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噪声污染防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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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141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噪声污染防治
分类号: X21
页数: 1
页码: 14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烟台市建设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关键词: 烟台市 噪声污染 防治

内容

1980—1985年,市区噪声值不断升高,被监测的6个功能区中,有5个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应功能区标准,平均等效声级最高超标13.9分贝。1986年,噪声超标率为66.7%。市环保局对全市风机生产厂、锅炉厂以及物资机电经营部门风机在生产、配套、销售等环节上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噪声超标的锅炉风机限期更换。至1987年,全市更换噪声超标风机141台,其中市区更换54台,风机噪声由90分贝以上降到85分贝以下。距居民区太近的锅炉房,还安装了消声器。
  1990年,开始在市区幸福河居民小区、东郊接待区、牟平养马岛东区和海阳县凤城镇西部建设噪声安静小区。市环保局通过对建成区全面噪声测试、对180个工业企业噪声普查和5400户居民调查,完成烟台市噪声达标功能区划,全市划分为7大类、26个噪声功能区、37条交通干线。至1991年,建成4个达标区,总面积8.9平方公里,达标区面积覆盖率11%。1992年3月,开始建设胜利路以东噪声达标区。
  进入90年代,交通干线噪声呈现逐年增加趋势。1998年5月14日,规定芝罘区滨海路以西,西炮台南路以东,芝罘屯路、北马路、海岸路以南,环山路、通世路、红旗路以北的区域及以上道路;福山区河滨路、县府街、南苑街;牟平区工商大街、正阳街、通海路、西关路;莱山区滨海路、迎春大街北段;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衡山路、长江路、五指山路、黄河路为机动车禁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同时规定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市区使用宣传车进行广播;严禁非法安装警报器,经批准安装警报器的车辆非执行重大或特别紧急任务,不准在市区使用警报器;机动车在非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使用喇叭时,音量必须控制在105分贝以内,每次按鸣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三次,不准使用喇叭唤人;机动车辆必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整车噪声符合国家《机动车允许噪声标准》(GB1495-79)的要求。
  1998年8月26日,市政府印发《烟台市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内一切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和个人,所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建筑单位应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作为招标内容,纳入工程承包合同。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必须按国家规定到环保部门办理《建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否则建设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开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到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在工程建设时,应当采取有效隔声防噪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噪声对周围区域的影响;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晚10点至早6点,禁止在医疗区、文教区、机关办公区、住宅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因生产工艺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持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报环保部门批准,再公告附近居民后方可施工。
  2000年6月27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环境整治有关问题的通告》,规定凡商住楼的网点,一律不准经营餐饮、卡拉OK等有噪声的项目。
  2002年,市区及全市的区域环境噪声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芝罘、蓬莱、龙口、莱阳、招远的功能区噪声昼夜等效升级出现超标现象;芝罘区的道路交通噪声超过国家标准。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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