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烟台城市记忆》 图书 |
| 唯一号: | 150520020210010956 |
| 颗粒名称: | 恤养院设备 |
| 分类号: | C913.7 |
| 页数: | 3 |
| 页码: | 148-150 |
| 摘要: | 分收养的孤儿为十二岁以内的家庭贫苦且无父或母的男女儿童,遇有要求人院的儿童,即刻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孤儿的所有衣食住均由院中供给,以使其在年满十八岁离开恤养院后能在社会上自立生活,二、婴儿部分收养被人遗弃的男女婴儿。在恤养院门口专门放置了接收弃婴的小床,以方便接收各处的弃婴,代收所代收婴儿一名。先由奶妈进行哺乳抚养,即可划归孤儿部分。一切待遇与其他孤儿相同,三、产妇部分遇有即将分娩或已经分娩的贫苦妇女。即发放一定的救济款,如遇有极度贫困的,则救济两个救济期。 |
| 关键词: | 烟台市 慈善机构 恤养院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