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调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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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商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79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事调解
分类号: D926.11
页数: 1
页码: 348
摘要: 商河县自1954年起开展民事调解工作,至1981年移交给司法局,随后逐步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和培训,提高调解效率和成功率。1985年后,更加便民地在乡村、工厂和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加强调解人员培训,提高调解率。1986年全县共受理纠纷案件2380件,调解处结2322件,调处率达到了97.5%。1990年建立21个乡镇司法所,加强基层调解工作,全年受理各类纠纷案3847件,调解处结3809件,调处率达99%。
关键词: 商河县 政法 民事调解

内容

商河县民事调解工作始于1954年,由县人民法院主管。因受“左”的错误影响,民事调解工作未正常开展。1978年起,民事调解重新受重视,县人民法院在各乡镇配置司法助理员。1981年1月,民事调解由县人民法院移交司法局。同年,县司法局建立调解管理股,并对基层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当年受理纠纷案2215件,调解处结2076件,调处率为93%。1985年司法局采取便民措施,走出机关,下乡调解,在白桥、张坊、奎台3个乡建立“法律服务站”,为群众代写法律文书,帮助制定“乡规民约”、“村规民约”。1986年建立乡镇法律服务站12处,在乡村、工厂和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1026个,有调解人员5040人。1986年,全年受理各类纠纷案件2380件,调解处结2322件,调处率为97.5%。为更有效的加强基层调解工作,1990年11月在全县21个乡镇建立司法所,全年受理各类纠纷案3847件,调解处结3809件,调处率99%,调解成功3733件,成功率98%。防止自杀、凶杀、重大伤害案48件,制止大型械斗23起,避免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64人。

知识出处

商河县志

《商河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实事求是地记述商河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变革。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水利、农业、林业、工业商业、经济管理、财税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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