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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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140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管理制度
分类号: X21
页数: 1
页码: 13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烟台市环境管理局建设项目、排污收费、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等管理制度。
关键词: 烟台市 环保局 管理制度

内容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三同时”和环境影响评价两项制度。1973年,国务院《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若干规定》确定,各地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或资源开发项目,其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将“三同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六五”期间,全市加大监管“三同时”执行力度。1986年起,将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与“三同时”制度一起实施,先后编制龙口电厂、烟台港西港池、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开发及管道煤气厂等一批重大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书。至1988年,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由1980年的80%提高到100%,乡镇、村办等小型企业“三同时”执行率达到80%。
  1994年11月,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决定》,规定引进项目坚持“耗水大不上、耗能高不上、污染重不上”的“三不上”原则;一切处在立项阶段的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其他一切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发放贷款、进行选址、安排施工及办理各种证照;执行“三同时”保证金制度。“八五”期间,全市拒批重污染项目294个。
  1996年7月,市环保局规定市、县环保局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审批权限、程序和时限。1998年,进一步规范管理制度。2002年,全市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均为100%。
  排污收费制度 1980年7月,烟台地区在全国率先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烟台市及招远、牟平、莱阳、福山、黄县、栖霞、海阳各县对100多个企业征收超标排污费80余万元。至1982年4月,累计对371个单位征收排污费618万元。6月,全面推行排污收费工作。1986年3月,烟台市对有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开征污水排污费。至1990年,被征收排污费的单位2354个,累计收费1691万元。其中,县以上有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征收面达100%,收费额占总额70%以上;乡镇有污染单位收费额约占1/4。1991年,全市开征超标噪声排污费。“八五”期间,全市共征收各种排污费1.16亿元,用于污染治理3578万元。1998年,全市开征二氧化硫排污费。
  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 1996年,全市首次进行上年度废水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市环保局先后下达1998—2002年和“十五”期间烟台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划定各县(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定全市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2002年,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市首次对占全市污染负荷85%以上的110个重点废水和140个重点废气污染源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初步实现对重点污染源由单一的浓度控制向污染物总量控制转变。
  限期治理制度 1979年,烟台自行车厂、烟台港务局等19个单位排污超标被省经委和省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80年代后期,烟台市在电镀行业实行限期治理制度。1985—1990年,对123个重污染企业限期治理。1991—2000年,先后对造纸、水泥、餐饮等行业和单位超标排放的废水、废气等200多个项目限期治理。其中,位于市区西郊的人防水泥厂多次限期治理未见明显效果,被市政府责令关停。2001年,市政府先后对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废水废气污染、烟台发电厂大气污染、喜旺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污染、福山区3号和4号河水污染作出限期治理决定。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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