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住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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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139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住房制度改革
分类号: F299.275.2
页数: 2
页码: 121-12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烟台市在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同时,市区及各县市普遍实施住房供应体系改革。主要是逐步实行“双轨制”,即建立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提供商品房,实行市场价;对高收入之外的中低收入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先后提供解困房、安居工程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价格从优。
关键词: 烟台市 住房制度 制度改革

内容

1987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烟台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在全国率先制定,并于8月1正式实施。住房改革试行方案的内容是:1.提租发券。通过发券代替发放人民币,将租金标准提高到准成本租金1.28元/平方米。通过房租收回住房券,且发给住公房职工的住房券,原则上发券总额等于新增加的租金总额。2.实行空转。对改革后租用新建住宅和购买公有住宅的职工,均由所在单位按统一发券系数发人民币,并代扣租金(如交租有余,进入个人购建房基金)和归还银行贷款。资金来源,属企业单位的进入成本,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列入经费支出。3.实行减免补助。对于发给的住房券全部交租后,仍要在原负担租金基础上增加较多支出的家庭,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增支部分给予适当减免补助。4.出售公有住宅部分产权。同年10月22—25日,烟台市举办房改后第一次市区住宅交易调换大会,3天半时间共向个人出售公房45套,调换住房142套,办理私房交易52套。
  1988年5月26日,市政府制定《烟台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在进一步完善、深化市区房改的同时,把住房制度改革分期分批在全市范围推开。同年底,烟台市房改后的第一个实验小区——民生小区实现当年改造,当年竣工,优良工程率达53%以上,除安置回迁户外,有500多套住宅作为商品房出售。住房制度改革在烟台市初见成效,在全省、全国产生巨大影响。随着房改方案实施,职工家庭房租支出由此前占家庭基本工资收入的1.4%左右,增长到20%左右,调动了职工的个人购房积极性。同年,个人购房达400多户,市区房改进入实转阶段。1991年,全市确权发证工作基本结束,产权产籍管理符合部颁标准。至1993年,累计出售住宅1.65万套,总建筑面积98.7万平方米,回收资金4.7亿元。
  1995年10月,《烟台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9个配套文件出台,规定:1.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纳住房公积金。2.推行租金改革,逐步提高公房租金。公房租金按上年职工家庭平均收入的比例确定,取消1987年房改时23.5%的住房补贴,租金逐年提高,到2000年,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同时规定住房标准,实行超标加租的政策。3.加快公有住房出售。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新区为1277.4元/平方米,旧城改造区为2200元/平方米,按不同家庭收入,对出售公房分别实行817.5元/平方米的成本价和513.8元/平方米的标准价。扩大公有住宅出售范围,按自愿的原则向职工出售,对无力购买成本价格(全产权)的家庭实行标准价(部分产权)作为过渡。对1987年购买公房的职工,仍享受原方案所规定的权益,也可按本方案规定的价格补交房价款及住房补贴后,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对1993年1月1日之后,按原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一律按规定政策重新计算实际售价,明确权属权益。4.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实施“安居工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着力完善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体系,面向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在住房分配上,实行有偿分配公有住房,新分配的住房,均采取收取租赁保证金的方法。
  1996年,全市坚持“分步实施,小步快走”的提租原则,加快租金改革力度。全市租金标准达到0.7~0.9元/平方米,公房租金占职工家庭收入的6%,公房租金、售房价格日趋接近成本租金和售房成本。
  1998年8月31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改住房福利性实物分配方式为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即改单位为职工建房、买房、分房为单位按职工工资的一定基数逐月随工资发放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的专项住房储金,是职工个人购房、建房和租房的主要资金来源,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基数,企业不计入社会养老、失业保险统筹基数。自10月起,市区每月按职工工资基数的20%发放“住房补贴”,以此作为职工购房或租房主要资金来源。自1999年1月起,1~5等房月租金平均为2.08元/平方米;售房价格均按成本价(991元/平方米)执行,不再执行“工龄折扣”;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由职工按7项成本因素或3%以下的利润构成购买。同时,提出采取“统建统管”方式建设职工普通住房和经济适用房,逐步开放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市场。10月1日,市区在全省率先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市直单位发放率50%。
  1999年12月2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规定自2000年1月起,市中心区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比例由原工资基数的2%调整为25%。对1998年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未去世的职工,按工龄、职务、住房面积标准发放“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凡1995年以前房改购房的职工家庭,无论原购房产权性质如何,均需按1998年房改政策将原产权理顺到成本价;公房出售取消标准价,均按成本价(991元/平方米)执行,各项售房政策执行到1999年6月底。2000年9月,市政府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公房出售取消现住房优惠,成本价调整为1010元/平方米。自2002年10月起,市直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改按月工资基数的35%计发。差额拨款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至2002年底,全市出售公有住宅20.17万套,建筑面积1325.54万平方米,售房资金收入累计36.45亿元。其中,市直出售8.78万套,建筑面积522.48万平方米,售房款18.2亿元;建设经济适用房18625套,建筑面积146.25万平方米,其中市直6463套,建筑面积45.7万平方米,同时发放住房补贴的人数26万人:有971个单位兑付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兑付人数39294人。全市私房率达到90%以上,房地产市场交易异常活跃,基本实现住宅商品化生产,住宅房地产业已成为烟台市支柱产业。
  在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同时,市区及各县市普遍实施住房供应体系改革。主要是逐步实行“双轨制”,即建立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对夫妇双方年工资收入之和为市区家庭双职工年工资收入之和4倍以上的高收入家庭,提供商品房,实行市场价;对高收入之外的中低收入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先后提供解困房、安居工程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价格从优。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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