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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人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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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栖霞市志1985—1999》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06011
颗粒名称:
第五编 人事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1
页码:
113-123
摘要:
本编介绍了山东省栖霞市1985—1999年政府人事工作情况。
关键词:
栖霞市
人事
工作
内容
第一章党委政府部门的干部来源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市党政机关干部补充方式和渠道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过去大中专毕业生和军转干部等渠道补充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教师、工人、农民等,进入渠道进一步扩大。与此同时,进人方式也由过去的行政调入,改变、完善为目前的考选制、试用期制和聘任制,进一步拓宽了选人、用人渠道,为干部队伍注入了新的生机。
第二章干部队伍建设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精干廉洁、务实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栖霞市从实际出发,突出干部队伍建设这个重点,建立健全了三种机制,使全市公务员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一、建立、健全了教育培训机制o每年年初,市人事局都制定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分期分批进行专题培训。1998年以来,分“创业与成功”、“知识经济”、“计算机应用”等专题,培训国家公务员3000多人次,专业技术人员20000多人次,分别占总数的93%、98%。
二、建立、健全了竞争机制。栖霞市结合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展开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工作,几年来,共有506名工作人员参加了中层干部竞争上岗,289人通过竞争走上了中层干部岗位;对专业技术人员相继实行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专业技术职务竞争上岗、全员聘任制等,通过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民主评议、择优聘用等方法,全面推行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全市11700多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竞聘,降解聘948人,从而打破了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在事业单位初步建立了“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竞争激励机制,大大提高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建立、健全了新陈代谢机制o1998年以来,栖霞市积极推行了轮岗交流制度,本着“有利工作、方便生活”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有计划地安排了轮岗、回避、交流,共轮岗交流360多人,为干部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在抓好轮岗交流工作的同时,栖霞市从制度建设人手,强化领导,健全组织,进一步完善了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在工作中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首长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等办法,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准确性与公开性,将考核结果直接与职务升降、岗位调整、奖惩和工资福利挂钩,建立起了优胜劣汰的考核机制,几年来,共对7名考核不称职的人员按规定进行了相应处理。
四、建立、健全了勤政廉政保障机制。栖霞市结合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单项法规的推行,结合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实施,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了政务公开工作,积极实行任用公示制、首问责任制、离任审计制及办事服务承诺制,树立了良好的机关形象。在抓好正面教育的同时,栖霞市还强化了社会监督,利用一些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做到警钟长鸣,教育广大干部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进一步提高了工作人员的宗旨观念和自律意识,密切了党群、干部关系。
第三章推行行公务员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栖霞市始终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具体实施意见,使国家公务员各项政策法规更具可操作性,更贴近实际工作。在1996年国家公务员制度推行工作中,栖霞市根据上级的规定,出台了《栖霞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三个配套方法,对公务员推行工作的总体要求、实施范围、方法步骤、组织领导等予以明确,为做好推行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全市64个列入首批实施和参照试行范围的部门、单位,共设置职位1266个,编制职位说明书64份;全市1200多名列入首批过渡范围的工作人员,经过资格审查、过渡考试、过渡考核,共有1168人过渡为公务员,25人暂缓过渡,7人不予过渡。国家公务员制度推行工作结束后,栖霞市又在全市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公务员制度各单项法规。目前,已逐步建立、完善了考核、奖励、录用、培训、辞职、辞退、职位轮换等制度,使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第四章机构改革第一节 1984年机构改革 1984年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一部分主管局改为局级公司,以减少党政部门的在编人数。
县委的工作部门设7个: 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农村工作部企业政治工作部政法委员会县政府工作部门设27个: 政府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办事机构设于人事局) 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物价局商业局粮食局农业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局教育局卫生局文化局由主管局改为局级公司的8个部门: 供销社改称供销社联合社外贸局改称对外贸易公司水产局改称水产公司二轻工业局改称第二轻工业公司纺织工业局改称纺织工业公司物资局改称物资综合公司交通局改称交通运输公司化工矿产局改称化学工业公司除上述单位外,还有1981年黄金矿产管理站改称黄金工业公司;1983年成立了建材工业公司和丝绸公司;电业局和工业局分别改称供电公司及工业公司。
第二节 1993年机构改革 1993年机构改革的具体内容是合理设置机构,规范组织体例;精简工作机构;明确归属关系;核定人员编制,规范职级配备。
改革后,县委设工作部门5个: 办公室(包括政策研究、机要、保密、档案和信访工作) 组织部(包括组织员工作) 宣传部(包括对外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和广播电视等工作) 统战部(包括对台、民族、宗教工作;对外可挂台湾事务办公室的牌子) 政法委员会(包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另外,设置老干部工作办公室,不列县委工作部门序列,为正局级行政单位,归口组织部管理。
政府工作部门30个: 办公室(包括外事、侨务、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发展战略研究和政府法制工作) 工业经济委员会(包括一轻、二轻、机械、化工、纺织、建材、黄金及电业的行政管理工作) 对内贸易委员会(包括财贸、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和经济技术协作的行政管理工作) 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包括外经、外贸的行政管理工作) 农业委员会(包括农、林、牧、副各业和农业区划、农业机械等行政管理工作) 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包括规划、房产行政管理和人民防空工作) 交通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包括地震管理工作) 教育委员会(包括职工教育、成人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 文化体育委员会(包括文物和旅游的行政管理工作) 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 民政局(包括老龄行政管理工作) 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劳动局(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安全工作) 财政局(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 税务局水利局(包括渔业行政管理工作) 卫生局(包括爱国卫生行政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包括物价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土地管理局环境保护局技术监督局乡镇企业局统计局按《党章》、《宪法》及有关规定,设置下列机构: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与其合署) 机关党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包括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工作) 人民武装部(包括机关武装工作) 通过这次机构改革,撤销清理的机构较多,达54个,它们是: 1、撤销信访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档案局,其行政职能、财产、债权、债务及所办经济实体一并移交县委办公室。保密局属未正式行文公布的机构,现予以清理,其职能移交县委办公室。
档案馆隶属县委办公室,原规格、性质不变。
2、撤销组织员办公室,其工作和财产移交组织部。
党员电化教育中心,为副局级事业单位,定编5人,实行全额拨款,隶属组织部。
3、撤销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成立“栖霞县地方史志办公室”,为正局级事业单位,定经编11人,实行全额拨款,隶属组织部。原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和财产、债权、债务及所办经济实体一并移交地方史志办公室。
4、撤销老干部局,其工作和人、财、物、债权、债务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一并移交老干部工作办公室。
5、撤销广播电视站(局),其行政职能移交宣传部,成建制组建“广播电视中心”,为正局级事业单位,隶属宣传部。撤销栖霞县人民广播电视台,成立“栖霞人民广播电台”,为副局级事业单位,实行全额拨款,隶属广播电视中心;撤销栖霞县电视转播台,成立“栖霞电视台”,为副局级事业单位,实行定额拨款,隶属广播电视中心。
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属未正式行文公布的机构,现予以清理,其职能移交宣传部。
新华书店归口宣传部管理。
6、撤销对台工作办公室,其职能和财产、债权、债务及所办经济实体一并移交统战部。
侨联暂划归统战部领导。
7、撤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其行政职能和财产、债权、债务一并移交政法委员会。
撤销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工作移交人民检察院,其财产、债权、债务移交政法委员会。
8、撤销机关武装部,其工作移交县人民武装部,其财产、债权、债务移交机关党委。
9、党校隶属县委,原规格、性质不变。
10、撤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经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法制工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其职能和财产、债权、债务及所办经济实体一并移交政府办公室。
县政府接待处、县政府驻济南办事处均归口政府办公室管理,原规格、性质不变。
北京办事处、深圳办事处、海南办事处、天津办事处,原规格、性质不变,其人、财、物及其债权、债务分别隶属供电公司、城乡建设委员会、物资集团公司、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对外挂“栖霞县人民政府驻××办事处”的牌子。
悦心亭宾馆,为正局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归口政府办公室管理。
11、撤销机关事务管理局,其行政职能移交政府办公室,成建制组建“机关事务服务处”,为正局级事业单位,实行全额拨款,归口政府办公室管理,其人、财、物、债权、债务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一并移交机关事务服务处。
12、撤销经济委员会,其职能和财产、债权、债务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一并移交工业经济委员会。
13、撤销黄金工业公司、有色金属工业公司,其行政职能移交工业经济委员会,成建制组建“黄金集团公司”、“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有色金属集团公司与黄金集团公司合署),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归口工业经济委员会管理。
14、第一轻工业公司、第二轻工业公司、机械工业公司、纺织工业公司、化学工业公司、建材工业公司,其行政职能移交工业经济委员会,成建制转为企业,分别组建第一轻工业总公司、第二轻工业总公司、机械工业总公司、纺织工业总公司、化学工业总公司、建材工业总公司,原所辖各企业作为总公司的组成部分,直接隶属于总公司。以上六个总公司归口工业经济委员会管理。
15、撤销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其人、财、物移交第二轻工业总公司。
16、撤销电业局,其行政职能移交工业经济委员会;供电公司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归口工业经济委员会管理。
17、服装集团公司、机械配套集团公司、电子集团公司,归口工业经济委员会管理。
18、撤销财贸办公室、商业网点办公室,其职能和财产、债权、债务及所办经济实体一并移交对内贸易委员会。
19、撤销商业局、粮食局、物资综合公司(局),其行政职能均移交对内贸易委员会,分别成建制组建“商业集团公司”、“粮油集团公司”、“物资集团公司”,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归口对内贸易委员会管理。
20、撤销侨务办公室,其行政职能移交政府办公室,成建制组建“华侨服务中心”,为正局级事业单位,定编5人,实行全额拨款,归口对内贸易委员会管理,原侨务办公室所属经济实体隶属华侨服务中心。
21、撤销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其行政职能移交对内贸易委员会,其行政职能移交对内贸易委员会,成建制组建“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归口对内贸易委员会管理,其原所属事业单位一并改为企业,隶属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
22、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名称不变,其行政职能移交对内贸易委员会,成建制改为企业,归口对内贸易委员会管理。
23、撤销水产公司(局),其行政职能移交水利局,成建制组建“水产总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归口对内贸易委员会管理,其原所属单位隶属水产总公司。撤销渔政管理站、渔业技术推广站,其人、财、物、债权、债务一并移交水产总公司。
24、百业开发公司,原规格、性质不变,定编10人,实行全额拨款,归口对内贸易委员会管理。
25、果品集团公司,隶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管理。
26、对外贸易公司归口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27、撤销农村工作部,其行政职能和财产、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农业委员会。
28、撤销农业畜牧局,其行政职能移交农业委员会,成建制组建“农业服务中心”,为正局级事业单位,实行定额拨款,隶属农业委员会。
撤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其工作和人、财、物、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农业服务中心。
原农牧局所属的经营管理指导站、外资引用项目办公室隶属农业委员会,其余企事业单位隶属农业服务中心。29、撤销林业局、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其行政职能移交农业委员会,成建制组建“林业服务中心”,为正局级事业单位,实行定额拨款,隶属农业委员会。
原林业局所属企、事业单位隶属林业服务中心。
30、撤销农业机械管理总站(局)、农业机械服务总公司,其行政职能移交农业委员会,成建制组建“农业机械服务中心”,为正局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隶属农业委员会。原所属企事业单位隶属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31、撤销果树技术推广站,成立“果树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为副局级事业单位,定编10人,实行全额拨款,隶属农业委员会。
32、果树科学研究所,原规格、性质不变,实行全额拨款,隶属农业委员会。
33、撤销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其职能移交农业委员会,成建制组建“农业区划服务中心”,为副局级事业单位,定编3人,实行差额拨额,隶属计划委员会。原区划办人、财、物和债权、债务及所办经济实体一并移交农业区划服务中心。
34、撤销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其财产、债权、债务移交计划委员会。
35、撤销城乡建设服务总公司,其人、财、物移交城乡建设委员会。撤销房产管理局,其行政职能移交城乡建设委员会,成建制组建“房产管理处”,为正局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隶属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人、财、物、债权、债务及所属单位一并移交房产管理处。
撤销原房管局所属的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其行政职能移交城乡建设委员会,人、财、物由房产管理处负责安排、调剂。
36、撤销交通运输公司(局),其行政职能和财产、债权、债务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一并移交交通委员会。
成立“公路管理处”,为副局级事业单位,定编15人,实行自收自支,隶属交通委员会。
37、撤销地震办公室,其工作和人、财、物一并移交科学技术委员会。
38、撤销教育局、职工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职工教育教学研究室,其职能和财产、债权、债务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一并移交教育委员会。
39、电大、职工中专隶属教育委员会,原规格、性质不变。
40、撤销文化局、体育运动委员会,其行政职能和财产、债权、债务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一并移交文化体育委员会。
撤销文物管理处,其行政职能移交文化体育委员会,人、财、物和债权、债务移交牟氏庄园管理处。
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为副局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隶属文化体育委员会。
41、旅游服务公司归口文化体育委员会管理,原规格、性质不变。
42、撤销老龄委员会办公室,其工作和财产、债权、债务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一并移交民政局。
43、街道办事处维持现状,暂归口民政局管理。
44、成立“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为副局级事业单位,定编8人,实行自收自支,隶属人事局。
45、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劳动安全办公室,其工作和人、财、物、债权、债务及所办经济实体一并移交劳动局。
技工学校隶属劳动局,原规格、性质不变。
46、撤销国有资产管理局、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办公室、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工作和财产、债权、债务一并移交财政局。
47、撤销水利工程服务总公司,其人、财、物移交水利局。
48、撤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其工作和财产、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卫生局。49、成立“机关经济实体管理服务处”,为副局级事业单位,定编4人,实行定额拨款,隶属审计局。
50、撤销物价局、价格信息服务站,其工作和财产、债权、债务及所属事业单位一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局。
51、矿产资源管理局,维持现状。
52、撤销原建材工业公司所属的砂石经营管理办公室,其职能移交矿产资源管理局,人、财、物由建材工业总公司负责安排、调剂。
53、撤销标准计量局,其工作和人、财、物、债权、债务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一并移交技术监督局。
54、住房银行隶属县政府,原规格、性质不变。
党政机关综合部门对归口单位实行宏观调控,实施监督、检查与指导、协调。
1993年11月12日,中共栖霞县委、栖霞县人民政府以栖发[1993]第80号文发出《关于清理调整非常设机构的通知》,指出:根据党中央关于在机构改革中要大幅度裁减非常设机构的要求,对原有的非常设机构进行清理调整。除保留31个,统称为县委,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外,其他非常设机构一律撤销,其职能任务移交给分管的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承担,有些任务相同的和相近的,可合并到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原已设办事机构的,结合党政机构改革进行调整归并。
第五章干部离退休 1988年,《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的有关通知》[中组发(1988)9号]文件下发以后,对干部退(离)休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到达退(离)休年龄的干部,除特殊原因外,要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从此,栖霞市的干部退休工作也走上了正常轨道,每年都有200余名干部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1998年,《关于为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搞好人才人事服务的意见(试行)》[烟人(1998)320号]文件下发,允许并鼓励机关工作人员提前退休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到2000年12月底,全市有270名机关工作人员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加入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行列,既壮大了个体私营经济的队伍,增加了税收,又减少了机构改革的压力,减少了财政支出。
知识出处
《栖霞市志1985—1999》
出版者:齐鲁书社
本志真实地再现了栖霞改革开放二十年的发展历程,记载了栖霞各级干部和广大人民艰苦创业开拓进取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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