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货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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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26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货币
分类号: F822.752
页数: 6
页码: 758-763
摘要: 本节记述了烟台市金融机构的货币发行、金银收购与配售管理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烟台市 金融业 货币

内容

货币发行 1981年1月,烟台境内开始发行壹角、贰角、伍角(皆为铜锌合金铸币)、壹圆(铜、镍合金铸币)4种金属币。7月15日,发行纸分币,面额有伍分券、贰分券、壹分券3种。1983年12月1日,执行总行决定,对1956年版伍圆券银行内部掌握,只收进不付出。1984年9月,将辖区内的破损人民币全部调到市支行,共计1800万元。经山东省分行同意,予以集中销毁。1987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一次公布、分次发行的办法发行第四套人民币,与第三套人民币在市场上混合流通。至1988年9月22日陆续发行1角、2角、5角3种辅币和1元(3种)、2元(2种)、5元、10元、50元(2种)、100元(2种)6种主币。当时流通人民币与新版人民币共19种面额,计187.68元。
  1988年6月,将辖内各县市区发行支库(含威海市)应予销毁的损伤券4850万元、国库券978.33万元全部调入中心支库,按照要求予以集中销毁。9月,将辖内各县市区发行支库(含威海市)一元券及五角以下的辅币共计612万元的损伤券调入中心支库予以集中销毁。1989年3月,将辖内各县市区发行支库五角以下的辅币共计314.2万元的损伤券调入中心支库予以集中销毁。同年9月15日,停止销毁第一套人民币和第二套人民币纸币。1990上半年,集中销毁损伤人民币共计4170万元。1991年上半年,集中销毁损伤人民币共计3176万元。
  1992年4月1日起,对第三套人民币五元、二角、一角券在发行库内实行只收不付。同年6月1日,境内发行第四套1991年版1角、2角、5角流通金属币,共计17种版别。为提高第四套人民币防伪性能,1992年8月20日国家开始发行1990年版带金属防伪安全线的50元、100元人民币。1995年3月1日,境内发行1990年版壹圆券人民币。1996年2月5日,着手对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分设以来的人民币票样分纸币、纪念币、套别、券别、版别进行清理。4月2日,开始对第三套人民币实行只收不付,并及时组织回笼。4月1O日,发行1990年版贰圆券人民币,与1980年版贰圆券人民币在市场上同时流通。1996年,全市销毁损伤券7.13亿元,销毁国库券及各种债券3.16亿元。1997年8月,烟台市被人总行选定为人民币印制质量检查点之一,重点检查人民币印制质量,印制企业产品数量准确率,人民币包装质量及印钞企业当时实行的检封工艺是否对人民币质量有影响等情况。11月7日,成立由人民银行牵头,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和有关部门参加的损伤人民币回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全市损伤人民币回收工作的领导。
  1999年1月1日,人总行决定停止第二套人民币(纸、硬分币除外)在市场上流通。9月20日,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国家首次发行50元纸制纪念钞。10月1日,国家发行第五套人民币,与第三套、第四套人民币在市场上混合流通。第五套人民币仍然采取一次公告、分次发行的办法,并取消了纸2元和纸2角的券种。1999年10月1日,100元人民币首先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00年7月1日起停止第三套人民币在境内市场上流通使用。至2002年11月18日发行纸5元、金属5角后,第五套人民币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金属1元、5角、1角8个券别,8个版别全部发行完毕。
  2001年12月10日,人民银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的办事机构,其他金融机构也确立反洗钱联络员。2002年6月3日,辖内各金融机构加大对10元以下小面额人民币残损券的回笼力度,同时利用设定兑换窗口等形式,办理残损币兑换,提高了人民币整洁度。
  发行库 1978年,境内除中心支库外,县支行设支库,县以下视需要设保管点。1980年,撤销保管点。1985年至2000年6月,辖内发行库实行中心支库、支库二级管理,人民银行对发行库主要进行制度执行和安全管理工作。
  1991年11月1日,组织辖内各支行对领导查库制度执行情况、库款交接情况和业务库管理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1993年8月12日起,全市开展现金管理工作检查,控制货币投放,加速货币归行速度。1996年9月,市行发行库和各支库进行自查和检查,重点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发行基金账务核算、管理情况,库房及库款、金银、有价证券、票样、反假资料等库内物品管理情况等。1997年8月14日开展专项检查,强化“金库第一”的风险防范意识,把发行库安全特别是防内盗工作作为重点。1998年4月15日,对市行及辖内各支行金库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确保金库安全。
  2000年6月,撤销辖内牟平、海阳、栖霞、长岛、福山、莱阳、龙口7个县级支库。
  纪念币发行 1984年10月1日—2002年12月24日,境内共发行各类流通纪念币(钞)48套,60枚(张)。
  货币防伪打假 1979年6月,人民银行组织对所存各种人民币票样、真假票鉴别手册、假票(币)等进行认真清查核对。7月,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历史货币,包括各种古币、古钱,各种机制金属硬币及制造硬币的模具等,各种近代纸币,各种革命货币,国民党政府和日本侵华期间伪政府银行发行的各种纸币和硬币。12月起,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禁止收买伪币活动,对从事伪币买卖活动的团伙和个人坚决予以打击。
  1988年9月,开展反破坏人民币活动,对金融系统出纳人员进行反假业务培训。1989年5月,突出做好对国债的反假防伪工作。1990年6月,广泛对群众进行反伪造人民币的宣传和管理工作。自1992年11月23日起,将保存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假人民币及假币票样,一律登记造册后送交当地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销毁。1994年5月9日,人民银行组织辖区各支行和金融机构,在营业网点和公共场合宣传人民币常识,张贴人民币宣传画。宣传画一套两张,内容包括中、英文对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流通人民币简介和1990年版伍拾圆、壹佰圆主要特征等。1995年,全市共发生涉人民币案件4039起,收缴假币8154张,金额606060元。协助公安部门破获案件8起,收缴假币1998张,金额183710元。1996年4月12日,人民银行联合公安、工商部门,对辖内非法印、售货币放大样印刷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集中查缉。5月2日,全市建立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指定相应的办事机构(挂靠人民银行),负责全市反假币工作的组织领导。8月,全市金融系统开展大规模的“反假人民币宣传周”活动,以宣传人民币常识、识别假币的方法和反假货币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解答人民币主要防伪特征、发现假币如何处理、损伤人民币兑换等公众关心的问题,对已审理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报道。从9月17日开始,重点做好银行柜面堵截新版假币的工作。1997年6月,组织全市金融机构举办“爱护人民币宣传周活动”。10月,联合工商部门开展对钱币市场的管理和非法买卖人民币行为的打击活动。2000年,全市共收缴假币8152张,变造币9张,共计483112元。2001年6月11日—17日,烟台市分行组织辖内各支行和各金融机构集中开展反假币宣传周活动。2002年1月8日,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召开,研究制定加强辖内反假人民币工作措施,并公布举报电话。6月16—22日,烟台市分行组织辖区各支行和各金融机构集中开展反假币宣传周活动。
  金银收购与配售管理 1978年11月1日,人民银行根据总行和省分行指示,调整黄金收购价格:门市收购仍按每克3.04元收购,矿山生产、冶炼副产、群众采金每克12.5元,矿山生产、冶炼副产含量99.9%以上的每克12.8元。此次黄金价格调整不对外挂牌,库存黄金因调价发生的升值部分,到年终决算时作为县支行的收益处理。
  1980年3月1日,调整金银收购价格:黄金收购每克13元,白金每克25元,白银每克0.2元,银圆每枚5元。7月11日调整矿产黄金、白银收购价格:矿山生产、冶炼副产、群众采金每克16元;矿山生产、冶炼副产含量99.9%以上的每克16.1元。矿山生产、冶炼副产、三废回收的白银,含量不足99.99%的每克0.39元;含量在99.99%以上的每克0.4元。自1981年1月1日起,对出口和旅游以及以金银为辅助材料的出口产品所需要的金银,改变供应价格。1982年8月,境内开始恢复销售黄金制品。1984年7月1日,辖区执行总行决定,调整黄金价格:门市收购价每小两(31.25克)增加100元,即每克增加3.2元,达到每克16.2元。1985年2月4日,饰品用金和高级装饰品、消费品用金,原执行每克32元(纯重)调整为每克38.4元。2月5日,调整黄金购销价格:矿山生产、冶炼副产、群众采集、三废回收的黄金收购价格由每小两500元提为700元,银行门市收兑的黄金由每小两506元提为700元。内销金笔用金由每小两800元提为880元;其他工业用金配售价格由每小两531.25元提为825元。9月1日,执行总行决定:调整金银价格。门市收购黄金(包括三废回收、乡镇企业、个人采金)每克28.8元;国营企业、冶炼副产金每克22.4元。门市收购白银每克0.2元,矿山生产、冶炼副产含银量99.9%以下的每克收购价格0.4元,含银量99.9%~99.99%之间的每克0.41克,含银量达到99.99%以上的每克0.41元,银圆每枚5元。同时调整黄金配售价格:99.9%以下的每克32元,99.9%~99.99%的每克32.1元,银焊片每盒34.44元。10月31日,调整银焊片、硝酸银配售价格:含银50%的银焊片、配售价格调整为每公斤344.4元;印刷制版业所需硝酸银,配售价格调整为每公斤262元;乡镇企业所需硝酸银,配售价格调整为每公斤433.45元。个体户用金银,原则上不供应。
  1986年7月1日,调整白银收购价格:门市收兑杂银由每公斤200元提为450元,银圆由每枚5元提为12元;三废回收白银每公斤由390元提为500元。白银的回收价格调整后,企业交售给银行的边角余料,本着企业不赔不赚的原则执行,凡配售低于每公斤500元的(不含500元)按原配售价格予以回收;配售价格在500元以上的(含500元)按三废回收白银每公斤500元予以回收。1986年10月,市人民银行联合市工商局、黄金局、检察院等部门对全市黄金生产、收购、安全保卫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整顿,打击黄金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同年12月1日,根据省分行的要求,调整黄金收购价格:矿产、副产、三废回收及民间交售黄金的收购价格均按纯重量计算,分3个档次,含金量不足85%的,每小两为996.875元(每克31.9元),含金量85%~99.9%的每小两1000元(每克32元),含金量99.9%及以上的每小两1003.125元(每克32.1元)。为简化手续,联行间黄金调拨价格不分成色高低,按每小两1406.25元(每克45元)计价计算。
  1988年7月18日,调整白银收购价格:矿产白银含银量不足99.9%的,按每公斤(纯重,下同)650元收购,含银量达99.9%及以上的每公斤按660元收购。门市收兑、三废回收及罚没交售白银含银量不足99.9%的按每公斤850元收购,含银量达99.9%及以上的按每公斤860元收购。银行调拨价由每公斤710元调整为860元。收兑银圆,每枚由13元调整到20元。同时调整白银配售价格:工业用银含银量不足99.9%的按每公斤880元配售;含银量99.9%及不足99.99%的按每公斤900元配售。对少数民族特饰品用银,分别按每公斤680元、690元、700元配售。高级消费品、装饰品所需用银,含银量不足99.9%的,按每公斤1100元配售;含银量99.9%及不足99.99%的按每公斤1100元配售;含银量99.99%及以上的按1120元收购。1989年1月,调整黄金收购价格:矿产黄金(包括有色金属工业副产黄金)、门市收兑、三废回收及罚没交售黄金,含金量不足99.9%的按每小两(纯重,下同)1500元,即每克48元收购;含金量达99.9%及以上的按每小两1503.125元,即每克48.1元收购。银行内部的联行调拨价调整到1960元,即每克62.72元。同时调整黄金配售价格:工业用金含金量不足99.9%的按每小两1975元,即每克63.2元配售;含金量99.9%及不足99.99%的按每小两1978.125元,即每克63.3元配售;含金量达到99.99%以上的,按1981.25元(每克63.4元)配售。1989年,烟台市分行会同市物价局、工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黄金饰品市场管理的通知》,确定自8月15日起,对经营金银的单位发放《经营金银制品许可证》,对使用金银的单位发放《使用金银供应证》。
  1990年,共收购黄金13849公斤,占计划的115.4%;收购白银16483公斤,占计划的136.7%。针对国家“紧控”白银与配售的现实,灵活调剂指标,先后为26家用银单位申请追加了1500公斤白银指标。年内共配售黄金3700克,占计划的74%;配售白银2492公斤,占计划的100%。加强对金银饰品市场的清理整顿,共查收白银饰品6150克,查封3家经销单位。支持黄金生产发展,年内共发放黄金专项贷款1.2亿元,发放配套流动资金贷款4447万元。1992年5月20日,调整黄金收购价格:由每小两1500元,即每克48元提高到每小两1600元,即每克51.2元。收购矿产黄金(包括冶炼副产)实行两种价格,即企业交售的85%由银行按照每小两2300元,即每克73.6元支付价款,国家不再另拨付政策性补贴。门市收兑、三废、清仓、罚没黄金,按每小两1600元,即每克51.2元收购。本次调整黄金收购价格,黄金含金量低于90%(不含90%)的按每小两1587.5元,即每克50.8元收购;含金量90%及不足99.9%的按每小两1612元,即每克51.6元收购;含金量99.99%以上(含)的按每小两1625元,即每克52元收购。同时调整黄金饰品用金配售价格。黄金饰品零售价格:含金量99.9%及99.9%以上的,每克98元,含金量75%的每克78元,含金量58%的每克65元。黄金饰品批发价:含金量99.9%及以上的每克69元,含金量58%的每克56元。1993年5月20日,调整全市工业用金的配售价格:含金量不足99.9%的按每小两2500元,即每克80元配售;含金量99.9%及不足99.99%的按每小两2512.5元,即每克80.4元的价格配售;含金量99.99%以上的,按每小两2525元(每克80.8元)配售。高级消费品用金按每小两3000元,即每克96元配售。1995年8月21日,调整白银收购价格:含银量不足99.9%的按每公斤1250元,即每克1.25元的价格收购;含银量99.9%以上的按每公斤1270克,即每克1.27元收购;银元每枚按29.3元收购。此次对联行调拨价不进行调整,即黄金联行调拨价仍然为每盎司3349.22元,即每克107.68元;白银联行调拨价仍为每公斤1500元,即每克1.5元。同时调整白银配售价格:含银量不足99.9%的按每公斤1390元,即每克1.39元配售;含银量99.9%以上的按照每公斤1410元,即每克1.41元配售。外贸出口及“三资”企业用金银,按现行代理进口(按国际市场黄金、白银价格另加1%运保费收取外汇)的供应办法执行。1996年2月1日,调整黄金收购价格:含金量不足99.9%的按每盎司2977.68元,即每克95.73元收购;含金量99.9%以上的按每盎司2993.09元,即每克96.23元收购。黄金联行调拨价不变。同时调整黄金配售价格:含金量不足99.9%的按每盎司3308.53元,即每克106.37元配售;含金量99.9%以上的按每盎司3324.03元,即每克106.87元配售。
  1997年1月1日,执行总行调整黄金、白银收购价格的决定。黄金收购价格,含金量不足99.9%的每盎司2814.33元,即每克90.49元;含金量99.9%以上的每盎司2836.33元,即每克91.19元。白银收购价格:含银量不足99.9%每公斤为1170元,即每克1.17元;含银量99.9%以上的每公斤1190元,即每克1.19元。银元每枚28元。现行黄金、白银联行调拨价不变。7月1日,根据总行决定,调整黄金价格收购价格。黄金收购价格:含金量不足99.9%的每克88元;含金量99.9%以上的每克88.7元。现行黄金调拨价不变。调价前收购的黄金按原价上售;调价后收购的黄金开立新的“收兑黄金”账户,积存一定数量后,按实际收购价上售,新旧收购价款分开上售。同时调整金银配售价格:黄金配售价格;含金量不足99.9%的每盎司3127.03元,即每克100.54元;含金量99.9%以上的每盎司为3148.92元,即每克101.24元。白银配售价格:含银量不足99.9%的每公斤1300元,即每克1.30元;含银量99.9%以上的每公斤1320元,即每克1.32元。7月1日,再次调整黄金配售价格:含金量不足99.9%的每克93.62元,含金量99.9%以上的每克94.32元。1998年2月20日,调整黄金收购价格:含金量不足99.9%的每克80.5元,含金量99.9%以上的每克81.2元。黄金配售价格:含金量不足99.9%的每克82.1元,含金量99.9%以上的每克82.8元。自2000年1月1日起,人民银行不再办理白银配售、收购业务,取消白银统购统配的管理体制,放开白银市场。
  2000年4月2日,执行总行的决定,下调黄金收购价格:标准2号黄金收购价为每克75.5元,国标1号收购价每克76.3元,未达到国标2号的按每克74.5元收购。配售价格:国标2号每克77元,国标1号每克77.8元。10月24日,下调黄金收购价格:标准2号黄金收购价为每克74.36元,国标1号收购价每克75.16元,未达到国标2号的按每克73.36元收购。配售价格:国标2号每克75.85元,国标1号每克76.65元。11月16日,再次下调黄金收购价格:国标2号下调为每克71.84元,国标1号为每克72.64元,未达到国标2号成色90%以上的为每克70.84元。配售价格:国标2号下调为每克73.28元,国标1号下调为每克74.08元。2001年5月21日,上调黄金收购、配售价格。标准2号黄金收购价为每克72.98元,国标1号每克73.78元,未达到国标2号的按每克71.98元收购。配售价格:国标2号每克74.44元,国标1号每克75.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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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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