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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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济南市历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3440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分类号: R199
页数: 3
页码: 689-69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济南市历城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管理体制改革、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等情况。
关键词: 历城区 医疗卫生 体制改革

内容

第一节管理体制改革
  1986年,乡镇卫生院由县卫生局管理。1988年,将乡镇卫生院划归乡镇政府管理,人事工作仍由区卫生局和区人事局管理,区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实施业务指导。1991年,区卫生局成立药品统一采购办公室,对全区各医疗单位常用目录药品由自行采购改革为统一代购分发。2000年年底,撤销药品统一采购办公室,成立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统采办),负责卫生系统内医疗机构所需药品的招标采购工作,每月由各医疗机构上报用药计划,统采办汇总后统一招标采购。2003年,区卫生局、区人事局联合制定《关于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分别从乡镇卫生院院长的管理、考核、绩效工资制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改革与管理意见,确定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非临床医疗专业人员,实行男55周岁、女50周岁离岗的规定”。2005年,调整药品统一采购方式,区卫生局统采办不再具体负责药品的招标采购,实行药品供应机构准入制度,医疗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准入的29家药品供应商中自行招标采购。区药品统采办负责药品供应商的资质审查,监督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2006年起,改革卫生系统人员录用制度,每年公开招考录用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的毕业生,至2007年,共录用34名。
  第二节公费医疗制度改革
  1985年6月起,除离休干部及二等以上残疾军人全部报销医药费外,职工公费医疗实行每人每月报销门诊固定医疗费2.50元,超出部分报销70%,住院费在300元内者自负20%,超出300元部分全部报销的制度。1993年2月,区政府印发《济南市历城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区卫生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制定《关于实施<济南市历城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办法》,规定公费医疗由区卫生局综合管理,区卫生局所属定点医院负责医疗服务和结算报销,区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拨付及监管。公费医疗定点医院为:在洪家楼地区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区中医医院就医;设在镇、街道的单位工作人员在区人民医院和镇卫生院就医。同时规定公费医疗定额标准为在职、退休人员年人均240元,离休人员年人均480元。在职、退休人员个人负担门诊医疗费的10%,住院医疗费的5%;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最高不超过200元,超过部分经审核实报实销。
  1994年7月,区政府印发《济南市历城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离休人员的年定额标准提高到1000元;退休与在职人员的年定额标准分别提高到350元和320元。医药费报销,在职及退休人员按年龄和住院、门诊的不同,确定个人负担比例:住院,年龄45岁以上的个人负担5%,45岁(含45岁)以下的个人负担10%;门诊,45岁以上的个人负担10%,45岁(含45岁)以下的个人负担20%。离休人员不论住院或门诊仍一律据实报销。对医药费定额超支部分,在职、退休人员按4∶4∶2比例负担(财政40%,医院40%,单位20%);离休人员按6∶2∶2比例负担(财政60%,医院20%,单位20%);无收入的行政单位,其应负担的比例,由区财政负担。转诊医药费:行政单位财政负担70%,定点医院负担25%,个人负担5%;事业单位财政负担50%,单位负担20%,定点医院负担25%,个人负担5%。取消个人负担超过200元后全额报销的规定。公费医疗费用超出定额部分的20%,由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所在单位承担,可在结成联盟算(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与医院结算)时由定点医院扣留。
  1996年10月,区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区长办公会会议议定事项的通知》,提高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年公费医疗费定额,由年人均320元和350元均提高到年人均400元。
  2001年4月,全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由区卫生局划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区公费医疗办公室。2002年,全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开始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至2007年,公费医疗制度仍按1994年文件规定的报销比例和1996年文件规定的医疗费定额执行。
  第三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
  1969—1970年,历城县农村陆续实行了合作医疗,是农村社员自愿互助互济的集体集资医疗形式。1974年,各公社先后实行社、队两级管理的合作医疗。1981—1982年,社队合作医疗相继停止,队办合作医疗演变为合医不合药等多种形式。1985年后,全县多数乡村医生对农村卫生室进行医疗预防承包,少数成为个体行医者。1987年,在洪家楼镇、华山镇少数村建立村办村管的合作医疗制度,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有2万多人。1995年,全区已有50%的乡镇建立起合作医疗制度,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20.74万人,占全区农业总人口的27.6%。
  2004年1月,区政府制定《历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办法》,在遥墙、西营、董家3个镇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新农合”医疗资金由农民和市、区、镇三级政府共同筹集,筹集标准为年人均20元,其中,农民缴费10元、区财政补助4元、市及乡镇财政补助各3元,资金全部由专门账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区镇新合办负责报销等工作。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均设有起始报销线,其中,乡镇卫生院200元、区级医院300元、省市级医院500元。各级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门诊医药费报销15%,乡镇卫生院、区级医院、省市级医院住院医药费分别报销30%、20%、10%,省市级医院门诊医疗费报销15%,每年每人医药费报销金额最高2万元。当年,参合农民10.36万人,参合率90.51%,报销1.84万人次,报销金额133.73万元。
  2005年,增加港沟镇、锦绣川乡2个“新农合”试点乡镇,对参合农民实行市、区、镇三级财政每人每年共补助10元,农民每人每年缴纳10元的筹资政策。
  2006年,历城区被确定为“新农合”医疗省级试点单位。参合农民实行省、市、区、镇四级财政补助,省、市级财政补助各8元,区镇两级财政补助14元,农民个人缴纳10元,人均总筹资额40元。各级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村卫生室报销药费的20%,本镇卫生院门诊医药费报销25%,镇、区、省市级医院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分别为40%、25%、15%;每次住院费用起付报销线1000元;每年每人报销金额累计最高2万元。当年,全区参合农民46.26万人,参合率94.19%,筹资总额1850.51万元,报销10.48万人次,报销金额931.76万元。2007年3月,区新合办对2006年度住院医药费分别在1万元~2万元、2万元~5万元、5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以上的982名参合农民,分别按当年住院医药费的5%、10%、20%、30%的比例进行再次补偿,报销额212.47万元。
  2007年,“新农合”医疗资金的筹集标准为:年人均50元,其中,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费10元(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人均10元的费用由区财政列支),各级政府筹资40元。各级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村卫生室报销药费的20%,本镇卫生院门诊医药费报销35%,镇、区、省市级医院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分别为50%、30%、15%,每年每人报销金额累计最高3万元。当年,全区共筹集资金2372.21万元,其中,农民个人筹资465.05万元,各级财政补助1907.16万元。参合农民46.51万人,参合率93.54%。全年共报销27.22万人次,报销金额2565.73万元。

知识出处

济南市历城区志

《济南市历城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地域范围为2007年济南市历城区行政区域。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建环保、交通邮电、开放开发、农业综述、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工业、商贸服务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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