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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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商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78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26.11
页数: 3
页码: 345-347
摘要: 商河县人民法院在1950年代初期开始建立刑事审判庭,审理各类刑事案件。在“镇反”运动中,商河县人民法院对大量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进行了审判,有力地打击了敌人的嚣张气焰。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商河县人民法院在1980年代逐步实现了刑事审判的公开审理和全面复查。1983年8月,商河县人民法院设立了行政审判庭,进一步加强了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在1990年代,商河县人民法院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审判水平,设立了多个新的审判机构,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审判制度。
关键词: 商河县 政法 审判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清末民初,知县兼理司法,下设帮审员1人。1913年(民国2年)改称承审员。1928年(民国17年)8月,商河县法院成立,设院长1人。1933年(民国22年),县法院取消,司法工作复为县长兼管,下设承审员1人。
  1946年9月,商河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置科长1人,干部2人。建国初,县人民政府设立民事接待室,负责处理民事纠纷案件,刑事案件由县公安局审理。1950年春,商河县人民法院建立,置院长1人,干部5人,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行政办公室。1952年为配合“三反”、“五反”运动开展,增设“专门人民法庭”。1954年宪法公布后,增设普选法庭。1968年2月后,法院工作由公检法军管组负责。1972年6月恢复县人民法院。至1976年8月,陆续在殷巷、郑路、胡集、亓家、沙河建立人民法庭。1981年4月,建经济审判庭。翌年10月增设执行庭,全院干部增至48人。1983年1月建城关人民法庭。1985年又增设刑事审判第二庭(前刑事审判庭列为刑事审判第一庭)。1987年成立政策研究室和行政执行庭,同年撤销刑事审判第二庭。1988年4月,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改为告诉申诉庭,同年8月,增设玉皇庙、贾庄、张坊、怀仁、奎台、赵魁元、韩庙、燕家、龙桑寺、常庄、展家、孙集、白桥、岳桥、钱铺、牛铺共16处乡镇人民法庭,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指示精神,充实审判队伍,陆续调入干部9人,招聘干部16人。1989年5月,设立行政审判庭。1990年底,县人民法院有8个庭、室和21个乡镇人民法庭。有干警109人,其中招聘干警37人。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45年商河解放初期,刑事审判工作由县公安局承担,审判对象重点是汉奸、特务。1946年1月,首次在岳桥召开公判大会,将汉奸李光明、刘宗孔就地枪决。1950年后,刑事审判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审判重点是地主、恶霸、还乡团、反动会道门首领。1951年“镇反”运动开始不久,即对罪大恶极的20名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有力地打击了敌人的嚣张气焰。至1956年共审理“镇反”案件781件781人,依照法律分别结案处理。1957年后,刑事审判的重点转向杀人、盗窃、强奸、诈骗等案件。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对各类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并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据“两法”对以前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全部复查。198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发布,刑事审判的重点改为杀人、伤害、强奸、流氓等罪犯,全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28件,当年全部结案。1986年起,刑事审判把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放在首位,全年受理刑事案件63件73人,审结62件72人,召开公审公判大会5次,审理宣判罪犯37人,并通过县广播站向全县播送公审公判大会实况。1990年刑事审判工作以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为重点,全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58件130人,审结55件123人,结案率为94.8%,平均审限17.8天,所有案件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无超审限案件。1952~1990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4974件,其中反革命案1042件,杀人案71件,强奸案247件,伤害案69件,抢劫案10件,盗窃案267件,诈骗案30件,贪污受贿案116件,其它案件3122件。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50年县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开始民事审判工作。审判中,认真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1952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553件,审理405件。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民事审判走向正规,全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525件,审结474件。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被取消,民事审判由人民公社承办,很多案件得不到依法审理。1969年全年仅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7件。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事审判复归县法院。1982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民事审判制度更加健全,民事案件审理及时。1983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58件,审理166件(含旧存8件)。翌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37件,全部结案。1986年起,民事审判工作突出“调解为主”的原则,全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95件,审理189件,其中调解169件,占审结数量的85%。1989年贯彻全国法院第十四次会议精神,改革民事审判方式,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和“一个公开三个为主”的审判原则,即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以当事人举证为主、合议庭合议为主、庭审调查为主,从而使民事审判工作出现新局面。1989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28件,审结421件,其中调解328件,占77.9%。1990年审理案件数量进一步增加,全年受理案件783件,审理777件,其中调解670件,占86.2%。1952~1990年,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8605件,其中婚姻案5489件,占总数的63.8%;抚养案41件,占0.47%;赡养案62件,占0.72%;财产案370件,占4.3%;债务案438件,占5.09%;继承案135件,占1.56%;赔偿案414件,占4.8%;其它案件1656件。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81年4月,县人民法院设经济审判庭,依照法律专审经济案件,当年受理经济纠纷案2件,全部审结,结案标的额8万多元。1982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县人民法院及时举办《经济合同法》学习班,帮助企业调整合同款项,减少经济纠纷。1985年8月,经济审判庭工作人员为多收案、多办案,走出机关,深入乡村调查研究。仅半个月时间,受理农村经济合同纠纷案65件,占全年93件的69.9%;处理简易经济纠纷13件,排除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案15件。1990年经济审判以审理生产、流通、金融领域的经济纠纷案为重点,全年审结案件312起,比1989年的58件增长437.9%,结案标的额81.82万元。同时,帮助信用社收回陈贷款11万元,帮助农村收回承包合同款22万多元。1981~1990年,共审结经济案件653件,结案标的额299.32万元。
  第五节 执行案件和行政审判
  执行案件 1987年5月县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庭,当年受理各类执行案26件,执行24件。1988年受理执行案件22件,全部执行。1989年受理执行案件31件,执行28件。1990年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宣传,注重对被执行人的疏导教育,有效地推动了案件执行工作的进行。全年受理执行案30件,执行30件,结案率为100%。
  行政审判 1989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行政诉讼法》,同年5月,县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同时,通过县人民广播电台举办《行政诉讼法》讲座,并对全县各行政机关有关行政处罚或处理情况进行摸底调查。1990年11月,首次受理玉皇庙镇安家村村民委员会诉县人民政府土地纠纷处理决定1案,同年底审结。

知识出处

商河县志

《商河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实事求是地记述商河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变革。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水利、农业、林业、工业商业、经济管理、财税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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