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环境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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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1405
颗粒名称: 第四编 环境保护
分类号: X21
页数: 24
页码: 132-15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烟台市环境保护局管理制度污染监管,环境质量监测,环境污染防治,环保工程,环保执法等建设发展情况。
关键词: 烟台市 环境保护 城市环境

内容

1973年,烟台地区“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治理办公室成立。1973—1979年,烟台市、莱阳县率先成立县(市)级环保行政管理机构。这一时期全区年排工业废水1亿立方米,废气300亿立方米,废渣350万吨。界河、五龙河等主要河流严重污染,掖县地下水被氰化物及铬等重金属大面积污染;国务院“三同时”规定执行较好的项目仅占同类项目总数的10%左右。
  80年代初,地(市)、县两级环保局及环保科研监测机构相继成立。1986—1990年,在全省率先实施环保“538”系统工程和《市长环保责任书》制度。全市累计环保投资3000多万元,共安排污染治理项目1100多个,12个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持在国家二级标准,大气、海洋、噪声污染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控制。在1990年全国卫生城试评中,烟台市环保指标得分最高。
  90年代,全市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方针,全面开展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先后实施“CCP”“IEQ”等系统工程,开展“一控双达标”活动,治理污染项目490个。1998年12月,烟台市和莱州市被国家环保总局命名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至2000年,全市914家污染重点企业全部达标排放,城市地面水和环境空气功能区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进入21世纪,全市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强化管理,巩固提升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水平,实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程,全面提高环保工作的标准化和科学化水平。至2002年,完成“IEQ”工程和《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制定《烟台市市区生态建设与保护规划》。市区形成两个生态景观带和六条绿色通廊,门楼水库特殊生态功能区及昆嵛山、千里岩、艾山、崆峒岛等生态保护区建设进展较快,全市自然保护区覆盖率8.26%;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75%,集中供热、供气率分别为73.6%和99.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8.5%。栖霞市通过“国家级生态示范区”验收,招远市被命名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命名为ISO14001国家示范区,莱山区通过国家区域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第一章 机构与监管
  第一节 烟台市环境保护局
  1973年3月,烟台地区设立“三废”治理办公室。1974年6月29日,烟台地区革命委员会环境保护办公室成立,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三废”治理办公室同时撤销。1978年7月,烟台地区革命委员会环境保护办公室更名为烟台地区行署环境保护办公室,1980年11月撤销,成立烟台地区环境保护局。1983年11月,烟台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成立,下设环境保护办公室,编制5名,1984年7月撤销。9月,烟台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为隶属烟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副县级事业单位,编制15人。1984年10月12日,烟台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烟台市环境保护局。1986年2月,市政府批准在各县市区(除长岛县外)设立环境保护局,列政府工作部门。1994年12月,烟台市环境保护局莱山分局成立,为市环保局派出机构。1996年5月28日,市环保局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科、政策法规科、污染控制科、开发监督科(同时兼有海洋环境管理职责,挂海洋环境管理科牌子)、科技监测科(同时兼有环保国际合作职责,挂国际合作科牌子)、环境综合整治科,编制由1986年的18人增至32人。2001年3月7日,市环保局内设办公室、规划与财务科、政策法规科、科技标准科、污染控制科、监督管理科、自然生态保护科。莱山分局划归莱山区人民政府序列。
  第二节 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三同时”和环境影响评价两项制度。1973年,国务院《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若干规定》确定,各地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或资源开发项目,其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将“三同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六五”期间,全市加大监管“三同时”执行力度。1986年起,将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与“三同时”制度一起实施,先后编制龙口电厂、烟台港西港池、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开发及管道煤气厂等一批重大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书。至1988年,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由1980年的80%提高到100%,乡镇、村办等小型企业“三同时”执行率达到80%。
  1994年11月,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决定》,规定引进项目坚持“耗水大不上、耗能高不上、污染重不上”的“三不上”原则;一切处在立项阶段的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其他一切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发放贷款、进行选址、安排施工及办理各种证照;执行“三同时”保证金制度。“八五”期间,全市拒批重污染项目294个。
  1996年7月,市环保局规定市、县环保局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审批权限、程序和时限。1998年,进一步规范管理制度。2002年,全市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均为100%。
  排污收费制度 1980年7月,烟台地区在全国率先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烟台市及招远、牟平、莱阳、福山、黄县、栖霞、海阳各县对100多个企业征收超标排污费80余万元。至1982年4月,累计对371个单位征收排污费618万元。6月,全面推行排污收费工作。1986年3月,烟台市对有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开征污水排污费。至1990年,被征收排污费的单位2354个,累计收费1691万元。其中,县以上有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征收面达100%,收费额占总额70%以上;乡镇有污染单位收费额约占1/4。1991年,全市开征超标噪声排污费。“八五”期间,全市共征收各种排污费1.16亿元,用于污染治理3578万元。1998年,全市开征二氧化硫排污费。
  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 1996年,全市首次进行上年度废水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市环保局先后下达1998—2002年和“十五”期间烟台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划定各县(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定全市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2002年,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市首次对占全市污染负荷85%以上的110个重点废水和140个重点废气污染源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初步实现对重点污染源由单一的浓度控制向污染物总量控制转变。
  限期治理制度 1979年,烟台自行车厂、烟台港务局等19个单位排污超标被省经委和省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80年代后期,烟台市在电镀行业实行限期治理制度。1985—1990年,对123个重污染企业限期治理。1991—2000年,先后对造纸、水泥、餐饮等行业和单位超标排放的废水、废气等200多个项目限期治理。其中,位于市区西郊的人防水泥厂多次限期治理未见明显效果,被市政府责令关停。2001年,市政府先后对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废水废气污染、烟台发电厂大气污染、喜旺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污染、福山区3号和4号河水污染作出限期治理决定。
  第三节 污染监管
  排污口规范化治理 1996年,全市开展排污口整治工作,规定凡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的排污口,都要在排污口设立国家环保总局监制的标志牌;整治后的排污口,要便于采集样品、计量检测、日常现场监督检查。凡月排污水量在100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要安装DML型电脑明渠流量计,其他废水排放单位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至2000年,全市104家重点污染源排污口经整治符合规范化标准。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 1998年8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烟台市辖区内所有拥有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震动和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经处理后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指标;对污染物采取间隙处理排放的企业,要遵守明确的排放时间,严格按规定时间排放。拥有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必须按照管理权限每月向环保部门填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申报表》。1998—2002年,全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率为97%。
  饮食娱乐服务业环保管理 1998年8月,市政府印发《烟台市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一切新改扩建的锅炉、茶水炉和大灶都要使用清洁能源。位于居民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机关办公区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安装使用的空调装置,必须采取降噪、隔声和防热措施,防止噪声和热污染。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业应首先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新改扩建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必须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办理排污许可证,缴纳排污费。各级环保、工商、规划、公安、文化等部门,加强对饮食服务娱乐业的联合监督管理,市区饮食娱乐服务造成的油烟和噪声污染逐年减少。
  废油脂污染物排放管理 2000年9月,市环保局和市工商局规定凡排放含油废水的饮食服务企业,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装置,严禁未经回收废油脂的废水直接进入城市排污管网;从事废油脂回收加工的单位,须具备必要的废油脂回收加工能力和废水处理能力;新建饮食服务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按要求安装油水分离装置。
  低硫低灰粉煤炭经营管理 1999年11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区经营和燃用低硫低灰粉煤炭的通告》和《烟台市市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综合规划》。2000年9月,市环保局规定各经营和燃用煤炭的单位,必须每月向市环保部门申报煤质情况。市环保局对市区经营和燃用煤炭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以上的监督检查和抽测。对仍经营高硫高灰粉煤炭的单位,环保部门会同工商管理和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仍燃用高硫高灰粉煤炭的单位,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第二章 环境质量监测
  1974年6月,烟台地区环保办公室设立监测组,开始监测大气质量,并进行工业污染源摸底、近岸水域环境监测调查。同年10月至1976年10月,由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及烟台地区环境保护办公室等12个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南黄海北部石油污染源调查。1980年,烟台地区环境监测站成立。至1982年,县级环保局、监测站相继成立。
  1986年,随着国家环保局《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颁布实施,全市环境监测工作全面纳入计划管理。监测内容包括辖区内空气、水、噪声、近岸海域、土壤、生物、汽车尾气、煤中含硫量、污染源等各类环境要素状况。至2002年,烟台市环境监测系统由1个二级站(烟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13个三级站(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组成。监测仪器逐步更新换代,达到监测站点网络化、采样布点规范化、分析方法标准化、数据处理信息化和质量保证系统化。2001年6月,烟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投入运行,正式向国家和有关媒体出报空气质量日报。
  第一节 大气环境质量监测
  1974年10月,烟台地区环境保护办公室开始对烟台城区大气例行监测,共设6个监测点,每年不定期取样2次,主要监测大气中二氧化硫的含量。1977年1月增加降尘项目监测。1978年4月,增加氮氧化物、氯化氢和氢氟酸项目监测。
  1981—1985年,芝罘区在工业区、交通干线、一类混合区、居民区及特殊住宅区,各设1个监测点。同时,增设2个对照监测点,每年的1月、4月、7月和10月定期监测。监测结果表明:芝罘区大气中二氧化硫5年均值为0.1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为0.03毫克/立方米,总悬浮颗粒物为0.42毫克/立方米,降尘为17.33吨/平方公里·月,酸雨频率为16.4%。主要污染物为降尘和总悬浮颗粒物。1984年,莱阳县环保监测站对城区大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检测,其中二氧化硫年均值为0.072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为0.011毫克/立方米。
  1986—1990年,全市12个县市区相继开展大气常规监测工作。1990年,全市二氧化硫年均值为0.036毫克/立方米,芝罘区、莱阳市、海阳县和栖霞县浓度较高,龙口市、牟平县、长岛县浓度较低,均符合国家标准。全市氮氧化物年均值为0.023毫克/立方米,符合国家标准;各县市区年均值均符合国家标准,其中招远最高,为0.036毫克/立方米。全市总悬浮颗粒物年均值为0.176毫克/立方米,符合国家标准,各县市区年均值符合国家标准,其中莱阳市最高,为0.282毫克/立方米。全市降尘年均值为14吨/平方公里·月,除招远县外,其他县市区均超标,开发区、莱阳市超标率达60%以上。1990年1月,芝罘区增加硫酸盐化速率监测项目,年均值为0.84毫克SO3/100平方厘米碱片·日,超标2.4倍,全年检测超标率为85.9%。
  1991—1995年,全市大气监测主要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悬浮颗粒物、硫酸盐化速率和降尘。其中,芝罘区二氧化硫5年均值为0.10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合物为0.033毫克/立方米,总颗粒悬浮物为0.241毫克/立方米。
  1996—2000年,烟台市区二氧化硫年均值为0.066毫克/立方米,超过国家2级标准;二氧化氮为0.029毫克/立方米,符合国家二级标准;总悬浮颗粒物为0.19毫克/立方米,超过国家二级标准。污染指数表明:1996—1997年,市区空气质量为轻污染级;1998年后为清洁级。市区环境空气的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和二氧化硫;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均为清洁级,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全市硫酸盐化速率各年均值均超标的区域包括芝罘、福山、牟平、龙口、莱阳、海阳和长岛。自1996年起,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呈下降趋势,1997年起总悬浮颗粒物逐年下降。1996—2000年,市区二氧化硫浓度均值比前5年均值下降15.4%,比1995年下降46.4%。总悬浮颗粒物5年均值同比下降8.2%。随着市区机动车辆的逐年增加,大气中二氧化氮均值上升7.4%。
  2001年,烟台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属良好级。2002年,市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良好天数为98%,各测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均符合各自功能区的标准。市区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采暖期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污染较2001年有所减少。莱阳、龙口、海阳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超过国家标准,其他县(市)各项污染物年均值均符合国家二级标准。市区自然降尘均值为11.77吨/平方公里·月,月均值范围为7.59~17.36吨/平方公里·月,下半年较上半年有所上升。市区硫酸盐化速率均值为0.5毫克SO?/100平方厘米碱片·日,超标1倍;各县(市)年均值范围在0.093~0.42毫克SO?/100平方厘米碱片·日之间,莱阳、海阳、龙口、长岛超标。
  第二节 水环境质量监测
  地表水 1974年,烟台地区环保办公室开始对夹河(含门楼水库和庵里水库)、界河全流域水质例行监测,之后每年按枯丰期采样监测2次。1978年始,对黄水河(含王屋水库)、母猪河、五龙河(含沐浴水库)等河的入海口水质例行监测。
  1981年,对夹河、黄水河、界河、五龙河、辛安河等8条河流和门楼、庵里、王屋、沐浴等6个大、中型水库,每年按枯、丰、平3个水期分别在5月、8月、10月份例行监测。监测结果表明,各河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水质较好,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二级标准,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条件。1983年8月和1985年8月,对芝罘区境内的区河、幸福河、通伸西河、通伸河、大海阳河、海港路河、西南河、解放路河和虹口路河进行监测。9条河每年向海湾排放化学需氧量约0.76~2.7万吨,石油类63吨,汞60公斤,悬浮物1.4~1.8万吨,硫化物3~12吨,挥发酚6~16吨,氰化物4吨,六价铬约5吨。
  1986—1990年,烟台市地表水监测包括大沽夹河、五龙河、黄水河、界河、辛安河和芝罘区的9条排污河等主要河流以及门楼、庵里、王屋、沐浴和龙门口等5个大中型水库。诸河以芝罘区9条排污河污染最为严重,超标项目占63.2%。主要超标项目为悬浮物、溶解氧、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和氨氮。其次为界河,主要超标项目为化学需氧量、挥发酚和氢离子浓度指数(pH)。最后是五龙河、大沽夹河、辛安河和黄水河。1988年全市遭遇干旱,大部分河段干涸无水,流入河道中的污水得不到充分稀释,污染极为严重。水库的主要污染物是总氮和总磷。
  1991—1995年,烟台市5条主要河流水质污染水平基本呈平稳或下降趋势。大沽夹河主要污染物为氨氮、化学需氧量和生化需氧量,新夹河桥断面水质最差,其次为福山总排污口以下断面。五龙河主要污染物为氨氮。界河污染较为严重,污染最重的是潘家桥、寨子和西山坑口等断面。黄水河水质较好,辛安河最好。庵里、沐浴、龙门口3个水库水质尚好,门楼、王屋水库水质稍差。
  1996—2000年,5条主要河流上游多为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质一直保持良好。五龙河莱阳城区以下河段及主干流水质较差,主要超标项目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黄水河除支流黑山河栾家沟断面外,水质保持良好,由于天气干旱,2000年全部断流。辛安河水质最好。主要水库除总氮、总磷外,各项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三类标准。
  2001年,全市饮用水源地均符合饮用水源水质标准,主要水库除总氮外,年均值均符合地表水三类标准。五龙河莱阳城区以下河段污染较重。
  2002年,烟台市主要河流上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质良好,下游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水质略差。其中,辛安河和黄水河水质最好,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五龙河主干流莱阳城区以下河段有机污染较重。大沽夹河福山城区河段氨氮污染较重。全市5条主要河流监测的48个断面中,监测结果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的占85.4%,其中大沽夹河78.6%的断面、五龙河71.4%的断面达到要求,黄水河、辛安河、界河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均为100%。2002年,门楼、龙门口、高陵、沐浴、庵里、王屋等6个水库除总氮外,其余项目年均值均符合III类标准。沐浴水库总氮超标率为33.3%,其余5座水库均为100%。
  地下水 1981年始,烟台环境监测部门对各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地下水,每年分别于5月、10月进行监测。结果表明,各地下水总硬度普遍超标。其中,莱阳、黄县、福山等地地下水为中度污染,烟台市地下水轻微污染,其他县为清洁级。
  1986—1990年,全市地下水监测指标共16项,超标项目9项,占56.3%,主要超标项目为总硬度、硝酸盐氮、六价铬、大肠菌群等。总硬度监测值范围为3.7~1938毫克/升,最大超标3.3倍;硝酸盐氮最大测值为135.78毫克/升,超标5.7倍;六价铬最大超标2.99倍;大肠菌群最大超标75.6倍。
  1991—1995年,全市地下水15项监测指标超标项目6项,超标率40%。主要超标项目为总硬度、硝酸盐氮、六价铬、氟化物等。龙口、莱州、牟平、蓬莱等沿海县市区地下水的总硬度、硝酸盐氮严重超标,芝罘区地下水六价铬、氟化物略超标。
  1996—2000年,全市地下水各项指标年均值均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监测值出现超标的项目主要为总硬度、硝酸盐氮和氯化物,均值分别为346、10.82和160.6毫克/升,与前5年均值相比总硬度和硝酸盐氮分别下降了3.5%和25.4%。地下水污染较重的区域分别为芝罘区、开发区、龙口市、莱州市和蓬莱市。
  2001年,全市地下水共监测了17眼水井,多数水质属于良好级;个别地区地下水为较差级别,主要分布在芝罘区西郊、福山区、开发区、莱州市、龙口市和莱阳市等地。
  2002年,烟台市区地下水主要超标项目为总硬度、氟化物、硝酸盐氮、氨氮、化学需氧量和氯化物。其中氨氮超标最高为22.9倍,出现在芝罘区幸福十六村;其次为氯化物,最高超标2.11倍,出现在开发区园林公司。各县(市)地下水超标项目主要为总硬度、硝酸盐氮、氨氮、氯化物。海阳市凤城氨氮超标10.3倍。
  第三节 声环境质量监测
  1983年,烟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始对芝罘区噪声例行监测。设5个点位,每年监测1次。1985年增至9个点位,其中交通干线设4个,特殊住宅区、居民区、一类混合区、商业区、工业区各设1个。1983—1985年,监测区域噪声超标率为81.8%,所测6个功能区有5个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应功能区标准,平均等效声级最高超标13.9分贝。1988年,市环保局完成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按新的监测规范在芝罘区进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设测点49个,监测路段总长49.44公里。1989年,在芝罘区功能区布设噪声测点7个,一年4次昼夜连续监测。1987年始,其他县市区陆续开展噪声监测。
  1988—1990年,市区区域环境噪声在55.1~65分贝之间。交通噪声影响最大,占48.7%;其次为生活和工业噪声。在道路交通噪声中,芝罘区多数路段声级超过70分贝,占总监测路段长的89.2%,交通噪声污染严重。各县市区交通噪声污染水平较低。
  1991—1995年,市区区域环境噪声声级分布在50.1~70分贝之间,声源仍以交通噪声和生活噪声为主,特殊住宅区超标率5年平均为95.3%,工业集中区超标率为15%。莱阳、龙口噪声水平基本持平,其他县(市)除蓬莱个别点超标外均符合标准。这期间,市区道路交通噪声超过70分贝的路段占总路长的36.62%;县(市)只有龙口、莱阳平均值超过70分贝。
  1996—2000年,市区区域环境噪声均值55分贝,昼间为53.2~56.8分贝,夜间为44.7~46.4分贝,区域环境噪声明显改善。其他县(市)城区区域环境噪声均值为47.8~56.2分贝,基本保持稳定。市区道路交通噪声为68.1~69.8分贝,均值为69.2分贝,其他县(市)均值为62.5~69.3分贝。市区功能区噪声0类区昼夜和1类、4类区夜间出现超标现象,0类区夜间超标严重。
  2001年,全市区域环境噪声较前有所上升,功能区噪声状况与2000年基本持平,道路交通噪声略有下降。芝罘功能区噪声除3类区外普遍超标,4类区夜间超标严重。芝罘区道路交通噪声连续3年超过国家标准。
  2002年,芝罘区道路交通噪声仍超过国家标准,区域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与2001年基本持平。其他县市区声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8个县(市)道路交通噪声均值范围为61.2~68.8分贝,区域环境噪声均值范围为49.6~55.4分贝。
  第四节 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
  1978年,烟台地区环保办公室参与国家组织的渤海、黄海环境监测网,负责渤海、黄海烟台段1500公里长的海水监测。同时,对烟台、龙口等4个港湾的水质和底泥例行监测,每年取样2次。1981年,烟台港仍由地区站负责监测,其他海湾均由所在县监测站负责。1982年始,各站对芝罘湾、庙岛湾、太平湾、抹直口湾、八角湾等例行监测。其中,芝罘湾由地区监测站负责,其他海湾由所在县监测站负责。1978—1985年监测结果表明:芝罘湾除烟台港池、打捞局码头、粮食局码头的海水属“重污染”型外,其他区域均属“轻污染”型。套子湾除芝罘岛西端局部海域属“重污染”型外,其他区域属“尚清洁”型。全市其他海湾均属“清洁”型。
  1986—1990年,全市近岸海域监测主要污染物为石油类、无机氮和活性磷。石油类最大值3.82毫克/升,出现在莱阳丁字湾;活性磷最大值0.355毫克/升,出现在芝罘湾;无机氮最大值1.98毫克/升,出现在莱州太平湾。未受污染的海湾是长岛庙岛湾和市区套子湾,受到轻微影响的是蓬莱抹直口湾、牟平养马岛湾、招远近岸海域和海阳海域,受到轻度污染的是芝罘湾和莱州太平湾,受到中度污染的是龙口湾,受到重度污染的是莱阳丁字湾。
  1991—1995年,全市近岸海域主要污染物为无机氮和石油类。无机氮最大值为4.642毫克/升,出现在莱阳丁字湾;石油类最大值0.943毫克/升,出现在芝罘湾。庙岛湾、养马岛湾、套子湾及海阳、蓬莱、招远近岸海域水质较好,芝罘湾、太平湾、龙口湾、丁字湾水质略差。
  1996—2000年,全市近岸海域水质总体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中无机氮、无机磷、石油类、化学需氧量比前5年分别下降22.3%、34.6%、59.1%和13.8%。
  2001年,全市近岸海域88.5%以上的监测点满足近岸海域功能区要求。长岛、海阳、蓬莱、莱州、招远、牟平等地海域水质良好,各监测项目均能满足功能区标准要求,仅莱阳海域二类功能区无机氮出现超标,套子湾三类功能区无机氮超标,芝罘湾四类功能区无机磷超标。
  2002年,全市近岸海域水质持续保持良好。符合一类、二类水质标准的监测点位占全部点位的87.8%,各功能区达标率为100%。一类功能区(5个站位)、二类功能区(45个站位)和三类功能区(13个站位)主要监测指标一次值和年均值均符合各自功能区标准;四类功能区(11个站位)主要监测指标年均值符合四类海水水质标准。芝罘湾无机磷单次监测值超标,最高超标0.2倍,分别出现在烟台港区10~13号4个站位,其中芝罘湾港区的无机磷超标率为41.7%。
  第五节 酸雨监测
  烟台市大气降水酸度监测始于1983年。至1985年,芝罘区共监测降水122次,其中出现酸雨20次、占16.4%,降水酸度最低pH值为4.29。
  1986年始,全市12个县市区陆续开展降水酸度监测。1986—1990年,市区降水pH均值范围为5.21~5.43,酸雨pH均值范围为4.7~5.03,酸雨样品占32.8%;县市降水pH年均值范围为5.87~6.49,酸雨pH均值范围为4.73~5.21,酸雨样品占7.7%。市区降水较各县市降水偏酸性,受酸雨污染程度较各县市严重。酸雨集中季节在6—9月份,市区酸雨酸性最严重的季节为采暖期降水量最多的1—2月份。
  1991—1995年,市区降水pH均值范围为5.4~6.8,酸雨pH均值范围为4.6~5.46,酸雨样品占15.1%;县市降水pH年均值为6.38~6.75,酸雨pH均值范围为6.38~6.74,酸雨样品占4.5%。酸雨集中季节均为春季和夏季。全市受酸雨污染逐年减轻,酸雨频率呈逐年下降趋势。
  1996—2000年,市区降水pH均值范围为5.51~7.08,各县市降水pH均值范围为6.03~7.71。5年中仅芝罘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出现酸雨。
  2001年,市区降水pH年均值为6.18,芝罘区、开发区各降酸雨2次,芝罘区酸雨频率有所升高;各县市降水pH年均值范围为6.51~7.14,均未出现酸雨。2002年,全市降水pH年均值范围为6.48~7.11。市区出现酸雨一次,pH值为5.18,其余县市均未出现酸雨。
  第三章 环境污染防治
  从20世纪80年代到2002年,全市环境污染防治以大气和水污染治理为主。大气污染防治,主要为锅炉烟尘、水泥行业粉尘、重点区域大气、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和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水污染防治,主要为大沽河、夹河水源地保护,重点流域综合治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重点行业废水污染防治。同时开展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业固体废物以填埋和综合利用为主,生活垃圾以无害化填埋为主;噪音防治主要强化交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管。全市环境质量由恶化到可控到改善,直至步入持续改善轨道。
  第一节 大气污染防治
  废气污染源调查 1981—1985年,烟台地区工业废气排放量逐年增加。1986—1990年,通过逐年调查工业废气污染源结果显示,全市工业废气排放总量达2010亿标立方米,年均排放402亿标立方米。排放总量中燃料燃烧产生的废气1626亿标立方米,占废气总量的81%;生产工艺废气385亿标立方米,废气中二氧化硫62万吨,烟尘35万吨。全市重点污染源等标负荷中龙口所占比例最大,其次为烟台市区。1990—1995年,全市调查各企业锅炉4403台(次),经改造排放达标的4241台(次),达标率96.3%;调查企业窑炉1750台(次),已改造280台(次),占调查总数的16%。工业废气排放总量2513亿标立方米,较前5年增加25%,年均排放量503亿标立方米。排放总量中,燃料燃烧产生废气2034亿标立方米,占80.9%;生产工艺废气479.7亿标立方米;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78万吨,烟尘27.5万吨。全市重点污染源等标负荷所占比例较大的仍是龙口和烟台市区,污染负荷比较大的行业是电力、化工、建材等。1996—2000年,全市调查企业锅炉4369台(次),经改造排放达标的4228台(次),达标率96.77%。调查企业窑炉2182台(次),经改造排放达标的1633台(次),达标率74.84%。工业废气排放总量3725.12亿标立方米,较前五年增加48.2%;废气中二氧化硫62.38万吨,烟尘18.92万吨,粉尘39.84万吨;二氧化硫、烟尘较前五年分别降低20%和31.2%。废气污染源排放区域主要是龙口、芝罘、莱阳和开发区。主要行业是电力、制造业、化学工业、建筑、非金属矿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加工业和造纸及纸制品业等。2001年,全市调查38个重点污染源,锅炉93台,窑炉48台,工业废气排放总量为481.34亿标立方米。其中燃烧废气397.2亿标立方米,工业废气21.14亿标立方米。工业废气中二氧化硫13.43万吨,氮氧化物3.89万吨,一氧化碳675.32吨,烟尘9849.17吨,粉尘3765.2吨。2002年,全市调查77个重点污染源,锅炉134台,窑炉88台,工业废气排放总量为680.59亿标立方米,其中燃烧废气459.11亿标立方米,工艺废气221.48亿标立方米。工业废气中二氧化硫5.98万吨,氮氧化物3473吨,烟尘9551吨,粉尘1.31万吨。1981—1995年,全市二氧化硫、烟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一直呈增加趋势。1996—2000年,开始逆转。至2002年,全市统计的企业增加了39个,二氧化硫、烟尘排放量保持减少趋势。
  锅炉烟尘污染防治 消烟除尘工程 1974年4月,烟台地区首次将消烟除尘列为全区环保工作的三大重点之一。至1975年,全区登记在册的141个烟囱中有128个采取了除尘措施。1977年,全区共有生产用锅炉520台,采取消烟除尘设施的占63%。1978年以前,改炉方法主要有二次风、蒸汽助燃、蓄热花墙、简易煤气等,消烟除尘效果均不明显。后来借鉴北京、天津、沈阳等地经验,锅炉改造时要求安装机械化链条炉,不准安装手烧炉。烟台幸福汽车修配厂一分厂借鉴北京厂家设计图纸,设计制作出多种规格炉排,同时对不同型号的锅炉分别制订改造方案。烟台制革厂“红旗”6吨/时锅炉改炉后,烟尘黑度降到林格浓度一级以下。1981年,全区各种型号锅炉1235台,改造420台;茶水炉2620台(不包括公社和大队),更新改造1524台,少排放二氧化硫6480吨,一氧化碳216吨,氮氧化物700多吨,每平方公里降尘量减少16.6吨。
  烟尘控制区建设 1985年,烟台市环保局在芝罘区东部进行烟尘控制区建设试点,同时将市政府驻地、西南河路以东、东郊接待区以西区域划为烟尘控制区,要求排放不达标的炉、窑,于1985年10月底前更新改造至达标排放。1986年,烟尘控制区建设范围扩大至全市城区及部分重点乡镇。同年,芝罘烟尘控制区范围扩大为市政府和烟台警备区驻地、海港路以东、东郊接待区以西。1987年,芝罘烟尘控制区范围扩大为青年路以东至东郊接待区以西。至年底,全市建成14个区域总面积84平方公里的烟尘控制区。区内锅炉、窑炉、茶水炉2646台,经更新改造达标排放的2358台,达标率89.12%。1990年9月芝罘区的烟台山、西郊、南郊各设立一处烟尘控制区监察瞭望哨。1991年10月—11月,市环保局分别对市区及各县市城区和部分重点乡镇烟尘控制区进行验收。市区与各县市城区及全市4个重点镇(养马岛、凤城、龙口、古柳镇)建成16个烟尘控制区,总面积达145.9平方公里,覆盖率为99.3%。1995年,市环保局对市区和各县市城区及各乡镇规划区内的锅炉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实行统一规范管理,规定单台出力6吨/时以上(含6吨/时)锅炉和总容量8吨/时以上(含8吨/时)锅炉房,必须使用湿法除尘装置;单台出力4吨/时以上(含4吨/时)锅炉,推荐使用湿法除尘装置;单台出力4吨/时以下锅炉,办公楼、写字楼、宾馆等取暖锅炉和茶炉,提倡使用燃油、燃气锅炉;1吨/时以下的小型锅炉,必须使用先进炉具。1998—1999年,分别对市区和各县市的烟尘控制区进行规范重建,市区建成烟尘控制区111.01平方公里,覆盖率达到99.67%。至2002年,市区共建设5个烟尘控制区,总面积达121.75平方公里,覆盖率为100%,达标率100%。
  推广清洁能源 1997年5月,市政府印发《关于控制燃用和经营原煤的通告》,规定市区内一切单位新上(含改建、扩建)2吨/时以下的锅炉和茶水炉,必须使用气、油、电、型煤等清洁能源;新上的大灶,必须使用气、油、电等清洁能源;已安装使用2吨/时以下燃用原煤的各种锅炉和茶水炉及燃煤大灶必须限期改用清洁能源;市区内居民现有炉灶一律改用清洁能源;市区2吨/时以上(含2吨/时)燃用原煤的锅炉,限于9月前改用型煤或其他清洁能源;全市风景名胜区、重点旅游区范围内,自6月起禁止使用2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大灶,必须使用清洁能源;禁止一切单位销售和使用含硫量大于1.5%和灰分高于27%的各种煤炭;自1998年10月起,市区内严禁煤炭经营单位向城市居民供应原煤,在市区6吨/时以下锅炉中推广使用炉前成型机。1999年11月9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区经营和燃用低硫低灰粉煤炭的通告》,规定在芝罘区范围内必须经营、销售和燃用含硫量小于0.6%、灰粉小于15%的煤炭;其他四区必须经营、销售和燃用含硫量小于1%、灰粉小于15%的煤炭。
  集中供热供气 1979年,烟台市区划分为9个片,实行联片集中供热、热电联产。同年,烟台印染厂片一期工程投产运行。1982年、1983年和1986年,先后建成二化工、印染厂、罐头厂热电站,形成19个工业企业集中供热网络和合成革10万平方米家属楼集中供热区。1988年,又建成面积为26万平方米的市直机关集中供热区。结合民生小区改造开发,建成全市第一个20万平方米的居民集中供热小区。翌年,芝罘区增加供热面积3万平方米。至“七五”末,芝罘区大气中二氧化硫均值由“六五”期间年均值0.1毫克/立方米,降为0.087毫克/立方米;总悬浮物颗粒由0.42毫克/立方米降为0.288毫克/立方米。
  1994年4月,烟台市“500供热”工程正式启动,年内实现集中供热40万平方米。2000年,“500供热”二期工程新建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并网200万平方米。2001年,新增集中供热站17座,新增集中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建设了西环网、南郊网及各换热站与主管线连接的支管线,启动建设西郊工业蒸汽网。2002年,全市除栖霞、长岛、海阳外,其他县市区均实行集中供热。市区“500供热”四期工程新增集中供热站11座,新增集中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总供热面积达到1444.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供热面积达1172.9万平方米。在5个月的集中供热期内,大气中首要污染可吸入颗粒物与二氧化硫年均均值符合功能区的标准。
  1973年,液化石油气开始被部分市民家庭使用。1986年12月8日,烟台市管道煤气工程开始动工建设,1990年5月点火投产,日供气能力805万立方米,为烟台轴承厂、烟台机床附件厂窑炉及市区3.3万余户居民供气,市区气化率由1985年的54%提高到70%。1995年,市区煤气用户达到6.7万余户,市区气化率达到99%。1996年6月28日,烟台市管道煤气公司日产10万立方米的液化气掺混贫煤气一期工程建成投产。至2002年,市区人工煤气供应量达3766万立方米,用户11.03万户,用气人口32.9万人,分别占市区总户数、总人口的19.7%和19.53%;液化石油气供应总量达2.53万吨,用户21.98万户,用气人口62.97万人,分别占市区总户数、总人口的36.66%和37.38%。
  水泥行业污染治理 至1982年,全区有社队小水泥厂(点)22个,各厂年产水泥5000~10000吨不等,生产过程中均没有粉尘防治设施。1989年,位于烟台市区的烟台水泥厂日排粉尘8万吨,下风向40米处粉尘浓度超国家标准70多倍。11月20日,烟台水泥厂按市政府决定停产。1988—1992年,全市投资1060万元安装除尘设施307台,年减少粉尘排放量10万吨。1997年,全市水泥生产企业31家,年产612.8万吨,主要分布在10个县市区。其中,龙口诸由观镇、蓬莱北沟镇、莱州沙河镇、海阳徐家店镇、栖霞中桥镇和臧家庄镇、莱阳古柳街道、芝罘区只楚镇、莱山区解甲庄镇等成为全市9个水泥生产密集区。各厂的生产设施多为8.8万吨机立窑,粉尘防治工艺以袋式除尘和静电除尘为主,辅以半干半湿法除尘,粉尘污染治理设施配备率60%以上。同年,有18条立窑生产线完成治理,削减粉尘约5.4万吨。位于市区只楚路年产水泥40万吨的人防水泥厂,由于长年不能有效治理水泥粉尘污染,1998年8月被市政府责令关停。1999年,市环保局对年生产能力4.4万吨以下的水泥生产线实施关停。至2002年,全市水泥生产企业44家,年产水泥958.22万吨,年排放粉尘近7万吨,仍是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
  芝罘区西部工业区大气污染防治 60年代,烟台市区西部工业区就成为大气污染严重的区域。至199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特别是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一直呈上升趋势。1976年,位于该区的烟台化工厂排放的二氧化硫尾气,曾污染厂区附近2个大队7个小队的果园、防风林和农作物,造成周围40公顷土地绝产,全厂职工患职业病者约占70%。1985—1996年,经市环保局协调处理的50起西郊信访案件中,90%以上为大气污染事件,污染赔偿款达370多万元。污染严重的企业主要有发电厂、黄海热电厂、合成革厂、冶炼厂、人防水泥厂、氯碱厂、管道煤气公司、化肥厂等。1987年,烟台市进行冶炼烟气回收技术攻关,至1988年底完成回收二氧化硫废气的治理工程,年减少排放二氧化硫4105吨,减排烟尘514.28吨。1990—1997年,对该区域的15个重点企业进行污染治理,总投资达2165万元。其中,烟台化工厂硫酸生产车间停产,烟台活性炭厂转产,烟台发电厂甲站机组停用2台锅炉,年累计减排烟尘、粉尘7600余吨,年减排二氧化硫5000余吨,削减氯化锌排放量300吨/年。新建项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投资达9823万元,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恶化速度减缓。1998年,烟台发电厂投资2000万元,将乙站机组两台水膜除尘器改造为静电除尘器,提高了除尘效率。至2002年,该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 1978年,烟台地区有机动车3万多辆,每年耗油30万吨左右,尾气污染尚未引起社会重视。1983年,全市机动车达6.03万辆。1986年增至12.4万辆,年排放有害物质6425吨。同年9月1日,烟台市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市环保局规定凡在芝罘区、福山区建成区内行驶的一切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凡新购或外地迁入需要在烟台市领取牌照的机动车,均需经所在县市区环境监测站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符合标准的发给《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凭证办理车辆行驶和驾驶牌证。自1986年起,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列入车辆年审项目。
  1987年,市环保局投资40多万元,统一购置机动车尾气检测仪器20多套,分发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在全市100多个检测点全面检测机动车尾气。至9月底,共检测机动车4.26万辆,建档4万余份,车辆经检测调试后达标率90%以上,年减少排放有害物质1500~3000吨。1989年,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联合在芝罘区、福山区、开发区各单位及个体户的货车和8座以上载客汽车上推广安装节油净化器。同年,市区2400多辆汽车安装节油净化器。1990年7月,市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的报告》,严格控制尾气污染。
  1998年5月15日,市环保局联合市贸易局、工商局和技术监督局在市区划定烟青一级公路西侧以轸八公路为界,以北区域为划定区(含轸八公路沿线和烟青一级公路回里以北沿线);烟青一级公路东侧以行政区域为界,自莱山、解甲庄、武宁、宁海、大窑镇以北为划定区,规定市区所有燃用汽油的机动车全部使用无铅汽油。在划定的区域内,各加油站点自9月1日起,一律不准经营含铅汽油。申请新建的加油站点,只许经营无铅汽油;已有的汽油经营单位和加油站点,于8月1日前办理经营无铅汽油变更手续。首次购进无铅汽油的经销单位,需向市技术监督局申请验收检验,产品合格后方可销售。5月22日,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进行限期治理。27日,市政府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我市实施汽车报废工作的意见》,对己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予以强制报废。
  2000年6月9日,市环保局、交通委、交警支队、建设局联合在市区南大街西郊上坡处、北海宾馆、依山山庄、福芝大酒店4个检测点同时对机动车(不含摩托车)排气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检测。6月20日,规定凡外埠曾用于出租的旧机动车,以及使用时间满3年的其他类旧机动车,一律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本市范围内因更新而淘汰的旧出租汽车和城市小公共汽车一律报废,不再办理转籍、过户登记;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期满报废;新增和更新城市公共汽车不再选用柴油发动机车型;对达到使用期限的摩托车实行报废;车辆各类检验中发现排气超标的,按规定予以处罚的同时,禁止上路行驶;采取限期治理措施后仍超标的,实行强制报废。7月10日,规定从8月1日起,在全市推广F2-21型汽柴油清净剂、BJ-001汽油清净剂和HY-S柴油清净剂,并规定各燃油经营单位自8月1日起,必须经营添加燃油清净剂的燃油。2002年11月13日,市政府推广双燃料汽车改装,改装出租车800辆。
  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 1998年8月,市政府印发《烟台市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饮食业大灶应设置抽排油烟和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用排放筒排放。同时规定申请兴办饮食业时,需首先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各地环保部门加大对油烟污染的查处力度,油烟污染严重的餐饮企业普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2000年6月27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环境整治有关问题的通告》,规定凡商住楼的网点一律不准经营餐饮等有油烟、烟尘的项目,餐饮业油烟污染引起的市民投诉逐年减少。
  第二节 水污染防治
  主要河流污染防治 大沽夹河水源地保护 大沽夹河是烟台市区的饮用水源地。1970年前各项指标均符合地面饮用水水质标准,之后流域水环境逐年恶化。至1976年,沿河厂矿企业每天向夹河排放废水达2万余吨。1978年栖霞造纸厂投产,大量未经处理的造纸黑液排入庵里水库,透明度从1.6米降到0.4米,仅勉强用于灌溉。1980年5月,烟台地区环境保护办公室与烟台市自来水公司联合对夹河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发现31个单位每天向夹河排放废水近4万吨,给水域造成严重污染。对此,烟台地区行署印发《关于保护夹河水质的紧急通知》,成立夹河水质保护领导小组,于9月3日召开会议,要求有关县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污染防治规划,对污染严重的单位,采取收费、罚款、停产治理等措施,加强防治。各污染单位成立由领导、技术人员和老工人相结合的污染防治小组,做好污染治理工作。同年11月,责令福山化肥厂进行停产治理,牟平县石家疃大队电镀厂停产。经过一个阶段的治理,夹河水质状况有所好转。1982年,位于福山斗余镇距外夹河约1公里的烟台味精厂仅投产2个月,就将其下游夹河10余公里的河段全部污染。1983—1984年,又连续2次发生严重的污染事件。至1984年底,整个流域直接或间接向夹河排放废水的企业增至67个,主要行业是采矿、选矿、电镀、造纸、食品、印染等,每年排放废水约800万吨,污染物总量3万余吨。其中电镀厂(点)28个,对厂(点)附近地下水和水源地造成严重污染,尤以门楼水库附近的权家电镀厂、解字崖电镀厂对水库威胁最大。1985年10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夹河水源保护的暂行规定》,将夹河流域划为水源保护区。根据规定,限期福山解字崖、权家、西北关、东北关、栾家疃、石井电镀厂及栖霞县香夼、石口子、南桥、巨夼电镀厂于年底停产,保护区内的其余电镀厂于1986年底前关停或转产;栖霞造纸厂限期1985年底停止草浆生产。1985年,牟平县停办姜格庄砂轮机厂电镀车间等5个电镀厂(点)。1986年,市政府印发《夹河流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同年6月与12月,市环保局联合有关部门先后两次对夹河流域所有厂矿企业贯彻《办法》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至年底,关停了流域内15家小电镀厂。其间,栖霞印染厂投资120万元的吸附曝气处理印染废水的设施建成运行。1987年11月,栖霞造纸厂关停制浆车间,烟台第二造纸厂转产。1988年始,凡新上耗水大、水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审批。同年,夹河流域的28个电镀厂先后全部关停,流域内水污染状况得到初步控制。至1989年,夹河流域综合整治共投入治污资金800多万元。经监测,门楼水库水质恢复和保持了饮用水标准;庵里水库水质好转,化学需氧量下降到8.82毫克/升,恢复到地面水三级标准。
  1990年6月,市环保局对夹河水环境功能区进行划分:宫家岛橡胶坝以下至入海口的河口区划为景观水域保护区,水质应符合GB3838-88V类标准和GB3097-82III类水质标准;宫家岛橡胶坝以南内外夹河干流地表水划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应符合GB3838.88III类标准;烟台四水厂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其取水口周围划为一级保护区,水质不得低于GB3838-88II类标准,并符合GB5749-85标准要求;门楼水库划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应达到GB3838-88III类标准;以自来水取水口为中心,分别向水域延伸1000米,向陆域延伸500米,划为门楼水库一级保护区,水质不得低于GB3838-88II类标准,并符合GB5749-85标准;庵里水库划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应达到GB-88III类标准;内外夹河支流划为准保护区,水质应保证二级保护区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1997年8月1日、3日和7日,栖霞桃村化肥厂年产4万吨尿素工程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试生产,连续发生3次氨液外溢事故,造成外夹河污染,老岚村河段出现死鱼、死鸭子现象,市环保局给予该企业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确定必须待环保部门对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2000年,市政府在黄务姜家疃建立污水泵站,将勤河废水排至莱山区污水处理厂,经处理后排入海中以解决勤河对夹河的污染。至2002年,勤河流域雨污分流工程主管网、支管网及20个排污的毛细管网一期工程按期竣工,勤河流域水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自1993年起,市环保等部门对夹河支流留疃河流域内的海阳郭城和高谷河流域内的蓬莱大柳行等地土法炼金违法行为进行取缔,减少汞和氰化物对夹河水源地的危害。
  至2002年,大沽夹河流域尚有排污企业24个(其中外夹河8个,内夹河16个),年排工业废水173.75万吨。经过治理基本做到达标排放。上游水质良好,符合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标准;下游个别断面水质略差,超标项目主要为有机类和氨氮。流域内的栖霞城区、沿岸村庄生活废水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和农药、化肥使用造成的农业面源污染,成为夹河水源地污染的主要因素。
  罗山河污染综合治理 罗山河位于招远市东北部。该流域是全国闻名的黄金产地,建有招远金矿、罗山金矿、罗峰金矿等国有、集体黄金矿山企业7家,村办企业14家。长期以来,众多金矿和选矿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废水均排入罗山河。80年代后期,黄金生产废水造成罗山河水质污染严重,该河被列为全省三大污染流域之一。1987年12月,国家计委立项用3—5年治理罗山河流域水污染,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实施了四项工程:1.人畜吃水工程。投资400万元,打井26眼,建蓄水坝2座,水塔11个,高位水池11个,机泵房22个,给水主管1.29万米,支管1.81万米,输电线6122米,动用土石方7.1万立方米,投入工日8.43万个,至1990年底22个单位6029户2.16万人吃上无污染的自来水。2.企业污水达标排放工程。投资950万元,完成治理项目47个,至1991年底流域内厂矿企业每年回收氰化钠194吨,铜40吨,锌4吨。3.污水综合处理厂工程。投资1300万元,1992年建成运行日处理污水8000吨的罗山河综合污水处理厂,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农田灌溉标准。4.道路改造工程。投资400万元,将招远金矿至县城的16.7公里的矿山公路铺成沥青路,1989年竣工,解决了道路扬尘污染问题。1990年始,市政府明令禁止该流域内新上任何有污染的企业,对流域内所有小冶炼厂、小氰化厂、小选矿点全部予以取缔。至2002年,各断面水质完全达到功能区标准。
  界河流域污染防治 界河位于招远市北半部,流域内分布有粉丝、黄金等众多企业。1998年和1999年,各断面水功能区达标率分别为33.3%和零,粉丝生产的废水成为界河水污染的主要因素。1998年,招远市政府印发《界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规定》,要求位于流域内的所有企业排放的各类工业废水,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流域内严禁新建“土小”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方可立项。1990年前,当地粉丝废水无法处理,部分储存用于农灌,多余的排放。90年代,生产企业实验从废水中提取粗蛋白,提取后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下降,但仍不达标。90年代后期,采用先提取粗蛋白,再进行“厌氧—好氧”生化法进行处理,废水治理效果明显。至2002年,流域内16家生产规模较大的粉丝生产企业,废水年排放量257.37万吨,其中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6437吨,河流各断面水质达标率100%。
  黄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 黄水河发源于栖霞,经蓬莱至龙口黄河营入海。1989年9月,龙口市黄水河流域污染综合整治工程动工。1990年2月,市政府印发《黄水河水源污染防治暂行规定》,提出具体防治措施。1991年8月,综合整治工程竣工,累计总投资469.88万元,其中污染企业点源治理投资219.88万元,完成点源治理项目4个,年削减流域废水排放量18.8万吨、污染物577吨;排污工程投资250万元,沿黄水河铺设主排污管道8600米,支排污管道6500米。流域内招远的选矿厂全部建设尾矿坝和废水设施,九曲村选矿厂投资80多万元建设了尾矿坝;蓬莱县第三化工厂投资120多万元建设了硫酸锰回收工程:栖霞县投资80多万元,进行技术改造和污染源治理。1990—1992年,龙口、招远、蓬莱、栖霞政府组织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对黄水河流域污染情况检查40多次,先后关停并转企业16家,取缔土氰化和汞碾子800多个。2002年,黄水河各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均为100%。
  五龙河流域水污染防治 莱阳市五龙河由富水河、清水河、蚬河、白龙河和墨水河汇流而成。1972年,海阳农药厂和化肥厂投产,污水排入富水河,造成富水河上游污染。1985年,海阳农药厂停止生产剧毒农药。1990年,海阳农药厂擅自生产氧化乐果,造成排污口以下10里河道严重污染,不同河段氧化乐果检出浓度超过国家地面水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761~1776倍,排污口下游2里处水样pH值为2.68,呈强酸性。海阳县政府责令海阳农药厂立即停止乐果农药生产。市环保局责令海阳农药厂立即停止氧化乐果扩建工程,罚款5万元。1991年,海阳农药厂强行扩建乐果生产线,年产量由1990年前的1000吨扩大到2500吨,废水排放量由1990年日排放10~12吨扩大到30~40吨,富水河污染急剧加重。海阳县政府停止了海阳农药厂乐果类产品的生产。
  1990年,莱阳市对五龙河流域进行水环境功能区划,龙门口水库和沐浴水库划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蚬河和清水河划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五龙河东关—电厂段划为工业用水保护区;电厂—崔疃段划为农业用水保护区:崔疃—河口段划为工业用水保护区;徐家店以上富水河段划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徐家店以下富水河段划为农业用水保护区,并规定了各保护区应达到的水质标准。
  1988—2002年,莱阳市投资1.05亿元,完成莱阳市毛巾厂、制药厂、莱阳动力机械厂、莱阳市造纸厂、山东龙大集团公司、北海食品公司、吉龙集团公司、巨力化肥有限公司、东方革业有限公司等38个废水治理工程。废水日处理能力2.68万吨,年削减化学需氧量1.56万吨,石油类20.5吨,氨氮470吨,硫化物325吨。
  2002年,莱阳市全面整顿硫酸软骨素生产行业,关闭污染严重企业20多家。莱阳市造纸厂投资2000万元,关停草浆生产线。莱阳市政府投资7000万元,建成日处理能力为4万吨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五龙河排入工业废水量841.6万吨,含化学需氧量3807吨,石油类24吨,氨氮117.5吨,与1988年相比,废水增加41万吨,化学需氧量减少3101吨,石油类减少3吨,氨氮减少50吨。蚬河东关大桥至邢格庄段化学需氧量平均值由15.62毫克/升下降为10.1毫克/升;清水河黄岸底、纪格庄测点COD平均值由17.3毫克/升下降为15.9毫克/升;白龙河小平水库化学需氧量平均值由20.33毫克/升下降为19.52毫克/升,均符合地面水III类水质标准;沐浴水库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蚬河下游(东关大桥至迟家疃)化学需氧量平均值由19.05毫克/升降为14.5毫克/升,符合Ⅳ类水质标准;富水河化学需氧量平均值由18.64毫克/升降为15.54毫克/升,符合地面水V类水质标准。白龙河下游东徐格庄测点化学需氧量平均值由81.9毫克/升降为39.4毫克/升,五龙河干流3个测点化学需氧量平均值由62.13毫克/升降为39.4毫克/升,五龙河水质明显好转。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船只与拆船厂点污染防治 70年代中期,烟台地区有机动渔船5000多只,年排油1000多吨。1976年,烟台港每天流入近5万吨工业废水和船舶压舱水。1978年5月23日至6月2日,地区环保办公室、省海上安全指挥部、地区水产局、烟台警备区、烟台海军基地、烟台港务局、烟台海运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烟台、龙口、蓬莱、长岛等6个港口及有关厂矿防治海域污染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各港口污染均比较严重,其中以油污染尤甚,主要原因是在港船只跑冒滴漏和任意排放压舱水所致。至80年代初期,近岸海域污染一直没有减轻。1983年8月17日,《人民日报》第八版刊载烟台市署名“群声”的文章《烟台海湾变成了大污池》,反映烟台市区近海海域的污染状况。
  1984年下半年,烟台陆续建拆船厂。烟台市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各拆船厂(点)控制污染,并协同港务监督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1986年始,烟台黄海拆船厂先后3次迁移厂址,避开风景旅游区、教育区,安装油水处理设施,购置1600米围油缆。1987年,全市10处拆船厂(点)均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环保经济责任制。至1988年,全市拒批87个重污染海岸建设项目,关停芝罘西口拆船厂等5个重污染企业,防止因拆船而造成的海水污染。
  排海污水治理 70年代初期,境内濒临的黄海、渤海近岸海域污染逐年加重,全区年排工业废水1亿立方米。1975—1979年,国家拨专款647.5万元,用于烟台制革厂、电镀厂、印染厂及福山造纸厂等30个企业的46个污染治理项目。80年代,全市排海污水有增无减。至1986年,市区每年4200万吨工业污水和生活用水通过9条自然河道由南向北流入芝罘湾和套子湾,其中化学耗氧性物质约3万吨,重金属、化学有害物质约92.45吨。1989年6月,在市区解放路北段与北马路交叉路口处建橡皮坝一座,拦截污水入北马路污水管道。9月1日工程竣工后,附近海域污染明显减轻。1987—1990年,市区投资1100万元,将7个电镀厂、2个造纸厂搬迁至西郊工业区,治理啤酒厂等44个污染大户,年减少排入芝罘湾化学需氧量1300吨、总悬浮颗粒物2840吨、重金属14.9吨。1991年3月,国家计委正式批准套子湾污水处理厂立项。10月,该项目被国家列为德国政府赠款项目。1994年5月,套子湾污水处理厂动工建设,至1998年10月建成投入运行,日处理污水能力25万吨。2002年,日处理能力4万吨的莱山区污水处理厂建成,莱山区和未能进入套子湾污水处理厂的芝罘区其余城市污水进入莱山区污水处理厂。
  1991—1995年,全市对抹直口湾、海庙后湾、庙岛湾先后进行综合治理,抹直口湾、海庙后湾海水水质由三级恢复到二级,庙岛湾海水水质达到一级标准。
  1995年,市环保部门对全市近岸海域环境实行区划监督管理,将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划为:海水增养殖区、盐田区、渔业增殖捕捞区,要求海水水质达到一类标准;海水浴场、风景旅游、生活疗养区,要求海水水质达到二类标准;港口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要求海水水质达到三类标准。同时,划出入海河口混合区、规划预留区和备择区。
  无磷洗涤用品推广 1999年3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区内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市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经销和使用无磷洗衣粉和无磷液体洗涤剂,鼓励开发生产无磷洗涤新产品,对新取得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可按国家和省税收政策予以减免税。市环保等有关部门对《通知》的实施情况多次检查,至2002年市区经销厂家全部经销无磷洗涤用品。
  工业废水污染防治 造纸行业污染治理 1978年,烟台地区有10个造纸厂,生产规模在5000吨左右,其中除招远造纸厂在1977年1月开始用亚氨法代替火碱法造纸外,其余均采用火碱法造纸,污染严重。1986年,烟台造纸厂为减轻污染,搬迁至夹河口东侧。至1995年,全市共有造纸企业(均为碱法制浆)8个,年制浆能力3.23万吨,废水排放量542.3 1万吨,化学需氧量2.4万吨,悬浮物1.05万吨,其中有6个企业采取了白水回收措施。1996年底,关闭了制浆能力小于5000吨的招远、莱州等5个小型造纸厂,只保留了龙口、牟平、海阳、莱阳4个制浆能力为2万吨以上的造纸厂,年减少工业废水排放量300万吨,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08万吨。
  1986年,龙口造纸总厂完成了蒸煮余热回收系统改造。1988年投资75万元,采用先进的同向流斜板沉淀白水回收技术,全部回收利用抄纸白水,同时进行残氯回收并采用水平袋式真空洗涤。1995年,该厂投资3300万元进行1760毫米长网多缸纸机生产线技术改造。1997年,投资1200万元,采用碱析木素物化法治理方案对制浆黑液及中段水进行治理。1999年,投资1200多万元,采用瑞典PURAC(普拉克)公司的生化治理方案,建成1座日处理能力1.5万立方米污水处理场,治理造纸废水。牟平、海阳、莱阳等地造纸厂均进行类似的治理。至2002年,全市造纸和纸制品企业42家,年排放废水总量近1700万吨,排放化学需氧量总量约6600吨,占全市工业企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47%。
  黄金行业污染治理 烟台市黄金工业主要集中在招远、莱州、蓬莱、牟平等县市区,产生的废水为氰化废水和选矿废水。70年代,由于在黄金资源丰富的地区乱采乱掘乱选现象较为普遍,废水治理工艺落后,致使当地水环境污染严重。1980年始,各地对“三乱”现象逐步清理整顿,对废水污染进行初步治理。但氰化提金工艺产生的含氰、重金属离子废水仍难以治理。1982年,招远金矿投资120万元引进了日本马尔斯泵,建成酸化回收氰化物装置,率先对氰化废水进行治理,处理后的废水中氰含量由每升上千毫克降到每升20多毫克,从尾矿坝渗沥后含氰量每升0.5毫克。招远北截金矿、罗山金矿、招远黄金冶炼厂、金翅岭金矿等采用类似方法处理含氰废水;金翅岭金矿还对酸化法处理的含氰废水加漂白粉进一步处理。处理后废水中的氰和金属离子含量尽管有所降低,但均难达到国家标准。90年代初,罗山、北截金矿率先开展湿法炼金技术攻关,罗山金矿和招远市环保局等单位科研人员开始研究氰化溶金废水提“杂”(银铜锌等金属)和零排放工艺。1998年,实验成功的“氰化溶金废水治理及应用”工艺获山东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二等奖。同期,招远黄金冶炼厂、金翅岭金矿的“氰化废水治理、多种元素选金”等攻关课题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其他县市区的选矿企业从1995年前后,开始研究应用治理氰化废水的新工艺。至90年代末,烟台市黄金行业含氰废水基本实现零排放。
  清洁生产 1992年,国家环保局确定烟台市为全国清洁生产试点城市,烟台市的清洁生产工作纳入世界银行技术援助B-4项目,先后在烟台海藻工业公司、烟台制革厂、牟平造锁厂、福山酿酒厂、蓬莱第二啤酒厂试点。1993年10月,国家环保局和联合国环境署工业与环境规划活动中心在烟台联合举办“烟台国际清洁生产研讨会”,市环保局拟定“烟台市清洁生产行动计划”,并在纺织、制革、机械、食品等行业进行清洁生产试点。2000年,烟台市把清洁生产作为完成“一控双达标”后的重点工作推进。2001年7月,市环保局与国家清洁生产中心联合举办清洁生产审核员培训班。至2002年,组织101家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其中20家为持续清洁生产单位。
  第三节 噪声污染防治
  1980—1985年,市区噪声值不断升高,被监测的6个功能区中,有5个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应功能区标准,平均等效声级最高超标13.9分贝。1986年,噪声超标率为66.7%。市环保局对全市风机生产厂、锅炉厂以及物资机电经营部门风机在生产、配套、销售等环节上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噪声超标的锅炉风机限期更换。至1987年,全市更换噪声超标风机141台,其中市区更换54台,风机噪声由90分贝以上降到85分贝以下。距居民区太近的锅炉房,还安装了消声器。
  1990年,开始在市区幸福河居民小区、东郊接待区、牟平养马岛东区和海阳县凤城镇西部建设噪声安静小区。市环保局通过对建成区全面噪声测试、对180个工业企业噪声普查和5400户居民调查,完成烟台市噪声达标功能区划,全市划分为7大类、26个噪声功能区、37条交通干线。至1991年,建成4个达标区,总面积8.9平方公里,达标区面积覆盖率11%。1992年3月,开始建设胜利路以东噪声达标区。
  进入90年代,交通干线噪声呈现逐年增加趋势。1998年5月14日,规定芝罘区滨海路以西,西炮台南路以东,芝罘屯路、北马路、海岸路以南,环山路、通世路、红旗路以北的区域及以上道路;福山区河滨路、县府街、南苑街;牟平区工商大街、正阳街、通海路、西关路;莱山区滨海路、迎春大街北段;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衡山路、长江路、五指山路、黄河路为机动车禁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同时规定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市区使用宣传车进行广播;严禁非法安装警报器,经批准安装警报器的车辆非执行重大或特别紧急任务,不准在市区使用警报器;机动车在非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使用喇叭时,音量必须控制在105分贝以内,每次按鸣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三次,不准使用喇叭唤人;机动车辆必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整车噪声符合国家《机动车允许噪声标准》(GB1495-79)的要求。
  1998年8月26日,市政府印发《烟台市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内一切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和个人,所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建筑单位应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作为招标内容,纳入工程承包合同。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必须按国家规定到环保部门办理《建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否则建设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开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到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在工程建设时,应当采取有效隔声防噪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噪声对周围区域的影响;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晚10点至早6点,禁止在医疗区、文教区、机关办公区、住宅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因生产工艺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持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报环保部门批准,再公告附近居民后方可施工。
  2000年6月27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环境整治有关问题的通告》,规定凡商住楼的网点,一律不准经营餐饮、卡拉OK等有噪声的项目。
  2002年,市区及全市的区域环境噪声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芝罘、蓬莱、龙口、莱阳、招远的功能区噪声昼夜等效升级出现超标现象;芝罘区的道路交通噪声超过国家标准。
  第四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烟台市固体废物以工业固体废物为主,有尾矿渣、粉煤灰、炉渣和煤矸石以及城市生活和建筑垃圾等。1981—1985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只统计尾矿渣,年排放量在293~320.7万吨之间,呈逐年上升趋势。“七五”期间,地方工业发展较快,固体废物产生量增至1821.77万吨。其中,工业固体废物1627.41万吨,占总量的89.3%;城区生活垃圾194.36万吨,占10.7%。1989年,龙口发电厂灰场粉煤灰外溢污染龙口林场林地,造成12.4公顷林木死亡,10.9公顷林地濒临绝产,龙口发电厂给予53万元的一次性赔偿。
  1991—1995年,全市固体废物产生量2489.7万吨,其中工业固体废物2293.3万吨,占总量的92.11%;城区生活垃圾196.4万吨,占7.89%。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量355.83万吨,处理率15.5%;处置量549.89万吨,处置率23.98%。城市生活垃圾清运率99%。
  1996—2000年,全市固体废物产生量2927.31万吨,其中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2235.33万吨。全市废弃物总量比“八五”期间增长17.57%。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方式不变,工业固体废物年处置量834.85万吨,处置率37.35%。全市城区产生生活垃圾171.68万吨,生活垃圾清运率100%,处理率100%。2001年,全市工业固体废弃物总产生量494.14万吨,比2000年减少78.03万吨,处理和利用率均为100%。产生垃圾199.69万吨,其中生活垃圾24.69万吨,处理率为99%;建筑垃圾175万吨,处理率100%。2002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总产量497.8万吨,处理率和利用率100%;产生垃圾259.8万吨,其中生活垃圾24.8万吨,建筑垃圾235万吨,处理率均为100%。
  1986年,篓子山垃圾处理厂建成,日处理4万吨。1996年该厂扩建,处理能力20万吨/日。2002年市政府投资1.45亿元,在开发区和蓬莱市交界处建成现代化、综合性的生活垃圾处理厂,10月投入使用,设计处理能力为1000吨/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2%。原篓子山生活垃圾场改为生活垃圾转运站,转运能力700吨/日,主要服务于芝罘区和莱山区。2002年,全市清运生活垃圾18万余吨,无害化处理垃圾21万吨。
  80年代起,城区生活垃圾中非降解塑料制品特别是塑料食品购物袋等,逐渐成为城市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1999年3月29日,市政府印发《关于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的通知》,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全市范围内销售非降解塑料购物袋、食品袋、包装袋、垃圾袋、餐盒餐具、饮料器皿;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单位必须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或纸制品;各级各部门不得再审批新建生产非降解塑料用品项目。至2002年,全市大、中型商场、超市全部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
  2002年,全市尚无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厂。能采用焚烧处理的单位,仅有烟台毓璜顶医院、烟台山医院等规模较大的医院;各中小医疗单位的医疗废物,有的混入生活垃圾中被一并填埋,有的流入不法商贩手中。
  90年代,垃圾入境现象时有发生。1996年2月4日,烟台商检局在龙口港发现韩国“九星”轮运载含有泥土杂质的废旧农用地膜600吨,按规定责令该批废物原轮退回。3月22日,香港恩利集团公司雇佣俄罗斯籍“拉弗耶特号”船运抵烟台港1.2万吨冷冻鱼类产品,其中159吨鱼类产品被油污染,烟台市环保局作出“被油污染的鱼类产品属于有害固体废物,不能在中国境内卸船”的决定。3月29日,该船按规定载废物驶离烟台港。
  第四章 环保工程
  第一节 环保目标责任制工程
  1988年,烟台市开始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工程。1988—1992年实施“538”系统工程,1993—1997年实施“CCP”系统工程,1998—2002年实施“IEQ”系统工程。每个工程实施过程中层层签订责任书,形成市、县、乡(镇)三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纵到底、横到边”的责任体系。每年年初,市政府依据本届政府责任制所确定的任务按比例分解到本年度,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制定环保工作计划。同时,建立每年年度考核,五年责任制期满总考核奖惩,市考县、县考乡、乡考村的考核奖惩机制,于每年第四季度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考核。“538”“CCP”“IEQ”环保工程实施期间,各届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在省政府组织的考核中名次均居全省前列。
  “538”系统工程 1988年,市政府为遏制全市污染加重的势头,制定具体的环境目标责任制“538”工程,即在本届市政府5年、县政府3年任期内,抓好控制大气和噪声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治理废水污染、加强固体废弃物监督管理及综合利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管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加强环境监测科研等8个方面的环保工作。该工程安排430多个厂矿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重点解决27个严重污染问题。1989年,全市实现环保投资1.4亿元,完成污染治理项目52个,市区和10个县市城区大气质量大多数保持在国家二级标准;全市12个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持国家地表水二级标准;近海海域水质90%以上符合国家一类海水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利用和处理率100%。1990年,“538”工程安排环保治理项目207个(实际完成216个),投入治理资金3321万元。至年底,全市建成“烟尘控制区”136平方公里,覆盖率94.7%;工业废水处理率66.7%,达标率62.6%;新增工业废气处理能力17.5亿立方米,年减少向大气排放各种有毒有害物质1991吨;建成安静小区4个,城市噪声达标区面积10平方公里。
  1991—1992年,“538”工程完成治理和建设项目196个,投资2.7亿元。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和古柳、龙口、凤城、养马岛等乡镇建成区全部建成烟尘控制区,总面积145.9平方公里,总覆盖率99.3%;11个城镇饮用水源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夹河、罗山河、庵里水库及抹直口湾等4个流域综合整治提前实现市政府的规划目标。全市形成年削减废水排放量1679万吨,削减化学需氧量5.05万吨的能力,环境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控制。在全国和全省创优活动中烟台市获4项全国先进、7项全省第一和先进。1993年4月,全省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烟台市第三次获总分第一。6月,烟台市环保局、莱州市环保局被国家环保局和人事部授予“全国环境保护先进单位”称号。
  “CCP”系统工程 1993年,市政府将重点污染治理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保护融为一体,制定实施1993—1997年“全面控制环境污染”系统工程(即“CCP”系统工程)。具体目标:1997年,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人口不断增加、城市规模扩大的情况下,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污染得到全面控制,全市总体环境质量基本稳定或优于1992年水平,城市环境质量和自然生态环境有一定改善。烟台市区、龙口、莱州3个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市区热化率达到40%以上,治理各类工业污染源175个,其中包括省控18个重点污染源;加强对11个重点水污染流域的综合整治;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包括自然保护区建设、农业生态建设和海洋环境保护。工程实施后,五年内全市投入环保资金31.11亿元,完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199个,搬迁关停污染企业148个,治理各类污染点源988个,综合治理7条河流、3个海湾、1个水库的水污染和6个区域的空气污染。其间,以造纸、酿酒、制革行业为突破口,加大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力度,关停8个造纸厂草浆车间,对现有的4个造纸厂也采取治污措施;原有13个白酒厂有10个停止酒精生产,其余3个完成治污工程,年削减废水排放量1200万吨、化学需氧量8万吨、工业粉尘9万吨。至1997年,《烟台市市长环境保护责任书》中确定的9项环境质量指标全部达到规定要求。其中,芝罘区建成区的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均值为0.241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年日均值为0.11毫克/立方米;城市地表水高锰酸盐指数为3.42毫克/升,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99.4%,夹河大桥监测断面地表水化学需氧量平均值为13.3毫克/升;芝罘湾海域海水高锰酸盐指数为1.84毫克/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6.1分贝,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为69.6分贝,建设生态试点24个。《烟台市市长环境保护责任书》中确定的8项污染控制指标全部达到规定要求:市区工业废水排放量为3040万吨,工业废水化学耗氧量排放量为1.47万吨,辖区向夹河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化学耗氧量为1.11万吨;市区废气排放量148.89亿标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量为4.12万吨,烟尘排放量为6497吨;工业固体废物堆存量为74.34吨;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61%。
  “IEQ”系统工程 1998年,市政府制定实施1998—2002年“环境质量体系工程”(即“IEQ”系统工程)。具体目标:至2002年,所有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全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政府规定的指标以内,城市环境质量和部分流域区域、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等进一步好转,全市总体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该工程以水和大气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抓好大沽夹河污染治理等3项重点工程;综合整治黄水河、五龙河等5个流域;加强莱州湾、龙口湾等6个海湾的水质保护;综合治理芝罘区西部工业区、龙口诸由观、蓬莱北沟等8个区域的大气污染。
  2002年,市政府制定《烟台市区生态建设与保护规划》,提出构筑生态城市基本框架的近期目标和建设生态城市的长远目标,实施“2265”配套工程: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分别创建生态工业园区和国家级示范区;加强夹河生态景观带和滨海生态景观带的综合整治;建设连接沟通烟台市区的烟威路、机场路、观海路、绕城高速路、疏港路、五区连接路等6条绿色通廊,新增绿地120万平方米;开展门楼水库特殊生态功能区及昆嵛山、千里岩、艾山、崆峒岛等5个自然保护区为重点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区的规划和建设。同年,全市拥有各级自然保护区12处,总面积1156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区覆盖率8.26%,建成秸秆还田、秸秆汽化综合利用示范点26个。退耕还林2906公顷,封山育林1.23万公顷。
  2002年,全市7项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中,化学需氧量为5.8万吨,石油类15.9万吨,汞、镉、铅等有毒污染物1.3吨,二氧化硫9.6万吨,烟尘1.9万吨,工业粉尘6.8万吨,均控制在规定指标内。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75%,回用率21.5%;城市集中供热率73.6%,气化率99.2%;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8.5%:全市饮用水质达标率100%;主要河流和近岸海域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夹河、辛安河、黄水河和芝罘湾、套子湾、海庙后湾、抹直口湾等海域水质得到较大改善;市区及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符合二级标准,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为0.078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年均值为0.043毫克/立方米,二氧化氮年均值为0.025毫克/立方米;市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4.3分贝,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节 “一控双达标”工程
  1999年初,市政府确定实施“一控双达标”工程,即市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标准,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至2000年底,市区实现“一控双达标”。
  市区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 废水达标排放 1998年,市区共有工业废水排放企业185家,废水排放总量3079万吨,经处理的工业废水排放量1856.56万吨,处理率为60.3%;达标排放企业144个,达标率69.38%。其中,市属企业和牟平区企业废水排放量占整个市区的79%。超标排放企业主要集中在食品加工、化学、造纸、纺织和金属制品等行业,超标污染物主要是化学需氧量、氰化物和重金属。1999年,市环保局对41家废水排放不达标企业进行限期治理,企业投入治理资金2966.2万元。31家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稳定达标排放,削减化学需氧量5857吨,铅4.972吨,石油类5.69吨,六价铬0.118吨,砷0.543吨,氰化物0.14吨。5家不能按期治理的企业停产治理,另有自然倒闭企业3家,拆迁企业1家,关闭企业1家,削减化学需氧量1071吨,六价铬0.0056吨。市区新增工业废水污染企业3家,废水全部达标排放。
  废气达标排放 1998年,市区共有工业废气排放企业299家,其中排放达标企业241家,不达标58家。在用的工业锅炉309台,工业窑炉79台,油炉14台,废气排放达标的320台,不达标的82台,工业废气排放量252.99亿标立方米,废气排放达标率为41.56%。1999年,市环保局对58家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其中3家企业停产治理,关闭2家企业;其余企业共投入治理资金1200多万元,采用湿法、水漠消烟除尘或采用燃烧低硫低灰粉煤炭等措施,对排烟排尘设施改造处理,年消减二氧化硫近1.2万吨,减排烟尘3100多吨。其中,投资936.5万元治理燃煤锅炉46家,年削减二氧化硫1.07万吨,减排烟尘2338.89吨;投资80万元治理窑炉12家,年减排二氧化硫23.52吨,烟尘54.82吨;投资353万元治理水泥生产企业5家,年削减二氧化硫1242.7吨,粉尘816吨。“500热力网”范围内停用41台取暖锅炉,年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335.2吨,减排烟尘排放量22.68吨。1999年,市区62家企业自然停产、破产倒闭、搬迁拆除或关停,年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242吨,减排烟尘100吨和粉尘2250吨。至年底市区工业废气污染源全部达标排放。
  环境功能区达标 水环境功能区达标 市区水环境功能区包括渔业用水、景观用水和饮用水源3个功能区。1998年,功能区内12个监测点位数据达标率均为100%。其中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99.37%,0.63%不达标。主因是芝罘区勤河流域工业、生活废水和福山区3号、4号河废水直接流入夹河水源地。至1999年底,莱山区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福山区3号、4号河截流未完工,饮用水源地水质不达标。
  空气环境功能区达标 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共设5个监测点:1个点位执行环境空气三级标准,属三类区;4个点位执行二级标准,属二类区。1998年,芝罘轴承厂点位不达标,其他4个点位达标,达标率为80%。不达标点位超标污染物为二氧化硫和总悬浮物颗粒,主要是该测点附近市政作业频繁,大量土建工程形成扬尘;芝罘区内锅炉多、燃煤量大、煤炭硫和灰粉含量高。1999年,通过推广低硫煤、推行清洁能源、治理重点污染企业、对烟尘控制区和施工现场严格管理、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等措施,原污染区的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同年,三类区点位总悬浮物年均值为0.278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年均值为0.078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年均值为0.04毫克/立方米,符合三级标准;其他二类区的4个点位符合二级标准。
  第三节 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1997年8月,市政府依据国家环保局《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通知》要求,确定于1998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年初,市委、市政府将“创城”活动列为本年度工作要点和26件大事之一。4月8日,烟台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成立。4月21日,市政府印发《烟台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24日,市政府召开全市“创城”动员大会,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6月,“创城”工作全面启动。8月29—30日,山东省预验收组到烟台严格检查“创城”工作后,上报推荐烟台市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9月23—24日,国家环保总局调研考察组对烟台调研和考察后认为,烟台市的环境状况基本达到国家考核的27项创建指标,具备申请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条件,同意报总局考核验收。10月,市政府组成市容环境综合整治10个工作小组,对各项“创城”指标深入落实,迎接国家总局考核验收。11月3日—6日,国家环保总局考核组对烟台市全面考核验收,认为烟台市各项考核指标基本符合国家标准,同意推荐烟台市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并报国家环保总局进行审定。1998年12月10日,烟台市被国家环保总局授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1998年、2002年,莱州、招远两市先后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第五章 环保执法
  第一节 执法规范化建设
  1990年7月—9月,市环保局与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在全市环保系统开展行政复议、应诉试点工作。2001年始,全市环保系统推行环保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至2002年,全市环保系统建立起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归口负责,执法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的执法责任制,明确有关科室(单位)的执法权限、有关领导的审批权限以及领导、科室(单位)和执法人员三个层次的行政执法责任。同时,对环保部门承担的法定行政执法职责进行细化,先后在行政处罚、听证、复议、强制执行、应诉、赔偿、现场监察、限期治理、建设项目环境审批、排污申报、排污收费等13个方面制定工作程序,将行政执法文书从30份调整为19份。
  2001年,市环保局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全面清理,确定保留的审批事项15项。其中批准事项7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批准、排污许可证批准、危险固体废物经营许可证批准、几种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批准、夜间建筑施工批准和设置入海排污口批准。审核事项2项:申请进口废物审核和申请丙级污染防治工程设计证书初审。备案事项6项:煤炭静音企业经营资格的环保备案、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质量体系认证单位备案、进口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备案、超标准向水体排污单位的治理规划备案、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备案和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备案。2002年4月,15项行政审批事项进入市行政审批中心集中办理。
  第二节 集中执法行动
  2001年5月—10月,市环保局、林业局、监察局、公安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在全市范围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全市出动执法人员1万多人次,现场检查4500厂次,查出各类环境违法行为480件,42个单位限期治理,105个单位受到经济处罚,52个单位停产治理,44个单位受到警告处分,1名责任人员被行政拘留。2002年5月—9月,全市继续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出动执法人员2000多人次,依法检查870多个单位,60多个单位受到行政处罚。
  第三节 污染事故处理
  “六五”期间,全市发生污染事故102起,赔款总额247.98万元,罚款总额11.37万元。
  “七五”期间,全市共发生污染事故85起。其中因废水造成的污染事故42起,废气造成的32起,固体废物造成的4起,噪声造成的3起,其他原因造成的4起。污染事故赔款总额208.19万元,罚款总额73.43万元。较大污染事故:1990年初,莱州、招远辖区边界上的两个氟石矿的选矿废水流入下游白云洞水库,导致水库中的六价铬浓度高达0.65毫克/升,超过地面水三级标准10多倍,导致库水无法利用,水库中放养的5000公斤淡水鱼无法食用。事故发生后,当地环保部门责令两矿停产治理、作损失赔偿。1990年8月,胶莱河上游的新河水闸放水740万立方米,污水中化学需氧量含量超过地面水三级标准14倍,酚超标14倍,汞超标3倍,下游莱州市的2000公顷对虾养殖场的对虾大量死亡,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2500多万元。事故发生后,省政府协调青岛市和烟台市政府,使相关问题得到协商解决。
  “八五”期间,全市发生污染事故84起,平均每年17起,多属小事故。其中,废水原因引发的污染事故有29起,废气造成的35起,固体废物造成的5起,噪声造成的15起,其他原因造成的1起。污染事故赔款总额188.64万元,罚款总额31.98万元。较大污染事故:1992年4月,海阳染织公司印染废水污染附近村庄的饮用水,对下游对虾养殖及滩涂养殖造成严重威胁,停产治理。1993年,龙口市助剂厂污染兰高镇柳家村、四平村、迮家村的地下水和大气环境,被责令限期搬迁,赔偿损失。1995年,龙口市梁家煤矿因选址不当,噪声及粉尘污染中村镇北皂前村环境,被限期治理,赔偿损失。
  “九五”期间,全市发生污染事故50起。事故类型属于水污染的17起,属于大气污染的32起,属于固体废物污染的1起,污染事故经济损失312.1万元。赔款161.1万元,罚款20.6万元,事故处理率100%,处结率98%以上。污染事故起数和经济赔偿额较前5年分别下降40%和14.6%。污染事故发生的环境要素有从水向气转移的趋势。发生的主要污染事故有:1996年,莱州市发电厂烟筒排放的烟气超标,致莱州镇西关村所属福禄山果园的4654株果树不同程度受害,经济损失20多万元。1997年,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焙烧车间生产异常,二氧化硫尾气排放浓度过高,致附近苹果、葡萄园大面积受损,被罚款2万元。1998年,海阳市大辛家镇鱼粉厂生产过程中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冷家庄附近海域,致该海域内养殖的文蛤大面积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多万元,事后该厂被停产。1999年,烟台氯碱厂氯气散漏,造成周围果园、菜园农作物大面积死亡或落叶,产量下降,被罚款5万元。
  2001—2002年,全市未发生较大污染事故。
  第四节 信访受理
  “六五”期间,全市涉及环境污染的人民来访来信1167件次,呈逐年增加趋势。
  “七五”期间,市环保部门收到人民来信1683封,平均每年337封;接待人民来访1430人次,平均每年368人次;来信来访中属于大气污染方面的约占50%,且逐年递增。
  “八五”期间,共收到人民来信3121封,平均每年624封;共接待人民来访1775人次,平均每年355人次。人民来信中,属于大气污染方面的有1546封,固体废物方面的45封,噪声方面的有330封。所接待的来访者中,反映大气污染方面的663人次,水污染方面的815人次,固体废物方面77人次,噪声方面242人次。从各年度来信情况看,固体废物方面和噪声方面相对要少,大气污染方面有逐年递增的趋势。从各年度来访情况看,水污染方面来访人数相对多。
  “九五”期间,全市受理人民来信、来访、来电9455件,人大议案、政协提案357件,处理率100%,处结率在95%以上,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处理的满意率为100%。在所有来信来访中大气污染方面的最多,噪声污染方面的次之。90年代末,涉及噪声和大气污染的信访比重明显上升,两项合计占信访案件总数的79%。
  2001年,全市受理环境信访案件3375件,其中信件、电话2820件,来访555批、1248人次,处理率99%,处结率95%;来信来电中反映水环境、大气、固体废物及噪声污染,涉及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的增加,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成投诉重点。
  2002年,全市受理环境信访案件2998件,其中来信、来电2629件,来访369批、707人次,处理率100%,处结率96%。信访案件中反映水污染的736件,大气污染的1329件,噪声污染的773件,固体废物污染的120件。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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