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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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1538
颗粒名称: 产权制度改革
分类号: F307.26
页数: 2
页码: 222-22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烟台市1981年至1986年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历程。
关键词: 烟台市 林业 产权制度

内容

1981年7月,按照中央《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的若干规定》,全地区开展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为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对于大片用材林和防护林,一般由专业队、专业组或社队林场统一经营管理,其内部实行承包责任制;对于疏残林地和经济林,一般承包到户、到人,实行大包干或收入比例分成;对农田林网和地边地堰的树木,提倡树随地走,承包到户。承包年限一般20—30年,并签订合同。对荒山荒滩和部分疏林地,划给社员作为自留山,并由政府发给自留山证,谁种谁有,长期不变,允许继承。到1983年全市共完成林业“三定”乡镇149个,大队8387个;划分自留山367912户,面积5.3万公顷;建立责任山滩大队5161个,面积22.1万公顷;专业户11959个,面积1.7万公顷。林业“三定”工作,稳定了林木权属和收益权,对经济林和河滩用材林、农田林网的发展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对林业生产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部分地方群众采取“拔大毛”掠夺式经营,给山林资源造成一定损失;脱离了林业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强的行业特点,使林业生产计划难以落实;由于林业生产周期长、见效慢,群众积极性不高。为扭转林业生产这种不利局面,1984—1985年全市提出坚持“放宽、鼓励、扶持、优惠”原则,建立不同形式的林业生产责任制。深山、远山、瘦山,一般不宜划分自留山,主要建立责任山,由专业大户、联合体承包经营;近山、肥山和部分疏林地,可以划做自留山,让群众长期经营;集体大面积的成片林、速生丰产林和海滩防护林、国家投资建设的用材林基地,主要由林场和专业队、组承包经营,不能承包到户;农田林网、“两路”绿化带和梯田地堰的树木,由土地承包者经营;干杂果园,主要由专业户承包经营。责任山滩要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责任义务与奖罚规定,限期完成绿化。同时,采取提留指标要低、资金要扶持、物资供应要照顾、经营项目要帮助、对林业大户和联合体要给予更优惠的待遇等5项扶持措施。在全市推广文登建立森保服务公司的做法,在山权林权不变的前提下,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森保服务公司(站),实行“五统一分一奖惩”的办法,即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收费、统一检查,分别承包,严格奖惩,加强林木管护工作。到1986年,有94处乡镇建立不同形式的森保服务公司(站)。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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