准为每吨8~30元,黑色金属原矿为每吨2~30元,固体盐为每吨10~60元,液体盐为每吨2~10元,其他非金属原矿为每吨0.5~20元。
土地增值税 自1994年1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征收。土地增值税采用4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一律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94年税务管理体制改革后,烟台市继续执行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税率未发生变化。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使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该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分为0%、5%、10%、15%、30%五个档次。1994年由地税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印花税 1994年后,烟台市继续延用税制改革前的国家《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
房产税 1994年后烟台市继续延用税制改革前的国家《房产税暂行条例》征收。
屠宰税1994年始,烟台市依据山东省政府制定的《山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征收。凡在境内屠宰或者收购生猪、牛、羊、马、驴、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收购环节缴纳屠宰税的,屠宰时不再重复缴纳。税额分别是:生猪每头10元,牛、马、驴、骡每头20元,羊每只2元。
教育费附加 1994年以后,烟台市继续延用国务院制定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 1996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开始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烟台市按规定自1997年1月征收。以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应纳建设费以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计费依据,费率为3%。
第四节 税收征收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烟台各级税务部门逐步加强税收征管。自1990年第三季度开始,为全市67088个纳税户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手续。同时,摸清税源底数、堵塞税收漏洞,清理出“五假”(假福利、假校办、假知青、假新办、假集体)企业125户,查补税款85.1万元;查出漏管户539户,补税50.8万元。1991年,全市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检查,对23585户进行重点检查,查出有问题的占重点检查户数的47.8%;对148户私营企业进行检查,检查面达100%。共查补税款668.55万元。1993年1月1日起,税务系统统一更换新版发票。年内在车站、码头、港口设置税务检查站11个。8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烟台市税务局进行U6000小型机税收征管软件的开发工作。市税务局在征收一处对所辖纳税业户的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等进行重新核实和修订,并根据税收业务需求对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计会统处理、减免税管理、纳税检查、税收分析、综合查询等内容进行软件开发,同时增设专门机构,装修机房和申报厅,培训操作人员,至12月底结束。
国税征收管理 征管机构改革 1994年9月,烟台市国税局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全国18个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单位之一。市国税局按照集中征管、强化稽查的原则,改革现行的征管组织机构。对城区征收单位进行调整合并。直属分局内部按照管理服务、征收数控、税务稽查专业化管理设置有关业务科(股),并以计算机为依托对纳税人进行专业化征收管理。在农村按照集中、科学、高效的原则,对现有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农村征收机构进行收缩合并,改变一乡(镇)一所的状况,按经济区划设置农村征收分局或中心税务所。农村征收分局或中心税务所内依据税收征管的主要工作职能进行定岗定责,实行税收专业化管理,不再单设内部机构。为使城区税收征管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全市在城区选择栖霞市国税局、蓬莱市国税局为试点单位,农村征管改革选择牟平区国税局、莱州市国税局为试点单位。1996年,市国税局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先后将144个农村征收分局、所收缩为57个分局,收缩率为60.5%。全市城区普遍建立征收服务厅,农村征收分局也大都建立相应的征收服务厅或柜台。全市共配置计算机280多台,计算机局域网12个,投入资金2600多万元。同时,按征收数控、管理服务、税务稽查三个系列配备人员,使全市征管改革中的农村征收机构改革提前达到省国税局要求。各县市区结合征收机构改革,充实和扩大稽查队伍,全市两级稽查人员达1100多人,稽查力度不断加大。
规范管理 1998年,市国税局制定《关于规范基层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对各岗位、各系列的传递制度和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规范要求及文明服务标准进行细化,使征管基础建设更加规范,纳税申报质量有较大提高,税收执法程序日趋完善。在试点基础上,全市逐步推行电子申报,按规定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划转,全市共有4469个商业企业由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占原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57%。对452个加油站的1137台机械式加油机进行铅封,平均税负由铅封前的1.14%上升到1.89%。1999年7月,市国税局制定《涉税违法违纪密码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凡发现国税部门和干部违反税收政策、税收廉政纪律以及纳税人偷税漏税的行为,都可以通过密码举报的形式向国税部门反映,经查属实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奖励。到年底,全系统共受理密码举报案件291起,查实253起,补税罚款164.3万元。11月,又制定《商业零售统一发票抽奖试行办法》,并在电信部门开通168号码,每季度开奖一次。到年底第一期抽奖日,共录入发票14728份,通过公开抽奖,产生特等奖1名、一等奖5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100名、四等奖1000名,奖金最多1万元,最少50元。
信息化建设 2000年,市国税局被确定为全国24个《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CTAIS)税收征管软件试点单位之一,随即成立领导小组,制定CTAIS推广应用工作计划要求和计划表,在直属分局和福山、龙口分局3个单位进行试点。根据总局税收征管规程和CTAIS的内在要求,对全系统征收单位的内设稽查、税收会计核算模式和岗责体系进行调整,全面取消基层征收分局的内设稽查职能;取消基层征收分局的税收会计,实行县级局税收会计集中核算;设立市国税局会统中心,对四个市直单位实行集中核算。根据国家总局提出的CTAIS运行的4种模式,结合国税系统管辖范围、机构设置和电信网络运行情况,对网络建设进行重新规划,拓宽帧中继广域网,开通覆盖全市国税系统80多个网点的广域网络,并做好数据采集和录入工作,建立数据审核制度,对数据的采集、录入、审核、复核、单位负责人抽审、分类统计核对6个环节进行层层监督,从工作机制上确保数据采集和录入的完整、准确。2001年1月1日,全系统所有单位全面实现上线运行。
2002年,为确保CTAIS正常运行,全市国税全系统调整主干网络带宽,针对各单位主机上的CTAIS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编制印发17期CTAIS业务问答;编写相应软件,保证机构改革后CTAIS征管数量的真实性。开发IC卡与CTAIS系统的接口软件及IC卡管理软件;组织人员对省局《市以下税收征管岗责体系》进行完善、规范,确保岗责体系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开展多元化申报。修订小规模纳税人多元化申报业务流程,开发高平台数据库多元化申报软件系统,开通纳税人网上申报纳税系统,全市共有5万多户纳税人实行多元化申报方式。加强对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的采集工作,全市共上防伪税控企业7221户,数量在全省名列第一。从6月开始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率一直稳定在100%,全年共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162.59万份,认证抵扣联信息133.65万份。
地税征收管理 市地税局成立以来,结合实际,大胆创新,依托信息技术积极推进和深化征管改革,实现新旧征管模式的转换,逐步建立起税收管理到位、纳税申报自觉、征管手段先进、税收服务优良、稽查监控有力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
税收基础管理 1994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向扣缴单位发放包括扣缴范围、计算规定、纳税程序、扣缴义务人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扣缴义务人须知”和“代扣代缴证书”,建立税源监控机制。1998年规范完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办法、税前弥补亏损办法、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管理办法。1999年制定《烟台市娱乐服务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明确所得税前列支项目、标准和所得税减免的有关程序,划清审批权限,分清相关责任,规范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资的标准。2000年与财政部门合作开发个人所得税代扣软件,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同时,积极争取财政、人事部门的配合,摸清底数,督促这些单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或纳税代码卡。2001年,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对在全市从事国家规定行业范围内的高收入者建立征管档案,实施税源监控。至2002年,已建立1200余户的高收入者档案。
1995年6月,开展行政事业收费调查,共调查收费单位202个,涉及263个收费项目。在摸清费源底数基础上,市政府于1995年9月20日专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需依法纳税的通知》。1999年对资源税税源先后进行两次普查,走访矿产资源管理、水利、土地等有关部门,取得完整的调查资料,摸清矿泉水等四种矿产品的地区分布、蕴藏量及潜在税源状况,为新税目的开征做准备工作。自2000年1月1日起,对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此前,全市地税系统对以前年度欠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税收调查清理工作,核实欠税情况,清理欠税,确保税款足额入库。2002年,在卫生主管部门配合下,对全市6000多户医疗卫生机构分类核定改革情况进行普查,区分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对三年优惠期满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部纳入正常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减免税办法,促进该行业的税收征管。
税收优惠政策 从1995年始,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对税制改革前的减免税政策进行认真清理,对可以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做到既用足用好现有政策,又从严把关,从根本上杜绝随意减免税现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因税制改革造成营业税税负增加的,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予以返还。1996—1998年,全市共办理超税负返还企业80户,返还税款714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纳税人在2000年底前已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在以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的规定,自2001年起,全市已审核审批冲减营业税的已税存量应收未收利息额6000多万元,促进金融企业的发展,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经济发展战略,选择部分百强企业,从政策上、信息上、工作上予以扶持,涵养税源,特别是对劳动服务、校办、福利等企业应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逐户落实到位。此外,严格税收优惠管理,依法规范纳税人的减免税、弥补亏损、处理财产损失等涉税事项的审批程序,做到政策准确、材料真实、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并按照规定时间办理,确保落实到位。
优化纳税服务 从1995年始,全市地税系统树立“服务也是管理”意识,税收征管方式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建立和完善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体系,为纳税人提供覆盖面广、针对性强、渠道畅通、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做到税法宣传到位有效、办税程序规范透明、税收执法公正公开、服务设施完备先进、纳税方式方便多样、申报缴税高效快捷、服务态度热情周到、投诉反馈及时畅顺,积极引导和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规范税务检查行为,避免多头重复检查。推行公开办税,提高税收执法公开度和透明度,坚持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审理制,最大限度减少执法随意性。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及个别辅导等形式,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帮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2001年制订《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办税员进行培训的方案意见》,累计举办办税员培训班110多期,为1.3万名办税员办理资格认定证书。自1994年以来,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连续3年被团省委、省地税局授予“青年文明号”称号,1998年被国家税务总局授予全国税务系统“最佳办税服务厅”称号。
税收信息化建设 市地税局成立之初,重视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覆盖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建立起高效有序的信息运作机制。自1995年起,在市局与各分局、县市区局与分局中,实现税收信息共享,计算机自动监控功能日渐增强。从1998年开始,围绕建立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体系的目标,加大“科技兴税”力度。按照“分散采集、统一处理、集中储存”的广域网建设思路,建成以市局为中心遍及全系统的计算机广域网,实现市局与基层单位广域网一体化,统一网络通信环境,不断进行扩容升级,有效支撑起全局税收征管业务。全市地税系统以统一管理业务需求为基础,建设一个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开发集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税收核算、稽查管理、系统管理等功能为一体的税务管理应用系统,基本涵盖税收业务管理整个流程。2000年,市地税局与市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人民银行等4部门就加快部门间计算机联网、实现数据共享达成一致,明确网络建设目标、联结方式、保密制度等,推进全市财税金融信息化进程。2002年,全系统实现征管软件的统一和数据大集中,逐步完善数据查询、审核、统计、分析功能,确保征、管、查三大系列数据有效共享。同时,开发集公文处理、档案管理、政策法规、处室事务、行政管理、公务活动等内容为一体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市县两级地税机关基本实现无纸化办公。至2002年,市县两级局域网和广域网全部建成。全市实行电话申报的业户1.9万余户,有近500户企业试点运行网上报税方式。
税源管理 1994年烟台市地税局成立后,实行税源分类管理,结合纳税人的行业、规模和经营类型等特征,制定分类管理的标准。对规模较小的纳税人以实施综合监控为主要方式,就主要监控指标进行综合了解和掌握;对一般企业进行全面监控,要求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税源监控指标,实施跟踪式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账务不健全,核算不真实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妥善解决定率征收与查账征收、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税负不均的矛盾。对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建立重点税源档案,全面深入掌握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以及资金流转等情况,依托信息化,严密监控税收资金运动全过程,实现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计算机管理,为税源监控、收入分析提供决策依据。1997年在全市饮食服务业普遍推行专用定额发票,1998年逐步扩大专用发票管理的范围,相继启用“山东省烟台市出租车专用发票”“旅店业限额剪口发票”等,并将各种经营服务性场所门票全部纳入发票管理范围。为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制定发票抽奖办法,有效抑制和杜绝了利用“大头小尾”“真票假开”等形式偷逃税问题的发生。自1999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执行《山东省地税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操作规程》。2000年6月,根据《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在全市范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其雇员,以及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外籍人员及扣缴义务人纳税情况进行涉外审计,有效地堵塞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漏洞。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与上市公司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和重大经济事项报告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分红派息方案,依法及时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拥有车辆的车船使用税易漏难征的特点,实行委托交通、农机部门代征和乡镇政府联合征收的办法,2000年5月,实行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征收的方式,税务部门进驻车辆管理所,设立车船使用税征收窗口,在车辆年审时对个人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在年审时给予把关,对未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辆不予年审。对个人车船使用税普遍实行委托代征或联合征收的方式。为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源泉控管,2002年印发《关于实行委托代征建筑业营业税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由建设单位代征建筑业营业税,委托代征促收效果明显。
第五节 依法治税
自1990年起,税务部门以打击暴力抗税和整顿纳税申报为突破口,一手抓税法宣传,一手抓治理整顿,建立良好纳税秩序。全市100%的国营集体企业、95%的乡镇企业均能按规定主动申报纳税,个体工商业户的纳税申报率已达到80%。1990年5、6月份,税务部门与团市委配合,组织“个体工商业户税法知识普及教育活动”。8月,又与团市委、司法局配合,组织“税法宣传月”活动。在全市组织1.2万名个体户代表进行税法知识测试,95%的代表领到合格证书。会同司法部门,对1989年的7起暴力抗税案件进行严肃处理,3人被拘留,2人被判刑。开展一次纳税申报专项检查,推动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的完善。1991年4月15日,烟台市召开依法纳税暨集体企业财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对100个“依法纳税先进单位(个人)”和85个集体企业财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颁发奖状和证书。1992年7月1日至11月20日,对全市申报纳税工作开展整顿,对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资料逐户进行审查,统一组织验收。通过整顿,全市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纳税申报面达到100%,个体工商业户提高到95%以上。国营、集体企业流转环节和利润环节的按期纳税申报率达100%,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提高到94%。
国税依法治税 1996年,各县市区国税局结合征收机构改革,充实和扩大稽查队伍,全市两级稽查人员达1100多人,占基层总人数的50%,稽查力度不断加大。全年共检查8个行业,1.6万多户,补税罚款6500万元。全市各级国税部门还组织所得税汇缴、出口退税清算等检查,有效地堵塞税款的流失。此外,加强同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严厉查处各种偷税行为,全市税检部门全年共立案查处偷抗税案件181起,其中5万元以上大案123起,占立案数的68.3%,比上年同期增长50%。1998年,市稽查分局人员充实到70人,通过计算机和人工选案相结合,依法稽查进行检查800多户,选案有效率达85%以上。先后对中保财险、中保寿险、邮电行业、电力系统及全市汇总缴纳金融保险营业税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与市公安局联合查处河北“南宫”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印发后,组织力量进行集中清查,全市共清理漏征漏管户4544户。1997—1998年,全市稽查系统共实施检查6.9万户次,补税罚款累计4.2亿多元。1999年,为提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质量,市国税局在全系统全面推行纳税评估办法,并制定《纳税评估细则》。到年底,全市共有25个城区分局和46个农村分局实施纳税评估,完成评估3129户,共查补税款3439.74万元,加收滞纳金107.05万元。通过对涉税规范性文件实行严格的备查备案制度,发现并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文件;严格落实税务行政案件复议制度,全年复议案件8起;落实税收业务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并组织对全局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涉税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整顿;组织开展商贸企业、铁路企业、金融保险企业、联通行业的专项检查和对就地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全年税务稽查查补税款达4264万元,加收滞纳金、罚款1775万元,罚款比例达到33%。年内全系统兑现各项税收优惠13.07亿元,其中办理出口退税75334万元,办理加工贸易免税12200万元,为福利企业退税6464万元,为软件生产企业办理退税7919万元,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项目免税10298万元。
地税依法治税 税收政策法规宣传 市地税局成立之后,定期向纳税人发放《税收政策法规文件汇编》;与宣传舆论单位密切合作,面向社会宣传。1995年在烟台电视台开办《地税之窗》栏目,1998年与烟台电视台联合制作《关注税收》《直面税收第一难》等专题片,在烟台有线电视台和188传呼台发布税收公益广告。2000年,在烟台人民广播电台开辟《地税之声》栏目,在烟台广播电视报开辟《地税苑》栏目。至2002年,全市地税部门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发稿3946篇,其中在《人民日报》发稿52篇。开展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举办融知识性与娱乐性于一体的税收宣传文艺晚会,开展“税法宣传进校园”“向领导干部宣传税法”等主题活动。2000年,市地税局获得“齐鲁杯”税收知识竞赛优秀组织奖。同年,将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关于扶持企业发展的所得税、流转税、财产行为税和特别目的税等各项优惠政策经过整理,形成《地方税收法规汇编》,及时发放到纳税人手中,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税收法制建设 1995年市地税局成立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的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1996年制定《烟台市地税局办事服务承诺制度》,把纳税服务内容、标准、程序、时限、责任向社会公开做出承诺,提高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的透明度。1997年建立税收稽查案件复审制度,每年年初组织人员对上一年度处结的稽查案件进行复审,复审率在10%以上,对个别案件还深入到有关企业进行回访,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999年推行《烟台市地税系统全员岗位责任追究制》,对税务人员未按税收稽查规程实施稽查,引发诉讼案件和税务争议,导致税务机关败诉及税收检查走过场,造成税款流失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2000年成立行风纠察队,对各基层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税收执法工作情况不定期地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有违法违纪、态度蛮横的情况立即对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切实加强与人大、司法、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及时交流情况,互通信息;不定期地邀请有关部门对执法情况进行巡视检查。2001年,与市检察院共同发起、组建预防职务犯罪协作网络。同年,成立政策法规科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税收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等工作。对大案要案实行集体审理、审核,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偏差和失误,为促进税收法制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完善税务稽查机制 1995年3月,全市地税系统将一批财会知识丰富,税收业务水平高,查账技能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骨干力量充实到稽查分局。推行《税务稽查通知书》制度,规定凡到企业进行检查,除出示检查证外,还必须持有单位领导签字的《税务稽查通知书》,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1997年8月起,全面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在全省率先运用省地税局推行的稽查工作程序软件,运用计算机全面处理税务稽查工作程序和税务文书,并建立一整套为之服务的工作机制。1998年实行“双向反馈卡”制度,即由被查企业负责人填写《依法行政情况反馈卡》,由税务检查人员填写《稽查建议反馈卡》。对“双向反馈卡”反映的问题和一些重要案件,坚持定期复审,重点审查依法行政和依法执行情况。自1998年起,市地税局率先在稽查分局取消指令性税收收入计划,克服以往检查中为了完成查补入库任务而忽视小税源、忽视执法程序和规范的做法,使税收稽查的执法力度明显增强。2001年在县市区实行一级稽查体制,变“政出多门”为“政出一门”,有效地规范了税收稽查行为。
第六节 税收收入
1978年,烟台税收收入总计32766万元,至1981年缓慢上升到37135万元。经过1980年的税制改革,共征收20种税,至1982年税收收入达到43031万元。经过1983年的利改税,1984年全市税收收入达到70728万元。1984年全市工商税制全面改革,至1985年税收收入上升到96056万元,1986年达到10.15亿元。1987年、1988年连续两年下降后,到1989年又回升至11.3亿元。从1990—1993年,全市税收收入逐年稳步增长,至1993年上升为20.77亿元。
国税税收收入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全市经济与税收呈现良性互动局面,国税收入规模不断扩大,质量稳步提高。1994—2002年,全市国税系统共组织各项税收收入326.05亿元,年均递增17.31%,其中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的税收收入为247.46亿元,由1994年的15.23亿元增长到2002年的51.87亿元,年均递增16.55%,高于全省平均增长速度。
税种结构变化特征 现行的税制结构决定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主体地位。1994年,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为91.41%,1996年达到96.23%。1994—2002年,全市两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始终在80%以上,从总体上衡量,两税增长幅度与全市经济增长幅度相适应。随着新税种的开征及所得税类收入的大幅度增长,增值税和消费税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呈现一种先扬后抑的态势,总体呈下降趋势,由1994年的91.41%下降到2002年的84.29%。所得税类收入增势迅猛,占收入比重逐年提高。随着企业效益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到期,越来越多的企业由免税期进入纳税期,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增长。其中涉外企业所得税是全市增收幅度最大的一个税种,年均递增51.1%,在收入中所占比重逐年提高,1994年为0.61%,1996年上升到2.05%,2000年为3.14%,到2002为年4.71%。个人利息所得税自1999年10月份开征,收入比重由1999年的0.03%提高到2002年的5.74%,成为一个重要税收来源。
级次结构变化特征 1994—2002年,中央、省、地方三级收入比重基本保持平稳。中央级收入所占比重较大,平均占收入比重为74.1%,其次是地方级收入,平均占23.4%,省级收入所占比重最低,平均占2.5%。中央级和地方级占总收入比重波动较小,基本在1个百分点之内波动。省级收入由于受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政策调整影响,自2002年起波动较大。
经济类型变化特征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涉外税收(外资及港澳台企业)逐步成为国税收入的主力军,其次是股份制及联营、个体私营税收。从1998年开始,涉外税收总量超过集体企业税收,1998年涉外税收为62447万元,集体企业税收为47094万元,以后逐年大幅度上升,2000年涉外税收上升到10.32亿元,集体企业税收为43485万元,2002年涉外税收达到18亿元,集体企业税收下降为30003万元。从2000年起,涉外税收超过国有企业所提供的税收收入。从1999年起,作为民营经济的主体—股份制及联营、个体私营经济,已经成为国税收入中第二大主力军,对全市税收收入的贡献率越来越大。1999年股份制及联营企业税收占总收入比重为13.02%,个体私营企业占9.61%,以后呈逐年上升趋势,到2002年,股份制及联营企业税收比重为24.57%,个体私营企业税收比重为18.4%。随着涉外、股份制及联营、个体私营经济提供的税收占总收入的比重不断上升,国有、集体经济税收比重呈现不断下滑趋势。1996年全市国有企业税收占总收入比重为42.31%,集体企业税收占28.95%,到2000年分别下降到27.34%、12.78%,到2002年继续下降为17.%、5.78%。
产业结构变化特征从各产业对国税收入的贡献程度看,来自第二产业的税收一直占主导地位,1994—2002年共提供税收190.97亿元;第三产业提供的税收收入为67.06亿元。从各产业发展趋势看,第二产业提供的国税收入增长较快,第三产业提供的收入下滑趋势较明显。1994年,全市第二产业提供的国税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为56.91%,以后逐年稳定增长,至2002年达到78.47%;第三产业提供的国税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为43.09%,以后逐年下降,至2002年为21.53%。
地税税收收入 自1994年以来,全市地税系统以主体税种为主导,加强零散税收征管,努力挖掘税收增长潜力;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税收征管质量明显提高。一些易漏难征的小税种大幅度增收,占总收入比重增大。通过法制教育和税法宣传,治税环境不断改善,公民纳税意识普遍提高,对地税收入增长发挥积极作用。地税征收的主体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他小税种有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建税、资源税、印花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教育费附加等。1994年,全市地税收入6.67亿元;1996年突破10亿元,达到12.53亿元;1999年突破20亿元,达到21.72亿元;2001年突破30亿元,达到30.56亿元;2002年达到34.01亿元。
1994—2002年,全市地税收入年均增长22.59%,比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年均增幅高9.87个百分点。地税收入占GDP比重和占财政收入比重逐步提高。2002年,全市地税收入占GDP比重为3.05%,比1994年提高了1.49个百分点。市县级地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94年的52.71%提高到2002年的63.29%,提高了10.58个百分点。2002年,由于实行新的财政体制,市县级地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2.06%,按新口径计算,比上年提高10.04个百分点。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构成地方税收的三大主体税种,主导作用明显,9年来增长平稳,累计增长4.24倍,年均递增23.01%,占总收入比重保持在72%以上。其中,营业税累计收入60.31亿元,2002年比1994年增长2.81倍,年均递增18.19%;企业所得税累计收入55.59亿元,2002年比1994年增长5.23倍,年均递增25.71%;个人所得税累计收入14.26亿元,2002年比1994年增长27.13倍,年均递增51.76%。其他小税种收入也呈大幅增长态势:车船使用税累计收入1.65亿元,2002年比1994年增长4.94倍,年均递增24.96%;土地使用税累计收入3.77亿元,2002年比1994年增长3.32倍,年均递增20.06%;房产税累计收入10.57亿元,2002年比1994年增长5.44倍,年均递增26.2%;城建税累计收入14.26亿元,2002年比1994年增长2.86倍,年均递增18.4%;印花税累计收入1.32亿元,2002年比1994年增长7.56倍,年均递增30.79%。
全市地税收入规模呈上升趋势,其中市直范围逐年上升,1994年为20356万元,到1998年达到52816万元,2002年上升到82745万元。全市13个县市区(包括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1994年完成地方税收大部分均在5000万元以内,仅有莱州市、招远市、龙口市3个单位超过5000万元,分别达到5986万元、5724万元、5287万元;1995年超过5000万元的县市区有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芝罘区、开发区5个单位,莱州市最高为8287万元;1996年莱州市、龙口市过亿元,1997年过亿元的上升为5家,为莱州市、龙口市、芝罘区、招远市、开发区;1999年过亿元的县市区有8家,其中龙口市过3亿元,莱州市过2亿元;2002年地税收入超过1.5亿元的有牟平区、莱阳市,超过2亿元的有开发区、莱州市、招远市、蓬莱市、芝罘区5家,龙口市最高,超过4亿元,达到42152万元。1994—2002年,年均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收入增幅的有开发区、福山区、莱山区、龙口市、蓬莱市,分别增长25.66%、24.61%、43.67%、29.63%、27.56%。收入增幅较低的有栖霞市、长岛县,分别为17.53%、13.97%。
地税收入按经济类型划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占主要成分,其中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地税收入年均占总收入的比重超过50%,1994年为98%,1995年为99%,1996年为92%,以后呈逐年下降趋势,到2002年下降到51.57%,下降46.43个百分点。其他经济类型地税收入所占比重由1994年的2%上升到48.43%,其中,个体私营经济和股份制经济提供的税收实现了较大幅度增长,2002年分别比1994年增长595倍、46.9倍;涉外经济税收2002年提供地税收入比1996年(1996年涉外企业纳入地税征管范围)增长4.37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