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关于新解放区农村实施减租减息暂行条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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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红色记忆》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0155
颗粒名称: 山东省政府关于新解放区农村实施减租减息暂行条例
分类号: K295.2
页数: 4
页码: 355-358
摘要: 减租标准与减租对象第二条:凡属新解放地区之地主、旧式富农、祠堂、庙宇、公社、学田等,所出租一切土地,自解放之日起其租额应按照原租额减低百分之三十。其土地财产,由县以上政府呈报本府决定处理。
关键词: 山东省 农村减租减息 1948年

内容

总则第一条:在新解放地区农会尚未普遍建立,各地民主政权基层组织尚未健全以前,本府为减轻封建剥削,初步改善农民生活,特制定本减租减息暂行条例。
  减租标准与减租对象第二条:凡属新解放地区之地主、旧式富农、祠堂、庙宇、公社、学田等,所出租一切土地,自解放之日起其租额应按照原租额减低百分之三十。
  第三条:凡属鳏、寡、孤、独、疾病、残废,因丧失劳力,将其全部或一部土地出租,如其所有土地不超过当地一般中农之土地,一般不减租,如其所有土地超过当地一般中农之土地,应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对象,分别处理。
  第四条:凡属工人、手工业者、小贩、苦力、贫民、中农自由职业者等劳动人民,出租少量土地者,其减租办法,可由业佃双方协商办理。
  第五条:公粮、田赋,按照山东省政府新区征收办法办理。
  第六条:解放以前佃户对地主富农之欠租,一律豁免。但对非地主富农之欠租,应酌量归还。
  第七条:凡出租土地者,均不得预收地租,或有地租以外之任何变相剥削。
  第八条:自解放之日起,所有预收或已收本年租额超过本条例规定者,应退还给农民。
  债务事项第九条:凡属重要战犯及罪大恶极之恶霸份子之债权,一律废除。其土地财产,由县以上政府呈报本府决定处理。
  第十条:地主、旧式富农和高利贷者之债券,一律停付本息。
  第十一条:地主、旧式富农和高利贷者所欠劳动者之债务,仍应如数偿还。
  第十二条:凡工商业债权债务,与往来货款货帐及地主、富农在工商业中的债权债务,均不在停付或废除之列。
  第十三条:凡劳动者、贫民之间的互相借贷,由双方自由处理。
  第十四条:凡非高利贷之债权及低息借贷之债权,仍照常有效,并由民主政府保护之。
  改善雇工待遇第十五条:适当改善农村雇工生活和待遇,不得无故解雇。如中途违约解雇者,雇主应按约付足雇工之全部工资。
  第十六条:雇主不得拖欠和克扣雇工工资,所欠工资,应如数偿还。
  对被霸占被掠夺土地及荒地之处理第十七条:凡凭借敌伪势力霸占和掠夺农民土地,与丧失土地者,得向当地政府申请发还,由政府按照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第十八条:凡农民因敌伪捐税负担过重而被迫弃地者,得向当地政府申诉,由政府按照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第十九条:凡公地、无主荒地及全家逃亡地主之土地,得由当地政府暂行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耕种,以免土地荒芜。
  附则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修改解释之权属于山东省政府。
  1948年6月18日

知识出处

红色记忆

《红色记忆》

出版者:黄海数字出版社

《红色记忆》是从档案角度对烟台红色文化进行专题编辑。本书客观记述了烟台早期党组织从思想准备、组织创建、发展壮大和统一领导等各个阶段的活动过程,详尽记录了烟台党组织在创建、发展和壮大过程中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重要战事、行政区划重大变化和著名人物的活动。本书有三大特色:一是以时序为主线的形式,资料翔实,内容丰富,形象直观地映像了烟台红色文化雄厚底蕴;二是以档案公布的形式增强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凭证作用,为今后的胶东红色文化史乃至胶东地方史研究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红色文化建设提供指导性依据;三是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增强了本书的可读性。为满足广大读者的需要,本书编排了大量的图片,以期达到体现该书的价值性和满足不同层面读者的可读性,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生动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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