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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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1455
颗粒名称: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分类号: F301.1
页数: 1
页码: 17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改革开放后,烟台市农村逐步实现土地承包。随着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在土地使用上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对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对初期的口头协议补签书面合同。
关键词: 烟台市 农村 土地制度

内容

1979-1982年,烟台境内实行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开放后,烟台市农村逐步实现土地承包。1983年,人民公社改为乡(镇),大队、生产队的管理核算体制被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所代替,农民取得土地使用权。1983年底,全市农民使用土地46.9万公顷,占87.4%;集体使用土地6.76万公顷,占12.6%。到1988年底,全市实行土地规模经营的村81个,经营土地6133.3公顷,从业劳动力1万多人;有农田专业大户的村245个,承包土地1200公顷。
  1984年后,随着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在土地使用上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对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对初期的口头协议补签书面合同。1986年,将土地承包使用期延长至15年。1999年2月,又进而延包到30年,机动地比例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的5%限额以内,稳定完善了土地承包关系。
  1999年2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提出要逐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地依法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反租、倒包等;鼓励承包方相互之间,承包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及外商之间,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企事业单位及外商之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相互之间,通过流转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同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需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到2002年底,已完成土地延包的村5792个,完成土地承包面积35.7万公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132.4万份,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12.8万份。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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