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资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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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270
颗粒名称: 第六节 资金管理
分类号: F830.4
页数: 5
页码: 769-773
摘要: 资金管理本节记述了1977-2002年烟台市银行现金与工资基金管理、信贷资金管理、利率管理的具体内容介绍。
关键词: 烟台市 金融业 资金管理

内容

现金与工资基金管理 1977年,中央重申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全市工资性支出一律纳入计划管理,现金转账统一使用专用的工资基金凭证,通过银行按计划监督支付。全市共选择重点大户1721个(占受管单位36%)建立工资基金管理簿,严格实施“钱随人走,人钱一体”的监督程序。1978年9月,人民银行烟台地区中心支行组织实施全市农村现金管理大检查。
  80年代初,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全行配备24名工资管理人员,取消工资管理簿,改设工资台账,强化监督依据。1982年,为配合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人民银行加强对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查,规定大额提现须经行长和指定的科负责人审查批准,审查单位支现笔数和一段时间的支现总额,防止化整为零套取现金。1983年各种形式经济(承包)责任制兴起,打破了工资、奖金界限,市人民银行适当变通工资管理方式,按照劳动部门批准的控制指标,监督支付;无控制指标的企业上级出示证明后,不再监督。银行内部则坚持逐笔分项统计积累资料。1984年,根据工资、奖金控制总额的规定,全市取消逐笔审核和分项目控制的做法,改为按总额监督,工资台账简化为卡片代账。银行内部坚持统计分析,对外深入检查,把工资基金管理与现金挂钩、控制货币投放工作结合起来,从总体上监督、反映全市消费基金的增减变化。
  1990年4月13日,市人民银行与市劳动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抑制消费基金膨胀过快,保持全市劳动力费用相对低廉的外商投资优势,落实中方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1991年,境内规定全市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只能在基本结算账户的开户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对多行开户的单位严肃查处。开户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管理登记卡。1994年11月24日,市人民银行组织各支行和各商业银行开展一次现金管理大检查,重点检查单位坐支现金使用情况、工资性现金支付情况和辅助账户提现以及企事业单位发行、购买和使用代币券的问题。12月9日印发《关于控制货币投放、严守现金计划的紧急通知》,对辖内各支行和各商业银行实行严格的现金投放、回笼计划管理。
  1995年,着力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确保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严格执行,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同时各开户银行积极配合人事计划部门加强工资基金使用监督,严格按《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监督各单位的工资性现金支付。未经人事计划部门审批,各开户银行一律拒付工资。1996年11月5日—20日,市人民银行对全市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规章制度等6项内容进行检查,对部分开户银行执行大额现金审批登记备案制度不够严格等问题进行处理。12月3日始,全市对辖内各支行、各商业银行对于开户单位超过《工资基金管理手册》规定的工资性现金支取,一律予以拒付。各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1996年年终奖、承包奖、年终分红和个人其他支出,以及1997年1月份的工资、福利资金等工资性支出,一律不在年内支付。1997年2月8日,市人民银行组织各支行和各商业银行对所辖机构及开户单位现金归属情况、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节后现金回笼措施等进行调查与检查。1998年5月11日,部署辖内各商业银行制定具体的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及现金收付管理规定,促使金融机构完善业务管理,实施规范操作。7月,组织辖内各金融机构进行一次现金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信贷资金管理 1978年4月8日,人民银行烟台专区中心支行对境内130个有贷款关系的国营、集体、工交企业,普遍实行流动资金计划定额管理。1979年,全区人民银行开始发放国营工业短期设备贷款。贷款主要用于扶植轻纺工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花钱少、见效快、积累创汇多的“挖、革、改”项目。到1985年底,共支持805个项目,发放贷款4.64亿元,已完工投产项目660个,增加工业产值11.3亿元,创造税利3.42亿元,除归还贷款2.12亿元外,财税部门和企业净收益1.3亿元。1984年起,加大对农业的投入,1984年农业贷款是1983年的近15倍,以后逐年增长,保证了粮、棉、油收购的资金需求。
  1985—1998年,国家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1985年,全市以抑制通货膨胀为重点,强化金融监管,改善金融服务,全市贷款余额34.65亿元,贷款余额每年都在增长,到1998年达到513.76亿元。1986年,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再贷款1.14亿元,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及满足专业银行购买外汇额度的资金需要。开办同城约期票据贴现业务,全年办理约期支票贴现112笔3010万元,人民银行再贴现68笔,累计2011万元。改进和完善票据交换工作制度,全年提出票据交换3673896张,交换金额达207.25亿元。1987年,全市贯彻“紧中有活,多存多贷,少存少贷”的货币政策,调节资金余缺,融通资金市场,划拨专业银行3975笔,金额112.5亿元,全年代理发行各种国库券向社会筹集资金5074万元,办理外汇调剂成交额2.11亿美元,重点支持全市大中型企业、原材料、能源和基础设施生产,当年全市外贸收购总值达15.82亿元。1988年,全市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扶优限劣,提高效益”的方针,支持工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全年贷款67.8亿元,拆借资金总额20.8亿元。市人民银行累计发放贷款28.7亿元。全市挖掘资金潜力4.57亿元。在龙口、莱州等6个县支行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支局,下放外汇审批权限。全市共调剂外汇4868万美元。帮助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先后批准9户企业发行重点建设债券和短期债券8858万元,批准5户企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215万元。为筹集经济建设资金,缓解消费基金膨胀对市场的压力,全市组织发行各种债券1.73亿元。1989年,全市对各金融机构实行限额管理,全年现金收入174.18亿元,支出176.02亿元,净投放1.83亿元,占计划的87.14%。积极应对金融紧缩,组织资金挖潜工作,全年挖潜搞活资金10亿元。同年,为配合全市外贸开始实行自营出口承包制度,加强外汇管理,出口收汇率达到82.3%;放开外汇调剂价格,全年调剂外汇成交额1.04亿美元。同年,烟台市清理三角债10.6亿元,占年初拖欠数的70.8%,缓解了资金紧张局面。
  1990年,人民银行共投入清欠资金3亿元,共清理相互拖欠33.2亿元。全市大力组织存款,存款余额达到118.7亿元,比年初增加28亿元。同年6月成立全市票据清算中心,加速资金流转速度。全年发行企业债券800万元,并选择3家企业进行股票发行试点。1991年,市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规模实行“按季监控,按月考核”。全市调整信贷结构,资金投向向大中型企业、重点项目倾斜,全年新增工业生产性贷款9.8亿元,固定资产贷款新增4.5亿元;增加农业贷款2.9亿元,农副产品收购贷款1.8亿元。在改善贷款质量方面,清理固定资产项目53个,清理拖欠2.5亿元。加强企业集资管理,批准4户企业发行地方企业债券4800万元,7户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3120万元,9户企业发行内部债券2494万元。发展金融市场,共拆借融通资金25亿元。1992年,全市落实调整结构、保重点压一般的信贷政策,充分发挥再贷款的作用,全市新增贷款28.7亿元,有80%用于农业、高科技企业和第三产业。全年累计拆借资金35亿元,批准76家企业发行各种债券5.8亿元,各种有价证券转让额5392万元,调剂外汇成交额54351美元,解决了大中型企业、出口创汇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及技改项目资金急需。同时改革金融机构经营方式,下放短期融资债券审批权限,把50万元和30万元以下的短期债券审批权下放到县支行。1993年,烟台市分行加大监管力度,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清理银行所办实体,全市91个经济实体成功脱钩。同年净投放货币11亿元,拆借资金35亿元,货币流通量达到38亿元。集中资金优先支持农业、重点基建、技改项目,其中用于农业贷款22.7亿元,用于重点企业工业生产增加14亿元,技术改造贷款18亿元,用于外贸收购贷款4.23亿元。1994年,全市为2万多户工商企业发放《贷款证》,新增贷款52.2亿元。
  1995年,围绕抑制通货膨胀,全市货币净投入12.2亿元,比上年少投入7.1亿元。累计办理再贴现2亿元,批准发行短期金融债券5500万元。取消了一切形式的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全年办理结汇4.35亿美元,售汇5.96亿美元。1996年,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全市储蓄余额突破400亿元大关。全市对21户重点企业累计投放7.5亿元,金融机构累计开出承兑汇票68.1亿元,办理贴现14.7亿元,再贴现3.6亿元。农业贷款新增15亿元,增长101.8%。外汇贷款3.1亿美元。1997年,全市金融机构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累计办理再贴现376笔,金额3.02亿元。整顿11家典当行,清理金融市场,撤销停办各类内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4家。查处2家违规办理金融业务及非法集资行为。完成13家城市信用社由城市合作金融机构向商业银行的转变。适应人民银行职能转变,对4.32亿元专项贷款本息一次性划转。1998年,全市共对城乡信用社动用存款准备金1600万元,再贷款2.03亿元,专项用于支付到期的部分储蓄存款,防止了支付风波的发生。工业性贷款增加4.8亿元,发放封闭贷款8350万元,签发银行承兑汇票6290万元,累计发放再贴现资金2.1亿元。查处假单骗汇18笔,金额878.93万美元。1999—2002年,国家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亚洲金融危机后,全市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开办了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2000年个人消费贷款累计发放16.1亿元。
  2000年,全市发放再贷款21.5亿元,办理贴现达到3.8亿元,发放支农再贷款3.7亿元,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农业贷款49.2亿元,全市金融机构发放各类贷款新增66亿元,余额达到559亿元。2001年,金融机构累计签发银行汇票142.8亿元,办理贴现77.2亿元。信贷领域持续扩大,发放就业型、服务型中小企业贷款16亿元,农业贷款达到78.7亿元,消费贷款17.5亿元,封闭贷款7.1亿元,封闭贷款企业实现利润9140万元。烟台市分行联合市财办、经贸委等部门召开全市银企恳谈会,确定重点支持项目20个,重点支持企业69户、帮扶企业6户;协助市政府在莱阳召开“全市政府推动银企联手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现场会”,办理再贴现7.1亿元,发放再贷款14.2亿元。2002年,烟台市分行支持市政府推出的重点企业218户,重点项目327个。到11月末,全市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达到809.3亿元,同比增长额达到2.1倍。累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209.2亿元,同比增长46.5%,累计办理贴现155.6亿元,同比增长101.6%。全市共对148家企业实行改制,落实银行债权8.4亿元。降低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年底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占比下降8.3个百分点。到2002年,全市消费贷款余额达42.3亿元,其中个人住房贷款23.9亿元,汽车消费贷款5.3亿元,其他消费贷款13.4亿元。
  利率管理 1978年以后,境内国民经济逐渐复苏、发展,利率的杠杆作用逐步得到发挥。1979—1985年,国家为发展经济,先后7次提高存款利率,并适当调整贷款利率。至1985年全市1年期储蓄存款利率上调3.96个百分点,由3.24%调高到7.2%,利率水平趋于正常。1985年,国家为控制贷款规模,适当紧缩银根,提高了定期存款、企业存款利率和流动资金贷款、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同年1月1日起,全市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存款利率为月息3.6‰,计划内借款为3.9‰,临时借款为4.4‰。1986年1月1日起,全市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仍按月息3.6‰计算,一般存款利率由月息3.6‰提至4.8‰,略高于专业银行吸收存款的平均利率。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也进行了调整,再贴现利率按20天以内、20天至3个月以内、3个月以上分别执行月利率5.1‰、5.4‰和5.4‰。1987年1月,全市执行人民银行决定,将贷款利率20%浮动权授予4家国有商业银行。各专业银行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在国家规定的现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基础上向上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20%。对于优惠利率,除粮食贷款、民政部门办的福利工作贷款暂不作变动外,其他优惠贷款利率,各专业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4月,设在农村的信用社储蓄存款利率,可在低于市场利率、高于国家规定利率的幅度内浮动,浮动幅度在20%以内,报当地农业银行批准;20%以上的报省人民银行批准。8月,全市执行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两总行规定,明确贷款利率浮动由县联社根据农业银行省分行确定的差别利率和浮动范围,结合当地资金供求情况上下浮动20%。
  为抑制通货膨胀,加强存款回笼,从1988年9月1日开始,境内对城乡居民3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指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实行保值补贴。1年期储蓄存款利率由7.2%调高到8.64%。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现行年息7.92%调整为年息9%。同时,提高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按同档次贷款利率上下浮动5%~10%。1989年2月23日,提高存、贷款利率,半年期定期存款由年利率6.48%调到年利率9%;1年期存款由年利率8.64%调到年利率11.34%。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9%调到11.34%。1989年6月,执行省分行规定: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利率(不含3、5、8年期的保值储蓄存款)可上浮50%。各项贷款利率区别对待:粮、棉、油贷款可上浮50%,其他农业贷款可上浮80%,乡镇企业贷款、农户加工修理和一般工业贷款,商业、饮食业贷款可上浮100%。同年7月,执行省分行规定: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上浮最高限为30%,城市信用社和设在城市、县城的农村信用社上浮最高限为50%,设在县城以下的农村信用社上浮最高限为100%。其后,鉴于治理整顿已见成效,存款稳定增长,银行筹资成本加大,全市自1989年12月21日起,停止存款利率上浮,同时限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30%,城乡信用社最高不超过50%。
  1990年2月1日,烟台全市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一律不上浮,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由原来的30%下降到20%。同年,鉴于物价逐步回落,于3月21日和8月21日两次下调存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仍按同档次贷款利率上下浮动5%~10%。同年12月11日,全市执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活期储蓄存款1年结息一次,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定期储蓄存款不计复利;企业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一般基建贷款中新建项目改、扩建基本建设贷款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每年9月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利息的计收复利。人行专项贷款中的基本建设贷款部分,按年结息,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包括备付金和准备金的存款、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贷款利息计收复利;人民银行再贴现贷款在办理再贴现手续时,一次结息。
  1991年3月,全市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相应下调。活期存款平均下调1个百分点,定期存款平均下调1.62个百分点,对城乡居民3年期以上定期存款仍实行保值;贷款利率平均下调0.7个百分点,流动资金贷款取消3个月利率档次。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展开,1992年9月1日,全市单位、个人集资暂存银行的建设商品房的存款,6个月以下按活期存款利率执行,6个月至1年按年利率6.12%执行;建房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8.46%,购买商品房贷款利率可在同档次存款利率基础上加1.8个百分点。为稳定金融,加强宏观调控,烟台市根据央行决定,于1993年5月12日调整现行存、贷款利率,主要是提高存款利率,提高贷款利率,各项优惠贷款利率水平普遍上调,央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相应上调,确定利率幅度和范围。为抑制通货膨胀,控制固定资产投资,1994年12月再贷款利率和固定资产利率分别上调0.24和0.72个百分点。同年,利率市场化逐步提上日程。
  1996年5月1日,境内调整存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存款利率平均下调0.5个百分点,并将准备金利率与备付金利率档次分开;人民银行再贷款年利率平均下调0.48个百分点,再贴现利率在调整后相应档次的再贷款利率基础上按下浮5%~10%执行。6月1日,市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的直接控制方式,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拆借利率。1997年10月23日,根据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再次下调的存、贷利率。各项存贷款利率分别平均下调1.1和1.5个百分点,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和浮动范围不变。同时,适当下调了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1998年3月25日,全市执行降低后的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存款年利率平均下调0.16个百分点;金融机构的贷款年利率平均下调0.6个百分点。同时,全市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10%扩大到20%,烟台市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同月,烟台市相应放开了贴现和转贴现利率。7月1日,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平均下调0.49个百分点,贷款利率平均下调1.12个百分点。12月7日,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平均下调0.5个百分点。1999年,全市按规定允许县以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30%,将对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最高可上浮30%的规定扩大到所有中型企业。6月11日,全市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平均下调1个百分点,贷款利率平均下调0.75个百分点。同年11月,实行个人存款缴纳所得税。
  2000年9月21日,国家改革外汇利率管理体制,烟台市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2001年9月1日,全市再贴现利率上调。2002年2月21日,全市存款利率平均下调0.25个百分点,贷款利率平均下调0.5个百分点。3月,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9月,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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