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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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槐荫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3743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12
页码: 461-472
摘要: 本章记述了济南市槐荫区民政的发展情况,其中包含机构、优抚、安置、救济、婚姻管理等。
关键词: 济南市 槐荫区 社会 民政

内容

建国前,民政工作以动员群众参战、支前,抚慰烈、军属,安置残废、复员军人,建立基层政权,开展救济、救灾等工作为主。建国后,主要从事优抚、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救灾、救济、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等项工作。1985年7月15日,成立全省市区第一家由区政府统一办理的婚姻登记处;1989年被评为省先进婚姻登记处,列为民政部重点联系单位。1988年率先在济南市城区建立社区八大服务网络。
  第一节 机构
  1951年10月设立区民政股。1952年8月改为民政调解股。1955年9月改为民政科。1968年2月,撤销民政科,由内务组管理民政工作。1976年10月复设民政科。1984年4月改为民政局。1989年,民政局下设办公室、军队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基层政权科、优抚科、社会科、民政科、财务科,编制12人。
  第二节 优抚
  拥军优属 解放后,每逢元旦、春节,区党政有关领导率领慰问组织为驻军慰问演出、馈赠慰问品、征询意见、解决实际困难。各街道办事处优抚组织每年定期、不定期走访慰问烈、军属,送粮、送菜,解决具体问题。1951年,全区共建立拥军优属委员会31个;为535户革命军人、烈士、荣誉军人、复员军人家属颁发了证书;对319户老弱贫苦军、工属进行了照顾和安排,发放优抚粮11276.5公斤,棉衣、被子105件;帮助69户军属解决了就业问题。1979年,全区先后召开两次庆功会,祝贺全区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的13名军人荣获二、三等功。1985年,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走访慰问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的114名军人家属,帮助解决住房、工作调动等困难。同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战士在我心中”和“为边防战士送温暖”活动,全区各界人士共向老山前线部队发慰问信4821封,赠送背心、衬衣、毛巾、鞋垫等慰问品6649件。1989年春夏之际,首都部队奉命实行戒严;6月30日,区政府下发《关于广泛开展热爱、学习、支持子弟兵活动,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全区共给戒严部队写慰问信4000余封,捐款近万元,捐物1800余件;为军属办实事50余件,召开各种座谈会20次。
  国家补助 临时补助 解放后,区政府每年对部分有临时性困难的烈军属、荣誉军人、复退军人和残废军人给予实物(小米、布匹等)或现金补助,同时积极组织烈军属困难户开展生产自救。1954年起,在补助现金的同时,采取以工代赈的方法,组织烈军属参加街道生产劳动及其他临时性工作,同时注重优先为烈军属安排工作。1972~1989年,全区共发放临时补助金13.7万元。
  定期定量补助 1957年起,为全区孤老烈属(含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烈士遗孤发放定期定量补助。一户一人者每月补助2~3元,一户两人者每月补助3~5元。1960年,辖区发生严重水灾,每人每月增补10~15元。1979年11月重新确定5种补助对象(1、孤老烈属和孤老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家属;2、没有亲属扶养或虽有亲属而无力扶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3、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无力赡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4、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军人、退伍军人;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补助15~20元。1983年,每人每月补助提高为30元。1984年6月,定期定量补助调整为定期抚恤金,每人每月40元。1989年1月起调整定期抚恤金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平均不低于50元,病故军人家属平均不低于45元。1972~1989年,全区共发放定期定量补助789人次,共22.35万元。其中1989年发放定期定量补助77人,共4万元。
  国家抚恤 1950年起,对因战、因公牺牲及病故的有关人员的家属和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革命工作人员、民兵、民工等实行优待抚恤。1952、1953、1955、1979、1980、1984、1985、1988年,先后8次调整牺牲、病故抚恤费标准。1952、1953、1955、1965、1978、1982、1984、1988年先后8次调整残废抚恤费标准。1973年10月,全区享受残废抚恤人员共362人,1981年为437人,1989年达511人。1971~1989年,全区共发放残废抚恤金48.39万元。
  第三节 安置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50年代,区政府先后设立“复员委员会”、“转业建设委员会”;60年代中期改为“复退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951~1964年共安置189名。“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安置。1976年后恢复。1981年起,实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的办法。1983~1985年,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城镇安置工作要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对立功授奖、超期服役、在部队表现好的98名退伍军人,优先予以照顾。1986年,按照有关规定,城市待业青年入伍前先安排工作,退伍后复工复职;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荣立三等功和三等残废的农村籍战士,退伍后转为非农业人口,安置工作。1974~1978、1981~1989年,全区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4954名。其中1989年,全区安置174名,段店、吴家堡两镇军地两用人材开发使用率达100%。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69年前由区人民武装部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1969年后交区民政局管理。
  离休干部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实行分散安置(住原单位房、配偶房及组织安排房)的方法,享受同等县级干部的政治待遇,定期组织学习,每年外出参观旅游1~2次,元旦、春节期间,区政府有关领导对其走访慰问。1982年,24名退休干部改为离休,9名18级以上干部享受县(处)级待遇。1986年,23名离休干部转区老干部局管理。1989年,区民政局共管理离休干部8名。
  退休干部由街道办事处代管,负责发放工资、召开节日(元旦、春节)座谈会、走访慰问等。1989年全区共管理退休干部15名。
  残疾人安置 50年代初建立区社会福利工业,吸收残疾人参加生产自救劳动。1979~1989年,全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共823人。十年间,通过社会和社会福利厂招工、父母退休后顶替、参加居办生产组(店)劳动、个人自谋职业等途径,先后安排残疾人员814名,安置率达99.5%。
  第四节 救济
  社会救济 1948年11月,区委在北大槐树、西市场、小辛庄、南窑厂等贫困地区为78户贫困户发放小本贷款1000万元(北海币)。1949年起,对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病残人员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定期救济,对其它因各种原因造成临时性困难者给予临时性补助。解放初,以实物救济为主,后逐步发展到以现金为主。1962年7月13日,辖区遭受严重水灾,政府及时调拨救济粮3950余公斤,当年长期救济400户、757人、3214.6元,入冬后为5039户、6340人发放御寒物品。1987年8月26日,辖区暴雨成灾,全年共调拨救济款23.9万元。1972~1989年,全区共发放社会救济款(含自然灾害救济)90.82万元。
  退职人员救济 根据国务院[1965]国内字224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1982]14号、30号文件精神,对1957年前参加工作、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简辞退的职工,凡是全部、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体弱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家庭生活无依靠者,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凭医疗单位收费凭证由民政部门补助2/3的医疗费。1972~1989年,全区共有17名被精减辞退的职工办理了享受40%救济的手续。
  第五节 婚姻管理
  结婚登记 解放后,男女双方持单位婚姻状况介绍信、户口簿到驻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70年代大力提倡晚婚,每年晚婚率在98%以上。1979年后每年办理结婚登记2000余对,1981年最高达5721对。1985年7月15日起到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增交合影照片3张。1987年起增验身份证。1989年起增交体检证。1972~1989年,全区共登记结婚45616对。
  离婚登记 解放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子女、财产等方面达成协议者,由区民政科(局)受理,男女双方当事人须交单位证明信、个人离婚申请书、子女财产协议书。区民政科(局)立案后,本着调解和好、慎重处理的原则,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理由,并派专人到其工作单位、驻地居委会调查了解情况,决定是否准其离婚。50年代因受旧社会包办婚姻的影响,离婚人数较多,每年有数十对。其中1953年高达223对。60~70年代处于稳定状态,一般每年在10对以内。1985年7月15日起,区婚姻登记处承办离婚手续。是年起,离婚案逐年增多。1985年为18对,1989年增至69对。1972~1989年,全区共登记离婚317对。
  复婚登记 解放后至1985年7月,由各街道办事处办理驻地人员复婚登记。一般先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后收回离婚证或调解书、判决书,再办理复婚登记。1985年7月15日起改由区婚姻登记处办理。
  第六节 殡葬改革
  50年代及60年代初,农村、城区为死者举行葬礼,用木棺葬于公墓或故里。1964年,济南市始建火葬场。1965年起将推行火葬作为民政重点工作之一,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相继建立殡葬改革领导组织,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随着群众认识程度的提高,火化率逐年上升。70年代,农村逐步推行火葬。1985年下半年,区民政局、振兴街街道办事处五居与粟山火化场联合成立殡葬服务站,开展销售花圈、寿衣、整容、运尸等系列服务工作。1987年建立健全全区各级红白理事会,积极开展殡葬改革。1985~1989年,槐荫区被评为市殡葬改革先进单位。
  第七节 社区服务
  1988年5月,区政府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城市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同年7月成立区社会保障委员会。1989年底,全区建起以民政对象为主体,以福利事业为基础,以街、居为依托,以社会化服务为主要方式的社区服务八大工作网络。
  老年人服务 全区共建起敬老院15处(镇办敬老院2处,村办敬老院13处),福利院2处,老年人活动站、服务站64处,老年人包户组91个,老年婚姻介绍所23个。对散居在家的社会孤老,采取“三定五包”(定人员、定时间、定项目;包医、包食、包住、包行、包丧)的办法服务到户。1989年,振兴街街道办事处建成济南市城区较大的社会福利中心,以供养社会孤老、代养家庭无力照顾的老年人、为社会群众服务为宗旨,下设颐养区、医疗康复区、生活保障区及旅馆部,共有护理员、保健医生、炊事员、管理员15人,收养孤老4名,代养老人6名,安排残疾人5名。
  残疾人服务 全区共兴办社会福利企业19个,通过各种渠道安排残疾人814名,占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99.5%。8个街道办事处在本市率先建起残疾人基金会,城区社会福利厂大部分为残疾人办理了养老金保险。全区建立残疾人婚姻介绍所6处。1987年,振兴街街道办事处八居金属机械厂建起本市第一处残疾人康复中心,有按摩椅、健身球、神灯、手拉器等器械20余件。
  精神病人服务 全区共建立家庭病床34张,工疗站2个,看护组45个。绝大多数病人都能得到积极的治疗和较好的生活。
  优抚对象服务 全区共建立区、街、居三级优抚对象服务指导小组220个,军烈属服务站16个,活动之家53处。十个街道办事处建起“四定”(定时、定点、定人、定措施)“一条龙”联合服务组织,常年坚持上门服务。振兴街街道办事处拥军优属服务站有工作人员5~6名,长期为烈军属生活服务。
  便民利民服务 全区共建立各类便民利民服务网点200余处,服务项目近千个,基本解决了群众吃饭、理发、修理、做衣等难题。振兴街街道办事处“新家庭劳务事业部”,以家庭服务为主,重点为老、弱、病、残、婴(幼)儿护理提供服务。
  民俗改革服务 全区共成立民俗改革理事会226个,以婚姻、殡葬改革为重点,主要为基层服务。
  青少年儿童服务 全区共建立街(单位)、居、家庭幼儿园(所)219处,青少年之家91处,活动站103处,“帮教”小组113个。振兴街街道办事处六居新建一所法律学校,负责失足青少年的教育转化工作。
  综合治理服务 全区以107个治保会为依托建起调解组织,开展民事调解、夜间值班巡逻等活动。

知识出处

槐荫区志

《槐荫区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1989至1904年槐荫区地理、经济、城市建设、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包括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贸、经济综合管理、综合政务、卫生、社会生活、组织机构等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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