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生育调节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135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生育调节
分类号: C923
页数: 4
页码: 87-9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山东省烟台市计划生育调节晚婚晚育、节育、奖惩规定的发展情况和政策。
关键词: 烟台市 计划生育 生育调节

内容

晚婚晚育 1957年始,烟台境内提倡晚婚,凡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定结婚年龄结婚者为晚婚。1978年,全区初婚女青年72143人(含威海市),其中晚婚者67020人,晚婚率为92.9%。
  1982年,按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后者为晚婚。同年,全市晚婚率为83.35%,1985年为76.89%。1988年执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怀孕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全市人口再生产基本实现由传统生育类型向现代生育类型转变。1989年,全市晚婚率80.22%,晚育率82%,符合政策生育率98.95%。
  1991年,全市晚婚率87.85%,晚育率85.82%,符合政策生育率95.22%。1995年晚婚率、晚育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分别为97.32%和97.2%,较1990年分别提高11.17、11.38个百分点。
  2000年,全市晚婚率99.12%,高出省指标19.12个百分点。2002年,全市初婚女青年29777人,其中晚婚者29333人,晚婚率为98.51%。1996—2002年,晚育率年均在98%左右。
  节育 1978年始,烟台地区计划生育执行中央提倡的“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标准。到1979年底,全区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191734对(含威海市),其中报名终生一个孩子的171486对,占89.44%。1980年3月,根据《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首次提出有生育条件的夫妇自愿只生一个孩子,已采取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经单位审核批准,报县(区)备案并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到1982年底,全区育龄夫妇领证者达97.96%;二胎生育人数比1981年减少49.78%。1985年6月,根据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安排2胎生育的16条规定,对符合其中1条的夫妇,有计划地安排生育2胎。烟台市根据本市情况,补充规定两条:其一,长岛县及黄县桑岛、芝罘区崆峒岛的农村育龄夫妇(包括家属在农村的单职工夫妇),一胎生育(无论男女)后4年(含4年)以上的可以再生1个;其二,再婚夫妇一方有3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若没有生育过,可以再生1个。9月,全市批准1986年生育二胎者44262人。
  1988年7月,烟台市贯彻执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到1989年,全市出生人口9.46万人,其中一孩占69.88%,二孩占30.08%,多孩占0.04%。全市累计有37万多对一孩育龄夫妇报名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有近1.1万对符合三胎生育条件的夫妇自愿退掉生育指标。到1990年全市累计有41万多对一孩育龄夫妇报名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领证率达67.8%,其中有1.35万对政策允许生二胎的夫妇主动退掉生育指标;112.6万多对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节育率90.1%。
  1996年10月,烟台市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女方系初育的,规定需年满25周岁。同年,全市出生人口60117人,其中一孩占75.93%,二孩占23.93%,分别比1989年上升6.05和下降6.15个百分点。
  1998年,全市已有52.2万个家庭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一孩家庭领证率达到66.44%;有3.8万个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家庭主动退掉生育指标,终身只要一个孩子,占全部独女户家庭的20.6%,居全省前列。到2001年,全市共有68.2万个家庭领取独生子女证,占一孩家庭的79.1%;有5.9万个农村独女户家庭主动退掉二胎生育指标,占农村独女户的30%。
  200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后,全市先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执法公示、过错责任追究、执法检查监督、重大案情通报、执法考核评估等制度。同年,全市出生人口4.98万人,其中一孩占76.93%,二孩占23.03%,多孩占0.04%,分别比1996年上升1个、下降0.9个和0.1个百分点。
  奖惩规定 1973年8月,全区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者按规定休假,手术所需费用免付,休假期间的经济待遇不变。1980年4月规定,执行计划生育的妇女可按规定延长产假;自愿保证只生一胎者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其子女可优先入托、入园、就医,从小学到高中读书期间免缴学费。独生子女的父母为干部、职工,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农村社员,每月由生产队发给儿童保健工分50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罚。
  1988年、1996年,境内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进行过两次修改。2002年,烟台市执行新的规定:一对夫妻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10元的奖励金。独生子女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独生子女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三分之一的照顾(生育多胞胎或者双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者给予警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阅读

相关地名

烟台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