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篇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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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市中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5177
颗粒名称: 第十六篇 政府
分类号: D625
页数: 32
页码: 359-39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系统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机构、政务活动、干部工作、民政、劳动、民族宗教事务、信访。
关键词: 市中区 政府 济南市

内容

第一章 机构
  1948年9月24日济南解放,实行军事管制,全市划为11个区。
  1948年10月2日成立济南特别市第五区人民政府,区辖街,建立街政府,街辖闾。
  1949年5月济南特别市第五区人民政府改为济南市第五区人民政府。
  1949年8月根据市政府关于变更市区街政组织机构的决定,将五区人民政府改为五区区公所,作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下设民政股、文教股、卫生股、调解股、劳动股。
  1951年1月济南市行政区进行调整,由原来的11个区并为6个区。合并后的五区由原来的五、六区为主,将九区一部分并入,仍为区公所,撤销街政府。是年6月,区公所改为区人民政府,下设民政股、调解股、工商股、文教股、劳动股、卫生建设股、工业股、粮食股、公安分局、税务五分局。
  1953年12月五区人民政府改称第五区人民委员会。下设民政科、文教科、卫生科、调解科、劳动科、公安分局、手工业科、工业科、粮食科、税务五分局、秘书科。1954年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
  1955年9月27日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公告,将处于市中心的济南市第五区改为市中区。下设秘书科、民政科、公安分局、人事科、计划委员会、工业管理科、手工业管理科、劳动科、房管建设科、财政分局、粮食科、商业科、税务分局、交通管理科、科学技术委员会、文教科、文化科、卫生科、手工业办事处。
  1959年12月撤销市中区,以顺河街为界,东交历下区,西交槐荫区,1960年2月26日停止办公。1960年6月恢复市中区建制,成立市中区人民公社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改称分社。管委会与人民委员会为一个机构两个牌子。下设人委办公室、民政科、公安分局、人事科、经计委、工业局、劳动科、建设科、城建办公室、财贸办公室、粮食分局、工商科、税务局、交通局、教育科、文体科、卫生科、计划生育办公室、上山下乡安置办公室、财务科、人防办公室。机关部门合署办公。1963年2月,撤销人民公社管委会,各分社复称街道办事处。
  1966年9月市中区改称红旗区。1967年3月11日区委、区人民委员会被夺权。1968年11月成立红旗区革命委员会,取代市中区委和人民委员会。红旗区革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组织组、宣传组、民政组、劳动、工交组、财贸组、工商行政管理小组、卫生组、教育组、防空战备办公室。1973年7月,撤销红旗区,恢复市中区,红旗区革命委员会改称市中区革命委员会。1975年5月,党的工作部门从市中区革命委员会分出,区革命委员会仍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继续存在。
  1980年10月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将市中区革命委员会改为市中区人民政府。下设办公室、人事科、民政科、民兵工作组、劳动科、商业局、工商局、城建局、交通局、房管局、物资局、科委、教育局、文化科、卫生局、计划生育办公室、生产服务局、环保办公室、档案局、人防办公室、体委、公安分局。1987年4月,七贤镇划归市中区后,增设农业委员会。至1990年底政府机构增加到39个。有:政府办公室、经济计划委员会、职工教育办公室、城市建设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区志办公室、科学技术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体育委员会、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统计局、计划生育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教育委员会、文化局、卫生局、商业局、物资局、农业委员会、司法局、档案局、爱卫会、环卫所、房管局、体制改革办公室、监察局、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土地管理局、交通管理委员会、法制办公室、行政事务管理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保密局。各街道办事处下设行政办公室,街政科、城管科、经计委等。各居民委员会下设民政、卫生、计划生育、治安、调解等5个工作委员会。七贤镇政府下设办公室、农委、经委、城建、民政、司法、计划生育、财政所等部门。
  第二章 政务活动
  1948年10月,五区人民政府成立后,即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政府机关工作的宗旨,根据中共市中区委在不同时期提出的方针政策,制订和组织实施辖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
  辖区政府机关政务活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行政职能,每年按半年、年度两次向区政府报告工作。重要政务活动由政府行文立案,分期分类归档。1949~1990年,机关部门共整理行政公务案卷3290卷(其中“文化大革命”期间革命委员会机关821卷)。
  政府领导建立区长办公会议制度。重大问题实行领导集体决策,形成决议后,按照分工具体抓好落实。
  政府工作接受人民代表的检查和监督。1951~1990年,区政府向历届区人民代表大会汇报政府工作43次,听取人民代表对区重大政务活动的审议。同时,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等执法机关对国家宪法、法律在辖区的实施,财政部门对财政预算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工作汇报。
  友好区县1985年5月27日,济南市市中区吴乃田区长和南京市玄武区李向群区长分别在缔结友好协作区协议书上签字,签字仪式在济南举行,两区正式缔结为友好协作区。
  1985年9月14日,吴乃田区长一行九人赴广州市增城县参观考察。9月17日吴乃田区长和李中流县长分别在缔结友好协作区县协议书上签字,确定友好关系。
  1986年4月28日,市中区和东营市东营区缔结友好区,吴乃田区长和张歧泉代区长分别在协议书上签字。
  1988年6月21日,市中区与昌乐县正式缔结为经济友好协作区县。签字仪式在昌乐县举行,昌乐县县长王继东、市中区区长吴乃田在协议书上签字。
  1988年9月2日,济南市市中区和威海市环翠区本着互利、互惠、互尊、互助和平等合作原则,正式建立经济协作友好关系。签字仪式在济南市市中区举行,吴乃田区长和刘家欣区长在协议书上签字。到1990年,区政府共与5个区县结成友好区县。
  第三章 干部工作
  第一节 管理机构
  五区人民委员会成立后,由区人委秘书科(后改为办公室)确定一名专职人事秘书,负责人事工作。1956年7月,经济南市人民委员会批准正式成立人事科,统管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的人事工作,设科长1人,副科长1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政府工作瘫痪,人事工作停止。1968年11月成立济南市红旗区革命委员会,人事工作并入组织组。1978年恢复人事科。1984年人事科改为人事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1人。
  人事局附设办事机构有:编制委员会:1984年3月成立。负责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
  机关岗位责任制考评领导小组:1980年成立。是区委、区政府宏观管理、落实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区机关部门年度目标的制定、考核和奖惩工作。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1988年8月成立,是为适应经济改革的新形势,干部调配工作的一项改革措施。作为咨询服务性机构,传递人才信息,调剂人才余缺,组织人才交流。
  第二节 干部队伍
  解放后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干部队伍逐步扩大,人数逐年增多。干部的主要来源,解放初是从历次运动中选拔录用,后转向从社会中招考录用;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在以工代干人员中择优转为国家干部;接收分配的大、中专学生。干部队伍的文化素质逐年提高。1954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共有干部251名。其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有48名,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203名。区党校每年举办中层干部轮训班,年培训干部近200人。1985年以来,全区参加电大、业大、函大学习的干部大约有1000人。1990年,725名机关干部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有215名,占机关干部总数的29.7%;中专、高中文化程度的492名,占机关干部总数的67.9%;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有118名,占机关干部总数的16.3%。机关干部的年龄结构在逐年改变。解放初期,青年干部居多,1978年以来,中年以上干部逐年增多。
  第三节 工资福利
  工资解放初期,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1952年实行供给制加津贴。1954年按在编人员40%改为津贴制。到1990年,共进行2次工资改革和10次大的工资调整。
  1956年7月,国家机关干部工资由供给制改为行政职务等级工资制,辖区政府机关执行国家统一的机关工作人员四类地区工资标准。参加工资改革402人,改革后,机关干部月平均工资由49.97元增加到56.88元,人均月工资增资6.91元。
  1960年9月,17级以上共产党员行政干部的工资按标准降低1%。
  1963年部分机关干部调整工资,列入调整范围的419名,实际升级额209人,升级面占机关干部总数的49.4%,增加工资总额1385.50元,人均月工资增加6.69元,调资定级后人均月工资达到60.88元。
  1971年调整低工资,区革委机关参加调资的408人,属调资范围的44人,填平补齐13人,月增工资总额327元,平均每人月增资6.63元。1977年调整工资180人,占实有人数的47%,月增工资总额1037.95元。平均每人月增资5.77元。
  1978年为2%的机关干部增加了工资,区机关有12人升一级,月增金额75.50元,平均每人月增资6.29元。
  1979年按机关干部总人数40%的升级面调整工资,区机关有274人升级,月增资总额为1772.13元,人均月增资6.47元。同年,辖区调为五类工资区。
  1982年普调工资,区机关有718人升级,其中升两级的23人,月增资总额5109.47元,人均月增资7.12元。
  1985年7月1日,国家机关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套改共2433人,月增资总额5.60万元,人均月增资23元。
  1986年,重点解决机关干部工资制度改革中的部分遗留问题,解决公安干警和机关事业单位中军队转业干部、义务兵以及志愿兵的工资问题;对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行政19级以下人员的工资进行调整;增加了教育、卫生事业单位部分人员的工龄、教护龄补贴;对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退休费计算和地区差等给予及时办理。
  1987年,为工资改革以来工资偏低的646人进行升级。同年,实行计划单列市工资标准,副局级以上干部工资上调半格,并为157人调整了工资。是年,辖区划为六类工资区。
  1988年,对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单列市正处级以上、非单列市标准副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498人调整了工资。人均月增资9元。同时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工资标准提高10%。全区1780人增加了工资,月增资总额1.60万元。
  1989年对工资改革以来未升过级,工资偏低的人员予以晋级,全区符合条件的共2971人,月增资总额2.38万元,人均月增资8元。
  1990年,国家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进行普遍调整,全区13254人参加工资调整,月增资总额19.88万元,人均月增资15元。
  福利市中区机关干部福利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单项劳保的办法。先后执行的有1950年《关于老弱病退职革命工作人员暂行待遇办法》;1952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办法》;1955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1978年《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规定》;1984年《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图书补助费的通知》;1989年《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冬季宿舍取暖补助标准的通知》。
  为保障职工福利事业,解决职工生活困难,政府每年从财政经费中拨给一定的福利费,福利费的标准也随着财政情况的好转逐步提高。1958年福利费标准为工资总额的1.2%,1985年福利费标准提高到工资总额的3~3.5%,并相继实行多种补贴。1966年8月国家提高粮食销价,区政府对16级(含16级)以下干部实行粮价补贴,有供养人口的干部每人每月补贴3元,无供养人口的干部每人每月补贴1.5元,家庭供养人口多,平均生活费在8元以下的干部,实行困难补助。1978年实行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符合享受条件的干部职工每人每月补贴(凭票)3.5元。1979年国家提高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补贴2元。1985年国家对猪肉提价后,对职工实行肉价补贴,每人每月补贴5元。
  国家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按照有关标准由国家给予一次性丧葬费、怃恤金和遗属补助金。
  第四节 干部管理
  1984年以前,依照《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干部任免管理权限规定,区委正副书记、政府区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由省委管理。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委部、委、办部长、书记、主任,区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街道办事处党委正副书记、主任由市委管理。其他干部由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分别管理。
  1984年,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党、政机关干部,原则上由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原属省委管理的区委正、副职,区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的正职改为市委管理。原属市委管理的干部下放一级、由区委管理。原属区管干部均按下放一级的原则,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分别管理。区直机关各部门的内设科长级干部,由区人事局管理和任免,部门党委和街(镇)党委的内设科长级干部由各党委管理和任免,向区人事局备案。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原则上由各主管部门管理。
  区政府序列部门的正职,需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任命,副职则由区政府任命公布。凡人大、政府公布的干部都有任命书。
  第五节 离、退休干部管理
  退休干部管理 市中区自从1955年开始实行干部退休制度。1988年12月区人事局设退休干部工作科,对全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暂行意见》,建立区、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退休干部管理网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同时开展以单位组织管理好,落实待遇好,活动开展好,热心服务好,以个人政治思想好、参加活动好、家庭文明好、发挥作用好为主要内容的退休干部管理双四好活动。1990年11月为301名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集中办理退休手续。
  离休干部管理 区委组织部于1980年12月设老干部科,1986年2月改为老干部局,局长1人、副局长1人。区委老干部局作为离休干部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指导、协调离休干部工作,监督检查离休干部工作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1987年10月区建立老干部活动中心。内设办公室、会议室、活动室,配有彩电、录放机、台球、空调等。组织老干部开展钓鱼、下象棋、练气功、打门球、练健身操、举办自行车越野赛及花卉展览、书画展等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先后分10批组织老干部到泰安、曲阜、苏州、上海、北京等地参观游览,达1000多人次。聘请部分老干部担任居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民事纠纷调解员、物价检查员、治保主任、校外辅导员等职。一批有写作能力的老干部撰写革命回忆录和协助有关部门编写史志、党史材料。1990年,全区共有离休老干部451人。
  第六节 监察工作
  市中区监察局于1988年1月18日成立,定编5人,1989年增加到12人。局长1人,副局长1人。1990年2月监察局设信访科、调查科。1989年12月,15个街道办事处配备了副局级专职监察员。1990年12月,全区8个有基层单位的政府部门和七贤镇设立副局级专职监察员。
  市中区监察局以廉政建设为重点开展监察工作。1989年对全区九个单位擅自统一着装问题进行了清理,207人上交财务着装费用3.20万元。对农业政策的落实进行了专项检查,解决了夏粮征购中农药、化肥、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不兑现的问题。1990年对区教委、卫生局、体改办、科委四单位在专业技术评定工作中乱收费、滥发钱物问题进行检查,将专业技术评定工作结余的1.20万元全部收交财政和财务;对农业发展专项资金109万元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出挤占挪用和吃喝浪费12.3万元,占使用资金的18.8%;检查了国家工作人员用公款供子女上学问题,全区共查出委培自费生51名,按省、市有关规定全部做出处理;清理了干部用公款建私房问题。
  1988~1990年底,监察局信访科共受理举报信访案件169件(次)。其中:监察局直接查处结案的65件;其余案件及时做了批转或交办,处结率为100%。立案查处的违纪案件15起,处分14人,处理1人。其中:开除公职2人;留用察看1人;撤销职务2人;记大过1人;记过5人;警告3人;批评教育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万余元。
  第四章 民政
  第一节 优抚安置
  优抚 解放初期,主要是拥军支前、慰问部队,为解放战争服务。1950年全区有烈军属和荣、复军人1047户,4190人,共发放救济粮8400公斤,对其中较为困难的烈军属,补助面粉354.50公斤、盐348公斤。1952年,发放救济粮4850公斤,救济款185万元(旧人民币),补助住院费350万元(旧人民币),发医院诊所减免证733张。同年,组织群众捐款661万元(旧人民币),粮食14782公斤,对困难较大的85户烈军属、199人进行救济。
  1954年,除春节、建军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组织群众性慰问烈军属活动外,还对71户烈军属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全年发放救济款7883万元(旧人民币),棉布212米。
  1955年后,每年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组织对驻军和烈军属进行慰问,召开座谈会、联欢会、放映电影,解决实际问题。60年代主要组织商业部门送货上门,为烈军属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1986年以前,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生活困难的地方政府或父母所在单位给予适当照顾。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乡、镇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由国家定期发给一定数额抚恤金。
  1983年,向驻区部队和烈军属赠送慰问品8162件,慰问信582封,并向驻守边疆的边防部队寄去慰问品847件,慰问信360封。
  1985年,向参加云南老山前线作战的134名本籍现役军人寄去各种慰问品12347件,慰问信978封。定期走访参战军人家属,解决住房15户,调整住房7户,调动工作3人,调整工作7人,解决子女入托3人,解决煤气灶2套。
  1987年,全区组织340人次对驻区部队进行走访慰问,送慰问品12400件,慰问信12500封,为部队解决各类困难176项。为全区2431户烈军属,547户残废军人,发放定期优待金3.4万元,临时救济金1800元,义务优待金3600元,残废金4.95万元。
  1988年,为部队及优抚对象放电影18场,观众达5400人次。赠送慰问品17340件,慰问信1325封。出黑板报43期,宣传栏39次。全年定期补助优抚对象72户、73人,发放补助费3.64万元;临时补助优抚对象132人,发放补助费2761元;发放伤残抚恤费576人,7.51万元。
  1989年,为戒严部队寄款5000元,并送去价值6000元的慰问品。全年定期补助优抚对象181人,发放补助费6.46万元;临时补助优抚对象48人,发放补助费1052元;发放伤残抚恤费578人,7.81万元。
  1990年,全区进行爱党、爱国、爱军的三热爱教育和国防教育,开展了国防教育万人答卷活动。全年出黑板报208期,召开座谈会联欢会56次,送慰问品12535件,为部队和烈军属送煤51.3吨,送粮7500公斤。定期补助优抚对象186人,发放补助费5.78万元;临时补助优抚对象57人,发放补助费2054元;发放伤残抚恤费600人、7.20万元。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2年,接收转业军人62人,安排到工厂42人,学校3人,商店5人,合作社及百货公司4人,机关单位2人,看自来水售水站2人,另有1人经商、1人求学。1953~1965年,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934人,安置907人。1979~1980年由市统一接收安置,1981~1985年接收2742人。1986年以后,对城镇入伍的非农业户口中的待业青年,在批准入伍的同时,作为固定工安排到全民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按本行业学徒工第二年生活费标准,自批准入伍的当月发给优待金。新兵入伍后,如本人无正当理由不安心部队服役,要求退伍而被作为中途退伍处理者,服役不满一年的,固定工手续作废,退回原居住区按待业青年对待。已有正式工作的青年工人入伍,仍由原工作单位发给基本工资,退役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1990年接收退伍军人204人。其中:转市安置办和其他地区30人,6人回乡务农,复工复职134人,安置34人。1990年以后,对城镇入伍的非农业人口待业青年,改为入伍时先不安排工作,退役后按固定工统一安置;待业青年和在职职工入伍后的优待金,从社会统筹积累中解决。
  军人离休、退休干部安置 1958年,辖区开始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1978年后,军队干部退休制度改为退休和离休两种。军队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根据军龄和特殊贡献等条件,可领到原工资的65%~100%的退休金;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暂保留军籍(不发军服),保留原工资,发交通费、公勤费、服装费,除此以外,对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福利费等按标准发放。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团职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营职以下为52平方米,按当地一般民用标准建筑,建筑经费和建筑材料由国家计划专项下达,专款专材专用。建房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配合筹建。
  第二节 社会福利
  社会救济1448年(明正统十三年),尹旻在辖区建养济院以抚恤孤贫。
  1927年,济南红十字分会曾在杆石桥南设粥厂栖流所,同年收容难民10万余人(次),劝募捐款数10万元。一直到解放前夕,红十字分会在该地区坚持赈灾救急,以示慈善。
  解放初期,人民政府执行生产自救,社会互救,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方针,救济多以实物为主。1950年,组织贫苦居民参加拆城墙、挖小清河等劳动,得工资米42924公斤。另外,动员妇女做单衣、纳鞋底、糊火柴盒等生产活动,得工资粮110360公斤,款334.39万元(旧人民币);全年社会互济713户、1566人,互济粮2765公斤,干菜叶125公斤,款731.52万元(旧人民币);政府发放救济粮11.5万公斤,盐4500公斤,棉衣、大衣336件,棉被40床,鞋420双,单夹衣187件,棉花2871公斤,救济1052户、4061人。
  1951年,先后组织1800名民工参加修路、挖河治黄等以工代赈,得工资2.7亿元(旧人民币);互济款352.3万元(旧人民币)、粮1377公斤;政府发放救济款843.91万元(旧人民币)、粮1868公斤,救济550户。
  1979~1982年,执行依靠基层、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方针。
  1983年后,执行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
  1986年,辖区散居在街道上的社会孤老户共40户、41人,精减退职救济人员9人,均享受政府的定期定量救济;城镇贫困户可享受临时救济。全年共发放定期社会救济1.28万元,临时社会救济3.19万元。
  1987年,辖区救济社会贫困户537人,发救济款4.27万元。1988年对七贤镇176户年收入在500元以下的困难户、五保户、受灾户发放救济款1万元,同时对60户贫困户进行重点扶持,发放扶贫款7700元。同年底,七贤镇27个村建立救灾扶贫储金会,有45%的村民参加了储金会,有34户脱贫。
  1989年,七贤镇由于大旱粮食欠收,出现特别困难户580户,区政府拨款4万元,镇村集资2万元,市粮食局调拨粮5万公斤救助困难户。发放扶贫资金3.1万元,年底有26户脱贫。1990年,辖区共发放临时社会救济款5.14万元,扶贫资金9840元,年底有35户116人脱贫。
  五保户 济南解放后,人民政府对丧失劳动能力,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鳏寡老人、残疾人和年幼孤儿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政策。
  1986年,辖区城区有五保户31户、32人,每人每月发标准生活费25.50元。1987年,城区有五保户41人,七贤镇有五保户36户39人,全年发放定期救济款1.19万元,临时救济款6937元。是年七贤镇建乡镇敬老院,对14户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对其他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费800元,高于一般村民的生活水平。1988年,城区有五保户33户34人,全年为五保户买粮4000公斤、煤25吨、菜2000公斤、做衣服53件。七贤镇有镇办敬老院1处,村办敬老院2处,收院民16人,全镇实行五保统筹(每人2元),五保老人生活标准达到800元。镇敬老院被评为山东省文明敬老院先进单位。
  1989年,城区五保户32户33人,七贤镇五保户25户25人,有镇办敬老院1处,村办敬老院3处,五保老人生活标准达到1000元。1990年春节期间,民政局对辖区30户31位五保老人走访慰问,向每位老人赠送慰问品、补助费40元。春季组织五保老人游览泉城名胜古迹,冬季及时解决五保老人的过冬问题,使五保老人幸福安度晚年。
  残疾事业 济南解放后,区政府采取分散与集中安排相结合的方针,帮助残疾人广泛参加社会生活,妥善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1982~1985年,将市中竹木厂、皖新印刷厂、汽车附件厂、羽毛制品厂转为社会福利厂,安排90余名残疾人就业。1986年社会福利厂增至8个,共安置122名残疾人就业,福利厂生产的40余种产品先后被送到省及全国福利产品展销会。是年,全区为残疾人募捐15万元,兴办福利事业。1987年,辖区8个福利厂共安置残疾人15人。1988年,全区有残疾人607人,其中有劳动能力的552人,通过各种渠道安置就业549人,占有劳动能力的99.5%。是年新办福利企业2个,在10个社会福利企业中,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209人。1988年全区社会福利企业完成产值1171.38万元,完成利润131.48万元。1989年,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280人。10月份举办市中区首届伤残人运动会,有400余名伤残运动员参加。全年完成了10万元的有奖募捐任务,筹集福利基金2.4万元。辖区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的数量,占生产人员的57.1%,超过上级50%的规定。1990年,辖区新增市中包装厂,市中综合加工厂两家福利企业。全年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17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100%。区民政局协助市中汽车附件厂、市中钢木家俱厂、市中蓬布厂建起残疾人工疗站,使残疾人边工作边治疗。全区福利企业完成产值1543.88万元,完成利润185万元。
  第三节 婚姻殡葬
  婚姻解放前,婚姻多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事一般由媒人说合,先由女方家长到男方家相亲,相亲认可后,男方家长再到女方家认亲,双方家长没有意见,就送八字、换帖,婚事就算定下。以后,男方送彩礼,女子送嫁妆,选定吉日,举行婚礼。这种婚姻,当事人完全失去了婚姻自主的权利,一切由父母包办。在婚姻年龄上,大多男女年龄悬殊过大,有钱人可以娶小老婆、纳妾,而不少穷苦群众因无钱娶妻,被迫过着单身生活。
  解放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旧社会遗留的包办强迫婚姻制度逐步废除,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由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实行登记。
  1985年前,结婚登记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分管。1986年1月成立区政府婚姻登记处,统一办理全区婚姻登记、离婚和复婚等工作。1986年共办理结婚登记4840对,受理离婚案件45起,办理离婚手续34对。1987年共办理结婚登记3255对,办理离婚手续81对,复婚6对。同年,城乡成立区、办事处(镇)、村(居)三级民俗改革理事会,协助各级组织做好移风易俗改革,宣传精神文明,处理有关婚姻事宜等。1987年婚姻登记处被评为山东省婚姻登记先进单位。
  1988年,市中区婚姻登记处依法办事,严格登记手续,杜绝了违法婚姻,全年办理结婚登记3300对,同时抓好优生优育、晚婚晚育、婚前保健教育。全年举办新婚夜校15期,参加人数2232人。搞好和完善新婚夫妇系列化服务,向新婚夫妇提供结婚录像、外地旅游、喜庆宴席、健康查体、婚姻咨询,为新婚夫妇举办集体婚礼、演出文艺节目、栽种幸福树等。1988年共受理离婚85起,经调解无效办理离婚手续76对,复婚7对。
  1989年办理结婚登记2948对,办理离婚手续98对,复婚6对,晚婚率达95%以上。1990年,全区办理结婚登记2276对,晚婚率为92.5%;处理家庭、单位干涉婚姻27起;为新婚夫妇提供计划生育材料200套,举办12期新婚夜校,听课人数达3000余人。全年有99对夫妇达成协议离婚,调解和好5对,89对办理离婚手续。
  殡葬 解放前,求佛念经、看坟头风水、六十四人的大杠、出大殡等旧式殡葬习俗盛行。死者坟墓外形采用马鬣封式,内形有大券(用砖3000~5000块)、小券(用砖700~800块)。棺材为死者必需品,外形为圆头、方头两种,原料多用柏、杉、樟、杨、柳、红松,忌用槐、椿、榆。死者衣衾,不分季节,一律用棉的。上衣1~5件,下衣1~3件,均用单数,忌用毛织品,贫民一般多用死者生前的旧衣、被等。死者亲属持服者穿丝制品,颜色以灰、黑为限。出殡时,孝子穿麻衣、麻冠,午时起灵,长子顶灵,长媳兜饼,主丧人脚踏黑碗,众亲眷大哭。人死后,做打狗饼子若干,塞到死者的袖子里,意为用饼子喂阴间挡道恶狗,以利通行。葬后第三天圆坟,添筑坟头、烧纸、供献。自死亡之日算起,每7天为一七,直到七七需上坟祭扫。此外,每年清明节、中元节、农历十月初一也要上坟扫祭。旧社会人死后,本籍老家旧户归葬本家坟地。一般贫民或外乡死者,葬于乱葬地,层叠埋葬,骨骼杂乱散弃,甚至野犬吞噬,惨不忍睹。辖区内外省同乡会设有义地、墓地,距市区甚近。1928年,仅馆驿街、新市场、三里庄、岔路街以南、乐山街以西就有墓地、义地47.86公顷。
  解放后,丧葬习俗逐渐简化。1964年推行火葬,逐步废除土葬。死者的衣衾用料较随便,一般用新做的衣衾。死者子女、亲友的衣着穿平时随身衣服,讲究朴素大方,不穿花花绿绿。人死后,其子女、亲属只带黑色臂纱,其他参加吊唁者只在参加追悼会时胸佩一朵纸做的小白花。丧礼有报丧、向遗体告别、开追悼会、祭奠等程序。
  1986年,全区死亡1245人(其中回民114人),火化尸体1014具。1987年筹建市中区殡葬服务管理站,全年死亡1516人(其中回民128人),火化1388具尸体,火化率达100%。1988年,建立和完善了三级(区、街、居)民俗改革工作网络,全区14个街道办事处、1个镇、170个居委会、27个行政村全部建立民俗改革理事会,全年火化率为100%。1989年在七贤镇召开了民俗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广了土屋三落实、三配套的民俗改革办法和王官庄一条龙服务经验。1990年,全区15个街道办事处、1个镇、195个居(村)委会全部建立了民俗改革小组,有成员693人。
  回民殡葬习俗,仍实行土葬。
  第五章 劳动
  第一节 机构
  1951年区公所始设劳动股,1953年改为劳动科,1959年12月撤销。1960年6月18日恢复劳动科。1969改称劳安组,1973年7月改称劳工科,1975年12月复称劳动科。1982年改为劳动局。1990年11月劳动局下设办公室、劳动调配科、劳动工资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社会劳动保险分处。
  1981年,市中区劳动服务公司成立。下设办公室、企业管理科、财务科、培训安置科、职工待业保险科和技术培训中心,1990年实有人员32人。
  市中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于1986年9月26日成立,1990年实有人员8人。
  第二节 劳动就业
  解放后,人民政府对部分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以经济援助,帮助渡过生活难关,并鼓励失业人员组织生产自救。
  1952年7月开始实行控制用工制度。1952年底至1953年4月,辖区劳动部门安置就业526人,1956年安置就业3710人。1958年,为适应“大炼钢铁”的需要,全区从农村招工3110人,一年新增职工6345人。1964年,辖区有826名无业人员到肥城、宁阳、历城的7个公社下乡插队落户,728人集体插队落户,1832人参加清理黄河河道工作,2728人组织生产自救社会服务。1965年3月成立市中区劳动服务大队,建立10个中队,108个小队,有队员2945人,由各街道办事处闲散劳动力组成。1965年,市中区劳动服务大队完成服务项目128项,完成工日234500个。
  1965~1969年,辖区2615名高、初中毕业生到农村插队落户。其中:到蒙阴136人,历城、惠民、济宁2326人,莒县53人,回原籍100人,集体插队者安置在齐河、宁阳两县的4个公社。
  1970年,有311名高、初中毕业生到农村落户。其中:到曲阜10人、滕县22人、鱼台58人、汶上28人、邹县36人、沾化40人、嘉祥24人、金乡68人、泗水25人。1971年,有504名高、初中毕业生到山东建设兵团参加生产。1974~1975年,2615名高、初中毕业生到农村插队落户。其中:到历城2508人、邹县92人、到农林渔场15人。1975年办理招工8000人。1976~1979年,有1634名高、初中毕业生到农村插队落户。其中:到历城537人、济宁1097人。1977年办理招工3684人,1978年办理招工2936人。
  1980年,高、初中毕业生上山下乡插队落户工作停止,农村网点知青陆续回城安排就业。1980年招工3531人。1981年,市中区招工2422人,顶替1512人。是年,辖区建立待业青年劳动服务网点60个,安置待业人员3672人。
  第三节 职工工资
  1951年,按产业顺序,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辖区有90%以上的职工增加了10%~20%的工资。1952年3月,对实行供给制的工作人员统一增加津贴,实行供给制加津贴的制度。1954年6月又改为包干制,1955年8月实行供给包干制的工作人员,全部改为工资制。1956年,全国划分为11类地区工资标准,辖区为4类工资区。是年,工资制度进行改革,辖区职工的平均工资比改革前提高20%,同时在企业单位中推行奖励计件工资制。
  1963年工资调整,辖区5676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36个区属企业2607名职工升级,升级面为40%。1971年对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部分工作人员进行调资升级,升级人数占全区职工总数的20%左右,人均月增资6元。1973年,对街道集体企业人员进行调资。1977年对部分职工进行调资升级。1979年在提高主要副食品销售价,供给职工补贴的同时,调整职工工资,人均月增资6元。是年辖区划为五类工资区。1981~1982年,先后对文教卫生、科研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普遍进行了升级,人均月增资7.92元。1983年对企业单位调整工资,企业干部按新拟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全区196个单位的8292人增加了工资,其中升一级工资的8159人,升两级的6人,补升一级的50人,改定级别升级的77人,升级后每月增加工资总额5.4万元,月增加级差6.65元。1985年工资改革,套改新的工资标准,辖区参加工资套改的职工6099人,增资额17.11万元;升级的职工6655人,占固定职工的74.8%,增资额20.25万元;提高学员待遇和定级水平的2629人,增资额15.76万元,全区职工增资总额共计53.16万元。1986年10月,人均月增1.8元与奖金捆在一起使用,1987年作为职工升级使用。1987年3月,辖区由五类工资区划为六类工资区,全区8810人增加了工资,月增资总额1.59万元。1988年,辖区122个区属集体和全民企业5301人增加工资,月增资总额2.92万元。是年,在区属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中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试点,挂钩形式是工资总额同实现利税挂钩。
  1989年,区属企业中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调整,全区有679人升级,占专业技术人员的33.7%,月增资总额5114元;同时全区有281名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工资,执行最低职务等级工资,月增资总额3186元。是年7月1日起,89个区属企业实行浮动工资标准,工人工资等级由八级制改为十级制,全区有8186名职工实行浮动工资,月增资总额6.03万元。1990年,辖区有441名职工由浮动升级转为固定工资,同年对228家区属企业进行工资调整,列入增资范围的职工28311人,实际增加工资的8109人,月增资总额15.18万元,人均月增标准工资18.70元。
  二类产业包括:机械、建筑、建材、铁路、交通、纺织、电力、电子化工、木材加工、化肥、橡胶、陶瓷、造纸、印刷、火柴、卷烟、制药、制革、水产加工、冷藏、副食加工、酿造。
  第四节 劳保福利
  劳动保护济南解放后,区劳动、卫生部门定期对全区企业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并成立基层检查委员会(组)。对从事高温、有毒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查体,对有机械设备和易燃易爆、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的行业,加强管理,督促改进,增添消防用具。夏季,区劳动部门督促企业开设通风窗,增添电风扇、防暑药品和清凉饮料;冬季,督促企业增加取暖火炉等,发放工作服、手套等防寒劳保用品。
  1963年,区劳动部门对66个区属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并对职工进行体检。全年批复2767个接近高温、有毒害作业职工的副食品保健供应。召开安全教育会议347次,受教育职工13932人,检查出不安全因素719条,整改553条。
  1982年,在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安全月活动中,区政府印制安全宣传材料1125份,出黑板报124期,设置安全标语牌182块,组织观看安全生产电影24场次,受教育2万余人。是年,区政府组织4次大型安全检查,查出各类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1866条,有1642条得到解决。区劳动部门还注意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制造中的安全监督,注意加强女工的保护工作。
  劳动保险 1951年辖区铁路、邮电系统实施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区商业、粮食、农林水利和交通运输系统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8年2月,区机关、企业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85年,辖区全民单位和县以上集体单位全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执行。1957年用于福利事业的资金占工资总额的11%,1980年占工资总额18%,1983年占工资总额25%。
  1986年9月,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成立后,筹集养老基金,支付退休养老费用,组织管理退休费用的社会统筹。
  驻区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1986年154个单位,收缴基金13万元;1987年272个单位,收缴基金49.08万元;1988年361个单位,收缴基金108.20万元;1989年445个单位,收缴基金165.57万元;1990年538个单位,收缴基金277.14万元。驻区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1988年185个单位,收缴基金588.97万元,支付离退休费用626.27万元;1989年189个单位,收缴基金1504.03万元,支付1543.97万元;1990年188个单位,收缴基金1745.85万元,支付1889.17万元。
  第六章 民族宗教事务
  第一节 民族事务
  辖区有回、满、蒙、朝鲜、苗、壮、维吾尔、傣、布依、侗、土家等22个少数民族。回族人口最多,集中聚居在西青龙街、共青团路、杆石桥地区。
  元、明、清时期,因旱涝灾荒,外县逃难回民来济日益增多,使聚集区域不断扩大。回族居民主要依靠肩挑贩卖生熟食品或从事牛羊屠宰业、手工制革业和水果贩运业为生。绝大多数为自食其力的个体劳动者。
  50年代,政府组织回民生产自救,先后成立纳鞋底组,编制蒲包组、糊盒组。以人民币伍元为一股,集资成立伊兴火柴厂,生产三羊牌火柴,行销鲁、豫、苏三省。“文化大革命”期间,牛羊肉供应曾一度紧张,政府用飞机从青海运到连云港,再由火车运来济南,发放票证按原价向回民供应,差额由政府补贴。80年代,民族经济得到较快发展,生活得到较大改善。1988年回民每百户中有彩色电视机24台,黑白电视机60台,与汉族居民水平接近。1989年,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西青龙街、共青团路、杆石桥3个街道办事处59个企业中,少数民族职工381人,占3个办事处职工总人数的19.41%,少数民族企业实现产值1184万元,企业职工月平均收入102.5元。1988年,全区有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196个,占全区个体户总数的7%,1990年发展到365户,为全区个体户10%,年销售收入55.05万元,比1988年提高86.2%。90年代,已开始规划修建回民小区。
  解放前,少数民族居住区文化教育落后,仅有少数私塾和永长街穆光小学,进行初级启蒙教育,且人数很少。解放以后,政府为了资助少数民族儿童上学,给生活困难的学生补助生活费3~5元,每期学习补助1.5元,冬棉衣、单衣各一套。1949年,国家接办穆光小学,改名济南市回民子弟小学。1951年在辖区兴办第一所回民中学学校,市文化局文化科长马次唐(回民)兼任校长,校址设清真南大寺内。第一年招收新生214人,设3个初中班,前期师范1个班。1955年第一回民子弟小学在校学生达625人,1968年25个班,在校人数达1205人,回民子弟基本全部入学。市、区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学校投资拨款,改善办学条件,两所回民小学升学率、入学率均达到100%。1983年,回民中学被山东省教育厅列为省重点中学。1988年少数民族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313人,具有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295人。
  1988年,全区少数民族中,有共产党员419人,区管干部400人,区人大代表16人,区政协委员18人,少数民族副区长1名,中层干部8名。
  第二节 宗教事务
  市中区是济南市宗教活动的主要地区。主要有伊斯兰教、基督教两大教别。1990年共有宗教活动场所6处,其中伊斯兰教活动场所3处,即清真南大寺、清真北大寺、清真女寺;基督教活动场所3处,即南上山街基督教堂、东八里洼和井家沟基督教活动点。有宗教职业者19人,其中伊斯兰教阿訇师娘16人,基督教牧师3人,信教群众近万人。
  1948年济南解放,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在穆斯林集居地,建立山东省回民协会济南办事处。1950年,市人民政府拨款1万元维修清真南大寺。建国初期,伊斯兰教的阿訇,在完成宗教活动的同时,参加共同纲领学习,参政议政。在抗美援朝中,回民和阿訇一起进行义捐,购买飞机大炮,支援前线。清真南大寺的米长茂阿訇1955年、1960年两次赴沙特阿拉伯麦加朝觐,接受沙特国王所赠的袍服,并选为省政协常委、市人大常委。
  “文化大革命”期间,清真南大寺内什物、文物、经轴画卷被砸烂散失,宗教活动被迫停止,寺址被占用。1978年以后,各项宗教政策逐步落实。各清真寺陆续修缮开放,从事宗教职业的阿訇,重新受到社会尊重。1980年,服装一厂从清真寺迁出,市政府拨款40万元,修复清真南大寺。1982年开斋节举行南大寺修复庆祝典礼,省、市、区有关部门领导出席。每年开斋节,政府拿出2000元表示祝贺。修复后的南大寺相继接待了阿不都拉·底勒教授为首的巴基斯坦代表团、美国心理学家考察团、日本学者佐佐木卫、埃及宗教事务部诵经团等。还接待宁夏、甘肃、西安、大连、上海、苏州、郑州、沈阳等兄弟省、市穆斯林参观团。1983年市政府又拨款将济南弹簧厂车间从寺内迁出,将饮虎池清真寺改建成清真女寺,方便了女穆斯林的宗教活动。1983年9月10日,济南市伊斯兰教协会成立,会址设清真南大寺。1988年4月,区政府向清真南大寺拨款500元,用于发展伊斯兰教事业。同年8月,市中区伊斯兰教协会筹委会成立。全国政协副主席杨静仁视察清真南大寺,并亲笔题词“民族团结”。1989年清真南大寺举办海里凡学习班,12名年轻的宗教学员,全部毕业挂帐,成为新一代阿訇,缓解了阿訇老化和后继乏人的状况。同年7月,恢复开放清真北大寺。1990年,政府组织医疗组,对3个清真寺的职业宗教人员进行体检,对病重的阿訇进行床前巡诊。区委、区政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重大问题重大决策征询宗教上层人士的意见。市中区宗教职业人员中,省、市人大常委1人、市政协委员1人、区政协委员4人。
  第七章 信访
  第一节 机构
  解放初期,市中区信访工作无专职机构和人员。1951年由区委民运部和政府调解股负责。1955年改由区委和区人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1960年区人民公社委员会和管委会在两个办公室各设专职信访干部1人。1967年红旗区革命委员会成立信访接待室。1973年改为市中区革命委员会信访接待室。1980年市中区委和区政府合设信访接待室,隶属政府办公室领导。1984年区政府办公室下设信访科,1986年信访科改为信访办公室,为区委、区政府合设机构,属正局级,设正、副主任各1人,工作人员8人。同时成立由区委书记等18人组成的信访领导小组,1988年增至20人。是年各街道办事处(镇)配备了专职信访干部,各居(村)设信访员。形成区、街(镇)、居(村)三级信访网络。全区有专兼职信访干部68人,建立二级信访网络212个。1989年全区各办事处(镇)都成立了信访办公室,并配备了副局级助理员和专兼职信访干部。年底,全区有基层信访办公室20个,副局级信访助理员16名,专兼职信访干部220名。
  第二节 信访制度
  区信访工作在建立三级信访网络的基础上逐步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主要有:《信访工作岗位责任制》、《处理信访问题暂行规定》、《接待人民来访工作制度》、《信访工作人员守则》、《领导接访、阅信制度》和领导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保密制度》等。1957年12月,市中区人委决定每月5日、20日为区长接见群众日。1989年信访办又制定了《信访领导小组规章制度》、《领导接访制度》、《汇报制度》、《办信制度》、《查办制度》、《包案制度》六项制度,对原有的八项制度进行了补充、修改。
  第三节 信访处结
  解放初期,区信访工作主要涉及群众的衣、食、住方面的问题和揭发资本家偷税漏税、投机倒把不法行为。文化大革命期间信访工作瘫痪。1980年恢复信访工作后,主要是落实各项政策,对冤、假、错案进行平反,为“文化大革命”中遣返疏散的1325户、3002人办理了就地农转非和回城安置。1988年以后,信访工作逐步由解决历史问题转为物价、民事纠纷、城市建设、拆迁安置、企业中的工资福利、住房等问题,以及对以权谋私的检举揭发。
  1988年信访办坚持对重点案件成立以区主要领导参加的包案小组。采取“三定、三包”(即:定包案单位,定包案人员、定结案时间,包调查,包处理,包做思想工作)。全年区领导亲自接访68人(次),阅批61件,并解决24例老户上访和疑难案件。信访办接待来信来访415件(次),处结412件(次),处结率为99%。在处结案中上级交办的案件37件,自排案件27件,重信重访10件(次)。
  1989年区信访工作以稳定形势为大局,开展以无重信重访,无越级上访,无信访积案的三无活动。全年受理来信来访882件(次),其中来信220件(次),来访662人(次),处结844件(次),处结率为98%。受理省、市交办的案件18件(次),处结率为100%。
  1990年信访办受理来信来访613人(次),处结611人(次),处结率为99.8%,受理上级交办的案件9件(次),全部处结。全年区领导亲自接访批阅来信205件(次),全部处结。
  1985、1988、1989、1990年四年区信访办被评为济南市信访工作先进单位。1989~1990年两年被评为省信访工作先进单位。

知识出处

市中区志

《市中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本书志采用小编结构,平行分目。设篇、章、节、目,采用记、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概述”冠于志首,总括全志。“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志为主体。共设26篇105章249节。内容包括行政区域、地理环境、人口、城市建设、交通、邮电、街道办事处、镇、工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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