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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政府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栖霞市志1985—1999》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05946
颗粒名称:
政府令
并列题名:
栖霞县实施《烟台市全民义务植树的若干规定》办法
分类号:
D630.1
页数:
3
页码:
80-82
摘要:
1990年4月24日栖霞县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0年五月一日栖霞县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
栖霞市
人民政府
政府令
内容
(1990年4月24日栖霞县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0年五月一日栖霞县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加快全县绿化步伐,巩固和发展绿化成果,根据《烟台市全民义务植树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年满十一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十一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失去劳动能力者除外),均应依法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第三条义务植树由县绿化委员会和乡(镇)绿化委员会负责统一安排,按单位落实到人。每人每年必须植树五棵,也可以按相应的劳动量,分配每人每年挖十个树穴、育二十棵苗木或者完成两个工日的林活义务劳动。十一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林活义务劳动。
义务植树实行定地点、定单位、定时间、保成活的“三定一保”绿化办法,一定三年不变。
第四条凡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后,可以以资代劳,出资标准每人每年10--20元,县直部门和单位的以资代劳需经县绿化委员会批准;农村、乡(镇)直部门和单位需经乡(镇)绿化委员会批准;个人由所在单位批准。农村、乡(镇)直部门和单位绿化义务费由县绿化委员会监督交林权所属单位,用以完成义务植树。
第五条义务植树劳动,限于用在本县所辖范围内营造国有林或集体林。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植树,村民个人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植树,专业队人员、护林人员植树等不属于全民义务植树范畴。
第六条县城城区植树,由县建委统一规划,统一组织驻城的县直单位实施义务植树。城区绿化任务不足,达不到义务植树规定数量的,由县绿化委员会统一安排,组织到城郊造林绿化。乡(镇)驻地的绿化,由乡(镇)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农村绿化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全民义务植树要统一规划,并注意优先搞好县、乡(镇)驻地近郊和主要公路两侧的绿化。
第七条义务植树所需苗木和费用,由林木权属所有单位负责解决。机关、学校、事业单位本单位绿化的费用由行政费开支;企业单位本单位绿化的费用由经营管理费开支;农村集体由公共积累或生产费用开支。城乡有关单位和村庄都要根据植树造林的需要建立育苗基地,培育良种壮苗。农村应按每百户二亩的标准建立苗圃基地。
第八条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植树所造林木,林权归国家现在经营管理土地的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义务植树所造林木,林权归集体所有。另有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办理。不论实行了哪种责任制形式的林业用地,都必须服从国家和集体造林的统一规划和治理。
第九条对义务植树已成活的树木以及原有林木资源,必须依法加强管护,严禁毁坏。各乡(镇)、村应从实际出发组建林场、专业队或确定专人管护,做到种上一片树,留下一帮人,管好一片林。
第十条县绿化委员会每年要组织一次义务植树检查验收。对成绩优异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村庄和成年公民,要责令于下一年补植。如第二年仍不能完成任务,除令其无条件继续完成任务外,再按每人每年10一20元标准处以三倍罚款,罚款交县绿化委员会用于义务植树。
第十一条县和乡(镇)成立绿化委员会,负责全民义务植树和整个林业建设的领导与协调;副局级以上的部门和单位要成立绿化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义务植树的组织发动和检查评比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处为表格(附:1999年市长、副市长主要活动统计表)=] 编者按:这份表格是以市府1999年《大事记》为素材统计起来的。说明:一、从一个市的范围看,市长、副市长们是最忙的一个群体;二、用于接待客人的时间和精力显然多了些,这便向各级领导班子提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知识出处
《栖霞市志1985—1999》
出版者:齐鲁书社
本志真实地再现了栖霞改革开放二十年的发展历程,记载了栖霞各级干部和广大人民艰苦创业开拓进取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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