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社会用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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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商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80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社会用工
分类号: F241.32
页数: 2
页码: 352-353
摘要: 本节记述了济南市商河县在1949年到1990年的社会用工情况。
关键词: 用工制度 社会用工 商河县

内容

1949年建国前,商河县用工形式有雇工、徒工、童工、长工、短工、月工之分。雇工多为店员伙计。徒工是为了学习技艺而拜师做徒,期限一般为3年,学习期间管吃管住,逢年过节,略给点零用钱。童工年龄一般在12~15岁之间,只管吃住。1年以上为长工,1天或几天为短工,1月或数月为月工。建国后,用工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固定工 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由组织部门或国家劳动部门正式分配安排和批准招收。1949年底,全县有固定工689人。建国初期的固定工主要是从农村招收和安置的退伍军人及家属子女。1971年有大批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78年后,固定工由劳动部门统一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1983年全县有固定工7691人,占职工总数的57.3%。1990年底,全县有固定工8566人,占职工总数的45.4%。
  劳动合同制工人 “劳动合同制”是1983年用工制度改革后实行的一种新型制度。商河县从1984年开始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由用工单位按国家分配的指标公开招考。合同期限有5年、10年,最长的15年。期满后,根据所在单位需要和本人志愿续签或解除合同,当年招收364人。至1990年底,全县先后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8386人。
  临时工 即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签订合同,由用人单位自行招用,到期即可辞退。生产季节性强的单位所招用的临时工亦称季节工。1975年全县有临时工(包括季节工)1446名。到1985年,临时工达4024名,其中季节工800名。同年年底,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劳动局《关于压缩农村用工的请示报告》,按五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清退,全县清退临时工、季节工685人,未被清退的人员,均填写《临时工劳动协议》书,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1987年底实有临时工322人,1988年全部清退。
  亦工亦农合同工 1976年7月,根据省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于县办企业亦工亦农用工的意见》,县棉纺厂首次在人多地少、收入较低的社队招收亦工亦农合同工124人。签定合同后进厂工作,不改变农民身份,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合同期满即可辞退,如再需用时,双方可续签合同。1982年全县有亦工亦农合同工496人,1989年均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
  计划外用工 企事业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在无招工指标的情况下,经县劳动部门批准可招用计划外用工。1978年全县有计划外用工2975人,1984年有3801人。1985年开始逐年清退,当年清退685人。1990年实行“务工许可证”制度后,为已成为企业骨干的1104名计划外用工发放务工许可证,其余全部清退。

知识出处

商河县志

《商河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实事求是地记述商河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变革。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水利、农业、林业、工业商业、经济管理、财税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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