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水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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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1575
颗粒名称: 第七节 水政管理
分类号: D922.66
页数: 4
页码: 255-25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烟台市水利中的水政管理制度概况。其中包含:执法管理、水资源管理、施工企业管理、工程管理、规费征收与使用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关键词: 烟台市 水利 水政管理

内容

执法管理 法规体系 1984年,根据国务院《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市政府印发《烟台市水土保持试行规定》。1985年10月,《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沽夹河水资源保护的暂行规定》印发实施。1986年3月,《烟台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印发实施。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实施后,各县市区依法对本县水资源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全市基本建立健全了水资源管理体系。1990年4月,《烟台市黄水河水源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公布实施。1995年全市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水保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全市认真贯彻执行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开发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也制定征收规费和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办法,莱山、蓬莱、招远、栖霞、莱州、海阳、长岛还制定《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
  执法体系 1985年,烟台境内始建立水利执法机构。1989—1991年,全市分3批开展全国、全省水利执法体系试点工作,经过3年多的试点,到1992年烟台市及各县市区均成立水政机构。至1993年2月,烟台市及各县市区均成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1994年3月,市政府任命首批市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并颁发证书。1994年,福山、牟平、蓬莱、龙口、招远、莱州、莱阳、栖霞、海阳等县市区均成立专职水政监察队伍。至2002年,市及各县市区水利局均成立水政机构。全市建立健全了市、县、乡、村四级水利执法网络,共设水政监察员357名,其中专职监察员215名。
  水利执法 1984年,全市水土保持工作重点由治理转向监督管理。1985年始,各主要河流均成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对所辖河道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河道滥挖乱采、淘金等问题的管理,对违法采砂案件严肃查处。1990—1993年,依据《山东省取水登记办法》进行取水许可管理,发放山东省水利厅统一印制的临时取水许可证,发放范围由城市扩大到乡村。1994—2002年,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管理步入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2002年,全市取水证保有量为9700份。1989—2002年,共审批水土保持方案4198份,征收水土保持规费2001.6万元,查处违法案件301起,年均治理人为水土流失面积10.3平方公里。
  水资源管理 1990年始,烟台确立“多用地表水,少用地下水”的调配原则,对城乡用水进行合理配置,一些原来以农业灌溉为主的大中型水库逐步转向为城市供水。为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过度开发,全市统一划分地下水一般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并制定相应的开发利用规划。同时,每年结合取水许可证年审,加强对自备水井水质监测工作。
  1991年10月,市县两级水利部门开展对7条主要河流(五龙河、大沽夹河、黄水河、界河、王河、辛安河、大沽河)的入河流、入水库排污口的调查,并对其水量和水质进行监测。1997年始,市水利局重点加强夹河流域水质监测工作。至2000年,全市7条主要河流及部分大中型水库均设立水质监测断面,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测。2000年8月,蓬莱市率先成立水务局。至2002年,蓬莱、牟平、招远、栖霞、龙口、海阳、长岛等县市区都成立水务局。
  施工企业管理 境内水利施工企业大多是在原有的水利服务队、机井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后,全市除长岛县、莱山区外,其余市区均有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1986—1995年间,全市有资质的水利施工企业10个,其中二级5个,三级5个。随着部分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到1995年5月全市共有水利施工企业16个,经省核定二级9个,三级7个。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3个,一级1个,二级2个。
  1986—1992年,烟台水利基建工程施工以人工为主,辅助以少量机械,主要有拖拉机、推土机、钻井机等。1997年后,全市水利基建工程施工主要依赖机械作业,并形成完整的工作台班,施工机械主要有挖掘机、汽车吊、自卸车、装载机、推土机、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运输泵、高喷车、水压机等。
  工程管理 确权划界 1989年10月至1992年7月1日,市水利局完成确权划界工作。全市25座大中型水库及灌区涉及84个乡镇、1021个村庄,共签订边界协议书830份,绘制工程边界宗地图233张,埋设永久性固定界桩6681个,完成11627公顷管理范围的土地登记注册,并全部发放土地使用证,共划定管理范围116.3平方公里,保护范围35.9平方公里。其中大中型水库灌区部分,签订边界协议书580份,绘制工程边界宗地图186张,埋设永久性固定界桩4578个,完成灌区干渠1322公顷的登记注册,共划定管理范围13.2平方公里,保护范围40.5平方公里。
  水费计收改革 1990年以前,农业供水水费1~3分/立方米,工业、城市供水水费4~6分/立方米。1991年开始,全市3次对大中型水库供水水价进行调整,逐步建立起以成本核算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1991年农业供水水价3分/立方米,工业、城市供水水价0.1元/立方米。1994年城镇供水水价提高到0.25~0.3元/立方米;农业供水价格,部分水库上调到5~7分/立方米。1999年农业供水水价上调到6~9分/立方米。2000年又对全市小型水库农业供水价格进行了核定,无大中型水库的县区按7分/立方米执行,其他市区按当地大中型水库的农业供水价格执行。
  灌区管理 灌区开发配套工程大都是20世纪60、70年代兴建的。国家管理的29处万亩以上灌区共有干支渠373条,长1069公里,水工建筑物4569座。70年代始,农业灌溉开始推行按亩或按方收费的管理制度,后实行“库水预分,按亩配水,预购水票,靠票供水,节约归己,超用累进加价”的灌溉管理办法。
  2002年,全市有万亩以上灌区36处,设计灌溉面积9.12万公顷,有效灌溉面积5.73万公顷,实浇面积1.1万公顷。国家管理的大中型水库灌区27处,小型(一)水库万亩以上灌区2处,都实行库灌合一管理。集体管理的小型(一)水库万亩以上灌区7处,亦实行库灌合一管理。水库设管理站,归属镇水利站。
  河道堤坝、闸坝管理 1988年始,烟台市及各县市区均成立河道管理机构,专管人员达到210人。同时,各县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制定工程检查观测、维修养护、闸坝运行管理、防洪调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河道闸坝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
  规费征收与使用 农业灌溉水费 1977年,境内农业自流灌溉每年每亩征收水费0.8~2元,每立方米2~4厘,提水减半;城市生活用水每立方米2~5厘。1983年,农业灌溉用水每立方米征收水费1~1.2分,每年每亩2~5元;工矿企业用水每立方米7分。收费标准不仅低于成本价格,也低于省规定的收费标准。1991年,统一全市农业水价3分/立方米。1994年,实行新水新价,农业供水价格上调到每立方米5~7分。1999年又将农业供水价格调到每立方米6~9分。2000年,芝罘区、莱山区、开发区、长岛县按每立方米7分执行,其他市、区按大中型水库的农业供水价格执行。
  1978—2002年,烟台市大中型水库累计为农业灌溉和工矿、城市生活供水41.68亿立方米,收水费1.35亿元。
  工业与城镇供水水费 1990年前,工业、城镇供水标准4~6分/立方米。1991年工业、城市供水水价为0.1元/立方米。1994年经过供水成本核算,确定工业、城市供水水价0.25~0.3元/立方米(指直接供给自来水公司),水利工程直供的成品水平均1.2元/立方米。其中居民用水1元/立方米,大生活用水2.5元/立方米,船舶用水5元/立方米。1981年门楼水库开始向烟台市区供水。1986年又有沐浴、龙门口水库向工业、城镇供水。2002年,全市已有18座大中型水库和2座小型(一)水库向工业、城镇供水。25年间,共向城市、工业供水73929万立方米,收水费1.08亿元。供水价格虽不断提高,但仍达不到成本价格。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1996年7月,市政府根据《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1.农业按耕地或经营面积以小麦折款计收;2.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按上年产值或者上年经营业务收入的2‰征收;3.城乡个体工商户每年每个摊点40元。各县市区根据省、市具体的实施细则,划定了河道受益保护范围。市水利局同时开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1997年,各县市区也开始征收。2000年,市政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河道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河道工程维护费暂停征收。2001年11月,省政府重新公布《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办法对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收;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上年保险收入的0.6‰计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收入的1‰计收。1996—2002年,全市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6810万元,其中市水利局征收1455万元。
  水资源费 1985年6月,黄县开始征收水资源费。1988年,市政府印发《烟台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全市开始征收水资源费。1990年1月,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0.1元/立方米。2000年8月,地下水资源费标准调整为一般地区0.4元/立方米,负值漏斗区(限制开采区)0.5元/立方米,海水浸染区(禁采区)0.8元/立方米,并批复各县市区参照执行。至2002年,全市累计征收水资源费1.84亿元,其中市水利局征收0.44亿元。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及水土流失防治费 1985年,招远、栖霞开始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赔偿费,到1990年又有芝罘、福山、蓬莱、长岛开始征收,共征收72.2万元。1995年11月,全市规定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及个人占用、破坏地形、地貌和植被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补偿费1~2元。1995年全市12个县市区全部开展征收水土保持规费。1996年市水利局开始征收工作。至2002年,全市累计征收水土保持规费2001.6万元,其中80%按规定用于治理。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烟台的水利工程,特别是小水库、塘坝、机井、大口井、扬水站等小型水利工程,绝大部分是20世纪50、60年代修建的,工程标准低、质量差,老化失修严重。同时,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后,工程无人管理,也无资金进行维修养护。1997年,海阳市水利局借鉴企业改制和外地的经验,以“明晰所有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管理使用权”为主要内容,对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进行改革,收到较好效果。1998年、1999年按省、市两级政府的要求,全市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使用权落实到集体组织或个人;对新建工程,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户办、联户或股份合作形式发展水利。至2002年,全市共改制小型水利工程31194项,回收资金5803万元。其中拍卖4766项,租赁4133项,承包22295项;股份合作建设各类水利工程9262项,投入资金5715万元。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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