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优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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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市中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518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优抚安置
分类号: D632.3
页数: 7
页码: 372-37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济南市市中区解放初期,优抚主要是拥军支前、慰问部队,为解放战争服务。1950年至1952年,共发放救济粮、救济款、医院诊所减免证等共计近10亿元,救济困难烈军属。1955年后,对烈军属进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1983年至1989年,各级政府和部门向烈军属赠送慰问品、慰问信、放电影、寄款、发放补助金等共计6.3万余件。
关键词: 市中区 民政 优抚安置

内容

优抚 解放初期,主要是拥军支前、慰问部队,为解放战争服务。1950年全区有烈军属和荣、复军人1047户,4190人,共发放救济粮8400公斤,对其中较为困难的烈军属,补助面粉354.50公斤、盐348公斤。1952年,发放救济粮4850公斤,救济款185万元(旧人民币),补助住院费350万元(旧人民币),发医院诊所减免证733张。同年,组织群众捐款661万元(旧人民币),粮食14782公斤,对困难较大的85户烈军属、199人进行救济。
  1954年,除春节、建军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组织群众性慰问烈军属活动外,还对71户烈军属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全年发放救济款7883万元(旧人民币),棉布212米。
  1955年后,每年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组织对驻军和烈军属进行慰问,召开座谈会、联欢会、放映电影,解决实际问题。60年代主要组织商业部门送货上门,为烈军属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1986年以前,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生活困难的地方政府或父母所在单位给予适当照顾。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乡、镇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由国家定期发给一定数额抚恤金。
  1983年,向驻区部队和烈军属赠送慰问品8162件,慰问信582封,并向驻守边疆的边防部队寄去慰问品847件,慰问信360封。
  1985年,向参加云南老山前线作战的134名本籍现役军人寄去各种慰问品12347件,慰问信978封。定期走访参战军人家属,解决住房15户,调整住房7户,调动工作3人,调整工作7人,解决子女入托3人,解决煤气灶2套。
  1987年,全区组织340人次对驻区部队进行走访慰问,送慰问品12400件,慰问信12500封,为部队解决各类困难176项。为全区2431户烈军属,547户残废军人,发放定期优待金3.4万元,临时救济金1800元,义务优待金3600元,残废金4.95万元。
  1988年,为部队及优抚对象放电影18场,观众达5400人次。赠送慰问品17340件,慰问信1325封。出黑板报43期,宣传栏39次。全年定期补助优抚对象72户、73人,发放补助费3.64万元;临时补助优抚对象132人,发放补助费2761元;发放伤残抚恤费576人,7.51万元。
  1989年,为戒严部队寄款5000元,并送去价值6000元的慰问品。全年定期补助优抚对象181人,发放补助费6.46万元;临时补助优抚对象48人,发放补助费1052元;发放伤残抚恤费578人,7.81万元。
  1990年,全区进行爱党、爱国、爱军的三热爱教育和国防教育,开展了国防教育万人答卷活动。全年出黑板报208期,召开座谈会联欢会56次,送慰问品12535件,为部队和烈军属送煤51.3吨,送粮7500公斤。定期补助优抚对象186人,发放补助费5.78万元;临时补助优抚对象57人,发放补助费2054元;发放伤残抚恤费600人、7.20万元。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2年,接收转业军人62人,安排到工厂42人,学校3人,商店5人,合作社及百货公司4人,机关单位2人,看自来水售水站2人,另有1人经商、1人求学。1953~1965年,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934人,安置907人。1979~1980年由市统一接收安置,1981~1985年接收2742人。1986年以后,对城镇入伍的非农业户口中的待业青年,在批准入伍的同时,作为固定工安排到全民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按本行业学徒工第二年生活费标准,自批准入伍的当月发给优待金。新兵入伍后,如本人无正当理由不安心部队服役,要求退伍而被作为中途退伍处理者,服役不满一年的,固定工手续作废,退回原居住区按待业青年对待。已有正式工作的青年工人入伍,仍由原工作单位发给基本工资,退役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1990年接收退伍军人204人。其中:转市安置办和其他地区30人,6人回乡务农,复工复职134人,安置34人。1990年以后,对城镇入伍的非农业人口待业青年,改为入伍时先不安排工作,退役后按固定工统一安置;待业青年和在职职工入伍后的优待金,从社会统筹积累中解决。
  军人离休、退休干部安置 1958年,辖区开始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1978年后,军队干部退休制度改为退休和离休两种。军队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根据军龄和特殊贡献等条件,可领到原工资的65%~100%的退休金;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暂保留军籍(不发军服),保留原工资,发交通费、公勤费、服装费,除此以外,对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福利费等按标准发放。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团职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营职以下为52平方米,按当地一般民用标准建筑,建筑经费和建筑材料由国家计划专项下达,专款专材专用。建房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配合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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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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