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银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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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265
颗粒名称: 第一章 银行
分类号: F832.2
页数: 25
页码: 754-758
摘要: 本章分八节,分别记述了烟台市机构、货币、存款、贷款、结算、资金管理、外汇外债管理、银行代理服务的具体内容介绍。
关键词: 烟台市 金融业 银行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 1978年,烟台地区中心支行辖烟台、威海2个市支行和荣成、蓬莱、莱阳、文登、海阳、招远、栖霞、牟平、即墨、莱西、乳山、福山、长岛13个县支行。1979年和1982年,即墨县支行和莱西县支行先后划归青岛管理。1983年前,烟台地区中心支行既是管理全市金融业的行政机关,又是办理存款和贷款业务的经济组织。
  1983年11月,撤销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地区中心支行,撤销原烟台市支行、福山县支行,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支行,下设跃进路、西大街和福山区办事处,各县市支行改称“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XX县(市)支行”。1984年1月1日,人民银行、工商银行机构分设,成立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支行,与人民银行合署办公。市行及市行以下各县(市)支行加挂工商银行牌子,采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资金分开、两套账目”的方式过渡。1984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支行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支行改称为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分行。原由人民银行管理的工商存、贷款和城镇储蓄等业务,由工商银行接办。各县、市、区工商银行加挂人民银行牌子,代理人民银行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派出机构,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1985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分局成立,与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1986年8月1日,各县市区(不含芝罘区)人民银行、工商银行正式分设。1988年1月1日,市分行成立营业部。4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招远、龙口、蓬莱、牟平、莱州、莱阳支局成立。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成立。1996年4月8日,撤销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芝罘区管理处,全部业务划归市分行。
  1997年7月,市分行增设农村合作金融管理科,与农改办一个机构、两块牌子。1998年9月25日,撤并中国人民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资产业务划归福山区支行。1999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分局更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支局。
  2002年5月9日,撤销中国人民银行福山区支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山支局。到2002年12月底,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辖内有9个支行,烟台市中心支行机关内设机构18个(不含3个合署办公机构)。其中职能科室13个,党委机构6个(含3个合署办公机构),直属单位1个,后勤服务部门1个。辖内在编人员563人,其中中心支行机关181人。
  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分行 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支行成立,与人民银行烟台市支行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同年12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烟台支行独立,并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分行。分行营业厅于1990年4月正式对外办理业务,标志着由机关管理型向管理经营实体型转变。1993年,分行设22个职能科、室、部,辖属15个县市区支行和办事处,28个集镇办事处和工矿分理处;另有一个信托投资股份公司和一所直属干部学校。到1993年末,全行干部、职工总数已由建行初期的1505人发展到2342人。2002年末,各项存款余额达165.13亿元,比年初增加25.01亿元;外汇存款增加1098万美元。各项贷款余额达130.09亿元,比年初增加22.39亿元;外汇贷款增加3031万美元。实现封闭利润1.8亿元。在2002年度全省市分行经营绩效考核中列第一名;连续3年进入全国工行系统383个二级分行综合效益排名20强;连续七年在全市金融系统经营综合考评中列第一位;在总行境内分支机构进行的等级评定中,是全省工行系统等级最高的二级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分行 1964年1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烟台专区中心支行成立。1965年,并入人民银行,对外持人、农两行牌子。1980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地区支行独立。1983年11月,农行烟台地区中心支行改名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支行。1984年11月,改称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分行。1993年末,营业机构扩大到829个,干部、职工由3099人增加7558人,形成了市、县、乡、村四级功能比较齐全及综合性、全方位的服务网络。2002年,各项存款余额154.8亿元,比年初增加17.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99.88亿元,比年初增加11.3亿元;完成国际结算量7.08亿美元;实现结售汇5.79亿美元;银行卡发卡总量达49.9万张,比年初增加6.2万张。
  中国银行烟台分行 1950年10月1日,中国银行烟台办事处成立,具体负责烟台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侨汇及其他外汇业务,受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和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支行双重领导。1952年7月,中行烟台办事处并入中国人民银行烟台支行,对外仍保留“中国银行烟台办事处”的牌子。1975年11月,中行烟台办事处改称为中国银行烟台支行,1976年1月与中国人民银行烟台支行分设。1981年3月,升格为县处级单位。1984年8月,改称为中国银行烟台分行,成为二级管辖分行。1985年7月,所辖第一个县级支行——龙口支行成立。至1993年底,全市12个县市区建立15个支行、办事处,17个分理处,81个储蓄所,发展成为具有较强实力、综合性、多功能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至2002年末,各项存款余额99.73亿元,其中外币1899万美元;各项贷款余额70.18亿元。累计办理承兑汇票19.51亿元,票据贴现6.5亿元,转贴现2.2亿元。实现国际结算量2.2亿美元。发放消费信贷7.3亿元,年末消费信贷余额4.4亿元,储蓄存款余额6.33亿元。实现零售业务收入1226万元。网银业务开户81户,叙做交易3200笔,实现交易额34.49亿元。全年实现税前利润1135万元,按可比口径,实际赢利2014万元。
  交通银行烟台分行 交通银行烟台支行成立于1911年,并于1915年和1930年在龙口、威海等地设立办事处。1955年该行改为建设银行烟台市支行,同时又新建起了交通银行,专司公私合营企业中公股股权的财务管理。烟台支行于1958年初将人员和业务并入烟台市财政局。交通银行烟台支行重新组建于1987年,10月26日对外试营业,1989年4月30日转为正式营业。1993年11月20日,交通银行烟台支行改称为交通银行烟台分行,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1993年,有行员380多名,服务办事机构6家,营业服务网点60多个,延伸到全市的重要工业区、商业区以及居民小区。
  重新组建的市交通银行,按照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和交通银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实行股份合作制,由国家控股为主,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共同参股,在交通银行统一法人体制下,开展分级管理经营。作为一个综合银行,其业务范围不受专业分工的限制,既经营人民币业务,又经营外汇业务;既从事短期的资金融通,也参与长期的资金贷放;既办理各种银行业务,也开展诸如房地产、保险、证券等各种非银行金融业务,兼有“五行一司”的业务职能。2002年末,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达21.65亿元,其中储蓄存款余额9.3亿元;外币存款余额2943万美元,其中外币丙种存款余额2119万美元。人民币贷款余额15.99亿元;外币贷款余额5010万美元;国际结算完成1.46亿美元;外汇宝双边交易额8517万美元;太平洋卡发卡累计达104551张;信用卡存款余额达8962万元;“全国通”交易量达18.3亿元。
  中国建设银行烟台市分行 1972年12月,恢复中国建设银行烟台地区中心支行。1984年2月,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1985年4月,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烟台市分行。到1993年,迅速发展成为本地第三大专业银行,辖有11个县市区支行和投资银行、市分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信用卡部、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23个办事机构及其下设的165个办事处、储蓄所。
  1984年和1988年,建行相继设立投资银行和国际业务部。从1988年开始,先后开办美元、日元、港币和英镑、德国马克的结算,同70多家境外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并与近百家境外银行建立业务往来关系。1990年又经建行总行批准,全面开办了外汇业务。1992年市建行开办了万事达、维萨信用卡业务。1993年,已有开发区、福山、蓬莱、莱州、招远、龙口、莱阳7个支行开办了代理发卡业务,到年底全行共发卡1123张,信用卡交易额4.35亿元,居全省建行系统前列。建行还开展证券业务。1981年为龙口电厂发行了1.76亿元的股票,1987年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并代企业发行债券。1988年6月,与合成革厂、港务局、电业局共同组建全市第一家股份制信托投资公司,开办了国库券买卖、债券代保管、代理发行股票等业务。在烟台各专业银行中首家成立证券交易中心,开通与上海股票市场的微机联网,并于1994年初在全市第一家开通与深圳股票市场的微机联网。2002年,各项存款余额96.42亿元,比年初增加22.5亿元;各项贷款81.57亿元,比年初增加了32.25亿元。
  中信实业银行烟台分行 1994年6月,中信实业银行烟台分行开始筹备。1995年11月23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中信实业银行烟台分行正式营业。
  中信实业银行烟台分行与100多家海外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并开设自己的境外美元账户。至1995年底,开户企业180多家,资产达4亿元人民币,累计为全市融通资金3亿多元,国际结算量达3000多万美元。2002年底,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0.99亿元,各项外币存款余额达4.3亿美元。消费贷款额达6.6亿元。
  烟台住房储蓄银行 1987年,为配合烟台市房改试点,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是全国第一家以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区域性、股份制新型银行。股东单位由中国建设银行、烟台市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等六家组成,合计出资2000万元。同年12月1日,正式对外挂牌营业。1995年转轨为商业银行。主要承办住房储蓄和贷款专项业务,支持和参与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承办世界银行“中国企业住房及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贷款”转贷业务。至2002年底,总行机关内部设置17个管理部门,在烟台市设有1个营业部、42个支行、37个分理处,80个分支机构,共有员工1350人。资产总额157亿元,各项存款余额112亿元,各项贷款余额72.75亿元。
  中国光大银行烟台(直属)支行 烟台支行作为总行的直属行,于1992年12月29日成立代理处,1996年4月12日正式成立。支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主要业务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国内结算、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买卖、承销政府债券、同业拆借、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等。国际业务有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贸易、非贸易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等。至2002年底,有管理和经营部门13个。全行有员工105人。烟台支行一般存款余额21.7亿元,累计发行阳光卡126552张,国际业务结算量3175.55万美元。各项存款余额为15.73亿元,各项贷款余额为13.85亿元。
  华夏银行烟台支行 成立于1997年,系在总行统一法人体制下分级经营、单独核算的地市级支行。1998年,先后为东方电子集团、冰轮集团、中水集团、九发集团、万华合成革集团、有色集团等累计提供各类信贷达12亿元。同时逐步发展国际业务,先后为43家外向型企业办理进出口结算业务累计达1.03亿美元,办理出口短期融资509万美元。至2000年末,该行总资产达19.63亿元,各项存款余额13.1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5.75亿元,累计创利1994万元。经过内部机构调整,初步形成以国际业务部为外汇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信贷管理部、国际业务部为信贷审查中心,以5个营业网点为本外币综合经营及客户开发中心的本外币一体化经营格局;初步建立起规范统一的会计核算、信贷管理、外汇管理、计算机管理、卡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体系。2002年,各项存款余额16.18亿元,比年初增加1.89亿元;各项贷款11.27亿元,比年初增加3.45亿元。
  烟台市商业银行 1997年10月,在原烟台市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烟台城市合作银行,为合作制商业银行,隶属烟台市人民政府。当时,还有芝罘、福山、牟平、莱山区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家城市信用社加入。1998年4月更名为烟台市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中、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2002年底,烟台市商业银行辖市区12个支行、75个对外营业机构,内设10个科室,共有职工1148人。全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分期分批建立了国内同行业中较先进的计算机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系统内实现储蓄、会计、计划、信贷、诉讼、稽核等项业务的网络化管理,并开办了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达贴现、再贴现、教育储蓄、储蓄通存通兑、银证转账、银行通、电话银行等10多项新的业务品种。至2002年底,各项存款余额为98亿元,各项贷款余额为84.57亿元。资产总额达到169.6亿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烟台市分行 1996年,在烟台市及1O个县市区筹建农业发展银行,人员主要来自农业银行,业务由原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划转过来。同年10月16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烟台市分行及营业部成立,是烟台市唯一的政策性银行。办行宗旨和基本职能是“加强收购资金管理,实现封闭运行”,其政策性主要体现在通过加强收购资金管理,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粮棉油生产和粮食购、销、调、存等方面工作顺利开展。负责办理芝罘区、莱山区和开发区的相关业务。随后,蓬莱、莱州、莱阳、栖霞、海阳、招远、福山、龙口、牟平、长岛县支行相继成立。1998年4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烟台市分行将粮油收购、调销、储备、建仓之外的其他贷款业务划归有关商业银行。至2002年底,分行各项存款余额为7804万元,发放各项贷款余额为13.61亿元。
  农村信用合作社 1978年前,烟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人民银行营业所合署办公,对外挂两个牌子,内部一个领导班子,统一安排人员和工作。实行两账一库,两套报表,两本传票,直接对转,往来扎差,各计盈亏。各县在人民银行内部设农金股,具体负责本县信用社业务工作。1979年,国务院决定恢复中国农业银行。1980年,烟台地区各县相继实行人民银行、农行两行分家。信用社与农行合署办公,主任由农行行长兼任。1994年3月,市各农行营业所与信用社实行分门营业,全市信用社按乡镇设置,每乡镇1处。4月,芝罘、福山、牟平、龙口、莱阳、蓬莱、招远、莱州、栖霞、海阳、长岛11个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挂牌开业,为独立的法人机构。1996年10月31日,烟台市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农业银行不再领导管理农村信用社,烟台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为全市农村信用社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农村信用社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1999—2001年,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市农金改办、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相继对原9家城市信用社进行了清产核资、清理整顿和改制更名工作。至2001年10月,9家城市信用社全部更名为农村信用社,并实现了与农村信用社的并账并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业务包括对公存款和储蓄存款两大部分。自1978年以来开办7种储蓄业务:活期存单式储蓄、活期存折式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储蓄、保值储蓄、教育储蓄。2002年末,各项存款余额达到227.48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55.6亿元。
  第二节 货币
  货币发行 1981年1月,烟台境内开始发行壹角、贰角、伍角(皆为铜锌合金铸币)、壹圆(铜、镍合金铸币)4种金属币。7月15日,发行纸分币,面额有伍分券、贰分券、壹分券3种。1983年12月1日,执行总行决定,对1956年版伍圆券银行内部掌握,只收进不付出。1984年9月,将辖区内的破损人民币全部调到市支行,共计1800万元。经山东省分行同意,予以集中销毁。1987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一次公布、分次发行的办法发行第四套人民币,与第三套人民币在市场上混合流通。至1988年9月22日陆续发行1角、2角、5角3种辅币和1元(3种)、2元(2种)、5元、10元、50元(2种)、100元(2种)6种主币。当时流通人民币与新版人民币共19种面额,计187.68元。
  1988年6月,将辖内各县市区发行支库(含威海市)应予销毁的损伤券4850万元、国库券978.33万元全部调入中心支库,按照要求予以集中销毁。9月,将辖内各县市区发行支库(含威海市)一元券及五角以下的辅币共计612万元的损伤券调入中心支库予以集中销毁。1989年3月,将辖内各县市区发行支库五角以下的辅币共计314.2万元的损伤券调入中心支库予以集中销毁。同年9月15日,停止销毁第一套人民币和第二套人民币纸币。1990上半年,集中销毁损伤人民币共计4170万元。1991年上半年,集中销毁损伤人民币共计3176万元。
  1992年4月1日起,对第三套人民币五元、二角、一角券在发行库内实行只收不付。同年6月1日,境内发行第四套1991年版1角、2角、5角流通金属币,共计17种版别。为提高第四套人民币防伪性能,1992年8月20日国家开始发行1990年版带金属防伪安全线的50元、100元人民币。1995年3月1日,境内发行1990年版壹圆券人民币。1996年2月5日,着手对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分设以来的人民币票样分纸币、纪念币、套别、券别、版别进行清理。4月2日,开始对第三套人民币实行只收不付,并及时组织回笼。4月1O日,发行1990年版贰圆券人民币,与1980年版贰圆券人民币在市场上同时流通。1996年,全市销毁损伤券7.13亿元,销毁国库券及各种债券3.16亿元。1997年8月,烟台市被人总行选定为人民币印制质量检查点之一,重点检查人民币印制质量,印制企业产品数量准确率,人民币包装质量及印钞企业当时实行的检封工艺是否对人民币质量有影响等情况。11月7日,成立由人民银行牵头,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和有关部门参加的损伤人民币回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全市损伤人民币回收工作的领导。
  1999年1月1日,人总行决定停止第二套人民币(纸、硬分币除外)在市场上流通。9月20日,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国家首次发行50元纸制纪念钞。10月1日,国家发行第五套人民币,与第三套、第四套人民币在市场上混合流通。第五套人民币仍然采取一次公告、分次发行的办法,并取消了纸2元和纸2角的券种。1999年10月1日,100元人民币首先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00年7月1日起停止第三套人民币在境内市场上流通使用。至2002年11月18日发行纸5元、金属5角后,第五套人民币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金属1元、5角、1角8个券别,8个版别全部发行完毕。
  2001年12月10日,人民银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的办事机构,其他金融机构也确立反洗钱联络员。2002年6月3日,辖内各金融机构加大对10元以下小面额人民币残损券的回笼力度,同时利用设定兑换窗口等形式,办理残损币兑换,提高了人民币整洁度。
  发行库 1978年,境内除中心支库外,县支行设支库,县以下视需要设保管点。1980年,撤销保管点。1985年至2000年6月,辖内发行库实行中心支库、支库二级管理,人民银行对发行库主要进行制度执行和安全管理工作。
  1991年11月1日,组织辖内各支行对领导查库制度执行情况、库款交接情况和业务库管理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1993年8月12日起,全市开展现金管理工作检查,控制货币投放,加速货币归行速度。1996年9月,市行发行库和各支库进行自查和检查,重点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发行基金账务核算、管理情况,库房及库款、金银、有价证券、票样、反假资料等库内物品管理情况等。1997年8月14日开展专项检查,强化“金库第一”的风险防范意识,把发行库安全特别是防内盗工作作为重点。1998年4月15日,对市行及辖内各支行金库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确保金库安全。
  2000年6月,撤销辖内牟平、海阳、栖霞、长岛、福山、莱阳、龙口7个县级支库。
  纪念币发行 1984年10月1日—2002年12月24日,境内共发行各类流通纪念币(钞)48套,60枚(张)。
  货币防伪打假 1979年6月,人民银行组织对所存各种人民币票样、真假票鉴别手册、假票(币)等进行认真清查核对。7月,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历史货币,包括各种古币、古钱,各种机制金属硬币及制造硬币的模具等,各种近代纸币,各种革命货币,国民党政府和日本侵华期间伪政府银行发行的各种纸币和硬币。12月起,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禁止收买伪币活动,对从事伪币买卖活动的团伙和个人坚决予以打击。
  1988年9月,开展反破坏人民币活动,对金融系统出纳人员进行反假业务培训。1989年5月,突出做好对国债的反假防伪工作。1990年6月,广泛对群众进行反伪造人民币的宣传和管理工作。自1992年11月23日起,将保存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假人民币及假币票样,一律登记造册后送交当地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销毁。1994年5月9日,人民银行组织辖区各支行和金融机构,在营业网点和公共场合宣传人民币常识,张贴人民币宣传画。宣传画一套两张,内容包括中、英文对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流通人民币简介和1990年版伍拾圆、壹佰圆主要特征等。1995年,全市共发生涉人民币案件4039起,收缴假币8154张,金额606060元。协助公安部门破获案件8起,收缴假币1998张,金额183710元。1996年4月12日,人民银行联合公安、工商部门,对辖内非法印、售货币放大样印刷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集中查缉。5月2日,全市建立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指定相应的办事机构(挂靠人民银行),负责全市反假币工作的组织领导。8月,全市金融系统开展大规模的“反假人民币宣传周”活动,以宣传人民币常识、识别假币的方法和反假货币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解答人民币主要防伪特征、发现假币如何处理、损伤人民币兑换等公众关心的问题,对已审理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报道。从9月17日开始,重点做好银行柜面堵截新版假币的工作。1997年6月,组织全市金融机构举办“爱护人民币宣传周活动”。10月,联合工商部门开展对钱币市场的管理和非法买卖人民币行为的打击活动。2000年,全市共收缴假币8152张,变造币9张,共计483112元。2001年6月11日—17日,烟台市分行组织辖内各支行和各金融机构集中开展反假币宣传周活动。2002年1月8日,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召开,研究制定加强辖内反假人民币工作措施,并公布举报电话。6月16—22日,烟台市分行组织辖区各支行和各金融机构集中开展反假币宣传周活动。
  金银收购与配售管理 1978年11月1日,人民银行根据总行和省分行指示,调整黄金收购价格:门市收购仍按每克3.04元收购,矿山生产、冶炼副产、群众采金每克12.5元,矿山生产、冶炼副产含量99.9%以上的每克12.8元。此次黄金价格调整不对外挂牌,库存黄金因调价发生的升值部分,到年终决算时作为县支行的收益处理。
  1980年3月1日,调整金银收购价格:黄金收购每克13元,白金每克25元,白银每克0.2元,银圆每枚5元。7月11日调整矿产黄金、白银收购价格:矿山生产、冶炼副产、群众采金每克16元;矿山生产、冶炼副产含量99.9%以上的每克16.1元。矿山生产、冶炼副产、三废回收的白银,含量不足99.99%的每克0.39元;含量在99.99%以上的每克0.4元。自1981年1月1日起,对出口和旅游以及以金银为辅助材料的出口产品所需要的金银,改变供应价格。1982年8月,境内开始恢复销售黄金制品。1984年7月1日,辖区执行总行决定,调整黄金价格:门市收购价每小两(31.25克)增加100元,即每克增加3.2元,达到每克16.2元。1985年2月4日,饰品用金和高级装饰品、消费品用金,原执行每克32元(纯重)调整为每克38.4元。2月5日,调整黄金购销价格:矿山生产、冶炼副产、群众采集、三废回收的黄金收购价格由每小两500元提为700元,银行门市收兑的黄金由每小两506元提为700元。内销金笔用金由每小两800元提为880元;其他工业用金配售价格由每小两531.25元提为825元。9月1日,执行总行决定:调整金银价格。门市收购黄金(包括三废回收、乡镇企业、个人采金)每克28.8元;国营企业、冶炼副产金每克22.4元。门市收购白银每克0.2元,矿山生产、冶炼副产含银量99.9%以下的每克收购价格0.4元,含银量99.9%~99.99%之间的每克0.41克,含银量达到99.99%以上的每克0.41元,银圆每枚5元。同时调整黄金配售价格:99.9%以下的每克32元,99.9%~99.99%的每克32.1元,银焊片每盒34.44元。10月31日,调整银焊片、硝酸银配售价格:含银50%的银焊片、配售价格调整为每公斤344.4元;印刷制版业所需硝酸银,配售价格调整为每公斤262元;乡镇企业所需硝酸银,配售价格调整为每公斤433.45元。个体户用金银,原则上不供应。
  1986年7月1日,调整白银收购价格:门市收兑杂银由每公斤200元提为450元,银圆由每枚5元提为12元;三废回收白银每公斤由390元提为500元。白银的回收价格调整后,企业交售给银行的边角余料,本着企业不赔不赚的原则执行,凡配售低于每公斤500元的(不含500元)按原配售价格予以回收;配售价格在500元以上的(含500元)按三废回收白银每公斤500元予以回收。1986年10月,市人民银行联合市工商局、黄金局、检察院等部门对全市黄金生产、收购、安全保卫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整顿,打击黄金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同年12月1日,根据省分行的要求,调整黄金收购价格:矿产、副产、三废回收及民间交售黄金的收购价格均按纯重量计算,分3个档次,含金量不足85%的,每小两为996.875元(每克31.9元),含金量85%~99.9%的每小两1000元(每克32元),含金量99.9%及以上的每小两1003.125元(每克32.1元)。为简化手续,联行间黄金调拨价格不分成色高低,按每小两1406.25元(每克45元)计价计算。
  1988年7月18日,调整白银收购价格:矿产白银含银量不足99.9%的,按每公斤(纯重,下同)650元收购,含银量达99.9%及以上的每公斤按660元收购。门市收兑、三废回收及罚没交售白银含银量不足99.9%的按每公斤850元收购,含银量达99.9%及以上的按每公斤860元收购。银行调拨价由每公斤710元调整为860元。收兑银圆,每枚由13元调整到20元。同时调整白银配售价格:工业用银含银量不足99.9%的按每公斤880元配售;含银量99.9%及不足99.99%的按每公斤900元配售。对少数民族特饰品用银,分别按每公斤680元、690元、700元配售。高级消费品、装饰品所需用银,含银量不足99.9%的,按每公斤1100元配售;含银量99.9%及不足99.99%的按每公斤1100元配售;含银量99.99%及以上的按1120元收购。1989年1月,调整黄金收购价格:矿产黄金(包括有色金属工业副产黄金)、门市收兑、三废回收及罚没交售黄金,含金量不足99.9%的按每小两(纯重,下同)1500元,即每克48元收购;含金量达99.9%及以上的按每小两1503.125元,即每克48.1元收购。银行内部的联行调拨价调整到1960元,即每克62.72元。同时调整黄金配售价格:工业用金含金量不足99.9%的按每小两1975元,即每克63.2元配售;含金量99.9%及不足99.99%的按每小两1978.125元,即每克63.3元配售;含金量达到99.99%以上的,按1981.25元(每克63.4元)配售。1989年,烟台市分行会同市物价局、工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黄金饰品市场管理的通知》,确定自8月15日起,对经营金银的单位发放《经营金银制品许可证》,对使用金银的单位发放《使用金银供应证》。
  1990年,共收购黄金13849公斤,占计划的115.4%;收购白银16483公斤,占计划的136.7%。针对国家“紧控”白银与配售的现实,灵活调剂指标,先后为26家用银单位申请追加了1500公斤白银指标。年内共配售黄金3700克,占计划的74%;配售白银2492公斤,占计划的100%。加强对金银饰品市场的清理整顿,共查收白银饰品6150克,查封3家经销单位。支持黄金生产发展,年内共发放黄金专项贷款1.2亿元,发放配套流动资金贷款4447万元。1992年5月20日,调整黄金收购价格:由每小两1500元,即每克48元提高到每小两1600元,即每克51.2元。收购矿产黄金(包括冶炼副产)实行两种价格,即企业交售的85%由银行按照每小两2300元,即每克73.6元支付价款,国家不再另拨付政策性补贴。门市收兑、三废、清仓、罚没黄金,按每小两1600元,即每克51.2元收购。本次调整黄金收购价格,黄金含金量低于90%(不含90%)的按每小两1587.5元,即每克50.8元收购;含金量90%及不足99.9%的按每小两1612元,即每克51.6元收购;含金量99.99%以上(含)的按每小两1625元,即每克52元收购。同时调整黄金饰品用金配售价格。黄金饰品零售价格:含金量99.9%及99.9%以上的,每克98元,含金量75%的每克78元,含金量58%的每克65元。黄金饰品批发价:含金量99.9%及以上的每克69元,含金量58%的每克56元。1993年5月20日,调整全市工业用金的配售价格:含金量不足99.9%的按每小两2500元,即每克80元配售;含金量99.9%及不足99.99%的按每小两2512.5元,即每克80.4元的价格配售;含金量99.99%以上的,按每小两2525元(每克80.8元)配售。高级消费品用金按每小两3000元,即每克96元配售。1995年8月21日,调整白银收购价格:含银量不足99.9%的按每公斤1250元,即每克1.25元的价格收购;含银量99.9%以上的按每公斤1270克,即每克1.27元收购;银元每枚按29.3元收购。此次对联行调拨价不进行调整,即黄金联行调拨价仍然为每盎司3349.22元,即每克107.68元;白银联行调拨价仍为每公斤1500元,即每克1.5元。同时调整白银配售价格:含银量不足99.9%的按每公斤1390元,即每克1.39元配售;含银量99.9%以上的按照每公斤1410元,即每克1.41元配售。外贸出口及“三资”企业用金银,按现行代理进口(按国际市场黄金、白银价格另加1%运保费收取外汇)的供应办法执行。1996年2月1日,调整黄金收购价格:含金量不足99.9%的按每盎司2977.68元,即每克95.73元收购;含金量99.9%以上的按每盎司2993.09元,即每克96.23元收购。黄金联行调拨价不变。同时调整黄金配售价格:含金量不足99.9%的按每盎司3308.53元,即每克106.37元配售;含金量99.9%以上的按每盎司3324.03元,即每克106.87元配售。
  1997年1月1日,执行总行调整黄金、白银收购价格的决定。黄金收购价格,含金量不足99.9%的每盎司2814.33元,即每克90.49元;含金量99.9%以上的每盎司2836.33元,即每克91.19元。白银收购价格:含银量不足99.9%每公斤为1170元,即每克1.17元;含银量99.9%以上的每公斤1190元,即每克1.19元。银元每枚28元。现行黄金、白银联行调拨价不变。7月1日,根据总行决定,调整黄金价格收购价格。黄金收购价格:含金量不足99.9%的每克88元;含金量99.9%以上的每克88.7元。现行黄金调拨价不变。调价前收购的黄金按原价上售;调价后收购的黄金开立新的“收兑黄金”账户,积存一定数量后,按实际收购价上售,新旧收购价款分开上售。同时调整金银配售价格:黄金配售价格;含金量不足99.9%的每盎司3127.03元,即每克100.54元;含金量99.9%以上的每盎司为3148.92元,即每克101.24元。白银配售价格:含银量不足99.9%的每公斤1300元,即每克1.30元;含银量99.9%以上的每公斤1320元,即每克1.32元。7月1日,再次调整黄金配售价格:含金量不足99.9%的每克93.62元,含金量99.9%以上的每克94.32元。1998年2月20日,调整黄金收购价格:含金量不足99.9%的每克80.5元,含金量99.9%以上的每克81.2元。黄金配售价格:含金量不足99.9%的每克82.1元,含金量99.9%以上的每克82.8元。自2000年1月1日起,人民银行不再办理白银配售、收购业务,取消白银统购统配的管理体制,放开白银市场。
  2000年4月2日,执行总行的决定,下调黄金收购价格:标准2号黄金收购价为每克75.5元,国标1号收购价每克76.3元,未达到国标2号的按每克74.5元收购。配售价格:国标2号每克77元,国标1号每克77.8元。10月24日,下调黄金收购价格:标准2号黄金收购价为每克74.36元,国标1号收购价每克75.16元,未达到国标2号的按每克73.36元收购。配售价格:国标2号每克75.85元,国标1号每克76.65元。11月16日,再次下调黄金收购价格:国标2号下调为每克71.84元,国标1号为每克72.64元,未达到国标2号成色90%以上的为每克70.84元。配售价格:国标2号下调为每克73.28元,国标1号下调为每克74.08元。2001年5月21日,上调黄金收购、配售价格。标准2号黄金收购价为每克72.98元,国标1号每克73.78元,未达到国标2号的按每克71.98元收购。配售价格:国标2号每克74.44元,国标1号每克75.24元。
  第三节 存款
  自1978年起,境内金融部门着眼于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社会大众,从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出发,把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放在重要地位,千方百计吸收存款,扩大信贷资金来源。1978年末,全地区(含威海)各项存款余额为5.27亿元。到2002年末,各项存款余额达到1179.35亿元。
  储蓄存款 储蓄存款包括城乡居民在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部门的存款,主要有活期储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本取息定期储蓄、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储蓄等。1978年,储蓄存款余额为7271万元,占各项存款的13.81%,1980年,储蓄存款达到1.17亿元。1981年3月,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有奖储蓄。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不再直接办理居民储蓄存款业务。1984年1月,城镇储蓄工作移交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支行办理。1987年,全市储蓄存款突破10亿元大关,达到14.25亿元。1988年9月1日起,应对物价大幅上涨,全市金融机构对城乡居民个人3年期以上储蓄存款除按现行利率支付利息外,再按全国统一的保值补贴率支付给补贴利息。1991年12月1日保值储蓄停办。全市储蓄存款达到107.45亿元。1994年3月2日保值储蓄重新开办,1996年4月1日再次停办。1999年9月1日起,全市工商银行分支机构率先开办教育储蓄,对象为在校中小学生,在遵循储蓄原则的基础上实行利率优惠。2000年4月1日,烟台市对居民个人开设的存款账户实行实名制。2002年,全市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767.82亿元,占各项存款的65.1%。
  企业存款 1978年以前,人民银行负责办理企业存款业务。1980年,人民银行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资金管理办法,调动了中心支行吸收企业存款的积极性。1981年,对开户单位应予控制的存款,另设控制存款账户进行管理。1982年,恢复办理单位定期存款业务,付给高于活期存款的利息,并对企业更新改造资金设立存款发放专户,加强管理。1983年,中心支行对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承包经营企业放宽开户条件,企业存款大幅度上升。1984年第四季度,由于总行改变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出现突击放款现象,派生存款增多,年末企业存款余额增长幅度明显高于往年。同年底,人民银行的企业存款业务移交工商银行办理,不再直接办理企业存款业务。
  1978年,全市企业存款余额为1.25亿元,占各项存款的23.72%。1984年,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加,企业存款余额迅速增长。全市企业存款达到6.1亿元,较上年增加2.48亿元。1987年,全市企业存款首次突破10亿元,达到11.1亿元。进入90年代后,烟台市经济快速发展,到1996年突破100亿元,达到106.9亿元。至2002年末,全市企业存款余额增加到297.61亿元,年均增加11.85亿元,占各项存款的比重由23.72%上升到25.24%。
  财政存款 财政存款包括财政金库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1980年,农业银行恢复后,人民银行所办理的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划归农业银行办理。1981年1月,对各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980年底在银行的存款(包括预算外资金),一律按银行账面数字予以控制,非经批准不得动用,1982年解控。1983年12月,工商银行吸收的财政性存款,作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全部缴存人民银行。1984年,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专业银行的财政性存款一律划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这些存款的业务工作,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办理,并由专业银行全部缴存人民银行。1985年,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划分资金后,明确规定财政性存款属于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由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办理,全额划给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不得占用。同年8月,凡建设银行办理的属于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的财政性存款,全额划缴人民银行。1985年12月,对转回信托存款中财政性存款进行全部清理。1990年12月,执行总行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问题的补充通知。建设银行缓缴的甲类财政性存款,仍按照1985年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的账务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对缓缴的甲类财政性存款,人民银行不予计息。到2002年末,全市财政存款较1978年增长7.67亿元,达到8.68亿元,年均增长30.31%,占全部存款的比重为0.74%。
  农村存款 农村存款包括乡、镇、村、企业单位和农村其他集体经济存款。农村信用社转存款占农村存款的绝大部分。1978年,烟台市农村存款余额为2.28亿元,占全部存款的43.26%。80年代中期,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农村存款大幅增加,1985、1986、1987年连续3年突破10亿元。随后下降较大。90年代后期,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1997年农村存款再次突破1O亿元大关,此后稳步上升。2002年,全市农村存款余额上升到19.56亿元,占全部存款的1.66%,比重较1978年大大下降。
  外汇存款 外汇存款分个人外汇存款和境内机构外汇存款。从1985年起,允许居民持有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必须存入中国银行烟台分行;中资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必须卖给中国银行烟台分行。1994年1月,外汇体制改革后,允许从事非贸易活动的中资境内机构保留现汇存入银行。1997年9月,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开立贸易结算账户保留外汇收入。
  1984年,境内外汇存款为1173万美元。从1987年开始,全市外汇存款增长较快,同年为1942万美元,1991年达到6801万美元,1992年猛增到2.59亿美元。2002年,达到6.71亿美元。
  第四节 贷款
  贷款政策与管理 1977—1978年,境内信贷工作着重抓清仓查库,推行定额管理,处理财政性占用或其他挪用,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等工作,解决贷款管理偏松、企业资金占用过多的问题,恢复信贷管理的正常秩序,遏制了信贷大幅增长的势头。
  改革信贷管理体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改革银行信贷管理体制。1979年,国务院决定由建设银行办理基本建设贷款,人民银行对国营轻纺企业办理中短期设备贷款。1980年又将一部分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无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有偿贷款,银行贷款开始由流动资金领域进入固定资产投资领域。人民银行也发放一部分基本建设贷款,其流动资金贷款,也从生产流通领域拓宽到文化、科研、旅游、服务等领域。农贷业务及农村工商业贷款业务移交农业银行后,由主要支持社队集体单位,转变为支持各种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户;由主要支持种植业,转变为支持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和农、工、商综合经营;由单纯支持生产环节,转变为支持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全过程。1979年,境内工商贷款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的原则,优先支持完成国家计划好、执行合同好、经营管理好、信用好的企业。同年1月,为利于企业经济核算,根据省分行指示。1980年,信贷资金管理试行“统一计划,分别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新办法,改变过去分季下达指标的方式,对地方工业贷款执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按经济合同发放贷款”的原则,优先支持轻纺工业的发展。同年10月,开始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
  从1981年开始,境内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信贷管理体制。除财政存款和总行直接管理分配的专项贷款外,其余的信贷资金,全部实行差额包干,多吸收的存款和多收回的贷款,可以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这个办法从计划管理上扩大了各级银行的自主权。同时对商业企业贷款由分口供应资金改为按全部流动资金周转速度发放贷款,把贷款与销售挂起钩来,实行“以销定贷”,促进各单位挖掘潜力,处理积压物资,极大松动了贷款资金。1982年,工商贷款的发放以产品是否适销对路为主要依据,将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加速4%、成品资金降低10%和流动资金贷款调减额等3项指标落实到企业,作为发放贷款和考核资金使用效果的依据。1983年3月,落实流动资金周转计划,全面核定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额,凭以发放周转贷款,包干使用。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企业完成流动资金周转计划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奖有罚的浮动利率。同年7月,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企业原有国拨资金,实行“国家所有,银行管理,企业使用”。企业流动资金定额改按销售收入资金率核定计划占用额,每年按销售计划调整1次。
  1984年,人民银行工商信贷业务移交工商银行办理,并以1984年的贷款余额为基数,从1985年起,与专业银行划分资金,引起专业银行在年末最后两个月突击放款,造成信贷资金失控,货币投放偏多。1985年,进一步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存实贷、互相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给基层银行一定的运用资金自主权,调动了筹集资金和资金合理投向的积极性。1987年,人民银行贯彻“紧中有活”的信贷政策,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确定期限,按期收回。在收紧贷款后,注意调节淡旺季需求,调整信贷结构。专业银行通过多存实现多贷,工业贷款增势减缓,农业贷款比重提高,外贸贷款增幅减少,宏观调控初见成效。1989年,以治理通货膨胀为中心,以调整信贷结构为重点,对农业、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予以优先扶持;对信贷规模的控制,主要是对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最高限额的控制,采取“按季控制,分月考核,适时调节”的办法,将各专业银行本系统分县区季度限额控制数汇总后下达各县行,作为各县行考核控制规模的依据。同时,加强了对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即对其贷款由过去的按比例控制改为按规模管理,并按月对贷款规模考核监督。
  调整信贷政策 1990年,在坚持紧缩方针的同时,适当调整力度,按照产业政策,实现了对农业的倾斜,重点扶持国营工业企业生产回升,集中资金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同时还大力盘活资金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金融机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多次在全市范围内组织清理三角债活动,共投入清欠资金3亿元,累计清理拖欠33.2亿元。年末全市各项贷款余额达133.7亿元,比年初增加26.1亿元。银行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要求,搞好适度调节,优化资金投向,全年用于工业生产的贷款达10.3亿元,农业贷款增加2.7亿元,商业贷款增加7.4亿元,固定资产贷款增加3.5亿元。全市现金总收入188.1亿元,现金总支出191.5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8%和8.8%,收支相抵净投放3.4亿元,比上年多投放1.6亿元。年末市场货币流通量达19.6亿元,比上年增加3.4亿元,增长20.9%。1991年贷款运用注重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增量得到优化,存量开始盘活。支持农业的贷款增长幅度大。全市增加农业综合开发、乡镇企业和农副产品收购贷款7.2亿元,增长幅度比全部贷款增幅高2.7个百分点;增加了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投入;新增固定资产贷款4.5亿元,其中技术改造贷款增加2.9亿元,比上年增长21.2%。适当控制了流动资金贷款。全市新增工业流动资金贷款5.6亿元,比上年少增加1亿元。
  从1992年起,根据“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强化管理、盘活总量、提高效益”的信贷政策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新增贷款用于重点行业需要。同时,继续抓好清理“三角债”工作。重点是清理大中型基建、技改项目的拖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的项目优先清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能力过剩、重复建设、盲目引进项目造成的拖欠,不注入清欠资金,防止产生新的投资缺口和前清后欠。改革信贷管理体制,市、县人民银行对专业行的贷款不再监控,由省行年终一次监控。对城乡信用社的贷款,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1994年,做好人民银行再贷款的划转工作,并在全市推行使用贷款证。在核准基数的基础上,将各县市区人民银行再贷款全部划至市分行,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行划转再贷款10.52亿元。1995年,配合全市“名牌战略”和“1351工程”的实施,加强对金融机构资金的合理调动,积极向上级行争取资金和规模,累计办理再贴现2亿元,批准履行短期融资债券5500万元。同时,组织金融部门挖掘资金潜力,清理各种被挤占挪用的贷款,资金运行质量有所改善。1996—1997年,全市继续贯彻落实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规模管理进行监测,并重点对住房银行、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做好月度考核,以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抑制了货币供应量的过快增长。1998年,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限额控制,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9月11日,同意4家国有商业银行本着小范围的原则,选择经济比较发达、金融服务较好、汽车需求较大的地区开展汽车消费贷款试点工作。1999年,在居民储蓄居高不下、消费市场疲软的情况下,全市适时推出消费信贷政策,主要包括汽车消费信贷、商品房消费信贷、教育助学贷款、大件耐用消费品信贷业务。同年8月16日,人民银行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管理手段,通过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和借款人信息登记,全面反映借款人资信情况,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资信咨询服务,并对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信贷行为进行监控。
  支持企业发展 2000年,烟台市制定《2000年货币信贷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就支持国有企业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促进消费,改进农村信贷服务水平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同时加强对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现象的监控,对逃废债务的企业实施严厉制裁。2001年,烟台市制定《金融机构货币信贷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实行按月监控,按季调度的办法,对新增存贷比过低、上存资金过多、信贷投向过于集中的金融机构,在再贷款和再贴现方面予以适当控制。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中小企业、消费信贷以及外向型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政策导向;引导金融机构改进授权授信制度,建立贷款营销机制,适当增加信贷投入,支持经济发展。2002年,先后举办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推介会,外贸出口企业与银行恳谈会,民营企业项目融资推介会,消费信贷发展座谈会,国家助学贷款协调会以及创建农村信用工程动员会等一系列专题会议,促进了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贷款种类 1978年,烟台地区各项贷款余额为13.26亿元。从1994年开始,随着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专业银行开始向商业银行转轨,实行集约化经营,以效益为中心,加大了信贷投放,当年实现贷款余额285.73亿元。到2002年,全市各项贷款余额774.75亿元,是1978年的58.44倍。其中,1978年,烟台市工商贷款余额为13.05亿元,占全部贷款比重的98.46%。到2002年增加到230.3亿元,占比为29.73%,占比降幅较大;1978年,农业贷款余额为2047万元,占全部贷款比重的1.54%,至2002年末,余额已上升到103.28亿元,占比为13.33%,占比提高11.79个百分点;1987年,基本建设贷款余额为2.47亿元,在各项贷款中的占比为4.31%,到2002年末,余额达到48.52亿元,占比上升到6.26%。
  第五节 结算
  结算方式 1985年以前,烟台境内各家银行使用的结算方式主要有票汇、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省内县外限额支票、特种汇票等。1985年,为利于银行及时调度资金,烟台市在全省率先开办电话汇款业务。1988年9月,全市各金融机构间相互代收汇票,使资金到账时间大大提前。1989年4月1日,实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新结算办法,全市各银行使用的主要结算方式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托收承付在1989年8月1日停办后,于1990年4月1日起又恢复办理)。1989年11月,交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进行进出口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同年11月,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在全市金融机构中率先推出人民币“长城”信用卡业务。
  1991年4月,市工商银行正式成立信用卡业务部,对外办理“牡丹”信用卡业务,当年发卡3278张,发展特约单位100余家。1992年9月,市农业银行第一张“金穗卡”面世。次年2月,全市建行开办“龙卡”业务。1995年8月,建设银行推出新一代电子货币—储蓄卡。1997年,工商银行开通PCC清算网络系统,付汇时间由原来的24小时缩短到20分钟,收汇时间由原来的24小时缩短到当日入账。国际结算业务加入SWIFT环球网络,实现与国外银行接轨。1998年,市工商银行率先在全市开办“牡丹”灵通卡代理收取证券保证金业务。5月,同东亚银行签订代理外币卡收单业务,填补了全省工行系统外币收单业务的空白。2001年11月,工商银行烟台分行在全市各金融机构中首先推出“牡丹”贷记卡业务。2002年下半年市农村信用联社发行银联信通卡,实现全市、全省通存通兑。
  联行清算管理 自1974年始,烟台境内联行清算采取集中监督、分别核算的办法,即由发报行和收报行分别核算,由总行核算工厂集中逐笔核算监督,再由收报行逐笔核对,省分行进行督促检查。
  1980年人民银行与农业银行机构分设,初期核算办法未定,采用全国、省辖联行以人民银行主办,县辖往来由农业银行主办,各自径发报单,由主办行负责对账工作。1981年起,省内联行业务改为人民银行与农业银行按系统自行办理。采取省辖两行分办,各自印制报单,往来直接发报,处、所集中到县,未达清分交换,分别对账结清的办法。1984年,工商银行建立,原人民银行的全国、省辖联行业务移交工商银行承办。县辖往来工商银行参加农业银行核算。全国联行(包括藏汇往来)和分行辖内往来,执行轧计汇差办法。以汇差控制联行资金状况。1985年起,为适应银行信贷资金管理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联行体制,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办的“大联行”改为各专业银行自成联行系统,系统内直接通汇清算;中国人民银行自身的联行系统主要办理各金融机构清算账户的资金划拨和跨行转账业务。1987年4月,对专业银行之间停办代签发报,实行“联行仍然分开,跨行相互转汇,及时移证发报,坚持钱账两清”的办法。
  1990年,全市对联行清算制度进行全面改革,专业银行跨系统的汇划和系统内大额汇划,通过人民银行转汇和结算资金,实行汇划款项与资金清算同步。同时加快清算手段现代化的步伐,建立资金清算中心,运用卫星通讯网的电子联行代替手工联行。1991年,境内开始建设电子联行地面卫星接收小站。烟台小站作为全国第二批电子联行入网单位,9月4日正式运行,开办电子联行业务,受理芝罘区内各专业银行1O个行处的异地往来账务,改变了以往异地汇划只能通过邮电部门寄发的传统汇划方式,使异地汇划资金在数秒内完成,达到汇划资金与资金结算同步进行。1998年,全市清算中心己与全国1063个通讯接收站、1.2万个通汇行通汇,正确发送接收往来账14万笔,电子联行业务名列全省前茅;建成辖区各支行的机关内部局域网。
  2000年1O月,对特约联行网络进行版本升级改造,将住房储蓄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的所有分支机构全部纳入山东特约联行清算系统,彻底解决了地方金融机构结算汇路不畅的问题。11月,开通电子联行业务到县系统,将全市各县市直接纳入全国电子联行卫星传输网络,清算资金在途时间由6天缩短到1天。2001年,开通电子联行“天地对接”系统,实施电子联行资金的适时清算,每天减少压滞资金近4亿元;全市入网行由7家发展到8家。2002年,市清算中心已与全国1942个通讯接收站、2万多个通汇行通汇,提高了联行清算的安全性、准确性、及时性。
  结算管理 1977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地区中心支行制定《区内县市之间限额支票结算办法》,减少区内携现外采,便利提货结算,当年被省行推广。1978年,全区停止使用“实物收据”办理结算,进一步推广限额支票结算。
  1980年,按照加强结算管理防止拖欠发生的要求,全区控制托收承付结算,增加委托收款结算,发展限额支票结算。1981年,人民银行烟台中心支行制定《关于改进结算工作意见》,整顿结算秩序,疏通结算渠道,严格结算纪律,清理拖欠贷款,全年清理1979年以前拖欠贷款的17个单位共计17笔,金额38.9万元。1982年各行普遍配备1~2名结算专管员,加强结算工作检查监督。1983年,市支行深入交通、纺织和机械系统,召开如何防止空头支票会议,决定对异地托收承付限发货3日内办妥,方可取得结算贷款,超出3日只能办托收,不能取得结算贷款,有效控制空头支票。1985年,合理组织使用结算方式,主要以委托收款、限额支票、托收承付和支票等为主要结算方式。1986年10月初,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结算纪律检查。对工商银行烟台分行、农业银行烟台分行进行重点抽查。1987年4月,对全市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的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设立举报中心。1988年,针对结算管理上发生不按规定相互退票,造成汇路阻塞的情况,召开联席会议,制定管理措施,保证汇路畅通。年末清理积压拖欠资金3000多万元。
  1990年4月,烟台市开始全力清理“三角债”,到12月末共投入清欠资金3亿元,累计清理拖欠33.2亿元,拖欠余额比年初减少8.9亿元。1991年10月,辖区金融机构建立银行承兑汇票的逐级审批制度,严禁任何企业和银行违反规定签发、承兑、贴现商业汇票。1992年5月,对烟台市、莱州、招远、莱阳等9家城市信用社代签人民银行汇票情况进行检查,严密了操作程序。自1992年起,烟台市各级人民银行每年都对辖区各金融机构组织开展结算纪律大检查,使全市银行结算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同时,市人民银行对全市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结算制度的情况,采取经常性检查、结算举报、社会监督、查处结算纪律案件等措施,加大监督力度,减少了不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的大额转汇及结算纠纷和案件的发生。
  1995年4月,市人民银行制定《制止签发空头支票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同城票据交换员,具体负责空头支票的审查、登记、审核工作,防止弄虚作假。9—10月对海阳、莱阳、芝罘区8家机构进行结算纪律专项检查。1996年,全市改变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差额移存资金的办法。自5月1日起,商业银行签发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应于每日营业终止前,至次日上午将签发的汇票全额向人民银行移存。1997年5月1日开始,全市启用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系统新程序。6月1日,各专业银行启用新版银行承兑汇票。12月1日起,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签发50万元大额银行汇票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跨系统汇划款项和系统内50万元(含)以上大额汇划款项仍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系统转汇。
  1998年,针对在票据交换中出现的企事业单位违规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以及支付密码错误支票泛滥的现象,市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通知》,当年处罚3类违规支票440多笔,处理违规结算行为80余起。2001年,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纪律大检查,对4家存在结算违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2002年,在进一步完善会计事后集中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会计业务考核奖惩制度,对辖区会计业务实行量化考核,奖惩兑现。
  同城票据交换 1985年,同城范围内票据交换轧差后必须通过人民银行往来清算。同城专业银行之间通过县辖往来清算票据而引起的存款透支,按联行汇差办法处理,将差额转入汇差户。1986年,烟台市辖区内已建立同城票据交换所15处,参加交换的单位有烟台市县两级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以及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交换次数每日一场,主要清算各专业银行跨系统票据。1987年,扩大票据交换范围,在芝罘区成立由人民银行主办的票据交换中心,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机构由过去7家扩大到15家。到年底,初步形成以芝罘区为中心的区域性结算资金清算中心。同年,为发挥票据交换所的综合效能,还增办了全市范围内的异地信件交换业务。1988年,全市的票据交换网络已基本形成。同年,人民行行烟台分行印发《关于加强票据交换所管理的通知》,建立结算监督岗,保证了票据交换的顺利进行。
  1990年6月,成立烟台市票据清算中心,将辖内各县市区的清算汇划资金纳入票据清算中心统一清算。至年底,参加票据交换的清算单位达到165个,日交换票据900余笔,清算资金3000多万元,比通过邮局传递凭证提前4—5天,每日可相对为企业节约资金1.5亿元,全年提高社会经济效益2000余万元。同年8月11日,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资金清算中心。1991年,为加速同城票据交换,设立69个交换点,投资1O万余元进行同城票据清算电子化建设,5月正式使用微机处理票据清算业务,使每场交换时间由原来手工操作的2个小时缩短到45分钟,当日进账率可达95%以上。下半年,优化同城票据交换程序,使24个交换点直接采用软盘参加交换,进一步缩短了票据交换时间,日平均交换1万余笔金额近亿元。1992年,市人民银行改革同城票据交换办法,扩大同城票据交换面,把福山区、开发区的金融机构全部纳入市区同城票据交换,把龙口市的黄城与龙口沿途等地的金融机构纳入龙口市同城交换。票据交换的当日抵用率由上年的50%提高到62%,每天减少在途资金占用5600万元。
  1995年,全市推广商业票据结算,同城票据交换范围由过去的3个区扩至5个区,当日进账率达95%以上。1996年3月,AS/400同城清算系统正式在全市运行,各交换单位的分发、处理凭证时间明显缩短。1999年,为解决县市支行同城票据交换资金清算系统中存在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辖区各县市人行推广应用新的同城交换系统。至2002年底,全市交换单位发展到250余家,日均清算资金3亿余元。
  第六节 资金管理
  现金与工资基金管理 1977年,中央重申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全市工资性支出一律纳入计划管理,现金转账统一使用专用的工资基金凭证,通过银行按计划监督支付。全市共选择重点大户1721个(占受管单位36%)建立工资基金管理簿,严格实施“钱随人走,人钱一体”的监督程序。1978年9月,人民银行烟台地区中心支行组织实施全市农村现金管理大检查。
  80年代初,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全行配备24名工资管理人员,取消工资管理簿,改设工资台账,强化监督依据。1982年,为配合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人民银行加强对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查,规定大额提现须经行长和指定的科负责人审查批准,审查单位支现笔数和一段时间的支现总额,防止化整为零套取现金。1983年各种形式经济(承包)责任制兴起,打破了工资、奖金界限,市人民银行适当变通工资管理方式,按照劳动部门批准的控制指标,监督支付;无控制指标的企业上级出示证明后,不再监督。银行内部则坚持逐笔分项统计积累资料。1984年,根据工资、奖金控制总额的规定,全市取消逐笔审核和分项目控制的做法,改为按总额监督,工资台账简化为卡片代账。银行内部坚持统计分析,对外深入检查,把工资基金管理与现金挂钩、控制货币投放工作结合起来,从总体上监督、反映全市消费基金的增减变化。
  1990年4月13日,市人民银行与市劳动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抑制消费基金膨胀过快,保持全市劳动力费用相对低廉的外商投资优势,落实中方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1991年,境内规定全市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只能在基本结算账户的开户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对多行开户的单位严肃查处。开户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管理登记卡。1994年11月24日,市人民银行组织各支行和各商业银行开展一次现金管理大检查,重点检查单位坐支现金使用情况、工资性现金支付情况和辅助账户提现以及企事业单位发行、购买和使用代币券的问题。12月9日印发《关于控制货币投放、严守现金计划的紧急通知》,对辖内各支行和各商业银行实行严格的现金投放、回笼计划管理。
  1995年,着力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确保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严格执行,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同时各开户银行积极配合人事计划部门加强工资基金使用监督,严格按《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监督各单位的工资性现金支付。未经人事计划部门审批,各开户银行一律拒付工资。1996年11月5日—20日,市人民银行对全市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规章制度等6项内容进行检查,对部分开户银行执行大额现金审批登记备案制度不够严格等问题进行处理。12月3日始,全市对辖内各支行、各商业银行对于开户单位超过《工资基金管理手册》规定的工资性现金支取,一律予以拒付。各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1996年年终奖、承包奖、年终分红和个人其他支出,以及1997年1月份的工资、福利资金等工资性支出,一律不在年内支付。1997年2月8日,市人民银行组织各支行和各商业银行对所辖机构及开户单位现金归属情况、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节后现金回笼措施等进行调查与检查。1998年5月11日,部署辖内各商业银行制定具体的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及现金收付管理规定,促使金融机构完善业务管理,实施规范操作。7月,组织辖内各金融机构进行一次现金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信贷资金管理 1978年4月8日,人民银行烟台专区中心支行对境内130个有贷款关系的国营、集体、工交企业,普遍实行流动资金计划定额管理。1979年,全区人民银行开始发放国营工业短期设备贷款。贷款主要用于扶植轻纺工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花钱少、见效快、积累创汇多的“挖、革、改”项目。到1985年底,共支持805个项目,发放贷款4.64亿元,已完工投产项目660个,增加工业产值11.3亿元,创造税利3.42亿元,除归还贷款2.12亿元外,财税部门和企业净收益1.3亿元。1984年起,加大对农业的投入,1984年农业贷款是1983年的近15倍,以后逐年增长,保证了粮、棉、油收购的资金需求。
  1985—1998年,国家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1985年,全市以抑制通货膨胀为重点,强化金融监管,改善金融服务,全市贷款余额34.65亿元,贷款余额每年都在增长,到1998年达到513.76亿元。1986年,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再贷款1.14亿元,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及满足专业银行购买外汇额度的资金需要。开办同城约期票据贴现业务,全年办理约期支票贴现112笔3010万元,人民银行再贴现68笔,累计2011万元。改进和完善票据交换工作制度,全年提出票据交换3673896张,交换金额达207.25亿元。1987年,全市贯彻“紧中有活,多存多贷,少存少贷”的货币政策,调节资金余缺,融通资金市场,划拨专业银行3975笔,金额112.5亿元,全年代理发行各种国库券向社会筹集资金5074万元,办理外汇调剂成交额2.11亿美元,重点支持全市大中型企业、原材料、能源和基础设施生产,当年全市外贸收购总值达15.82亿元。1988年,全市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扶优限劣,提高效益”的方针,支持工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全年贷款67.8亿元,拆借资金总额20.8亿元。市人民银行累计发放贷款28.7亿元。全市挖掘资金潜力4.57亿元。在龙口、莱州等6个县支行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支局,下放外汇审批权限。全市共调剂外汇4868万美元。帮助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先后批准9户企业发行重点建设债券和短期债券8858万元,批准5户企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215万元。为筹集经济建设资金,缓解消费基金膨胀对市场的压力,全市组织发行各种债券1.73亿元。1989年,全市对各金融机构实行限额管理,全年现金收入174.18亿元,支出176.02亿元,净投放1.83亿元,占计划的87.14%。积极应对金融紧缩,组织资金挖潜工作,全年挖潜搞活资金10亿元。同年,为配合全市外贸开始实行自营出口承包制度,加强外汇管理,出口收汇率达到82.3%;放开外汇调剂价格,全年调剂外汇成交额1.04亿美元。同年,烟台市清理三角债10.6亿元,占年初拖欠数的70.8%,缓解了资金紧张局面。
  1990年,人民银行共投入清欠资金3亿元,共清理相互拖欠33.2亿元。全市大力组织存款,存款余额达到118.7亿元,比年初增加28亿元。同年6月成立全市票据清算中心,加速资金流转速度。全年发行企业债券800万元,并选择3家企业进行股票发行试点。1991年,市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规模实行“按季监控,按月考核”。全市调整信贷结构,资金投向向大中型企业、重点项目倾斜,全年新增工业生产性贷款9.8亿元,固定资产贷款新增4.5亿元;增加农业贷款2.9亿元,农副产品收购贷款1.8亿元。在改善贷款质量方面,清理固定资产项目53个,清理拖欠2.5亿元。加强企业集资管理,批准4户企业发行地方企业债券4800万元,7户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3120万元,9户企业发行内部债券2494万元。发展金融市场,共拆借融通资金25亿元。1992年,全市落实调整结构、保重点压一般的信贷政策,充分发挥再贷款的作用,全市新增贷款28.7亿元,有80%用于农业、高科技企业和第三产业。全年累计拆借资金35亿元,批准76家企业发行各种债券5.8亿元,各种有价证券转让额5392万元,调剂外汇成交额54351美元,解决了大中型企业、出口创汇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及技改项目资金急需。同时改革金融机构经营方式,下放短期融资债券审批权限,把50万元和30万元以下的短期债券审批权下放到县支行。1993年,烟台市分行加大监管力度,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清理银行所办实体,全市91个经济实体成功脱钩。同年净投放货币11亿元,拆借资金35亿元,货币流通量达到38亿元。集中资金优先支持农业、重点基建、技改项目,其中用于农业贷款22.7亿元,用于重点企业工业生产增加14亿元,技术改造贷款18亿元,用于外贸收购贷款4.23亿元。1994年,全市为2万多户工商企业发放《贷款证》,新增贷款52.2亿元。
  1995年,围绕抑制通货膨胀,全市货币净投入12.2亿元,比上年少投入7.1亿元。累计办理再贴现2亿元,批准发行短期金融债券5500万元。取消了一切形式的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全年办理结汇4.35亿美元,售汇5.96亿美元。1996年,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全市储蓄余额突破400亿元大关。全市对21户重点企业累计投放7.5亿元,金融机构累计开出承兑汇票68.1亿元,办理贴现14.7亿元,再贴现3.6亿元。农业贷款新增15亿元,增长101.8%。外汇贷款3.1亿美元。1997年,全市金融机构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累计办理再贴现376笔,金额3.02亿元。整顿11家典当行,清理金融市场,撤销停办各类内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4家。查处2家违规办理金融业务及非法集资行为。完成13家城市信用社由城市合作金融机构向商业银行的转变。适应人民银行职能转变,对4.32亿元专项贷款本息一次性划转。1998年,全市共对城乡信用社动用存款准备金1600万元,再贷款2.03亿元,专项用于支付到期的部分储蓄存款,防止了支付风波的发生。工业性贷款增加4.8亿元,发放封闭贷款8350万元,签发银行承兑汇票6290万元,累计发放再贴现资金2.1亿元。查处假单骗汇18笔,金额878.93万美元。1999—2002年,国家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亚洲金融危机后,全市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开办了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2000年个人消费贷款累计发放16.1亿元。
  2000年,全市发放再贷款21.5亿元,办理贴现达到3.8亿元,发放支农再贷款3.7亿元,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农业贷款49.2亿元,全市金融机构发放各类贷款新增66亿元,余额达到559亿元。2001年,金融机构累计签发银行汇票142.8亿元,办理贴现77.2亿元。信贷领域持续扩大,发放就业型、服务型中小企业贷款16亿元,农业贷款达到78.7亿元,消费贷款17.5亿元,封闭贷款7.1亿元,封闭贷款企业实现利润9140万元。烟台市分行联合市财办、经贸委等部门召开全市银企恳谈会,确定重点支持项目20个,重点支持企业69户、帮扶企业6户;协助市政府在莱阳召开“全市政府推动银企联手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现场会”,办理再贴现7.1亿元,发放再贷款14.2亿元。2002年,烟台市分行支持市政府推出的重点企业218户,重点项目327个。到11月末,全市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达到809.3亿元,同比增长额达到2.1倍。累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209.2亿元,同比增长46.5%,累计办理贴现155.6亿元,同比增长101.6%。全市共对148家企业实行改制,落实银行债权8.4亿元。降低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年底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占比下降8.3个百分点。到2002年,全市消费贷款余额达42.3亿元,其中个人住房贷款23.9亿元,汽车消费贷款5.3亿元,其他消费贷款13.4亿元。
  利率管理 1978年以后,境内国民经济逐渐复苏、发展,利率的杠杆作用逐步得到发挥。1979—1985年,国家为发展经济,先后7次提高存款利率,并适当调整贷款利率。至1985年全市1年期储蓄存款利率上调3.96个百分点,由3.24%调高到7.2%,利率水平趋于正常。1985年,国家为控制贷款规模,适当紧缩银根,提高了定期存款、企业存款利率和流动资金贷款、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同年1月1日起,全市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存款利率为月息3.6‰,计划内借款为3.9‰,临时借款为4.4‰。1986年1月1日起,全市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仍按月息3.6‰计算,一般存款利率由月息3.6‰提至4.8‰,略高于专业银行吸收存款的平均利率。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也进行了调整,再贴现利率按20天以内、20天至3个月以内、3个月以上分别执行月利率5.1‰、5.4‰和5.4‰。1987年1月,全市执行人民银行决定,将贷款利率20%浮动权授予4家国有商业银行。各专业银行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在国家规定的现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基础上向上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20%。对于优惠利率,除粮食贷款、民政部门办的福利工作贷款暂不作变动外,其他优惠贷款利率,各专业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4月,设在农村的信用社储蓄存款利率,可在低于市场利率、高于国家规定利率的幅度内浮动,浮动幅度在20%以内,报当地农业银行批准;20%以上的报省人民银行批准。8月,全市执行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两总行规定,明确贷款利率浮动由县联社根据农业银行省分行确定的差别利率和浮动范围,结合当地资金供求情况上下浮动20%。
  为抑制通货膨胀,加强存款回笼,从1988年9月1日开始,境内对城乡居民3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指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实行保值补贴。1年期储蓄存款利率由7.2%调高到8.64%。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现行年息7.92%调整为年息9%。同时,提高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按同档次贷款利率上下浮动5%~10%。1989年2月23日,提高存、贷款利率,半年期定期存款由年利率6.48%调到年利率9%;1年期存款由年利率8.64%调到年利率11.34%。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9%调到11.34%。1989年6月,执行省分行规定: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利率(不含3、5、8年期的保值储蓄存款)可上浮50%。各项贷款利率区别对待:粮、棉、油贷款可上浮50%,其他农业贷款可上浮80%,乡镇企业贷款、农户加工修理和一般工业贷款,商业、饮食业贷款可上浮100%。同年7月,执行省分行规定: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上浮最高限为30%,城市信用社和设在城市、县城的农村信用社上浮最高限为50%,设在县城以下的农村信用社上浮最高限为100%。其后,鉴于治理整顿已见成效,存款稳定增长,银行筹资成本加大,全市自1989年12月21日起,停止存款利率上浮,同时限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30%,城乡信用社最高不超过50%。
  1990年2月1日,烟台全市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一律不上浮,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由原来的30%下降到20%。同年,鉴于物价逐步回落,于3月21日和8月21日两次下调存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仍按同档次贷款利率上下浮动5%~10%。同年12月11日,全市执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活期储蓄存款1年结息一次,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定期储蓄存款不计复利;企业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一般基建贷款中新建项目改、扩建基本建设贷款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每年9月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利息的计收复利。人行专项贷款中的基本建设贷款部分,按年结息,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包括备付金和准备金的存款、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贷款利息计收复利;人民银行再贴现贷款在办理再贴现手续时,一次结息。
  1991年3月,全市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相应下调。活期存款平均下调1个百分点,定期存款平均下调1.62个百分点,对城乡居民3年期以上定期存款仍实行保值;贷款利率平均下调0.7个百分点,流动资金贷款取消3个月利率档次。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展开,1992年9月1日,全市单位、个人集资暂存银行的建设商品房的存款,6个月以下按活期存款利率执行,6个月至1年按年利率6.12%执行;建房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8.46%,购买商品房贷款利率可在同档次存款利率基础上加1.8个百分点。为稳定金融,加强宏观调控,烟台市根据央行决定,于1993年5月12日调整现行存、贷款利率,主要是提高存款利率,提高贷款利率,各项优惠贷款利率水平普遍上调,央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相应上调,确定利率幅度和范围。为抑制通货膨胀,控制固定资产投资,1994年12月再贷款利率和固定资产利率分别上调0.24和0.72个百分点。同年,利率市场化逐步提上日程。
  1996年5月1日,境内调整存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存款利率平均下调0.5个百分点,并将准备金利率与备付金利率档次分开;人民银行再贷款年利率平均下调0.48个百分点,再贴现利率在调整后相应档次的再贷款利率基础上按下浮5%~10%执行。6月1日,市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的直接控制方式,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拆借利率。1997年10月23日,根据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再次下调的存、贷利率。各项存贷款利率分别平均下调1.1和1.5个百分点,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和浮动范围不变。同时,适当下调了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1998年3月25日,全市执行降低后的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存款年利率平均下调0.16个百分点;金融机构的贷款年利率平均下调0.6个百分点。同时,全市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10%扩大到20%,烟台市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同月,烟台市相应放开了贴现和转贴现利率。7月1日,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平均下调0.49个百分点,贷款利率平均下调1.12个百分点。12月7日,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平均下调0.5个百分点。1999年,全市按规定允许县以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30%,将对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最高可上浮30%的规定扩大到所有中型企业。6月11日,全市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平均下调1个百分点,贷款利率平均下调0.75个百分点。同年11月,实行个人存款缴纳所得税。
  2000年9月21日,国家改革外汇利率管理体制,烟台市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2001年9月1日,全市再贴现利率上调。2002年2月21日,全市存款利率平均下调0.25个百分点,贷款利率平均下调0.5个百分点。3月,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9月,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
  第七节 外汇外债管理
  自1988年,外汇管理局承担为中央和地方管汇职能以来,全市金融系统不断扩展外汇服务机构,健全监督服务网络,配合发展外向型经济和外贸体制改革,改进和完善外汇收支、留成核拨、外汇外债统计、外汇调拨、外汇查处、账务核算等制度,支持出口创汇,严控进口用汇,合理使用外汇资金。以促进对外贸易多创汇、快收汇、安全收汇为重点,加强对出口收汇、逾期未收汇的统计监督,并把各项外汇结汇、留成等全面纳入收汇总账核算,实现对全市贸易、非贸易外汇和其他外汇收入的全面核算和监督,促使收汇率逐年提高。为使外债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自1987年起逐步建立完善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及时对外债规模、币别结构、类型结构、还本付息、经济效益等进行分类统计监测,并从按月统计已偿债务、到期债务、逾期债务及需偿债务入手,编制偿债计划,落实偿债措施,统筹安排还本付息工作,维护了对外信誉。成立外汇调剂交易所,放开外汇调剂价格,严把进入市场的资格关和调剂外汇的用途关,搞活了外汇资金。
  外汇管理 外汇留成 1979—1994年,境内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对外汇收支进行计划管理,实行贸易和非贸易留成办法,一般出口商品留成比例25%,其中地方得12.5%,企业得12.5%。1988年,根据国家对外汇额度清理上收的通知,烟台市对1986年、1987年5901万美元的留成外汇额度全部无偿挂账上划。同时,配合对外贸易承包经营改革,对外汇留成办法适当调整,地方、部门超过承包基数的贸易外汇收入,地方留成比例为80%。1991年,国家对地方留成比例再次进行调整,按结汇金额无偿上缴中央20%,有偿上缴中央30%(包括生产企业10%,外贸出口企业20%),外贸出口企业40%,无偿上缴省政府8%,市地政府2%。非贸易留成比例一般为30%~40%。
  1985—1993年,烟台市外汇留成收入共计6.59亿美元,重点保证了进口机械设备、原材料、农用物资以及归还外汇贷款的需要。1994年1月国家外汇体制改革后,取消了外汇上缴和分成,12月末对全市外汇额度余额统一清理和收购。
  外汇调剂 1986年烟台市建立外汇市场,主要从事留成外汇调剂。1986年、1987年外汇调剂成交额分别为2185万美元、2.11亿美元,主要从外地调入外汇,解决进口农用物资、原材料及引进技术需求的外汇资金。1988年,烟台市外汇调剂交易所建立,负责办理全市地方、部门、企业的留成外汇和现汇调剂业务,同年外汇调剂222笔,成交额4868万美元,其中从市外调剂外汇3096万美元,解决出口创汇企业的用汇之急。在莱阳、蓬莱等6个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设立支局,并下放用汇审批权。同时,为全市83个“三资”企业建立档案,建立外汇收支申报制度和开立现汇账户的审批制度。
  1991年12月,开办居民外汇调剂业务,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建立第一个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代办处。1993年6月,国家放开外汇调剂价格。同年9月,全市在全省率先开办外汇移存业务,当年办理1600笔,累计1.87亿美元。1994年1月,烟台市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建立,烟台外汇调剂交易所停办中资企业外汇调剂业务,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外汇余缺调剂,出现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和外汇管理部门外汇调剂交易市场并行运作的局面。同年10月,全市开通与上海外汇交易中心买卖外汇的差额划转和清算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由烟台市各外汇指定银行代理进入全国调剂交易中心进行调剂,烟台市外汇调剂交易所关闭。
  付汇结售 1994年4月1日,与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相配套,烟台市取消外汇上缴和留成,实行外汇结售汇制,开办外币清算业务。中国银行烟台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烟台市分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同年6月全市全面推行出口收汇核销员持证办理制度,实现与13家外贸企业微机联网。1995年9月,交通银行烟台支行开办结售汇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烟台市居民个人因私售汇授权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办理,其他外汇指定银行不得办理居民个人因私售汇。外汇体制改革后,除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和经过特殊允许的外汇收入外,其他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批准方能办理结汇。1997年9月开始,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中资机构在限额内保留外汇,限额内的外汇实行意愿结汇,超过限额部分强制结汇。1994—2002年,全市累计结汇96.55亿美元,售汇63.9亿美元,通过结售汇渠道,累计净投放人民币资金271亿元。
  收付汇核销 1991年1月,境内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所有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在出口商品前先到外汇局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凭单到海关办理报关,到银行办理结算,到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1991年全市核销收汇额1.36亿美元。1994年8月,境内实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对全市进口单位的付汇与到货情况进行监督,当年进口付汇2.4亿美元。1997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新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3月,烟台外汇局接管全市各外汇指定银行的进口付汇核销工作。至2001年,全市368家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烟台外汇局、烟台市辖内5家外汇指定银行正式启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实现了进口报关单核对查验的电子化,企业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手续。1998年11月,全市对外汇账户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1994年以前开立的外汇账户以及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后核定的半封闭账户进行清理,共撤销外汇账户65个,保留48个。11月1日,烟台市外汇管理局正式关闭外币清算业务。1999年,烟台市外汇管理支局加强对售付汇真实性的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个别企业利用“零税率”商品管理的漏洞进行骗购汇的行为,推广和完善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杜绝利用假报关单骗购汇的情况。同时,加强非贸易用汇的真实性审核,规范境内居民用汇和境内机构非贸易用汇的管理,有效防范了通过非贸易渠道骗购汇问题的发生。在全年开展的常规性外汇执法检查中,对已查实的7家骗购外汇企业和造成国家外汇流失的6家银行实施行政处罚260余万元,震慑了违规机构和责任人。
  2000年,严格审核对外进口付汇企业资格,共批准如张裕公司、三环制锁、万华合成革等187家单位;严格控制购汇偿还银行自营外汇贷款,对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外汇贷款的严格审查来源。2001年,全面加强旅游业、远洋渔业和国际海运业的外汇收支管理,推广“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实现了出口收汇核销的网上领单、发单和核销。同年,全市获得自营出口权的企业累计达到350家。市人民银行联合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制定《出口收汇核销办法》,规范和便利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支持了全市对外贸易,扩大了出口创汇,当年出口收汇21.6亿美元,较上年增长36.4%。至2002年出口收汇25.7亿美元。2002年,境内允许中资企业开设外汇账户,取消90天以上信用证和托收的进口备案手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投资询证制度。取消购汇提前偿还外汇债务的限制措施,扩大对居民因私用汇的供汇银行范围。同年,全市完成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试点工作,资本金结汇业务下放到外汇指定银行。推行《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债权人登记办法》,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股本贷款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共检查各类外商企业62家,涉及债务102笔,贷款合同金额4.5亿美元。
  外债管理 1984年,境内由烟台毛纺厂首先开始利用外资从日本引进先进纺织技术和设备,经济效益显著。至1988年累计实现利税2560万元,等于国家投资的4.4倍,出口创汇累计2766万美元。1987年开始,外商对烟台投资由“投石问路”转向扩大投入阶段。全年共签约28项、4374万美元,投产16项、1557万美元,余额3796万美元。至1988年8月,全市外债签约累计总额1.24亿美元,累计使用9031万美元,偿还3402万美元,余额5629万美元。债务类型主要是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在华外资银行贷款、向国外出口商和国外企业借款、国际金融租赁、补偿贸易提供贷款、国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按债务国别划分,日本占63%,港澳地区占19%,美国占10%,其他占8%。1989年,全市进一步完善外债统计监测制度,从合理控制外债规模、主动参与借款项目借还用的管理、严格审查外汇担保3个方面加强和完善外债宏观管理,制止不符合条件的对外担保8笔,金额268万美元。同年底,全市外债余额达到1.01亿美元。
  1990年全市外债余额达到1.36亿美元,同时进入外债偿付的高峰年份。全市从严控制外债规模,全年累计还本付息4105万美元,占年度应还本息的96%。1994年,全市进一步健全外债管理体系,明确开立外债账户和外债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的操作程序。7月1日,实行《确认或开立还本付息专用现汇账户管理办法》;为外商投资企业核发或补发“外汇登记证”1068个;年内新签约外债2.43亿美元,实际拨用2.29亿美元;当年累计偿债本息1.04亿美元,占年度应偿债的91%。1995年,对全市355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到位、履行合同、外汇账户、进出口核销、外汇平衡及债务情况进行检查,合格率为63%。其中,资本金到位率达82%,外债管理状况进一步好转。
  2000年,市人民银行加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购汇偿还银行自营外汇贷款,严格审查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外汇贷款的人民币来源,坚决杜绝人民币还外汇现象的发生。开展清理不合理外债行动,对烟台贝尔电讯工程有限公司借用的1165万美元外债进行及时清理。2001年,烟台市建立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内控制度,完善资本项目业务操作规程,起用统一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实现资本项目审批的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旅游外汇烟台市作为国家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之一,旅游外汇是全市外汇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1985—1993年,国家外汇管理实行外汇收入留成制度,烟台市旅游外汇收入留成占非贸易留成额度的平均比为1.88%。90年代后,烟台市旅游外汇收入大幅度增加。1994年,烟台市取消外汇上缴和留成。同年,全市旅游外汇收入2607.8万美元。到2002年,全市旅游外汇收入8979万美元。
  第八节 银行代理服务
  代发工资 1991年,全市代发工资业务首先在工商银行烟台市支行开展,当年有6个行处为14个单位5200多名职工办理代发工资业务,月发工资额为96万元,年累计发放1200万元。1994年,建设银行烟台市分行在辖区的各个行处推行代发工资业务,随后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住房储蓄银行以及邮政储蓄机构相继开展代发工资业务。至2002年底,全市代发工资的金融机构共计1322个,年发放工资总额为43.47亿元。
  代收费用 1995年,工商银行烟台市分行利用信用卡高效的转账结算功能,首先开办代收水费、电费、邮电费、养路费等10项专用卡代理收费业务。到1996年末,累计发放牡丹专用卡1.1万张,专用卡特约单位35家,交易金额3500万元。1996年,烟台市各国有独资银行都开办代收费用业务,代收金额1.66亿元。1997年,全市代理企事业单位由上年的20家猛增至292家,代收金额达到8.83亿元。1998年代收费用突破1O亿元。各银行不断扩展代收费用的新领域。到2002年底,交通银行烟台分行为民航售票处代收机票费年累计7200万元,为山东省海运总公司烟台分公司接收传票费月累计1200万元。代理收费业务的开展使该行年多吸收存款500万元。到2002年底,全市代收费用的金融机构517家,代收金额达到25.44亿元。
  代售国库券 境内从1987年开始通过发行各种债券筹集资金,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国库券及一般企业债券等。1990年内省分配给烟台市各项国债发行任务6475万元。其中,个人国库券3625万元,特种国债2850万元。到8月底全市提前3个月完成省分配的国债任务。到11月底,全市累计推销国债8194.6万元,占省分配任务的126.6%。其中,个人国库券完成5292.1万元,占146%;特种国债完成2902.5万元,占101.8%。同年,在1988年国库券交易试点的基础上,组织1987年、1988年和1989年国库券上市,增设交易网点15处,累计成交额达1705万元,进一步发展了证券市场。1990年全市推销国库券5292万元,特种国债2903万元,均超额完成省分配的任务。1991年内省分配烟台市各项国债发行任务7591万元,其中国库券6111万元,特种国债1480万元,到8月底提前一个月超额完成任务。至9月底,全市累计缴款8316万元,占省分配任务的109.5%。其中国库券缴款6836万元,占111.9%;特种国债缴款1480万元,占100%。从7月1日起开展到期国债的兑付工作,到9月底,全市共兑付到期国债本息9299万元,其中财政部门兑付本息1551.5万元,占16.68%。1991年全年共发行各种债券1.35亿元,有价证券交易额达3629万元。1992年,证券市场更趋活跃,年内批准发行各类债券5.8亿元,增长430%,交易额达5392万元,比上年增长48.5%。年内国债发行方式由行政摊派改为承购包销。这是国债发行10年来的重大改革,各级发行部门扩大宣传,及时调运,保证国库券顺利上市。通过广设销售网点,调整票面结构,并及时深入基层解决买难问题,仅1O多天就完成第一期国库券发行任务,共兑付国库券本息8227万元,保值公债本息5599万元。到1993年底,全市各类有价证券社会保有量已达30多亿元,交易额逐年扩大。1995年,证券品种从国库券、金融债券扩大到企业融资债券、企业内部债券、住房抵押券等品种。“八五”期间,全市批准发行各种融资债券11.7亿元。
  信用卡 1991年4月1日,市工商银行成立信用卡业务部,对外开办牡丹信用卡业务,标志着现代化的电子货币形式正式进入普通消费者日常交易。最初的牡丹信用卡具有5项功能:转账结算、储蓄、汇兑、自动取款和消费贷款。当年发卡3278张,其中金卡1481张、银卡1797张;发展特约单位100家,受理牡丹卡储蓄所43家。1994年烟台市农业银行的金穗卡、建设银行的龙卡、中国银行的长城卡、交通银行的太平洋卡相继发行,到1995年末全市发卡总量达到18.35万张,发展特约商户1000余家。信用卡的功能也进一步扩展,不仅向持卡人提供衣、食、住、行、娱乐等全方位的结算服务,还开办了水费、电费、邮电费、养路费等10余项专用卡功能,持卡交易量与交易额大幅度提高,同年交易金额为78.84亿元。到2002年末,全市发卡3459802张,交易额338.45亿元。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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