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篇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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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市中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5222
颗粒名称: 第十九篇 司法
分类号: D926.1
页数: 20
页码: 405-424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济南市市中区司法包括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1953~1990年区法院收结案统计表情况。
关键词: 济南市 市中区 司法

内容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
  解放前,辖区设有山东省会警察局,负责处理地方治安事务。
  1948年10月20日,济南特别市公安局五分局成立。分局机关设秘书股、治安股、侦察股、保警队、交通队,下设7个派出所。1949年5月22日,改为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安局五分局。1950年2月,撤销保警队、交通队,成立警法股(下设看守所),侦察股改为侦保股,增加第八、九、十派出所。1951年调整为17个派出所。1952年下半年撤销警法股。1954年4月侦保股改为政保股。1955年12月,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安局五分局改为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1956年10月,将第一、第六派出所划归槐荫区公安分局,将历下区公安分局所辖普利门、西青龙街两个派出所划归市中区,撤销四里村派出所。1958年1月恢复四里村派出所。1959年12月撤销市中区建制,将普利门、西青龙街派出所划归历下公安分局,其余派出所划归槐荫公安分局。1960年6月恢复市中区公安分局,设协理室、秘书股、政保股、治安股、户籍股。槐荫区公安分局所辖经二路、馆驿街、魏家庄、杆石桥、经七路、四里村、岔路街、大观园派出所重新划归市中区公安分局。11月又将历下区公安分局所辖普利门、西青龙街派出所划归市中区公安分局;至年底分局共设派出所10个。1966年8月,普利门派出所改为共青团路派出所。
  1968年2月,公安分局实行军事管制,成立红旗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下设办事组、政工组、作战组、审判组。分局机关各组和各派出所均设军代表。
  1973年1月6日,撤销军事管制小组,成立济南市公安局红旗区分局。1973年6月27日,恢复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1975年11月,增设政
  工股、检察股。1977年10月,增设刑警队。1979年3月检察股改称审批股,9月增设预审股,11月增设二七新村派出所,12月成立消防股。1980年9月,增设经文保股。1984年11月,股改为科。即秘书科、政工科、户籍科、审批科、预审科、经文保科、政保科、治安科、消防科,刑警队未变,下设11个派出所,共有干警321名。其中:机关97名,派出所224名。1987年5月,原郊区分局白马山派出所、南郊派出所划归市中分局。是年,审批科改称法制科。1989年5月,增设七里山、六里山、玉函路派出所。1990年3月,增设舜玉路派出所。
  1990年,分局机关设科(队)10个,派出所17个,有干警462人。1990年,驻区公安机关有: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家安全厅;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国家安全局。
  第二节 镇反及打击
  刑事犯罪
  镇压反革命和肃反 1948年10月,区公安分局发动和依靠全区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清匪反霸斗争,搜捕特务,对反动党团及特工分子进行自新登记。1950年初,全区自新登记的反动党团、特工分子有399名。
  1950年6月,为巩固新生政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抗美援朝、土地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区公安分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严厉打击和分化瓦解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
  1951年4月1日晚,公安分局组织参加全国性的以搜捕反革命分子统一行动,逮捕反革命分子187名。至5日止,共逮捕反革命分子257名。4月14日公安分局在铁路中学召开有2500余名群众参加的控诉反革命分子罪行大会,会后处决了王子明、张仪亭、张焕德、贾云喜、徐海泉、魏馨亭6名恶霸。至12月底共逮捕766名反革命分子,同时将一批外逃来济的恶霸、地主、负有血债的反革命分子遣送回原籍。全年收到群众检举材料1082件,自动投案坦白178人。据1953年6月统计,全区范围内掌握敌人社会基础人员2480人,共打击各类反革命分子1098名。其中:土匪32名,特务293名,恶霸328名,反动党团骨干29名,反动会道门头子95名,其他反革命分子321名;判处死刑的67名,死缓7名,关押317名,管制158名,转外地467名,释放82名。1955年6月15日,公安分局对所有掌握的材料进行排队,选出重点材料76份,进行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先后分三批集中搜捕了201名反革命分子和各类犯罪分子。其中:土匪3名,特务10名,恶霸12名,反动党团骨干3名,反动会道门头子4名,其他反革命及犯罪分子147名,协助外地公安机关逮捕各类犯罪分子22名,收到群众检举材料3845份,投案自首的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犯罪分子197名。
  1956年5月~1959年7月,区公安分局配合区委肃反办公室,先后分五批在区属机关、企业、文教卫生、交通运输等414个单位进行了肃清反革命工作,对暗藏的反革命分子进行打击。共清查出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574名。其中:土匪19名、特务189名、恶霸13名、反动党团骨干33名、反动会道门头子3名、汉奸57名,国民党政、警、宪人员中的反革命分子178名,坏分子5名,其他反革命分子77名,均按照不同情况分别作了处理。
  打击刑事犯罪 济南解放以后,区公安分局针对社会上流氓盗匪活动猖獗以及社会秩序混乱的情况,采取果断措施,对社会秩序进行整顿,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杀人、抢劫、强奸、盗窃和扰乱金融、贩卖人口等刑事犯罪分子。1950年处理各类刑事案件596起。其中:偷盗案件占62.2%,毒品案件占11.2%。1951年12月~1952年6月,全区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仅1952年2月份就惩办了14名盗窃、侵吞国家资财和贪污、贿赂分子。
  1953年,各街道居民委员会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发动、依靠群众,开展对反动阶级和其他反动分子的教育、监督和改造。全区刑事案件发案率由1950年占人口总数的90.4/万,下降到1956年的6.57/万。
  1957年,辖区刑事犯罪逐渐增多,刑事案件直线上升。全年发生刑事案件243起,刑事案件发案率为全区总人口的13.81/万,发案数是1956年的1.1倍。其中盗窃、强奸案突出,盗窃案发生180起。公安分局集中搜捕了109名刑事犯罪分子,并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处理,惩罚罪犯,教育群众。自此,辖区刑事案件发案率开始下降,1959年比1957年下降53.9%,1960年比1959年下降27.7%。1960年刑事案件发案率占全区人口总数的4.96/万。1961~1965年,公安分局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加强了社会治安整顿,建立各种治安联防组织。1965年刑事案件发案率为5.9/万。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区社会治安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刑事案件发案率大幅度上升,年平均刑事案件发案率为全区总人口的22.11/万,1975年达到32.9/万。
  1978年以后,区公安分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打击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活动。
  1980年,破获11人盗窃团伙。1981年破获2个盗窃团伙。
  1983年区公安分局与政法部门紧密配合,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流氓团伙、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重大盗窃犯等刑事犯罪分子。1983年8月~1986年10月打了三个战役,集中14次行动,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56起,其中重大案件47起,摧毁犯罪团伙72个,打击处理各类刑事犯罪分子761名,占全区人口总数的33/万。其中逮捕422名、劳动教养339名,缴获一批犯罪工具、凶器和价值14万元的脏款脏物。1983年8月,全区刑事案件发案率比1982年同期下降59%,1984年比1983年下降49%。
  1988年,全区刑事案件发案率有所上升,主要是杀人、抢劫、强奸、盗窃四类案件,3~5月辖区开展反抢劫、打盗窃、抓流窜的专项斗争,共查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202名,破获各种刑事案件32起。其中:重大特大案件12起,摧毁犯罪团伙13个、36人,缴获脏款脏物共4.89万元。4月26~28日在全区范围内组织了集中打击行动,逮捕犯罪分子25名。7月1日~10月31日,针对夏季社会治安突出问题,开展了打击拦路抢劫、拦路强奸和流氓滋扰专项斗争,抓获犯罪分子48名,摧毁犯罪团伙9个,破获重大刑事案件51起,缴获脏款脏物3.19万元。1989年破获各类型事案件192起。其中:大案、特案67起,打击处理刑事犯罪分子625名,缴获脏款脏物价值115.1万元。1990年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06起,其中重大案件65起,抓获违法犯罪分子623名,摧毁犯罪团伙56个,缴获脏款脏物57万元。
  第三节 治安管理
  治安保卫委员会 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有四种组织形式,即街道治保会、地区联防治保会、厂企内部治保会、特种行业治保会。街道治保会其前身是冬防委员会。解放初冬防委员会主要任务是防止匪特反革命分子破坏捣乱,防空、防火、防险、防盗,纠察检举违法犯罪。济南市冬防委员会五区分会于1951年1月23日成立,全区建立17个支委会,292个冬防小组、队员2802人。1951年8月,冬防委员会改为治保会。11月全区共有治保会2个、分会61个、小组5个、治保委员544人。1953年治保会发展到18个,治保委员253人。1962年12月7日公安部将四防内容改为“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文化大革命”期间治保会被群众组织代替,陷于瘫痪。1976年,恢复街道治保组织活动。1981年全区共有街道治保会119个,治保委员761名。1985年有街道治保会134个,治保委员863人。1990年有街道治保会186个,治保委员1062人。有1548座楼房成立自管组织449个,人员1674人。其中:设立传达室337个,看车棚94个。全区有安全居、村104个。
  1975年10月辖区开始在大观园地区建立地区联防治保会。组成人员是驻地厂企、商业单位选送的人员。1981年,共组织联防治保会11个,全区共有联防人员120人。其中:退休职工50人,雇用70人。联防治保会的任务是以公共复杂场所为重点,全面加强管理,组织反绺窃小组,抓获违法犯罪分子。由治安民警带领,在辖区范围内昼夜巡逻,维护社会治安。1985年全区有联防治保人员277人。其中:职工128人,退休人员134人,雇用15人。1989年,大观园地区联防治保会被评为全国城乡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联防队优秀集体。1990年,全区有地区联防治保会24个,500人。协助派出所查处各类治安问题720起,劝阻违章1645人次,收容乞讨人员263名,抓获现行违法分子187名,查破案件162起。
  1960年辖区在厂企内部成立区属厂企治保会23个、委员173人;社办企业治保会27个、委员176人。1981年厂企治保会发展到112个、治保人员954人。1985年5月,全区推行治安承包责任制,有958个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占单位总数的91.7%。企业单位全部实行了安全责任制。1989年,有107个区管厂企单位未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特种行业治保会于1960年成立,共4个,治保委员36人。1981年特种行业治保会22个,治保小组50个,治保人员治343人。1985年全区特种行业实行安全责任制。1989年,全区特种行业治保会提供犯罪嫌疑线索326条,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172名,查破各类刑事案件72起。1990年有特种行业治保会243个,治保人员923人。
  禁毒、禁赌、禁娼 解放前,辖区商业集中地带娱乐场所设有营业性的烟馆、赌场和妓院。1929年,仅商埠一、二、三区开设的妓院就有150家,吸毒、赌博、嫖娼成为旧社会遗留下来危害社会,麻痹人民的腐蚀剂。济南解放后,人民政府立即着手对三害进行治理。发动群众自觉禁毒、禁赌,树立新道德、新风尚。1952年8月,开始大张旗鼓开展禁毒运动。对贩毒者政府采取个别从严、多数从宽,贩毒量大的从严、量少的从宽,主犯从严、从犯从宽,惯犯从严、偶犯从宽,抗拒从严、坦白从宽,今后从严、过去从宽的原则,打击少数,争取多数,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禁毒运动中共整理材料252份,召开宣传控诉会1462次,受教育人数89697人,挖出毒犯247名。其中:逮捕68名、管制44名、宽大处理135名,收缴烟土、烟膏、海洛罂等毒品500两,毒具492件,使吸毒这一危害日久的恶习得到根除。
  1949年,辖区处理赌博案件17起,抓获赌徒66人,使赌博分子受到震慑。1966年,赌博活动有所抬头,区公安分局又一次进行打击,惩办了少数屡教不改分子,对多数参赌人员进行教育。1985年以来,由于个体从业人员增多,加之外来腐朽思想的侵蚀,赌博之风又有抬头,多以娱乐形式定输赢。1985~1986年春,全区查禁赌博,共挖出赌博团伙7个,治安处罚100人,基本刹住了赌博歪风。
  济南解放时辖区有娼妓115户、190人。1949年尚存107户、154人。分为甲、乙、丙三等。辖区妓女多数是丙等,散居在北岗子(馆驿街地区)、南岗子(新市场地区)一带。居住地系社会流氓、下层无业游民游逛之所,性病、花柳病蔓延。解放后,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动员妓女从良转业,并且宣布新的管理规定,公布了《妓女禁止事项十二条》,对暂不能转业的妓女,令其遵守管理条例,对嫖客一律进行登记,迫使其营业萧条。到1950年,残存的妓女院全部解体,多数妓女自谋出路。
  个别妓女转到茶社后,白天以唱戏为名,夜晚接客,成为暗娼。1954年对35户暗娼进行强制性制裁,从此娼妓绝迹。
  帮教失足青少年 1979年以来,区公安分局与工、青、妇组织密切配合,采取集中教育和个别帮促相结合的方法,对失足青少年进行帮教。帮教小组协助劳动教养所,做好劳教对象的思想教育工作,定期到劳教所去看望,鼓励失足青少年努力学习改造。对犯罪分子经常出入场所加强控制,及时发现和打击教唆犯,查禁淫秽书画和淫秽物品,打击少数犯罪分子,教育大多数。同时由派出所出面与单位和街道联系,妥善解决失足青年就业安置问题。1982年全区有失足青少年15名,经帮教好转的占79%。1983年有失足青少年142名,经帮教好转的占85.8%。1985年全区有失足青少年147名,经帮教好转的为78%。1990年有失足青少年157名,经帮教好转的占91%。
  取缔反动会道门 解放前辖区反动会道门活动有四种类型:借助办道扩充实力;利用办道进行反革命活动;用办慈善事业为名坑骗信徒钱财;借神医病愚弄群众。1951年5月,成立取缔反动会道门委员会,设立退道登记处。辖区以先天道、观音救济会、皈一道、济南哲院等四种道门为重点,对首要分子进行打击。全区有21种反动会道门,83名职业办道人员,所属3963名信徒自动退道。
  特种行业管理 解放初,辖区有印铸、刻字、旅店、旧货回收和自行车、钟表、照像机、收音机修理等特种行业,人员成份复杂,犯罪率高,为此,区公安分局采取有力措施对特种行业进行管理。印铸刻字行业:对刻印公章,印信、证件、机密文件和重要图纸、票证均进行审查,发给证明或指定厂、店刻印,或由行业内部建立保密车间,专人承办,预防伪造假印信件的违法犯罪活动。旅店业:设专职或兼职民警管理,建立查店、住客登记、财务保管和出入会客制度。旧货修理行业:对内部职工,特别是验核、收购、接收人员,建立登记,审查过手的物品,及时发现销脏、改脏和毁脏的犯罪分子,为公安机关侦破偷盗、抢劫案件提供证据和线索。1952年全区有特种行业261户、2768人,全年发生各类案件182起。1956年特种行业经过合营整顿,建立各种规章制度。1964年全区有特种行业235户、职工2684人,查获流窜犯21名,在押逃犯2名,偷盗犯92名,诈骗犯6名,伪造公章分子17名,其他犯罪分子176名,破获大小案件228起。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针对特种行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强化内部治安管理,控制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1985年特种行业查获各类犯罪分子58名,调查破获各种案件63起,收到群众反映各类线索209条。1989年,公安分局在特种行业进行扫六害活动,12月12日~14日开展统一清查,对55名违法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处理,其中逮捕42名、劳教11名。1990年对全区168户印刷、刻字业和113户旅馆、招待所集中进行了治理整顿,发现和整改不安全因素23条,查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46名。
  治安岗亭 1988年10月,公安分局在纬二路、共青团路、八一立交桥、经二路繁华地段设立治安岗亭5个,每个岗亭由当地派出所2名民警、8名联防治保人员昼夜值勤,查缉堵截违法犯罪分子,查处治安问题。至1990年底共查获违法犯罪分子82名,处理治安问题140起,护送迷失老人、儿童216人次,接收发还失物155次。
  交通岗亭 1950年,辖区各交通道口始设交通岗亭,交通民警上岗值勤,纠正交通违章,维护交通秩序。1956年11月,经二路纬三路口首次安装交通信号灯。1988年,贯彻新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各交通岗亭招收合同交通民警上岗。1990年,辖区共设交通岗24处,并在八里洼、七贤镇开设2个道路检查站。
  第四节 户籍管理
  户口制度 1948年9月,济南解放后,由于不少房屋被战火摧毁,市民迁移频繁,不少散兵游勇、匪特溃散匿居。为加强管理,济南特别市公安局于1948年10月25日发布《户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民、团体、浮住人口(暂住人口),常住客商,除因房屋为炮火所毁不能居住者外,一律留居原地,不得任意迁移。必须迁移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发给证件方可移动。1948年12月~1949年3月进行了户口普查登记,全区常住人口15165户、共54701人。其中男性30300人,女性24401人。1949年4月,各派出所填制颁发了《户口登记表》。8月,建立了户口活签,整理补充了街巷门牌。1950年换成居民簿,建立了出生、死亡旬报,户口移动月报、月终户口统计、市民文化职业等人口动态登记和统计制度,还执行浮动人口、市民他住(外出)申报、注销等登记制度,各种统计报表49种。1955年初,建立户口卡签和16岁以上人口卡片。全区共填户口卡签158043张,人口卡80747张。1958年1月,换发居民户口簿,建立一户一簿登记制度。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市内移出、移入,本所移出、移入,分居、注销、变更、更正登记制度。
  区公安分局成立以后,建立一年一度人口统计制度。统计全区人口总数、出生、死亡及人口自然增长等情况。1958年2月公安部制定全国统一人口统计表。
  重点人口管理 解放初期,公安分局在进行户口登记过程中,发现一大批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复杂分子的历史身份、罪恶,并做了不同处理。对问题没有查清者,进行重点控制、管理。1950年以前称这些人为特种户口,后改称特种人口,分为甲、乙两类。甲类为政治类,包括国民党、三青团员、其他反动党团分子、特务、警察、宪兵、蒋军、日伪军官、行政人员、伪保甲长、伪民意分子、封建会道门分子、逃亡地
  主、恶霸、还乡团分子等;乙类为社会类,包括偷窃、吸毒、抢劫拐骗、流氓赌棍、暗娼野妓等。1950年被列为重点管理的人数为3431人。1953年为3894人。随着形势的变化,中央、省市重新制定重点管理人口范围和标准,对重点管理人口进行重新排队登记。到1965年,重点管理人口为3319人,“文化大革命”期间,重点人口管理工作中断。1975年恢复重点人口管理工作,有209人,1985年为893人。1990年为823人。
  临时人口管理 1958年全国统一实行临时人口管理规定,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3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本人在3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内的,由旅店设置的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区公安分局对辖区暂住人口做到来即登记,走即注销,管段民警当天见面,3日内查清来历,弄清身份。各派出所建立群众性户口网点,采取民警和治保主任包居,治安委员包片,居民小组长包院的四包办法,将临时人口管理落实到人,1950年全区暂住人口为3886人。1960年4270人。1972年为5483人。
  随着社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临时人口逐年增加,暂住原因由探视、公干、路过、治病等变化为进城的劳务团体,个体经商。1978年以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方针的实施,进入城市的各种包工队、建筑队、运输队、招聘的技术员、业务人员及个体经商,劳务人员明显增多,1981年辖区暂住人口达8254人。1984年济南市政府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的规定》,是年8月区公安分局组织派出所干警,进行户口核对。对暂住在客栈、浴池、招待所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外来人员进行全面摸底,至9月底,共登记暂住人口19620人,并对暂住3个月以上的13221人发了暂住户口证和暂住户口簿。1985年全区暂住人口为20910人(其中建筑队5296人,运输队376人,装卸队536人,个体经商者526人,招聘人员229人,常住无户口人员4987人)。1986年为12632人,1987年为24730人,1988年为27744人,1989年为24213人,1990年为26934人。
  全国人口普查 第一次人口普查:登记标准时间为1953年6月30日24时,5月7日公安分局结合全国第一次基层人民代表选举,对辖区户口进行一次普查登记,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通过普查,发现辖区未登记户口者101户、178人;迁移未报者192户、376人;有户口无户口活签者8户、158人;出生未报户口的162人;死亡未销户口的14人;离去未报者192人;更正各种差错7115件,还为8312名妇女起了名字。第一次人口调查登记辖区总户数为31191户,总人数为140043人(其中男性83558人,女性56485人)。
  第二次人口普查:登记标准时间为1964年6月30日24时。6月15日全区人口普查工作全面开展。第二次人口普查市中区登记的总户数为43945户,总人数为189426人(其中男性95302人,女性94124人)。8个少数民族共15576人。
  第三次人口普查:登记标准时间为1982年7月1日零时。7月下旬至10月中旬进行汇总及编码,共编制地址编码1792册,一般项目编码219212人,行职业编码172324人。第三次人口普查登记全区总户数为64058户,总人数219212人(其中男性109850人,女性109362人)。10个少数民族共16353人。
  第四次人口普查:登记标准时间为1990年7月1日零时。1989年10月25日成立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和办公室,选调普查员、普查指导员1406名。全区划分228个普查区,1028个调查小组。1990年3月~7月为24条新路、街定了名,编制3765个门牌。普查登记全区总户数为98092户,总人口为328443人(其中男性169021人,女性159422人)。22个少数民族共16474人。
  第五节 消防
  1951年,区冬防委员会成立,把防火列为冬防任务之一。有消防中队1个,小队24个,消防小组11个,消防人员481人。
  1979年12月区公安分局设消防股,负责全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建立企事业单位义务消防队260个,有消防员2700余人,街道义务消防班(组)13个,消防人员195人,配备消防器材4500余件。辖区有二级防火单位210个,三级防火单位143个。消防工作实行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1980年区成立防火委员会,分局实行防火责任制,同时建立防火安全档案。开展防火检查工作,平时和重大节日相结合,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和互查相结合,普查和抽查相结合。各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12次。对重点防火单位,消防科每年检查不少于6次。1990年辖区有二级防火单位50个,有义务消防队50个、857人。三级防火单位245个,有义务消防队212个、4165人。1980~1990年经防火检查,全区督促整改重大火险隐患96处。
  1980~1990年火灾统计:
  1980年发生火灾11起,伤1人,损失5734元。
  1981年发生火灾9起,伤2人,损失12.05万元。(12月15日,济南羊毛衫厂四车间因电器线路打火引起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91万元。)
  1982年发生火灾3起,死亡2人,损失1.49万元。(2月17日,万紫巷商场菜场、汽车班办公室违章倒油引起火灾,烧死2人,直接经济损失4869元。)
  1983年发生火灾3起,伤1人,死亡1人,损失6.23万元。(1月20日,济南同乐食品厂,因油温过高引起火灾,经济损失6万余元。)
  1984年发生火灾8起,损失2.91万元。
  1985年发生火灾13起,伤11人,损失3.92万元。(7月1日,市中物资回收仓库,因吸烟引起火灾,损失2.7万元。)
  1986年发生火灾5起,伤7人,经济损失4.29万元。
  1987年发生火灾8起,伤15人,死亡2人,经济损失106.71万元。(12月5日,济南市职工医院因舞台横木与烟囱相通引发火灾,损失8.34万元。)
  1988年发生火灾12起,伤6人,损失13.50万元。
  1989年发生火灾9起,死亡1人,损失3.55万元。
  1990年发生火灾19起,伤7人,死亡2人,经济损失24.70万元。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解放前,辖区刑事、民事案件均由济南地方检察厅办理。1948~1956年6月,检察业务由济南市人民检察署负责。
  1956年6月筹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7月1日正式办公,院址设德胜南街12号。人员编制9人,实际配备6人,专人分工各项检察业务。1958年2月,院址迁往经四纬一路212号。是年4月,区设政法党组,统一领导,协调公、检、法工作。1959年12月,撤销市中区建制,检察机关随之撤销。1960年6月,市中区建制恢复,7月检察机关随之恢复,院址设林祥南街159号市中区公安分局院内,人员实有9人。1963年,成立区检察委员会,由4人组成,开展批捕、起诉等业务。1966年6月,“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检察机关陷于瘫痪状态。1968年2月,撤销市中区检察院,其职权由济南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行使。
  1978年8月,筹备重建市中区人民检察院,1979年1月1日正式办公。院址设在经七路纬二路189号。人员编制15人,实有5人,年底增至18人。设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司法警察等。1981年8月,建立检察委员会。1982年3月设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办公室。1985年1月,人员编制增至41人,实有31人。1985年9月,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技术科。1987年5月,人员增至46人。1989年12月院址迁往经十路省体育馆西邻办公街,是年增设政工科。1990年6月,增设研究室,7月,增设驻市中区税务局检察室。年底设有七科二室,人员增至51人。
  1990年,驻区检察机关有:济南市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济南分院。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6~1966年,惩治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及各类刑事犯罪分子。共批准逮捕816人,批捕率为85%。决定起诉734人,有罪判决率为96.2%。免予起诉14案30人,不起诉4案7人。在批准逮捕的人犯中,反革命犯372人,其次为盗窃犯、强奸犯。1966年仅办理4案即开展“文化大革命”,刑事检察工作被迫停止。
  1978年检察院重建后,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把整顿社会治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作为首要任务,实行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到1990年共批准逮捕1103人,批捕率为85.2%。其中,1988~1990年为100%。在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犯中,盗窃犯居首,占批捕总数的75%;其次为强奸犯、流氓犯。1983年8月~1987年5月,三个战役共批捕465人,其中杀人、流氓、强奸、抢劫、重大盗窃、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44人。1979~1990年共提起公诉744案1087人,有罪判决率为96.8%。免予起诉64案93人,不起诉14案27人。提起公诉的案件全部出庭支持公诉,并全部发表公诉词。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56~1966年,立案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渎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共财产和妨害社会经济秩序等案件72件72人。其中:贪污案件54件54人,其余为投机倒把案。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检察被迫停止。
  1978年重建检察院后,经济检察工作逐步展开。1982年经济检察科设立后,直接侦查起诉贪污案、贿赂案、偷税抗税案、玩忽职守案、重大责任事故案、挪用救灾救济款物案、盗伐滥伐森林案和自己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1982年将重大责任事故案和玩忽职守案划归法纪检察部门处理。1985年将盗伐、滥伐森林案改由公安机关管辖。1979~1990年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694件,自行侦查决定立案606件,审查起诉147件152人,免予起诉327件353人,撤案110件,移交70件,万元以上大案要案85件。其中:1987年立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103件,大要案22件。1988年立查124件,大要案17件。1989年立查201件,大要案32件。1990年立查102件,大要案7件。1987~1990年,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845万元,在山东省检察系统连续4年荣立集体一等功。1990年,区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反贪污贿赂斗争先进集体。
  第四节 法纪检察
  1956年建院初期,办理一般监督案件18件19人。1978年重建检察院后,只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才予立案。1982年前,院内法纪检察无机构名称,法纪、监所检察合署办公。1982年设法纪、监所检察科,配备2名干部。1990年增至5人。1981~1983年立案5件7人,均为破坏邮电通讯案,免诉1案1人,其余均作有罪判决。1987~1990年立案102件,其中玩忽职守案占81.3%。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56~1966年,共受理劳改犯人加刑案127人,起诉后加刑118人。1982年与法纪检察合并,称法纪、监所检察科,配备1名干部。1985年9月~1990年,与控告申诉检察科同科办公,1人专门分管。自1980年集中整顿社会治安秩序至1983年严打斗争,共受理15件劳改人员再犯罪案件,法院均作有罪加刑判决。1984~1990年,未受理此类案件。1978~1990年,共办理47件劳改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再申诉案件,总改判率为14.8%。1985年27名外执人犯中再犯罪4人,1986~1990年97名外执人犯中,未发现再犯罪。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56~1966年,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分自办与转办两类,专人分管。自办案件的范围主要有:群众控告有关破坏国家经济、侵犯公民财产及违反劳动人民利益性质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基层干部违法乱纪及因官僚主义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违法性质的案件。这一时期的信访情况因遭“文化大革命”洗劫已无资料可查。
  1978~1980年办理6类信访案件,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1985年自办5类案件,实行归口办案,分级负责制度和检察长定期接访制度。并具体规定了办案程序,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1986年自办6类案件,并规定了检察长亲自批阅重要来信的制度。
  1978年重建检察院后信访量达312件(次),1985年9月设控告、申诉检察科,实有2人,年底增至3人,1990年增至4人。1979~1990年共受理控告申诉信访3266件(次),全部处结。1986年办结复查历史免诉案8件,全部维护原判决。
  1988年5月,控告申诉检察在全省率先成立经济、法纪罪案举报站,至1990年共受理举报线索830件,立案率为39%,奖励举报人8名。
  附:典型案例
  刘成章奸幼案:刘成章,男,50岁,打烧饼个体户。1954年冬至1956年夏,先后诱奸2名11岁幼女,严重摧残幼女身心健康。市中区检察院于1957年5月11日批准逮捕刘成章,11月1日提起公诉,市中区人民法院于1958年1月10日以严重摧残幼女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道德,犯罪情节实
  属恶劣,为严肃国家法纪,保障社会秩序,应予以严厉镇压,判处刘成章死刑。
  顾章鸿贪污案:顾章鸿,男,37岁,市中区制袋厂会计。1962年5月~1963年8月,利用职务之便,以开据发票正、副本不法手段,贪污水泥袋子加工费12240元,袋子布3000余尺。1964年12月22日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1965年6月29日提起公诉,10月23日区法院判处顾章鸿有期徒刑10年。
  潘忠源强奸案:潘忠源,男,30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助理审判员。潘经人介绍为李某(女,22岁,已婚)调解家庭纠纷,于1982年10月11日与李相识,对李谎称是接受领导交办的案件。约李于当月19日上午到市法院宿舍前等候。潘于10时擅离办公室,将李骗至自己宿舍简单交谈后强行将其奸污。李受害身心受到严重创伤,经省精神病医院诊断为心因性精神障碍。1982年11月8日市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潘忠源,1983年1月12日提起公诉。市中区法院以刑法第139条第1款从重判处潘忠源有期徒刑10年。潘不服判决,上诉于市法院,1983年3月17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斌贪污案:张斌,男,19岁,济南市邮政局转运科搬运员。1988年5月间,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邮件盗窃财物,折合人民币共2627.5元,并为破坏邮电通讯犯张琪销赃录音机1台,获赃款280元。1983年5月18日经市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14日提起公诉。市中区法院于1983年9月3日,以刑法第191条及155条、172条、64条之规定判处张斌贪污罪有期徒刑14年,销赃罪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宋军宝诈骗案:宋军宝,男,26岁,济南汽车标准件厂停薪留职工人。1987年4月21日由市中区检察院以诈骗罪立案侦查,4月22日将其逮捕。宋自1986年12月~1987年4月,以进锁为由,先后诈骗他人现金30250元。1987年9月26日,市中区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152条、60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宋有期徒刑13年。宋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2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潘家隆受贿案:潘家隆,男,48岁,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市中区检察院于1989年9月14日以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9月28日将其逮捕。潘家隆自1988年夏天至1989年2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港币5000元,美金500元,冰柜11台,全自动洗衣机1台,共计2万元。1990年7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潘家隆有期徒刑8年。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清朝末年,馆驿街东部始建济南地方审判厅,与山东高等审判厅、山东模范监狱(1915年改称山东第一监狱)在同一地址。1948年解放前夕,辖区案件分别由济南地方审判厅所设简易庭和济南地方法院审理。
  济南解放后,济南特别市第五区政府设调解股,配干部3人。1953年6月,建立济南市人民法院第五区分庭,为济南市法院派出机构,设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书记员,配备干部9人,主要审理辖区内轻微刑事案和一般民事案,院址设经六纬一路区人委院内。1955年7月,成立济南市第五区人民法院。是年9月,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956年4月,人员增至13人,院址迁往林祥南街区公安分局院内。1965年11月又迁至经二路6号院内。
  1967年“文化大革命”初期,改称红旗区人民法院。1968年2月实行军事管制,公、检、法设立军事管制小组合署办公,法院编为审判班。1976年复称市中区人民法院,驻经二路6号,是年结束军管。
  1980年设刑事庭、民事庭、办公室,人员增到19人。1981年增设经济庭,并增设正、副庭长、办公室主任等职。1982年19名部队转业干部充实政法机关,全院增到38人。1985年定编49人,实有50人。1989年增设行政庭,告诉申诉庭、执行庭、政工科。全院干警增到76名。同年6月,院址迁往自由大街11号。1990年增设研究室。
  1987年6月,七贤人民法庭归属市中区法院。1988年9月,成立七里山人民法院,1989年5月以后,又相继成立大观园、杆石桥、舜玉路、岔路街、共青团路、魏家庄等人民法庭,审理轻微刑事、民事案件和一般经济纠纷案件。
  1990年,驻区审判机构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55年7月~1956年,刑事审判主要以保卫经济建设为中心,配合三反、五反,镇压反革命,参照《镇压反革命条例》与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时期办结各类刑事案件544件。
  1957~1965年,配合整风反右、“三反”运动、“四清”运动,保卫总路线、人民公社、“大跃进”及四化为中心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区法院共审结判处15年以下刑期的刑事案件1830件,其中,1958年占52%。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审结刑事案件347件。
  1977年开始,重建审判委员会,法院工作逐步走上正轨。1977~1985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661件。
  1986~1990年,审判工作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大要案公开审理,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大会宣判,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共审结447起案件。
  刑事审判自建院以来复查处理了一批申诉案件。1963年集中复查了1958~1961年的621件刑事案,其中重点复查了311件,正确判决率为81.7%,错案畸重,事实不清的57件,占18.7%。1978年对1966年以后审结的380起案件进行了复查,改判91件93人,改判率为26.9%。1981年复查了169件历史申诉案,改判67件,改判率为43.5%。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53年区五分庭成立至1990年共审结民事案件11172件。案件结构依次为婚姻、房产、债务、继承、赔偿等。婚姻案件比率自1954~1958年为37%,1974~1978年上升到68.7%,1978~1990年上升到70%。
  1953年“三反”、“五反”运动中,受案未处理造成积案1000余件,1954年突击结案766件,平均每人办理20件。1955~1965年结案3436件。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废弃了正常的审判制度和程序,10年共结案915件。
  1977年以后民事审判制度、审判程序逐步恢复健全,随着社会的日趋稳定,人民群众迫切要求民事权益得到保障,民事案件逐年增多,1977年受理78件,1987年上升到923件。198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民事审判坚持严肃执法,抓好调解为主,注重思想疏导,宣传法制,防止矛盾激化。1977~1990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5562件。
  1953年辖区建立由街道、工厂、企业抽专人组成的各街道居委会及有关厂企的民事调解组织,“文化大革命”中被冲击,1978年逐步恢复,并建立了制度。1981年,调解组织改由区司法局指导。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81年7月成立区经济审判庭,审理经济领域的有关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事业的发展。1981年7月~1985年底收案192件,审结167件,结案率为87%。1982年7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法规,经济审判活动进一步开展,受理案件数逐年上升,1986~1990年的经济审判活动树立为经济建设中心服务的指导思想,一年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341件,审结1301件。其中80%是债权债务纠纷。1988年针对经济纠纷案件增多的特点,经济审判派出巡回法庭到七贤镇、郎茂山等重点地区巡回审理,1981年7月~1990年底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533件,审结1468件。
  第五节 行政审判告诉申诉审判 执行
  1981年1月成立行政审判庭和告诉申诉审判庭。行政审判按照行政诉讼法,至1990年底受理行政案件19件,审结18件。在成立告诉申诉庭前,所受理的告诉申诉案件由接待室、刑庭、民庭办理。告诉申诉庭成立后,主要任务是接待来信来访、法律咨询、调解简易纠纷,处理刑事、民事、经济纠纷等申诉案件。1989~1990年共受理各类申诉案件55件,审结57件(含积案)。其中,改判12件(含无罪2件),维持原判45件。
  1989年1月~1990年底共受理各类执行242件,执结130件,严格了法院执行工作程序。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1980年前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区法院行使职能。1980年11月始建济南市市中区司法局。办公地点设在经三路纬三路,配干部5人。
  1981年局设公证处。1982年4月各街道办事处设司法助理员1人。1984年6月局设法律顾问处。是年,局址迁到二七新村街道办事处楼内。1985年10月局设办公室、基层调解科、法制宣传科。4月局址迁到经六纬一路205号,10月法律顾问处随迁此。1986年11月,公证处亦迁此办公。
  1987年全局工作人员41名。1989年9月,局址迁至经十路办公街,公证处、顾问处全迁局内办公,人员增至45名。其中:局机关14人,公证处9人,律师事务所8人,司法助理员14人。律师中有高、中级职称各1人,初级职称2人,另有兼职律师15人。1990年局下设办公室、宣传科、基层工作科、公证处、顾问处。原法制宣传科改为普法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镇)先后建立司法所和法律事务所。
  驻区司法机构有:济南市司法局。
  第二节 普法教育
  司法局初建时期,由一名兼职人员分管法制教育。1982年4月各办事处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局内亦设专人分管法制宣传。至年底,全区已有宣传员335人。
  1983年,采取黑板报、编印宣传材料、宣传栏、法制讲座、放映幻灯、录相等多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宪法。3月,参加济南市法制宣传日活动,在辖区内自设4个宣传站,54个分站,有262人走上街头进行宣传。9月,为配合严打,组织了第二次上街宣传活动。1984年3月,配合区妇联开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月活动,培训全区妇女干部,设立法律宣传站等。12月,举办了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展览会,参观人数1400余人。1985年制订了市中区分三步走的《关于普及法律常识的规划》。
  1986~1990年进行第一个全民五年普法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对全区66722名普法对象进行了十法一条例的教育,普及率99.2%。其中,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和1179名机关干部的普及率为99%,其考试合格率为100%。
  在普学基础上,重点对全区300余名副局级以上干部进行了《行政诉讼法》、《企业法》及治理整顿方面的16个法律法规的学习。举办骨干培训班171期,培训骨干6640余名;举办千名干部法律知识竞赛、千户五好家庭知识竞赛、万户农民法律知识竞赛、万户民兵国防知识竞赛等46场(次),有3600余人(次)参加了竞赛活动。全区有共青团路等5个街道办事处达到依法治街标准,10个村达到依法治村标准,18所中、小学校开展了依法治校工作,30家商店开展了依法治店工作。在培训工商、企业厂长(经理)经济法规学习中,被评为山东省先进单位。1987年2月26日,中顾委委员赵琳率部分省、市人大代表视察辖区普法教育情况,并对区房管局、四里村、共青团路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普法工作进行了检查。
  第三节 民事调解
  1953~1980年,民事调解工作由法院负责。
  1980年成立司法局后,从法院接管了民事调解工作,调整充实了调解组织。1981年底全区建成基层调解委员会123个,有调解委员470人,形成了一居一个调委会、一厂一个调解办公室的调解网络。全年调解各类民事纠纷668件,其中,房屋宅基纠纷及邻里纠纷占71%。1982年规定200人以下的区属及驻区厂企不再设调委,改为专人负责。各街道办事处设置了专职司法助理员。1981~1985年共调处各类纠纷3063件,其中邻里纠纷占第一位,为892件,比率为29.1%,房屋宅基纠纷占27.2%。其次为婚姻、赡养、继承纠纷。调处成功率为78%。1985年在各街道办事处建法律服务站10个,兼职人员40名,受理信访98人(次),解答法律询问120件,调处纠纷70件,代请律师15人(次),介绍公证25件,代写诉状11件,宣传法制38场(次)。
  1986~1990年,基层调委会发展到282个,有调解人员1217人。其中,街道办事处有调委会191人,调委676人。各厂企有91个调委会,541名调委。居民中有纠纷信息员3300余人。1986~1990年共受理各类民事纠纷2584件,调解成功率为97.6%。防止矛盾激化73件,避免非正常死亡89人。特别是1988年,坚持以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进行了4次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大排查,预防纠纷1547件,防止激化16件,避免非正常死亡14人。
  第四节 公证
  1981年4月成立公证处后,逐步配齐专业公证人员5名,主要开展了国内民间及经济方面的业务。自成立至1990年,办证数量逐年增加,特别自1987年以后,承办了企事业单位经济承包合同和横向经济联营合同的公证。1981~1990年共承办各项公证13123件。其中:承办安全生产责任制、计划生育及民间契约、协议等公证事项8227件,承办集资协议、中介服务、经济技术咨询等各类技术合同的公证180余件,1990年10月,区公证处参加了在哈尔滨召开的全国第一次房产公证工作会议。1987年和1989年分别被济南市司法局荣记集体三等功。
  第五节 律师事务
  1984年9月法律顾问处正式办公,有专、兼职律师各1人。到年底,受理刑事辩护3件,民事代理6件,非诉讼调解1件,代写法律文书24件,解答法律咨询114件。1985年律师发展到4人,其中专职律师1人。律师工作坚持了四个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国家长治久安、方便人民群众服务),并开展了常年法律顾问工作(顾问单位5个),进行刑事辩护12件,代理63件,非诉讼调解6件,被检察院、法院及当事人采纳的有37件,代写文书76件,解答各类法律询问798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5.15万元。
  1986~1990年律师工作发展较快,顾问处设刑事辩护及民事辩护室,有8名专职律师,其中二级律师1人,三级律师1人,四级律师2人,律师助理3人。五年间承办刑事辩护案件256件,民事(经济)代理1074件,非诉讼案件243件,代写法律文书1160件,解答法律咨询8941次,为政府和工商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50家,为顾问单位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144万元。1986年被济南市司法局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知识出处

市中区志

《市中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本书志采用小编结构,平行分目。设篇、章、节、目,采用记、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概述”冠于志首,总括全志。“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志为主体。共设26篇105章249节。内容包括行政区域、地理环境、人口、城市建设、交通、邮电、街道办事处、镇、工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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