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城市建设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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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1398
颗粒名称: 第七章 城市建设管理
分类号: F299.275.2
页数: 4
页码: 124-12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烟台市城市建设管理,其中包含公用事业管理、住宅建设管理、环境综合整治管理情况。
关键词: 烟台市 城市建设 建设管理

内容

第一节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
  市政设施管理 1984年6月,市政府印发《烟台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市政建设局负责管理全市市政设施,市城管处、城管监察大队及市政工程养管处具体承担市政设施管理、维护职责。1989年1月,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从市建委析出,成为主管市政公用事业的独立职能部门;市建委所辖市政工程公司主要承担市区道路、桥涵、路灯、排水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和养护等。2001年5月,市政养管处成立,负责市政设施维护及市区第一海水浴场管理。2000—2002年,市政府先后制定《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等,进一步明确各种市政设施的管理部门和实施办法。
  城市节水管理 1985年7月,烟台市节水办公室成立,实行城市自来水一水多用、循环用水和工业定额计划用水办法,城市用水的增长速度明显减缓。至1987年,市区用水重复利用率56%,年节水836万吨。
  1989年,市区地表水在汛期水量锐减,自来水供水量为需水量的50%、供水能力的1/3。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号召市民节约用水。各企事业单位均按产值或实际用水量落实用水指标,居民按每人每月1.5立方米限量用水,各行业推广节水设备、新工艺,实施闭路循环用水、利用中水和污水净化技术。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71%,生活用水取消包费制,年节水1596万吨,其中工业节水866.5万吨。烟台市被评为全省节水先进城市。
  自1990年起,市区67眼自备水井全部装表收费,实行计划用水,居民区推行一户一表,按时入户抄表,年节水1938万吨。2000年,由于旱情严重,人均月用水控制在1.5吨以下,建筑施工、洗浴、洗车及园林绿化等,一律禁止使用自来水,改用外地水或坑道水。2001年5月,市政府作出规定,对不符合节水规定的工程项目,规划与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开工和验收手续。市区有21个符合使用中水回用设施的单位与市节水办公室签订责任状,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80%,万元产值用水量降至6吨,海水利用量480万吨,市区日用水量由年均20万吨左右减少到12万吨,年节水3000万吨。
  2002年,全市严格执行“多用地表水,少用地下水”的规定,年减少地下水开采量1700万吨,市区先后有16个企业安装中水回用设施,年使用中水200万吨。推广节水器具11万套(其中居民户9万套),海水利用量增加到540万吨。市区节水1910万吨,有13个单位获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
  园林绿化管理 1977年9月,市园林管理所改称园林管理处,主要负责市区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1978年4月,按照“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社员个人种植树木归社员所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护林组织、制度,开展封山育林。1981年始,全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至80年代中期,市区周围群山上出现以黑松、赤松等常绿树为主,针、阔叶林木混杂、四季常青的绿化景观。
  1984年6月,市政府制定《烟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绿地,城市居民都要义务植树(年植树3~5株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等),并将“绿化”确定为“门前三包”内容。1990年2月、1992年12月和1995年2月,市政府先后印发全民义务植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和城市绿化管理施行办法等文件。2002年,市园林处增设3个绿化管理队,按照“划定区域,经费包干”的原则,分别承担部分城市绿化养护任务。
  客运出租管理 1978年,城市公交与客运出租均属城市建设局管理。1984年,客运出租划归交通部门管理。1993年上半年,市运管处对市区客运出租车实行集约化管理,成立出租公司,让个体业户挂靠,实行委托代理经营,自愿成立出租运输联合体;根据地域及待租站点成立出租联队,负责人受主管部门管理。8月,市交通委冻结市区出租车审批,实行总量控制。1994年,市运管处规定,出租车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培训,持证上岗。同年,结合车辆年审,清理擅自易主的经营车辆,实行“经营证”管理制度。1996年5月始,市区出租车及驾驶员统一座套、服装。翌年,实行单车单人分制考核,每年低于85分者,不予办理雇佣手续、车辆缓审或重新参加培训、考核。1993—2002年,出租司机拾金(物)不昧折合人民币2000多万元。1997年11月,烟台市客运出租业获交通部“全国客运出租汽车文明行业”称号。
  第二节 城市住宅建设管理
  产权产籍管理 1976年底,市区公有住宅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改为房管部门与产权单位分别管理。各单位自建房,须报房管部门进行产权登记。1981年,根据《烟台市房产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1983年,成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等5个部门联合组成的“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对市区东山、向阳等5个街道辖区内1958—1966年间被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3243户私房主逐个调查核实,确认落实的私房主1976户。8月普查结束,重新换发或补发房产证。
  1984年12月,根据市政府《城市房产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直管公房实行使用证制度,单位自管房领取产权证,私人房产由政府有关部门颁证确权,房主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房产暂由房管部门代管。1989年4月,根据《烟台市私房管理暂行办法》,对私房产权登记、变更及租赁等提出明确要求。1995年始,全市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1997年10月,市房管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加强直管公房管理,制止利用国企改革之机,将国有工商企业经营用房一次性注入企业充实资本金,严禁将直管公房无偿划转给改制企业。1998年1月,启用建设部统一制作、注册编号的“房屋所有权证”。至2002年,市区(城市五区)房屋权属登记3.36万件,总建筑面积333.4万平方米。
  租金管理 1978年前,城市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实行低租金加住房补贴政策。1978年,市区职工住房分1~5个等级,一等房每平方米0.09元、二等房0.08元,依次递减,职工支出部分仅占所交房租的4.2%。1949—1985年,房租收入累计754万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建房屋总投资的16.52%。
  1988年11月,房改后首次调租。1995年,市房管局采取“分等计租”办法,按住宅结构、质量分5个基本计算等级,按地段、朝向、楼层及内部设施等确定每套住宅实际租金,取消了单位原给予职工工资23.5%的住房补贴和原交财政统筹的41.4%部分。1997—1999年,市区住宅在房改过程中连续3年全面调租。1999年,市区1~5等住宅每平方米租金分别为3.3元、2.5元、2.12元、1.5元和1元。该租金标准直至2002年未变。
  1987—2002年,全市直管公房租金累计2.76亿元。1999年起,开始房改售房,产权由公变私,年租金逐年减少。至2002年降为1100万元。
  住宅拆迁管理 1979年,市区拆迁住宅房由建设单位就地或异地建房安置,自行躲迁由建设单位付给躲迁费。1981年,征用私人房价格全面上调,1~4等房以不超过44元、35元、25元和14元标准进行补偿,5等房酌情补偿,征用农房每间按500元以下计算补偿。1982年3月与1984年12月,市政府先后制定《城市房屋拆迁办法》和《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规定安置住房以原住公房间数为准,确需增加的由拆迁户职工单位投资;对原住私人房的安置,以人口和子女性别、年龄为准。1985年1月,市房管局成立房屋拆迁仲裁小组,凡拆迁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其调处后下达仲裁决定。1987年8月,《烟台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实施,变以前对搬迁户实行的无偿回迁为有偿回迁。配合房改试点,自1989年8月起,全面调整征购住宅价格,1~4等房每平方米为120~40元,5等酌情补偿。同时,增加自行躲迁住房补助(150元/间·人)和搬家费(100元)。10月,烟台市城市拆迁安置办公室成立。1990年12月,市房管局增设房屋拆迁管理科。至1993年,市建委与市房管局下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共设立5个拆迁安置办公室。1991年、1992年、1995年与2001年,市政府先后4次制定城市住宅拆迁、安置规定,增加“拆迁委托费”“停产停业补助费”等项目,调整不同结构房屋的评估与拆迁标准,允许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住宅所有人协商确定以货币或房屋方式补偿。2001年3月,根据《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确定的货币补偿构成价格标准:芝罘区区位地价1~5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为950元,最低为150元;房屋重置价按钢混、砖混、砖木和简易结构分别计算,每平方米最高800元,最低210元。
  1996年前,市区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3.9万平方米,其中住宅拆迁12.87万平方米,占房屋拆迁总面积的92.59%。1997—2002年,拆迁房屋建筑面积71.99万平方米,其中住宅拆迁68.47万平方米,占95.11%。2002年,货币补偿户达到28.9%。
  住房置业担保 2001年10月,市政府制定《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2年1月,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成立,负责市区城镇居民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业务,并在牟平区、福山区、莱山区及开发区设立办事处。至年底,共为1422户市民提供购房贷款担保,贷款额2.03亿元。
  物业管理 1989年7月,市区成立民生住宅小区管理服务处。市府街、华茂、祥和、厚安、奇山等住宅小区及港务局等大型企业职工住宅区,相继成立小区物业管理处。小区综合管理费按每人每年6元收取,小区内公用房屋统管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人每月0.1元收取。
  1998年,先后制定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及收费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物业管理逐步走上正轨。2001年起,全市实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资质审查。
  至2002年,全市共有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233个,建筑面积累计2868万平方米。其中,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197个,物业管理面积2200万平方米。全市获资质证书的物业企业157家,从业6700余人,物业管理用房2.9万平方米、商业用房2.7万平方米,专用车124辆。全市共有25个住宅小区、7个大厦工业园获省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称号,烟台开发区“黄海别墅”小区获国家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称号。
  第三节 环境综合整治
  1984年7月,烟台市城市管理监督队成立,定员100人。在市区实行以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为内容的“门前三包”责任制,与1621个单位签订责任状,对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实行全面管理。至1988年,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及开发区等先后设立城市管理办公室。1990年12月,芝罘区组建两个监察中队,对市区实行包干管理。市园林、市政、环卫、自来水等专业监察队伍也相继建立。1993年,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城市建成区大部分管理任务下放芝罘区各街道所属城管所,市政各单位专业监察队伍撤销,统一组建城建监察大队,负责对芝罘区内除规划、港口、管道煤气以外的城建监察工作。2002年4月,市城管局增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牌子,负责芝罘、莱山区内的城管执法和广场、停车场、风景区及海水浴场等公共场所的执法管理。福山区、牟平区与开发区先后成立城管执法大队。
  执法管理 1986年,烟台市围绕“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开展大规模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活动。1993年,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有关规定,市区19条主干道和海岸路等6个重点部位实行城管人员挂牌执勤、亮证纠察。1993—1997年,借中韩贸易洽谈会、“国家卫生城”复查和“齐鲁杯”活动,以及承办东亚运动会、第二届APEC博览会之机,加大主干道两侧、城市门景和居民生活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完善照明、路牌、绿化等道路配备设施,清理乱贴乱画、乱设摊点、违章建筑,治理污水外溢、运输车撒漏、雨季流黄水等。1998年,根据《烟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建委、公安、工商、规划、环保等部门联合执法,规范市区装饰灯光和户外广告,拆除违章建筑20多万平方米。
  1999年,烟台市城建监察支队成立,采取分区、划片、包路、责任到人的执法模式,加强城市执法管理。2000年,城市排水、城市供水、集中供热等管理办法相继制定,烟台市成为全国第二批综合执法试点城市。2002年4月,市城管局等部门行使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规划、环保、市政公共事业、工商管理及交通等8个方面、62项行政处罚权。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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